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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全球化理论与实践

【摘要】:针对法律全球化理论产生的原因或背景,欧美学者达成了学术上难得的一致,他们普遍认为这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的法律发展潮流密不可分。这一点,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比较法和法律理论Otto Kahn-Freund教授托依布纳的研究最为精深。

一、法律全球化理论的提出

学者对全球化与法律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美国和欧洲。针对法律全球化理论产生的原因或背景,欧美学者达成了学术上难得的一致,他们普遍认为这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的法律发展潮流密不可分。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人权运动对法律全球化的直接影响方面,以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的特鲁伯克为首的4个学者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认为,法律全球化之所以可能,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变化中的生产方式:新的专门化分工的形成和“全球工厂”的出现,使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易于分散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从而有助于新的国际分工的出现。(2)金融市场的连接:全球连接的资本市场促进了跨越国境投资的自由流动。(3)跨国公司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大型跨国公司现在已能在全世界开展生产和其他活动,这加强了它们的交易权力,提高了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4)国际贸易的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规章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5)结构改革和私有化:前苏联集团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减少国家在经济中的直接参与,强调发展市场体制,包括法律结构。(6)经济关系中新自由主义概念的主导地位。(7)民主化、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国际上更加关注政治自由、控制专横政府、维护个人权利以及加强司法。(8)推动人权和民主的超国家、泛国家人物的出现。[42]

美国学者罗伯特·赖克在《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中指出:“我们正在经历一场变革。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即将到来的世纪的政治和经济。到那个时候,将不存在国家的产品或技术,不再有国家的公司和国家的工业。届时将不再有国家的经济,至少是像我们所了解的那样的概念。在国家的边界以内将剩下的只是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每一个国家的基本资产将是它的公民的技能和见识。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使命将是应付全球经济的离心力,这种力量正在拆散把公民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把更多的财富给予具有高度技能和知识的人,而降低拥有较少技能的人的生活水平。由于从经济角度来说国家边界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那些处境优越、在世界市场中飞黄腾达的公民,倾向于脱离忠于国家的束缚,借此使他们自己与他们不喜欢的同胞分离。”[43]

著名学者乔治·莫德尔斯基(G.Modelski)在其《世界政治学原理》中则更明确地指出,“当世纪末临近的时刻,全球化正迫使人们重新思考‘政治共同体’的性质。的确,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是‘最好的共同体’这样一个现代化的正统观念提出了挑战”。这一点,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比较法和法律理论Otto Kahn-Freund教授托依布纳的研究最为精深。(www.chuimin.cn)

托依布纳首先对人们惯常认为应由国家法调整的领域进行了详尽地考察,他发现,“跨国公司的内部法律制度是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的主要表现。在劳动法中也可发现全球化与非正式性的联系,在这里企业家和工会作为私人行为者是主要的造法者。技术标准化和职业的自我调整也倾向于世界范围的合作,而不受官方的国际政策的干预。人权话语业已全球化,它正在要求有其自己的法律,其不仅来自非国家的渊源,而且来自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渊源。在生态领域也是如此,也存在一种法律全球化的倾向,相对脱离于国家制度。甚至在体育领域,人们也开始讨论国际体育法的制定问题了。”他认为,这些现象,恰好就是反映着“相对脱离”国家、正式的国家政治和国际公法的法律新形式,“不仅经济,而且世界社会的各个不同方面都正在发展一种它们自己的全球法”[44]

当有人提问说:“法律全球化的时代真的已经来临了吗?”“在即将来临的新千年中,人类的法律和社会将有哪些改变?”曾因撰写过《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而获得世界声誉的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律史专家伯尔曼(Harold J.Berman)指出:

“随着新的千禧年的来临,一种新的法律传统——世界法传统——正在形成,它是融会世界东西南北各色各样文化的不同法律传统而成的,因此将有助于建立世界秩序和世界司法制度。全球数以百万计的人正投入到形形色色的跨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他们之间有各种合约上和其他法律上的关系,上述的世界法传统已见于这些关系中。一场赋予正在出现的世界法传统具体形貌的革命已经在进行。两次世界大战和世界共产主义兴起是它动荡的第一时期。它在第二时期的表征,则是国际共产主义的没落和种族民族主义的卷土重来,然而部分的旧潮流反复并没有妨碍世界经济和世界经济法体系的发展。现阶段的运动则致力于创造一套世界法(world law),其内容已不限于经济法,而包含诸如世界环境法和世界人权法,这是这场革命第三时期的特征。”[45]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人权学者戴尔玛斯-马蒂结合20世纪末世界上发生的事件,一针见血地指出:“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当然法的世界化还是局部的、时断时续的,而且通常是各式各样的危机引发了法的世界化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律世界化进程的开始;亚洲金融危机也许会对经济法领域的世界化助一臂之力;而皮诺切特案件则会加速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