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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观与环境价值:主体性探索

【摘要】:这种思考,一方面引发了对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反思和批判。现实中的“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之争,反映了不同的哲学思考方式。由此看来,“人类中心”观念主要意味着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自我权利和责任意识,意味着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和选择的界限。

一、“人类中心”与“环境价值”

随着“资源问题”、“生态问题”、“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提出,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成为人类思考的一个焦点。这种思考,一方面引发了对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反思和批判。应该说,这是人类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的自我批判,是人的一次重新自我定位。另一方面又促成了“环境价值”或“环境道德”、“生态价值”或“生态伦理”等概念的产生。这一组概念联系着价值观念领域的一场革命,可以看作是20世纪最重要、最具特色的思想成果之一,其意义绝不可以低估。但在有关的讨论中,对于这组价值范畴的含义和意义如何把握,却有不少问题有待澄清。

应该否定“人类中心”吗?

要确立完整、准确、有效的环保意识即“环境价值”观念,不能不注意三个前提性的问题:(1)人为什么必须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即在这个问题上的出发点和根据究竟是什么?现实中的“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之争,反映了不同的哲学思考方式。(2)究竟要达到怎样的状态和效果,才是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即:人对自然环境所做的一切,应该和能够达到的合理标准是什么?它从哪里来?(3)以怎样的方式和途径去实现生态环境价值?比如是把它当作一项孤立的经济技术性任务,仅仅依靠实行必要的经济规则和技术措施就可以做到,还是把它当作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一个内在标志,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社会化进程来实现?这一点往往成为潜在的决定性因素。这三个问题相互联系着。而第一点作为初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具有理论基础的意义。

有一种近年比较多见的“新”观点认为,目前全球性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危机现象,构成了所谓“人类自我中心主义的困境”;而从中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承认和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观念已经过时,要彻底否定“人类中心主义”和“主体性原则”,重新提倡“客体中心”、“自然中心”、“环境中心”的原则,或者至少要把人类和自然界看作是平列的多元主体,等等。因此,在解释“环境伦理”等概念时,有些文章认为:这些概念意味着自然界、生态链或环境物是和人一样独立的、平等的道德主体、价值主体,有其自在的权利或“内在价值”;这种伦理道德的含义和原则,就在于人的行为要符合自然物的利益、尊重它们的权利;等等。也有人甚至更进一步地提出要以“天道论”取代“人道论”,因为先有天道(自然界的规律),后有人道(人类的价值原则),所以天道重于人道,人道要服从天道云云。这样的一套观念,被一些人看作是适合于现在和未来人与自然关系的新价值观的核心和实质。但显然,这里有两个前提性的理念是需要交待的:

一是关于存在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分。同在任何理论问题上一样,关于“人类中心”概念也要首先有一个定性的把握。人类是不是或者是什么样的“中心”?它大体上是一个关于世界存在的、“实然”的描述与判断,还是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价值判断或“应然”观念?只有弄清概念在何种意义上成立,才能够合理地判断其是非得失。

首先,从存在论的意义看,世界(大自然、宇宙)是没有或无所谓“中心”的。根据已有的科学知识可以知道,茫茫宇宙是无限的,它并无中心;我们人类生存的地球是以太阳为中心在运转着;而地核则是地球自己的物理中心……这一切都与“人类中心”无关。相反,对于宇宙大自然来说,地球上人类的存在,无论从空间、时间还是从绝对力量上看,都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如此,除相信上帝或造物主外,我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肯定“人是世界存在的中心”,否则便是一种极端的无知和危险的狂妄。一般说来,学术界在这个层次上并无真正的分歧。有意主张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情况,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

那么所谓“人类中心”的真实含义究竟是什么呢?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指“人是人类全部活动和思考的中心”,即:对人自己的关照,是人类一切活动、思考和情感的“中心”;人的尺度(人的本性、需要、能力等),是人类判断一切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的标准的“中心”;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是人类一切价值理想、追求、选择、创造的目标“中心”;等等。总之一句话:“人是人的世界的中心,人是人自己的中心”。这是人类特有也不能不有的一种“自我中心”现象。不论人们是否自觉地意识或把握了这种现象,它在客观上都是人的存在和活动所特有的、普遍的事实。由此看来,“人类中心”观念主要意味着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自我权利和责任意识,意味着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和选择的界限。所以,它并不是一个主要关于世界存在和事实描述的观念,而是一种价值观念。

存在不等于价值。如果注意到存在论与价值论两种命题之间的基本区别,那么我们对“人类中心”现象就要有一个清醒的客观的判断。一方面,看到它是并且仅仅是一个价值命题,不可用它来否定或取代关于存在的根本命题;另一方面,承认它作为人类的价值原则,总体上是必然的、合理的,不可以企图用某种理由而废除之。讨论中有时出现把两类命题相互混淆或等同的情况,比如用“自然界是否先于人类或比人类更有力”之类的存在判断来直接肯定或否定“人类中心”观念,在逻辑上都是难以成立的。包括主张以“天道论”取代“人道论”的论点,由于其论证只是强调了一种(不是全部)存在的事实,以此为理由来否定一个普遍的价值判断,就必然显得缺少足够的说服力。

另一个是关于“价值”本性和本义的理解。“环境价值”或“环境伦理”等,在理论上都属于价值范畴。既然进入了价值范畴,就要使用相应的价值思维。这一点恰恰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并缺少相应的理论自觉。然而在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领域中,正是人(实际上也唯有人)普遍地居于最高的、主导的地位,人是根据,是尺度,是标准,是目的。人类形成“价值”这一概念的本义,所赋予它的含义和功能就是如此。这正是价值命题的一般特征和普遍含义,是理解和应用一切具体价值概念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否定这一基本原理,那么就可以进一步认为,当某一“价值”概念被说成或解释成是在人的尺度以外或以非人的东西为尺度的时候,就有理由怀疑它所说的不是“价值”,或者概念被弄得虚假了,被误解了。

例如谈到“伦理”、“道德”时,我们一向都知道它们是适用于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概念,特指人与人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结构和秩序状况。然而一当涉及“环境伦理”概念时,有些文章却认为它们变成了适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意味着自然界、环境物是和人一样独立的、平等的道德主体、价值主体,并且进一步认为,这种伦理道德的原则,就是人要服从自然物的利益,等等。这种观点显然是把某种表面的现象当成了实质,从而误解或颠倒了道德价值的主客体关系。它没有注意到“环境伦理”概念产生的基础,恰恰在于现实已经表明:人如何对待周围自然界,实质上已经是人类如何对待自己的问题,是人类的部分与整体、片面与全面、眼前与长远、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为了人类的全面幸福与未来发展,我们应该树立科学的生态意识,建立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合作关系,以人道主义的态度与情感对待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也就是说,当我们把专属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范畴应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实际上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了人与人的关系范围,并在前所未有的深刻意义上看到了二者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只是在这种意义上,“环境伦理”这类概念才能够保持其科学的规定性从而成立,否则它们就只能具有某种比喻的意义,而不是一个科学概念。

在现实中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假如按某种意见所说,倡导“环境伦理”意味着是以自然界、环境物为主体,要求人的行为要服从自然物的利益,那么将如何实行之?首先是,这里自然界的“主体尺度和意志”如何体现和把握?其次是,这里的伦理道德标准从何而来?最后是,谁能充当它的真正执行者和“代言人”?我们知道,自然界的一切从来都是、并且永远都是按其自身规律运行的,比如动植物“天敌”之间从来就进行着生存竞争。而如果不是最终以对人的“赏赐”或“惩罚”为根据来加以鉴别,这些规律和现象本身并不具有伦理道德之类的价值意义,不可能成为人类任何道德原则的出发点。事实上的出发点只能是人自身。这就意味着要在人自己的范围内来解决问题,所以,必须打破迷信,把人的权利和责任归还给人。相反,如果借自然之名重新制造迷信和神秘主义,则必然会造成新的误区。在环境价值观上,我们也要像在整个文化领域一样,防止出现一种新的“造神”运动。历史上从来就不乏以“通晓天意”、“掌握规律”或“代表真理”自命,借神秘主义的独断和宣示以向人世推行某种专制幻想的人。他们把任何一种神秘观念打造成主宰世界的神祇,同时也就把自己打扮成了神或天意的代言人,自命为神圣世界在尘世的代表。邪教的盛行,说明这种危险仍然是存在的。从今天的世界范围来看,在建立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时,我们也不能不对借环境和生态以造神的倾向保持警惕。

也许需要区分“人类中心”与“人类中心主义”。事实上,我们要走出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误区,本身仍是要以人为中心、以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的选择。换言之,是回到更加健全理性的“人类中心”和主体意识上来。因此这里并不必要也不可能摆脱“以人为中心”,更不意味着要走向“以自然为中心”。否则,这里出现的将不是一种理论上的“彻底”,而是“透底”。

应该说,争论的焦点和实质显然已远远超出了“要不要”保护生态环境的范围,而在于究竟为什么、如何保护。问题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否定,意味着要彻底否定人的主体性权利和责任,而走向对某种非人、超人力量的服膺,还是重建一种新的人类自我中心,使人的权利和责任意识达到一种新的升华?这里有一个语言上显而易见的理由:当我们仍把周围的自然界叫作“环境”时,指的正是“环人之境”,即以人类主体为圆心的外部存在;同样,当我们把某些天然存在物叫作“资源”即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来源”时,难道不是在表明,这个名称本身就是“以人为中心”的吗?当我们探讨“可持续发展”的时候,指的是谁的可持续发展?难道最终不正是人和社会吗?要知道,自然界本身,不管有没有人类,也不管它是否经历过若干次毁灭性的灾难(例如导致恐龙的灭绝的那场变动),从来是有生有灭、生生不息的,无所谓可持续发展与否。而有可能“不持续”发展的,恰恰是人类社会自己!(www.chuimin.cn)

除了语言上的自觉以外,这里更重要的是实践的自觉。毫无疑问,如今我们所面临的各种资源和环境危机现象,归根到底是指在人的活动范围内、由于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并且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形成挑战的后果。自然界不会毁灭,毁灭的只可能是人类自己。因此资源和环境的问题本身就已是从人类角度提出的问题,它的答案也只能是以人的方式、按照人的需要和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关心自然”的实质仍然是关心“人”。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不是以人为中心,我们怎样才能规定自己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维护自然界本来的平衡当作生态伦理和环境价值的最高原则——有人这样极端地说——那么就只有一种结果:只有消灭人类,才是最符合这个原则的方式,否则便不可能让自然界自在地发展……这一观点难道是合理的吗?总之,不能以“环境价值”等为理由来贬低或否定人的发展,而应该看到它们正是人本身发展的一个新的维度

“环境价值”的社会意义

从价值的角度把环境价值还原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并不意味着继续轻视环境对人的作用,而是要求更深刻地领会“环境价值”概念带给我们的新信息、新境界。因为这里涉及如何理解和界定价值概念的思维方式问题。例如,比较一下“环境价值”与“环境的价值”,要使这两个概念的界定能够清晰完整,并且相互区别,成为各自成立而不是彼此无谓重复的概念,就应该注意这里所应用的理论和逻辑,保持它们的内容和含义尽可能地精确、严格、一贯。

“环境的价值”。按照通常的理解和使用,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指:环境作为客体,它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所具有和可能具有的意义。它所引导的思考是:“环境能够在哪些方面满足人的需要?”由此当然会想到以往我们所看重的一切。在现实中这一概念代表了千万年来人们对待自然界的传统方式,即主要是把周围自然界当作资源和手段,千方百计去加以开发和利用的取向。

“环境价值”。与前者相对应,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事物包括人的行为在内,对于人依赖环境的本性和人对于环境的需求来说,有什么意义。这里使用了“人依赖环境的本性”一语,意在表明,对一定环境的依赖已被确认为是现实人的一种基本需要,而满足和实现这种需要则成为对人的一种直接价值。一种现象或行为如果是促成环境有益于人的,那么它就有正的“环境价值”,反之则否。在这种理解和规定中,环境已成为人的主体性尺度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一概念意味着:在现实中人们开始把周围环境的良性循环,当成人自己生存发展的内容和标志、权利和责任之一,当作人的全面健康发展的目的之内的一个有机成分。因此“环境价值”概念所引导的思考是:如何保护和优化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以保证人自身?

如此理解两个概念,就不难看清它们的关系。“环境价值”当然并不排斥“环境的价值”,但是比它更进了一步,是从更全面更长远的意义上深化了自然与人关系的理解。马克思曾说过,自然环境不再只是人的手段和工具,而是作为人的“无机身体”,即成为主体的一部分,成为人活动的目的性内容本身:“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1]如果这样理解,那么确实可以说:“环境价值”观念的形成,是人类对自己与自然界关系认识的一个质的飞跃,一个伟大的进步。

回顾自然与人的关系思想史,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以图腾时代的特征为最典型的代表形式,最初人们把自然界与人的关系看成仅仅是“亲子关系”——人依偎和敬畏身边的自然物,这是一种古老而朴素的观念;后来随着人类能力的发展,人们把自然界与自己的关系看成是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主奴关系”——人是主,自然是奴隶了,这是现在正被我们检讨和批判的那种“人类中心(+对自然的专制)主义”褊狭观念;然而在今天,“否定之否定”并不是简单地向古老的朴素观念回归,而是一种新的拓展和升华——走向人类与自然界的真正“一体化”。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进步,绝不是把自己与自然界重新区别和分离开来,也不是平列起来(因此不是“兄弟关系”),而是更深切地感觉到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一体化存在。当然,在这种一体化中,人仍然是中心,是人自己一切价值观念的中心。但这一次所达到的“自我中心意识”,却是以一个更广大、更长久的“人类自我”——人与自然界的一体化——为主体的意识,因此也是更加理性的、全面的自我意识。在这种理解下,“环境价值”观念并不意味着要重新压制或降低人的地位,因此它也不应该受到人们健康理智的排斥。总之,以价值理论来科学地、积极地把握的“环境价值”观念,其实质并不是否定或取消,而是更加提高和放大人类的权利与责任感,使其与人所具有的能力、人在这个世界上所能起到的作用之间,达到自觉的统一。

事实证明,环境问题并不单纯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它始终要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联系在一起,从而表明这仍然是“关于人的科学”的领域。因此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哲学上讨论环境价值这类问题的时候,就需要自觉地注意把握人和社会问题的特点与分寸。这是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所应具有的特征。

所谓“人类中心”意识,在剔除其传统偏见和以往落后模式之后,可以结合现实对它的含义作如下两方面的理解:一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主张以人为中心;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并强调以“人类”即整体为中心。而“环境价值”观念要以同时肯定这两层含义为其要旨。就是说,它要求站在人类的立场上,既不脱离自然环境来追求人和社会的发展,又不脱离人和社会的发展去保护自然环境,同时也不能把二者当作彼此无关的平行过程,任其自发地相互抗衡、相互抵消。人类只能致力于探索和创造二者的有效结合、统一与和谐,使之最终有利于人类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其他。

当然,对此是存在着争论的。例如:一些极端或偏激的生态主义者,实际上主张要人类或者是一部分国家地区放弃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的目标,单纯地为保存现有的环境和生态服务;而另一些强调社会经济发展为紧迫目标的人,尤其是承担地区性建设重任的人,则容易从另一方面否定环境价值的意义。这一切可以证明,通常被看作是科学技术性质的议题,实际上却总是背负着某种社会性(经济、政治、文化等)的问题。环境价值的问题同其他任何价值问题一样,必然表现出浓厚的主体性色彩。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时,绝不能缺少有关主体方面的分析。在现实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矛盾:

一是现实价值主体的多元与一元的关系。同一生态环境,对于发展情况不同的地区、国家和民族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可能价值。每一主体都必然要首先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来进行选择,这就会导致对生态环境的多元化立场和态度。然而“环境价值”这一观念的本质,却要求从整个人类和全球生态的角度来进行一元化的协调和合作,否则便不能实现。因此在多元和一元之间便出现了各种复杂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看到了当代世界在实现环境价值上所遇到的真正巨大困难。当然应该相信,全人类在环境价值问题上是应该和能够形成共识的。正因为如此,需要的是整体性的思考,而不是将人类整体的责任简单机械地分割开来,也不是将某一部分自然环境(在时间或空间上)孤立地加以看待。

二是环境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平衡。环境价值问题对于世界上每一个人,每一个地区、国家、民族来说都是存在的,但它并不是人们所面对的唯一价值问题。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环境价值等之间,不仅有全面兼顾的问题,而且有综合平衡的问题。这些价值选择之间的轻重缓急排列和实施,不仅与主体的价值观念相联系,而且必然受到相应的社会条件和能力的制约。在这方面,我们同样看到了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价值所遇到的复杂困难。当然也应该相信,每一个正常的主体都是力求达到所有价值的充分实现并且彼此和谐,以使社会走向全面持久的繁荣和发展的。正因为如此,人类的真正任务,就不在于仅仅阐明保护环境的必要,而在于切实地解决发展与环保的“二难选择”,找到社会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的有效结合点,即如何做到既保护环境又不停止发展的那个有效的“度”之所在。找到这个“度”,应该说是哲学和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的一项共同责任,是我们思考“环境价值”和“可持续发展”时所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建设性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