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治宪法》的颁布为标志,日本开始向德国法学习,并开始以德国法为蓝本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制定新法。这些法律实践活动,从实际层面体现出了日本近代法治急剧变革过程中西方法治理念与日本实际法治状况和传统价值观念的冲突。......
2023-11-28
二、自然法:从先验到经验
朦胧的“天下一法”理念在西方世界同样存在,其典型代表就是绵延长达几千年之久的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自然法学说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它的理论基础是认为国家(城邦)和法律是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是大自然的延伸物,而法律则是自然规律的体现。由此推下去,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体现人类理性的法律,合乎自然规律并必然具有同一性,自然法(law of nature)引导人们“和自然一致地生活”,从而使全人类的法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得到统一。
后起的斯多葛学派(the Stoic school of philosophy)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在他们看来,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是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因此存在一种基于理性法(law of reason)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他们深信,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基于此,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cosmopolitan philosophy)。其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a world-state)。[12]斯多葛学派的这一思想,在后世的法哲学及法理学研究中,通常被称作“世界法”思想,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关于世界法、全球法问题的最具理论启发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种子”思想。
在古罗马时代,法学家、政治家西塞罗将斯多葛学派的上述“世界法”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扬光大。他认为: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废除它的做法则是不可能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13]
显然,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源自至高的上帝,而普适于古今的人群,是与自然相合的正当理性,“天不变,道亦不变”。为了证明他所说的自然法并非虚幻的教义,而是实用的律令秩序,西塞罗特别指出,理性人的特征是正义,即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这种态度随着文明的扩展,已不仅限于家庭、亲戚和朋友,而必定扩大适用于同胞和政治同盟,最终还会扩展至全人类。正义的法律或习惯是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国家颁布和实施的“恶”的法律,理所当然不配被称为法律,因为它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则,是完全非正义的、违背自然法的。(www.chuimin.cn)
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西塞罗的观点。盖尤斯(Gaius)在他的名著《法学阶梯》(Institutes)中宣称:“凡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家,都部分地运用了他们自己的法律,部分地运用了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任何民族为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该国所特有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因为它是这个国家特定的法律。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则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被称之为万民法(jus gentium),因为它是万国适用的法律。”[14]
如果说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还只是在自然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世界国家及共通的法律理念的话。那么,后来随着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罗马帝国的诞生,以及大多数罗马行省的国民都获得了公民权,罗马法(主要是市民法)在围绕着地中海的几乎整个欧洲、小亚细亚、北非的广袤土地上得到实施,这不但使某种意义上的文明人类的共同体和“(罗马)世界法”几近实现,而且在罗马人和其他地域的人之间,万民法(国际法的前身)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中世纪的思想家基于神学思想的影响,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合乎宗教教义和更为抽象化的改造。圣·奥古斯丁坚信在人类的黄金时代(agolden age)以及在人类堕落之前,“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然实现,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正义的状态之中;人人平等和自由,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奴隶制度或任何其他的人统治人的形式;所有的人都享有共同的财富,并在理性的指引下像亲兄弟一样生活在一起。在这个时期,甚至连死亡都不会光顾他们。人类全部生活的目的都只是尽可能对黄金时代生活的靠近和复归,一切世俗法律都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某些规定明显同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并应当被摒弃。托马斯·阿奎那则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他提出至高无上的永恒法(lex aeterna),是想证明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都是“上帝的统治计划”(plan of government in the Chief Governor)的一部分,都反映着神之理性和智慧。
16世纪以后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或称古典时代的自然法(natural law of the classical era),深刻批判了把人掩埋在自然界之中和把人当做神之奴隶的经院思想,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历史了。他们认为法现象不是植根于自然和神,而是植根于人本身,即植根于人的理性意识。他们在其研究进路方面完成了一个从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从霍布斯到洛克、从卢梭到杰斐逊,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国家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以及民主、宪政、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法治主义主张。他们认为,在任何自由的政府下,人民都拥有一些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如果一个政府不承认这些权利,认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什么时候都应受到最民主的掌权者的专制处置和无限控制,那么这样的政府归根结底就只是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尽管古典自然法学说是西方自然法思潮发展的顶峰,然而由于该思潮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并受到以马基雅维利和布丹为代表的国家主义法律观的影响,使得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强调国家主权、建立并遵守内国法律的信念成为那个时代的最强音。
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是如此巨大,以至于到了现代,面对充斥着战争、革命和文明冲突的新的世界形势和人类境遇,一些思想家仍然孜孜不倦地追问全人类共享之“世界法”实现的可能性。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马里旦认为,自然法不仅是一国法律的基础,而且是整个世界性法律的基础,它具有全人类性;而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使人类免于核武器的毁灭,就要反对国家主权,建立一个属于全人类的世界政府。[15]诚然这种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背后存在着某种推行西方强势文明的霸权主义色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理念在当代的滥觞,就直接催生和开辟了新近的全球化思想和“大欧洲”统一的实践,容后详述。
有关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文章
以《明治宪法》的颁布为标志,日本开始向德国法学习,并开始以德国法为蓝本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制定新法。这些法律实践活动,从实际层面体现出了日本近代法治急剧变革过程中西方法治理念与日本实际法治状况和传统价值观念的冲突。......
2023-11-28
因之,对于正在走进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来说,捍卫民族国家的法律主权,谨防全球化名义下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确立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自主地位,防止和避免法律发展的边缘化趋势和依附性,走出一条符合本国国情和条件的自主性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依然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2023-11-28
美国学者马考利等人指出:“目前还没有多少研究使用经验的、社会科学的方法比较不同的法律制度或它们的组成部分。这样做绝非易事,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障碍。但是在一个全球交往的时代,即一个全球经济时代,世界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相互联系在一起。这一趋势可能继续下去。因而,法律和法律研究也可能变得较少地方性。法的社会研究也是如此。”......
2023-11-28
全球化的力量是强大的,但本土化的力量同样显得深厚。有鉴于此,至少从目前的国际社会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选择了对外开放,而对外开放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失去自身特色,而是在深刻理解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将随着全球化而来的外国资本、技术、思想及其法制资源择善而从,为我所用,把握好“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和契机,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活动空间向外延伸。......
2023-11-28
西方法学家提出了“远东法”论。韩国崔钟库教授提出了“东亚普通法”论。他认为东亚普通法是以古代中国法为基本内核、中日韩三国独特的社会交往关系为背景而形成的概念。东亚普通法由法典、儒教法文化、乡约村落法、法学(律学)、和解与仲裁五种要素组成。[43]毋庸置疑,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良好发展前景,是东亚共通法形成的经济基础。......
2023-11-28
显然,由于古代东亚地区在经济领域形成的“朝贡”制度和国际贸易、在文化思想领域形成的儒家、佛教文化传播,在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中华法系以及王朝法统思想等,为古代“东亚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关于东亚意识的概念和内涵,中国学者张立文、李平等给出了明确界定。......
2023-11-2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