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从它诞生时起,马克思哲学就有着自己最鲜明的价值立场、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它们的理论内涵和逻辑前提并未成为自我反思和正面阐述的对象,因此价值论难以成为整个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23-11-28
价值观与历史观的统一是一个双向的建构过程:一方面要使价值观向历史观领域延伸,另一方面也要使历史观向价值观的高度提升。这里首先从价值观的视角考察社会历史。
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
狭义的历史观是指专门以社会历史为对象的哲学理论。[1]历史观的第一个重大问题,即社会历史的存在论根基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社会历史的存在与人及人的活动的关系。肯定社会与人、社会历史与人的活动的本质同一,是理论上实现历史观与价值观统一的第一个前提和最深刻的基础。
有一种观念,常常这样或那样地把人和人的活动与社会和历史理解成彼此外在的关系,因此它也把价值关系和人的价值活动看作只是人类社会一个派生的方面、一个丛生的环节,认为人的价值活动只是从属于某个更大更普遍的“社会本质”的、外在的或局部的行为,而不是社会历史本身内在的、普遍的、必然的存在方式及其本质内容。这实际上是脱离了社会实践去理解社会历史的表现。马克思笔下的费尔巴哈就是如此:他“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2]。按照费尔巴哈的观点,人的价值活动只被当作人的个别的求利行为来看待,认为它只是社会历史中一种表面的、次要的活动;或者干脆把人的价值活动当作仅仅是人的一种主观刻意行为,认为它只能是对于社会生活和历史规律的某种正确或不正确的反映,而不是本身即需要给以反映和正确认识的社会历史的本质显现。这种历史观实际上是单纯认识论式的历史观,它的价值观则是一种主观化的价值观。因此在谈到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时,它最终所能提供的也是最重要的结论,就是要求人们的价值活动以认识、服从和符合“社会历史”为己任。
认识论式的历史观思路虽然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完整的和唯一的。单纯认识论式的历史观有很大缺陷,它很难使社会历史的存在与人的存在、社会运动的“自然历史过程”与人的价值选择和创造过程真正融为一体,其发展到极端的表现,就是陷入“社会与人”之间二元对立和二论背反的怪圈。以如下方式提出问题就是一个代表:“究竟是社会在先还是人在先?究竟是社会第一还是人第一?”而“突出社会就意味着贬低人,重视人就意味着排斥社会”这种带有非理性成分的思绪,则简直已成为历史观研究中的一个障碍。
我们看到,在唯物史观创始人那里则相反:人和人的活动与社会和历史之间,从来都被看作是内在同一、互为表里的:
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3];
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4];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5];
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6];
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7];
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8];
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9];
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马克思是从存在论的意义上把社会如实地理解为现实的、活生生的、创造着自己的社会联系和社会本质的人的集合体,而把历史如实地理解为人本身的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存在。如果坚持这种理解方式,那么我们历史观思维的着力点,应该是充分说明和体现人与社会、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的统一与一致,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彼此外在和相互排斥。
例如,社会历史本质上是个“自然历史过程”,但这一过程的“自然性”并非等同于天然的自在性,而应首先从人本身、社会本身的必然性及其表现方式上去理解。就是说,人类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并不是像自然界的发生和发展一样是“不依赖于人的”,社会的历史而恰恰是“依赖于人的”。即它是人的存在和本性、人的活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的表现。为此,就要多从人本身的存在及其与外部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即“人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而不是用人以外的“客观必然性”来说明社会历史。如果不是这样思考,那么事实上就难以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再如,关于“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等这些最重要的唯物史观范畴,绝不应该忘记或忽略其创始人本来赋予它们的前提规定,即每一个都曾冠以“人的”、“个人的”或“人们的”、“他们的”这类主词,如“人们的社会存在”、“人们的社会意识”等。就是说,不仅社会意识只是人们的现实意识,而且社会存在也只是人们的现实存在。犹如“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10]一样,我们对于社会和社会存在的方方面面,都应该把它们同人的存在和活动联系起来、一致起来去把握,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与人不同的独立实体,使它们与人相互对立。
然而在以往的一些说明中却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忽略了原文的前缀,结果演变成社会与人之间的外在分离。例如,由于“社会”这个概念含有“共同性、公共性”的意思,所以“社会存在”往往被用来指人们共同的、公共的存在方式,指人群共同体、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等。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印象,以为“社会存在”仅仅是指“社会”的存在,而不是指人自己特别是个人自己的存在。很多教科书就是如此解释社会存在的。由此而进一步得出:只有“社会”才是“客观”的,而“人”则归根到底只是“主观”的;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等社会结构的形式,都分别是与人相互并列的独立方面,而不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与社会、人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经济、道德等)之间这些本是人或社会的自我关系问题,就会被当成彼此独立的事物之间的外部关系问题,而“人”则仅仅扮演社会的外部观察者或被动适应者的角色。
之所以会造成上述误区,的确有诸多原因。其中有些仅仅属于概念思维的层次和方法问题。在这样的问题上如果思考得当,一些偏执是不难克服的。例如,马克思反对抽象地理解人。但概念的抽象化同普遍性是两回事。以往对人的抽象化理解,其特征恰恰是把个别人绝对化并当成了普遍,而不是真正从科学抽象的高度把握人的普遍性。“人”和“个人”在理论上都是整体性的普遍概念,它们并不是现实中某一部分人或某个人的代名词。但人们却有时忽视这一点,只根据自己对某些具体人的特殊理解和偏好去限定和判断概念。就像在格律恩那里“人=德国的小市民”一样。[11]这种混淆一般和个别的思维习惯,必然导致理论上的狭隘和僵化。有些论者在谈论唯物史观时,总以为应该少谈或不谈人和个人,否则就容易犯唯心论或人本主义的错误,其思想方法上的毛病就在于此。
总之,按照唯物史观所理解的社会历史,绝不是可以同人和人的活动相互分离的某种外在力量和神秘过程,应该说,它就是现实的人和人的活动本身。社会就是人,具体的社会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历史就是人的活动,现实的历史就是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明确这一点,是从历史观的前提中找到价值观,并使历史观向价值观上升的第一个步骤。
历史真理论与历史价值论
以往占主导地位的唯物史观表述,基本是一种“历史真理论”或“真理论的历史观”。
唯物史观创始人把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确定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并指出:“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12]如何理解“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传统的“历史真理论”大体是以劳动为起点而向着社会外在现实展开:物质生产劳动本身是受客观必然性制约的过程;而物质生产又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根基,社会的结构及其演进是以生产方式的结构及其演进为基础和根源的;所以只要把社会历史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生产方式特别是其中生产力的发展,就可以从根本上正确地把握社会历史的唯物主义本质,把握宏观的历史进程……这种思路的侧重点,在于揭示以生产方式为基础、不依赖于人的认识和选择的社会运动方式,进而提供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真理,并提出依据这些规律改造社会的思想理论。
这一方向和思路的成功或优越之处,在于它首先贯彻了科学的认识论方式,或者说它更多地显示了“历史观的真理论”方面,把社会历史规律的尊严提到了历史观应有的位置。但在这一思路中,劳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物质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力自我运动的初始条件等,只是被当作无争的事实和不言而喻的前提被凭据着,却没有进入到理论思考的中心位置。
而把价值概念作为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范畴引入历史观后,则意味着进入一种“实践论的历史观”,其中不仅包括“历史真理论”或“真理论的历史观”,更包括“历史价值论”或“价值论的历史观”方向。
实践,作为人类特有的对象性感性活动,是人类生命的本质形式、人的特殊存在方式。而价值和价值关系,则是实践的内在目的和普遍内容:人作为主体,以自己的本性、需要和能力及其发展为尺度,去接近、认识、理解、评价并适应和改造一切客体,从而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凡属上述性质的活动,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是人的价值活动。因此从实际内容看,人的社会实践本身就是人的价值活动。这一点首先适用于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说:“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对自然物的占有,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13]。物质生产劳动本身就是典型的价值活动。“制造使用价值”不过是人类无限多样化发展的价值追求和创造活动的一种,然而它又是最起码、最重要的那一种。以它为基础和前提,人类一切旨在实现(经济、政治等)功利、道德、审美等社会和文化价值的活动,追求真善美的活动,都是人的价值活动。它们都是“为了人类(各种不同)的需要”而制造或实现各种不同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
总之可以肯定地说,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与人的价值活动之间,既不是某个抽象不变的本质与它的派生现象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社会生活的客观存在与主观反映的单纯认识论关系,更不是某种彼此外在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内在同一、互为表里的关系。换句话说,所谓社会历史,本身就是或者至少本身就包含着并表现为人的价值活动及其结果。人的价值活动正是那构成和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实际内容,而社会历史从这一方面看来也正是人的价值活动史。
在“历史价值论”的考察中,劳动的意义和范围必然向着另一方向展开,使以往在“历史真理论”中仅仅作为前提和起点的一些内容,在这里成为考察的中心。如:人为什么而劳动?劳动的内在尺度和动力是什么?生产力为什么总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人类在发展生产时是否(对工具、原料和劳动关系形式等)有所选择?人类进行各种选择的标准和界限在哪里,由何而来?这些选择及其标准对于劳动和整个社会历史的意义如何?……要回答这里的一系列深层问题,就需要对劳动本身的主体性内容和内在动力等进行专门的考察,并涉及人的需要、能力、满足需要的追求方式等及其发展的意义,从而把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地位再进一步凸现出来。显然,这一思路也是充分理解“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是对劳动意义更具“形而上”层次的研究,也是对传统的“历史真理论”的一个必要补充。
“历史真理论”与“历史价值论”统一的基础在于实践和对实践的完整把握。马克思关于劳动的“两个尺度”的思想提供了这样的视野和方法。真理和价值本身就是人类实践、劳动的内在尺度,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作为实践和劳动的基本内涵内在于人类的进步活动之中,而不是它之外之后的某个附加产品。正因为如此,人类的历史已经向我们表明,在人类健康、正常的活动和发展中,真理与价值之间不仅必须而且能够实现统一。事实上,正是通过它们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及其不断发展,才有今天的人类文明和未来的人类解放。所以,真理与价值的统一、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历史真理论与历史价值论的统一,应该成为阐述历史观的一个总体性的科学原则和方法。
人的价值活动与社会历史规律(www.chuimin.cn)
如何在历史观的阐述中体现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最具有决定性的是如何看待社会历史的规律性与人的价值活动的关系。例如:所谓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性,是否本身就包括并表现着人的价值活动的内在必然联系?或者再具体些,人的价值活动是否本身就具有某种客观的规律性,并且它们就是构成现实的社会历史规律的一部分?……这样提出问题,将有助于我们向着更深的层次去思考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客观基础。
人的价值活动,如果不被肤浅地理解成仅仅是人的主观任意行为,而是从其作为人的本质、本性的必然表现去理解,那么就会看到:人的现实价值活动从来都是受主客体各方面条件制约的,因此它的过程和结果中总是表现出内在必然性和外在必然性之间的交织统一。再进一步,如果承认人类价值活动的整个历史呈现出一条从被动向主动、从狭隘向丰富、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线索,那么就会看到,这一线索恰恰又是与社会历史的发展线索相互吻合的;等等。由此我们就可以首先得出结论:人的价值活动作为一种现实的现象,本身是有其本质的必然联系即规律性的,至少也存在着规律性的现象。
说到人们价值活动的规律或规律性现象,似乎不像自然规律那样确定和易于把握。但在我看来,这种困难相对来说并非是实质性的。重要的是,绝不应再以人与社会、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相分离为前提,从此出发去寻求什么与历史规律不相干的价值活动规律。而是要从现实社会历史的运动中去理解内在的价值因素作用,从以往已经确认的社会规律中理解价值活动的规律性表现,从人们价值追求的起因、目标、选择和实现的条件、方式、结果以及它们的相互联系中,去发现并理解现实社会运动的方向和规律性。
例如,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中,就包含着对以下这些不妨说是社会历史运动中的规律性现象的概括:
社会存在决定律。“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所揭示的第一个根本规律。它既是一个社会存在论和社会意识论的规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论的规律。“社会存在决定律”意味着,人们的价值存在决定人们的价值意识构成了人类行为的内在必然法则——既是历史观的,也是价值观的根本原则。
两个尺度统一律。马克思揭示的人类活动中的“两个尺度及其统一”,也应该看作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内在规律。如前所说,人的一切历史活动必须遵循客体的尺度,从这方面看,它包含、引导出了一个真理性原则,或叫“真理律”;从人的活动必然遵循自己的主体尺度这方面看,它也包含或意味着价值原则,或“价值律”;而“真理和价值统一律”则是人类保证并实现自己生存发展更高层次的、整体性的根本原则。它通过人类历史一切进步发展的过程和结果而显示其作用,所以是社会历史的深层普遍规律之一。
社会基本矛盾律。“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和“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作为在理论上已经承认的社会基本规律,同时也就表现着人的价值活动的规律性。因为生产力本身也是人的一种价值创造能力,生产关系中即包含着人与物(生产资料)、人与人之间的具体价值(利益)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则更明显地具有人们的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联系性质。这些规律的存在和作用从来都不是排斥价值因素,而恰恰是以价值因素的存在为内因的。很显然,如果离开了人们的价值动机和价值选择行为,也无法说明其为什么要“适合”和如何“适合”?“适合不适合”的标准何在?“适合”与“不适合”之间的较量靠什么力量来解决?等等。因此这两大规律可称“社会基本矛盾律”,也是人类价值实践的历史规律。
需要和目的律。既然把社会历史如实地理解为人的活动史,那么人的需要、目的、能力的发展及其作用是否本身具有其客观的规律性,它们同社会历史规律之间的联系等,就必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领域。马克思对此有过十分明确的阐述。例如他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14]这里不仅肯定了需要的意义,而且也几乎明示了一个关于“需要的发展规律”的结论。马克思还说过,人在劳动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15]。同样也揭示了人的活动目的所具有的一定规律性质。“需要律”和“目的律”等正是人类价值活动,从而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内在动力方面的规律性现象。
主体间性律。以往备受关注的阶级斗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是从属于社会主体间的关系现象。阶级与过去和未来的国家、民族、部落、氏族、阶层甚至家庭等之间,有一定的共同性质,即它们都属于社会的人群共同体,是社会主体因历史条件而分化组合成的具体形态。阶级是基于一定经济关系而形成的分裂对立的社会主体,阶级斗争实际上表现为以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关系运动,是阶级之间为了价值而进行的斗争。从广义的社会价值主体历史形态及其社会关系的发展演化中把握社会历史的规律,是认识社会历史的一条基本途径。就是说,不论阶级是否仍然存在,主体间的社会关系都有其客观的规律性和重大意义。
历史合力律。多元的社会主体(阶级、民族和个人等)的不同价值取向,与社会运动的规律性显现之间,究竟有无一定的联系?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对此,恩格斯曾用“合力论”加以说明:虽然“无数的个别愿望和个别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16],然而这却是由于这些意志力的无数个“平行四边形”,通过“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而造成了历史事变的结果;虽然“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但它实际上并不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所以“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17]。“历史合力”论揭示了人们社会行为的动机与效果、个体选择与整体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是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据以认识和说明历史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规律性现象,不妨简称之为“历史合力律”。
除了这些已经看到的宏观历史规律性现象以外,人类价值活动在各个具体的环节和具体的方面还有更多特殊的具体的规律或规律现象。不难想象,如果我们扩展开自己的视野和思路,用价值论的眼光再来看一看人类生活的实际,就会得到对于社会历史及其规律性更现实、更深入、更丰富、更具体的理解。
作为历史价值观的人民主体论
根据价值观和历史观统一的逻辑,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念,必然是一种“人民主体论的价值观念”。所谓人民主体论的价值观念,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最高的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以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实践为最高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的观念体系。
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宗旨”的阐述,是对这一价值观念非常集中而鲜明的表述。在汉语中,“宗”是指“居于根本的、最高的、统率地位的”的人和事物;“旨”是指意旨、旨趣,即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价值原则。因此,所谓“宗旨”就是“根本的、最高的、统率一切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价值原则”,即根本的、最高的价值观念。毛泽东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军队、政权、党的全部事业的唯一的宗旨:“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18]而将这一宗旨的内容作为最确切的价值观念表述形式的,则是:
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9]
一般说来,只要是谈论价值观念,就必须明确两个主体性的问题:一个是价值观念的主体,即“谁的价值观念”的问题;另一个是价值观念中的价值主体和价值标准,即“一切为了什么人”的问题,这一点决定着它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常常是合而为一、一体化解决的,即“是谁的价值观念,就会为了谁自己”,彼此并不冲突;但是在以社会关系为纽带的世界上,任何人对“自己”与“他人”的理解、选择和定位,都不是简单孤立的,这里必然显示出根本立场与思想境界上的重大差别。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决定一种价值观念性质和面貌的,并不在于它表面上声称“是谁的”价值观念,而在于它实质上是“一切为了谁”的价值观念。从理论上说,“为什么人的问题”,总是在价值观念的领域中,也仅仅是在价值观念的领域中,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而在科学认知和科学真理的体系中,它并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和地位。因为不管为不为什么人,客观事实和科学真理都是不依人的利益和意志为转移的。而“为什么人的问题”则是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性问题,主体不同,价值和评价标准就必然不同。因此一切价值观念都必须解决谁是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即以什么人的利益和要求作为价值标准的问题。这在任何一个价值观念体系中都是一个根本的、原则的、核心的问题。古往今来世界上各种价值观念体系之间的不同,归根到底都在于此。
在毛泽东关于“宗旨”的表述中,包括了构成价值观念的基本要素:(1)它开宗明义地揭示了共产党人一切言论行动的“最高标准”,一方面确定了价值观念的主体是“共产党人”,另一方面也表达了作为价值观念所特有的思想形式,即它是作为“评价标准”的观念系统。(2)它具体地指出:在这一价值观念中,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客观的价值标准;而以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反应为主观的价值标准,以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作为共产党人自我评价的标准和依据。(3)这一价值观念系统的核心和灵魂,是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作为价值和评价的最高主体,而将价值观念的主体即共产党人及其一切言论行动,自觉地置于价值和评价对象的位置上;等等。总之,这里是从政党主体与人民主体、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等相互统一的高度,明确而完整地规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价值观念的根本立场和导向。这一价值观念所特有的价值取向,它的全部信念、信仰和理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自觉地、无条件地站在历史的主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上,忠实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忠实地贯彻人民的意志,去争取实现人类自身的彻底解放和美好前途。
人民主体价值观念的哲学前提是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实践观和社会发展动力观的辩证法。这一价值观念不仅规定了价值主体和价值标准,而且包含了检验的标准,这就是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在毛泽东的相关论述中坚持了以实践为真理标准的认识论原理,并在实践观点上贯彻了人民主体论:“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20],使认识论原理与历史观原理统一起来;在真理观和价值观上都坚持人民群众的实践标准,并把它们融为一体,成为社会历史观中的评价标准:“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21];等等。在这里可以看出一条清晰的思想脉络: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实践——解放和发展人民的生产力的实践,逐步深入而具体地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观有机地统一起来。
这一价值观念的理论特色,在于对客观真理与人民价值统一性的深入理解,提出了“真理与人民利益一致”这个具有高度理论创造性和实践指导性的哲学命题。毛泽东曾说:“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坚持真理,因为任何真理都是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22]这一命题在书斋式和经验主义的思考中往往不被理解和重视,然而它却揭示了哲学上的一条必然结论、一项基本原则。社会历史的客观真理,作为社会存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显现,归根到底,是社会历史主体及其活动的本质和规律的产物,它必然存在于、表现于社会历史主体——人民大众自身存在、活动及其条件和过程的深处,必然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其条件的变化互为表里。社会历史的客观真理就是人类和人民的存在、利益、活动及其条件运动变化的逻辑;人类、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变化所遵循、所体现的逻辑,就是社会历史的客观真理,此外无他。
确立人民主体价值观念的前提和决定性环节,是切实地理解掌握“人民”这个历史范畴。像正义、真理、自由等一切神圣崇高的字眼都会受到亵渎一样,“人民”也经常面临如此的厄运。但我们当然不会因此而怀疑或否定“人民”观念,就像不能因同样的理由而抛弃正义等观念一样。也有人认为,与“人”、“个人”、“人类”、“公民”等相比,“人民”这个概念似乎过于政治化,显得空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现实中难免流于感情化和随意化,等等。这些看法都涉及如何理解“人民”范畴的特殊性及其现实把握。关键在于,“人民”不应仅仅作为一个技术性、政策性的概念,而应作为一个历史观的概念来理解。
在历史上,“人民”范畴的形成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在中国和欧洲古代,“人”与“民”曾被加以区别:具有独立人格和一定社会地位的是“人”,没有独立人格和社会地位的是“民”——那时连“人民”这个概念也还未形成;后来出现的“人民”范畴,其最初含义也无非是相对于统治者、君主、贵族、官吏而言,指的是被统治者、普通群众、“老百姓”等,不过是一个指代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的概念。人民,曾长期被看作是被神和权势所疏远、怜悯、驾驭而微不足道的芸芸众生的统称,所以“人民”也长期不被当作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字眼。只是在欧洲启蒙运动、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自我解放使“人民”逐渐成为一个神圣的字眼,甚至取代神而成为信仰和尊崇的对象。但那时对“人民”的理解也往往流于形式和情感化层面。
在我看来,“人民”是指社会历史的主体,即承担着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任务的所有个人的总和,它是对实实在在地承担各种社会正常职能的个人、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成员的统称,是指人类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性。从这个一般的含义上看,“人民”范畴是一个介于最普遍的“类”概念和各种最特殊的“个体”概念之间、表达一种特殊整体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既是立足于人类历史的主体性现实,也是立足于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价值导向,并力求表达二者的统一。就是说,相对于更加抽象的整体性概念“人”、“人类”等而言,“人民”范畴表达了一种特殊性、具体性:人民并不是无条件、无差别地指一切个人和一切个人的总和,而是特指排除了反人类者(他们相当于人类肌体的“病变”部分)之后的人和人类,即人类健康的、正常的肌体部分。因此可以说,“人民”是“人”和“人类”这个无限整体的主体、主流部分,是站在人类正常生存发展立场上所理解的、具有鲜明价值标准的“人类”的代称。换句话说,当我们不是在绝对抽象的意义上而是在现实具体的意义上,不是以价值中性的描述而是以肯定的价值意义来谈论“人类”的时候,这里所指的就是“人民”。
相对于更加特殊而具体的各种个体形式而言,“人民”范畴表达的是众多个人的共同性,因此它更具有整体性。特别是与带有国家和地域性的特殊概念如“公民”(仅指具有某一国籍的合法居民)、“市民”(仅指城市居民)等相比,“人民”范畴显然更适用于超越国家和地域性的人们的共同性,更适用于表达人的现实权利与责任的历史共同性,“人民”就是对他们具有的普遍性共同身份和地位的一种指代。因此,人民概念并不是抹杀或掩盖了个人的多样化现实,而是以凝聚化的形式更加突出了普通个人的基本权利。当我们不是在绝对抽象而是在现实具体的意义上,不是以价值中性的描述而是以肯定的价值意义来谈论“人”和“个人”、“公民”等的时候,这里同样可以合理地使用“人民”。
“人民”范畴的这种特殊的整体性、具体的抽象性,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想象或概念游戏,而是体现了历史描述与价值立场的统一。作为历史描述,“人民”范畴揭示了这样的基本事实:社会发展的真实动力和永恒主体,是世代相继承担着日常生活的“沉默的大多数”人;作为价值立场的体现,“人民”范畴确定了人类生活的最高价值主体不是神,不是君主、圣贤、在众人之外和之上的任何特殊人物,而是普通人自己。
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及其主体问题是不可回避的。人类生活的原则,必然需要确立自己的最高价值主体,才会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假如否定了人民这个现实中的最高主体,而认为一切人都可以无条件地自立为最高主体,或认为可以另有一个代表“人类”的主体,那么现代文明中包括政治在内的一切价值信念和判断将会有怎样的最终标准,这些标准又将从何而来?这些都将成为众说纷纭、无法论证的奇谈怪论,使人们陷入更大的困惑。因此问题的真正所在,并不是能否取消“人民”范畴的政治色彩,而在于要使它自觉地具有怎样的政治色彩:是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为人民服务的民主政治色彩,还是由少数人垄断、只为少数人的既得利益服务的专制政治或其他政治色彩?——站在这个高度上就能够充分理解,坚持“人民”范畴的意义和对人民主体论原则的论证把握,必然成为实行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理论前提。
深入地观察现实生活可以看到,事实上“人民”范畴并不是在日益淡出,而恰恰是通过日益具体化多样化的现实理解与应用——通过诸如“国民”、“公民”、“市民”以及“民主”、“人权”、“公决”等现代用语的日益强化,体现出种种具体化的大众主体意识,显示它越来越具有了不言而喻的至尊地位和权威性。这表明,“人民”并不像正义、真理、自由等那些神圣崇高字眼一样,因为仅仅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因而有时难免被人们囚禁在脑子里或字面上。而“人民”则是作为主体即一切神圣崇高目标的提出者、追求者和实现者本身,却是不会被任何人囚禁的。人民总是有力量、有办法来发展自己、强化自己、提升自己的。可见,即便是“人民”范畴“具有政治色彩”这一点,严格说来也不是它的缺点。因为,政治并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它无非是现实价值体系的一个方面而已。政治永远是与人们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价值因素联系在一起,并且是它们的集中表现。在现实中,正由于“人民”范畴的独特性质和地位,也使得它的把握常常成为决定执政党和政治成败命运的因素。
可见,不论其特定的概念层次,还是它所表达的思想倾向,都意味着“人民”范畴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也可以说,“人民”范畴是“神圣”而不“神秘”的。说它不神秘,因为它就是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地承担着社会发展历史责任,因此也理应享有平等权利的所有平凡而具体的人们;说它神圣,因为人民作为主体对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作用,使他们理应享有政治和道义上的神圣地位、神圣权利。
“人民”是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它从来不是一个特定的组织和团体,没有明确固定的外表形式,人民群众的意识和要求也总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人民是个虚无缥缈的概念,绝不意味着人民的存在、人民的意志和作用等于零,只有通过来自外部或上面的力量代表他们才能显示出来。相反,人民的作用虽然看似无声无形的,却越是在历史的深处和社会发展的大势上,越能够显示其无比的威力。其中就包括:历史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社会力量的地位和命运,最终都取决于人民的选择弃取。因此从总体上说,人民并没有、也不需要在自身之外的其他代表者,人民自己完全能够并且应该代表自己,其中也包括造就和产生自己的杰出人物和先进组织来执行其职能。这也是说,任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代表者,最终只能来自人民。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就是了解并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通过思想和行动自觉担当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真诚服务者。也就是说,“代表人民”的根本条件是“服务人民”,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所谓“领导”也是服务,是在服务基础上的“代表”。这样的一种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它不仅需要相应的思想理论,更需要通过健全的制度和体制来保证。在以往成功或不成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
更不容忽视的是,“人民主体论”原则还意味着,任何关于“人民”范畴的界定和把握,归根到底也都要来源于、根据于、受检验于人民群众自身的实际和人民群众的历史实践,脱离了人民群众的“人民”范畴是不可能真正成立和有效的。我们探讨界定“人民”范畴问题,是为了更自觉地贯彻“人民主体论”原则,这就必须关注社会结构及其历史演进的考察,关注社会实践发展的动向,学会如何解读人民的存在和意志,始终知道人民在哪里、以什么方式形成自己的队伍,人民怎样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证明人民的存在和意志,等等。这些则是研究社会历史始终要回答的深刻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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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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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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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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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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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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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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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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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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