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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权:软法与模糊法在全球化中的应用

【摘要】:应该指出,经济全球化与人权国际化并不是天然结合的,这两大途径或者趋势本身还存在显著的矛盾。这种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单边人权国际化常常又被称作“克林顿的全球化”或“北约的全球化”,其法理幌子是“人权高于主权”。

二、经济—人权:“软法”与“模糊法”相结合

不同于“国家—社会”的法律全球化提法,法国著名的人权学者、刑法学家马蒂教授提出了“经济—人权”二元理论。她首先指出当前法律全球化(世界化)面临的三大难题:

由于国家与地区之间经济上日益不平等以及地方主义上升而产生的紧张局面,人权的普遍性受到了怀疑。在受到这种紧张局面所困扰的星球上,法律(世界化)的计划在实践上是可能的吗?各种规范毫无秩序地大量泛滥,鉴别标志混乱不清,给人一种令人担忧的规则混乱的形象,在此情况下,法的世界化从法律上看是否合理呢?也就是说,法律的世界化,作为一个按照法律理性规制的有序整体是否是可想象的呢?在现有各种国际公共机构的运作丝毫不能保障民主价值的情况下,从伦理上看,法的世界化是否是令人向往[26]

为了解决如述问题,马蒂以人权为出发点[27],从经济与人权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探索通过经济全球化与人权国际化两大途径,实现“真正多元主义的共同法”的可能性。[28]

其具体步骤是:积极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自由化进程,推动和完善由一系列国际经济组织参与制定的世界通用的从贸易规则到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法律规范,扩大经济贸易中“软法”[29]的适用范围,发现和寻求隐藏在世界人权“模糊法”[30]中的共同原则和法理基础,加强从地区性联盟到国际社会经济政策协调的力度,在不损害国家机器在组织和保护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方面的作用的前提下,借助发展中的市民社会的渠道以增进对公共利益的尊重,从而建立并学会规制多元主义的世界秩序。(www.chuimin.cn)

应该指出,经济全球化与人权国际化并不是天然结合的,这两大途径或者趋势本身还存在显著的矛盾。在经济方面,全球化常常表现出霸权主义的一体化倾向,例如WTO的法律全球化,就是把在世界贸易领域占主导地位的规则通过经济力量推广到全球,其后面的物质力量是经济和科技强制力。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美国商业法(现在)已变成一种全球化的普通法,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泛国家的契约中并正在开始被吸收在其他许多国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中。”[31]

而在人权方面,人权国际化则面临着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人权概念的表述截然不同的现实。毫无疑问,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和制裁,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际还是国内。但国家主权作为国际社会的根基又必须得到尊重。问题的症结在于由谁、按照什么标准、以什么方式来确定必须加以制裁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尽管通过《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文献的制定,世界人权状况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到处耀武扬威的国际行动却仍未减少。这种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单边人权国际化常常又被称作“克林顿的全球化”或“北约的全球化”,其法理幌子是“人权高于主权”。北约悍然出兵科索沃,美国和英国战机轰炸伊拉克无辜平民等行为并没有法理基础,联合国宪章和任何一部国际公约中都找不到未经允许其他国家可以动用武力干涉纯粹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的根据。这实质上反映出单边人权行动已成为军事强国主张国内法的治外法权,推行其法律霸权主义的勃勃野心的一种工具。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法律全球化已走入了一个死胡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欧洲就是一个人们试验法律全球化效果的实验室。人们有理由相信,欧洲试验的经历,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会对以后全球法律秩序的逐步建立有所帮助。

从纯技术的角度看,法律全球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统一与协调。政治统一下的法律全球化具有高效率,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使得不同民族国家在当代的统一成本极大,故此策略几乎不可能实现;协调策略在政治上虽是可行的,但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却很困难,这从数十年来从欧共体到欧盟的发展期间各国谈判—破裂—再谈判的历程中可见一斑。因此,在法律的世界化过程中,也许最好的做法是:首先作为先决条件,承认大家所共同认可的规则,排除那些违反国家法的具有治外法权性质的法律;其次,对世界各国的法律进行比较,找出其异同,分析其不足缺漏,并在防止政治单边主义的基础上实现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