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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论:实践中的两大原则统一

【摘要】:价值与真理的互映体现了主客体关系两方面的浑然一体。二是价值研究可以以真理为对象,真理研究可以以价值为对象,二者可以彼此以对方为自己问题的一部分。

二、两大原则在实践中的统一

价值与真理的统一,是在现实的历史活动中达到和表现出来的。这种统一,除了表现为二者彼此互相补充并结合成为同一实践过程的完整内容以外,还具体地表现为:价值与真理互相规定、互相包含、互相渗透,真理中有价值问题,价值中有真理问题;价值与真理在发展中互相引导、互相趋近和互相过渡;价值标准与真理标准的实践一体化等。

价值与真理的互容互渗

像一切构成矛盾的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一样,价值和真理也是互相包含、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这种互含和互渗表现为:它们都以对方为自己规定性的前提,它们都能把对方置于自己的对象视野之内,它们各自的现实表现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与对方相联系。各自以对方为自己规定性的前提和界限,各自通过自己与对方的区别来映现自己和对方,就是价值和真理的互映。

相互映现。真理作为人们实践活动中不依赖于主体及其需要和目的的客观内容,它的规定性中就包含了同价值的区别,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区别,真理才成为客观真理。“不管你是否需要,不管你什么态度,它就是它,它的规律就是如此”,这是真理所特有的意味。所以,当我们把实践活动中的任何一种内容理解为真理时,也就是在理解它与价值的界限,是在通过某种价值关系形式理解事物本身的客观内容,是在区分出价值关系中不依赖于这种价值关系的内容、因素和性质。总之,真理的存在映现着价值的存在,真理的度也在于它与价值的界限之中。

价值的规定性也同样映现着真理的内容和界限。这是指,价值的规定性中包含了“是什么”这个前提。作为价值关系的客观承担者,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在这里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价值关系本身并不改变它,而是以它为基础去回答与它不同的另一层问题:这些所“是”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如何?正如“艺术品对人的价值”正是以“那是艺术品”、“这是人”为前提而与之不同的内容。所以,当我们指出实践活动中的任何一种内容是价值时,也就是在指出它与真理的界限。价值的存在同样映现着真理的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互相映现、互为前提的情况极为普遍和自然,以至于我们有时很难把它们截然分清。当人把一块石头凿刻成所需要的形态时,人的需要、能力和作用力与石头的本性、规律和反作用力是同时存在、共同表现出来的,我们很难脱离一方去单纯描述另一方。假如关于石头的结构和性能的经验、知识以及材料学的有关定律、公式属于真理问题领域的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必定来自人们以往同石头的价值关系实践。因而,这些经验、知识、定律、公式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它们所适用的某些价值环境作为前提。如在石头的性能定律和公式中,不能不区分下列情况:它作为重物还是承重物,作为连接物还是隔离物,受挤压还是受撞击或腐蚀,是取其物理效应还是化学效应,等等。这样,关于石头的“真理”中,就必然地体现着使用石头的历史、目的和方式等价值关系的存在。假如人加工石头的需要、目的,包括赋予石头的实用效果标准、经济效益、审美规范、应力指标等是价值领域的内容,那么这一切也都必定是同对石头本身的了解有关的。显示石质特点的艺术风格或建筑结构,不把石头与木头、钢铁一样看待,而采取与石质特点相适应的开采、加工、贮运、构造方式等,必定成为这里价值活动的有机因素。这样,关于石头的价值,也就必然地体现着关于石头的“真理”的存在。

价值与真理的互映体现了主客体关系两方面的浑然一体。在实践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全部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各个方面、因素和环节不是彼此孤立、截然分开的。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之中,反之亦然;客体主体化存在于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之中,主体客体化也存在于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之中;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不是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发挥作用,而是在同一个地方共同起作用。正因为如此,当我们从中抽象出两个范畴——价值和真理时,绝不能把它们想象成一个可以脱离另一个而孤立存在的。

对象互容。价值与真理规定性的互映,意味着它们对象范围的相互可容性或可重合性,它们虽属不同的角度,却并不互相排斥。真理和价值都以同一主客体关系为对象,它们表明的是这一关系所固有的两种不同性质和特征,就像一个物体的形状和颜色之间、结构和功能之间,而不是一个球体的两个半球。形状和颜色、结构和功能彼此并不分离,它们各自都可以指对象的全体。与之类似,真理和价值对象的外延覆盖面也是可以重合的。而且,实践活动的本性和主体的本性,决定了它们必然重合。人类绝不会在没有任何“是什么”的地方提出价值问题,也绝不会在没有任何需要的地方提出真理问题。

“对象互容”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任何属于真理问题领域的对象,也都可以成为价值问题领域的对象,反之亦然。就是说,对于人类,世界上没有什么问题只能应用真假判断而不能应用价值判断,或者只能应用价值判断而不能考察其真假。二是价值研究可以以真理为对象,真理研究可以以价值为对象,二者可以彼此以对方为自己问题的一部分。这两层意思简单些说就是:对于每一个可问“真假”的现象,都可以问“有用无用”,反之亦然;再进一步地说,对于“真假”也可以问“有用无用”,对于“有用无用”也可以问其“真假”。这两点看上去似乎十分简单。因为只要把问题和问题的答案区别开来,人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应用这种互容性。我们常常谈论某一科学知识的社会意义或某一社会价值的科学根据,就是在应用这种互容性。尽管如此,在进一步思考这个特点时,还是有两点应该引起注意:

第一,对象的互容并不能使概念相互从属或归并。我们探讨价值的真理性问题时,并不是取消价值问题,或把价值仅仅看作是真理的属性和类型;同样,在探讨真理的价值问题时,也不是取消真理问题,或把真理仅仅看作是价值的类型和形式。从一个角度上考察对象的全貌,可以与从另一个角度上的全面考察相互对应,但是两个角度的不同性质和层次却不能归结为其中一个,否则,就把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混为一谈了。

第二,通过对象的互容性,去进一步探讨价值与真理相互联结、相互包含的规律性,使对问题完全或然性、随机性的答案上升为规律性的分析,是我们应该从中提出的理论任务。这就是:“真假”与“有用无用”之间,是否有某种客观必然的联系?如果有,其条件和形式如何?这是需要着重来分析的一个问题。

真理的价值问题。真理对于人类是否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这种价值是否是真理必然具有的?等等,这就是所谓“真理的价值问题”。这是把真理放在价值论研究的对象位置上,考察它是否能够和必然成为价值的客体承担者。

我的看法是:(1)从总体上考察真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特征,完全有理由断言:真理对于人类有价值,不但必然有,而且必然有最高的正价值。真理本身不是价值,但是,真理作为人类实践活动、认识活动、科学研究、理论思维所时刻追求的目标,作为指导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武器,是人类获得自由、幸福和解放的根本条件。从这个地位上来说,真理必定有价值。这个地位本身就是一种最高的价值。一般说来,真理对于人类具有两重价值:对于人类活动的总的、全部过程的价值目的来说,它具有最高的条件和手段价值,除真理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够具有这种价值;对于人类每一具体的认识过程,特别是对于科学研究来说,获得真理、掌握真理则具有目的性质,即目的价值。相对的目的价值和绝对的条件价值的统一,是真理的完整价值。

(2)真理对于人类有什么样的价值,同真理对于每一具体主体来说有什么样的价值,并不是一回事。我们说真理是有用的,这是指真理对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说,终归是有益的,但绝不意味着真理对于一切时代、一切个人的一切目的都有同样的益处。毫无疑问,真理的价值对于不同主体来说当然是不同的,真理只会给按照真理办事的人带来成功,而给违背真理的人带来失败。

有的论者混淆了“真理是有用的”与“真理对特定主体有特定的用处”之间的差别。如说:“有不少真理并不存在给人带来什么利益、好处的问题”,其中“人会生病、会衰弱”就是如此。[5]这显然把真理的价值理解得过于狭窄了;“人会生病,会衰弱,甚至会死”如果算是真理的话,这个真理对于某些人来说也许是痛苦的。但是,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个人、社会、人类来说,无疑是一种提示,至少还可以让人放弃追求“长生不老”的徒劳,怎能说它没有好处呢?况且,使人痛苦和使人清醒,二者都是价值,都是“用处”。我们岂可只承认糖一样甜蜜的真理的价值,而否认黄连一般苦味的真理的价值!

真理有什么样的具体价值,是在真理本身所揭示的客观可能性范围内,由主体的选择所形成的。“人是会死的”这一“真理”,固然不会带来使人长生不老的价值,也不会带来果树丰收的价值。但是认识这一真理,会在不同人那里带来不同的价值:有人高效率地发挥生命的作用,有人却醉生梦死抛掷生命。不管怎样,这一真理对任何人都有它的价值。正的或负的价值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并不是真理本身所固有。“祸福无门,唯人自招”这句话,如果不包括人类无法抵御的自然变化,不是为压迫人民的社会制度作辩护,而是指人是价值的主体,它应该对自己创造和实现的价值负责,那么是有一点合理成分的。

运用这一观点来看待科学的社会价值,更能显示出它的意义。例如对科学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已经导致唯科学主义和反科学主义的两大极端。无论哪一种派别,想把现实的社会价值完全归结于科学真理本身,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科学技术的应用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价值后果,主要地要看社会怎样应用它,有什么样的应用能力和条件,许多人已经看到了这一点。他们指出,科学本身在具体价值上是中立的,赋予它什么样的社会意义和使它带来什么样的价值后果,是人、社会自己的事。对于一些不习惯于“客观真理”观念的人来说,达到这种看法是一大进步。如果再进一步思考,就会想到需要改造社会、发展人的创造能力等。

但是,不能把科学、真理在具体价值上的“中立”性绝对化。科学、真理与纯粹自在的客体又不同,它们是在人、人类的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应该说,科学、真理在每一具体场合,对于每一特定价值主体来说,是中立的;而在总体上,在科学、真理与人类生存发展的一般关系意义上,它们不是价值中性的,而是有正价值的。科学、真理的价值中立性和正向价值性的对立统一,就是科学、真理的价值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个别与一般的统一。了解了这一点,使我们确信:运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创造什么样的价值,取决于人按照什么方式去创造;而人创造价值所遇到的本身能力、客观条件和社会后果方面的问题,则仍然要靠探索真理、发展科学技术来解决。

(3)把具体的中立性和总体的正向性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真理、科学的价值,是随着人类的进步发展,包括人本身的能力、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断扩大和深化的。

(4)真理包含价值还有另一方面的表现:全面的、具体的真理还包含着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因素作为内容。这一点同真理与实践之间的本质联系直接有关。正如列宁在总结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时所省悟的:“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6]实践本身的价值因素,决定了真理中必然包含有关价值的认识。

真理是全面的、具体的。真理的全面性和具体性要求人们在达到真理时,必须达到对事物全部本质和关系的把握,达到对多种规定性统一的把握。这也就是说,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及其与自己的关系时,必须尽可能把这里的全部客观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都如实地、正确地加以综合。既然如此,那么价值关系、价值因素、人即主体本身生活和实践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中的客观因素。如果真理不包含它们,不代表着对它们的正确可靠的掌握,也就不是全面的、具体的真理。就像科学研究揭示了太阳运动的规律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不进一步指出它对人的生命和生活条件的意义一样。价值的因素必须也必然成为现实的真理中全面具体内容的一部分,这是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在真理内部的反映。真理的全面性和具体性不是与人绝对无关、对人类冷漠旁观的。在生活实践中,揭示真理并非仅限于说出事实,还包括揭示事实发展的可能性和前途,帮助人在客观可能性的范围内做出有价值的选择。这一点往往是影响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的因素,也是真理具有社会价值的内在基础。

归结上述几点,我的看法是:真理作为人在实践活动中把握客体、把握世界的客观形式,它的人类价值是充分肯定的。在总体上,真理的存在、地位和本性决定了它的价值,凡是真理必有价值;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发展进程中,真理的价值是通过人的活动而具体地、历史地实现和发展的。这种发展不仅意味着真理的价值不断扩展和深化,而且意味着真理把价值因素也包含在自己全面化具体化的趋势之中;真理的价值具有价值的一般特点,但真理本身不归结为价值,真理始终是真理。

价值现象中的真理性问题。各种价值现象中是否有真假之分?人们的活动达到了一定价值目的,即实现正价值,是否同遵循真理有一定的联系?对人类有用的是否一定有真理?这类问题可以叫作“价值的真理问题”,是把价值现象作为真理论研究对象而提出的问题。

我的基本看法是:如果承认“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生物学上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7]这一观念,那么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它的逆命题:凡是对人类确有价值的,必有真理的成分。这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推理

认识只有反映了真理,才能对人类有用;不反映真理的认识,不可能对人类有用;(大前提)

实践证明,某些认识确实对人类有用;(小前提)

因此,这些对人类有用的认识必定反映了真理。(结论)

这个推理并不局限于“认识”,也适用于“实践”。如果代之以“一切对人类有用的认识和实践”这个全称,那么结论就是所要说明的那个命题:在实践活动中,凡是对人类有价值的,必有真理。

当然,实际问题绝不像这个形式逻辑的推理那样简单明了。在这里,更需要的是根据“有用”即正价值、“真理”、“人类”等概念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丰富性和历史内容来理解。

在考察中,要始终注意这样一个前提:真理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类社会;而价值的主体则是多个,不同的价值联系着不同的主体。因此,在考察价值是否包含真理的问题时,就要区分“对于人类主体的价值是否包含真理”与“对于个别主体的价值是否包含真理或真理的成分”。在此基础上才能通过个别主体与普遍主体、个别价值与普遍价值、真理的成分与真理的统一,达到对“价值包含真理”的高度本质抽象。

这样,考察就要在两个层次上,并通过两个层次的相互关系研究来进行:

第一个层次是:对于人类历史发展有(正)价值的,是否必定包含真理或同真理相一致?对此做出完全肯定的回答,是不难理解的。首先,“必须不断地追求价值、实现价值”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因此,对于人类及其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来说,追求价值以追求真理为前提,这是在最起码、最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包含真理”。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类不断创造和丰富价值的过程。价值的实现,是人们通过掌握和运用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人本身的规律而达到的。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意味着人对真理的掌握和运用的发展,人类的价值收获包含着真理成果的收获。这是从价值作为人类一般的实践—认识活动成果的意义上看“价值包含真理”的必然性。再次,任何个人或群体的活动,任何社会现象,只要是能够符合人类历史发展需要,确实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必定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有它的客观根据;这种客观根据必定是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条件相一致的,也就是与社会发展的真理相一致。唯有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本身能够鉴别各种现象的价值是正的还是负的,其质和量的状态如何。而这种鉴别本身又是以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标准的。可见,社会历史的价值标准中包含着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对于社会历史发展来说,具有社会历史价值,包含和意味着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把上述几点综合起来就是:对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说,凡是确有(正)价值的,必定包含或体现着真理。

第二个层次是:对于个别主体有正价值的,是否必定包含一定真实性或同某种真实的必然性相一致?对于这一点,我们的回答也是肯定的。理解这一点本身并不困难。因为它无非是说:任何一个个别主体(个人、群体、阶级)追求自己价值目的的努力能够成功,能够获得满足自己一定需要的效益,必定是由于这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实的本性及其规律。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我们达到了我们的目的,发现事物符合我们关于该事物的观念,并产生我们所预期的效果,这就肯定地证明,到此时为止,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知觉符合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现实。”[8]列宁也说:“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9]这一点,对于我们和别人在内的一切个别主体都是适用的。只要这里所说的“对于个别主体的正价值”是客观的事实,而不是主观的幻想和虚构,那么情况必定如此。就像一场战斗的胜利必定包含着战术指挥和动作的正确性,一场战争的最后胜利必定包含着战略指导思想的正确性和组织指挥的正确性一样。

即使是某些看起来极端反常的情况,其中也必定包含着类似的原因。例如,谎言和欺骗有时能够成功,终归是由于它们把握了现实的某些真实联系和某些人的真实心理。谁也举不出相反的例子来证明:完全违背一切真实性的主观任意行为是能够成功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承认,在任何“成功”的背后,都有一定相应的真实性、“正确性”、主观符合客观、主客体的某种统一为其根据。在这一层次上,对于个别主体的个别正价值的实现,即“成功”必定包含着以某种“真实性”、“主观同客观的符合”为原因的成分,可以理解为是“价值包含真理”在个别情况下的特殊形式。

在“价值包含真理”这个命题下最容易造成误解和引起混乱的问题往往是,人们常常会问:“价值包含真理”这个命题如果适用于一切主体,那么岂不是说,坏人坏事、谬误、谎言、欺骗、违背客观规律而提出的价值目的,只要它们获得成功,就拥有真理权吗?这岂不是在为十恶不赦的罪行、欺诈、强权和暴力辩护吗?这岂不是要导致真理的主观随意性和多元论吗?等等。可见,仅仅通过分析而承认上述两个层次的事实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指出两个层次的“包含”之间的辩证统一性。这就是:个别主体与普遍主体、个别价值与普遍价值、真理的个别成分与真理之间的联系与统一性。通过分析将会看到:“有价值的必有真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总体性的结论,归根到底,只有符合人类历史发展需要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价值。

首先,要弄清楚个别主体与发展着的人类历史主体,即“个别主体”与“普遍主体”的关系,弄清对于个别主体的价值与对于普遍主体的价值,即“个别价值”与“普遍价值”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个人、群体、阶级等个别主体,都不是同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人类社会主体即普遍主体毫无关系的。实际上,它们的关系总是使个别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区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与普遍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相一致的和与之不一致的。在一致的情况下,二者的正价值和负价值是一致的:对于个别主体有正价值,也就是对普遍主体有正价值,反之亦然。例如有利于劳动群众的解放也就是有利于社会的解放,社会的解放也就是劳动群众个人的解放。在这个意义上,“普遍价值包含真理”同“个别价值包含真理成分”是统一的。在个别主体与普遍主体不一致、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二者的正负价值彼此背离,性质相反。这时,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害于普遍主体的个别正价值,归根到底要转化为负价值。例如,用谎言、欺骗等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公众利益的人,即便一时能够使自己得到好处,最终是要落得个否定自己的下场的。就是说,谎言、欺骗的价值,不仅对于普遍主体是负价值,而且对于个别主体长远来说也是负价值。“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生活来说,是一种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普遍价值包含真理”同“个别价值包含真理成分”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综合和统一关系。由于个别主体对于普遍主体在结构和发展双重意义上的从属性,决定了两个层次的正负价值之间的统一。归根到底,只有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需要的,才是真正的(正)价值。因此,“价值包含真理”在两个层次上的不同含义和表现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动态统一的必然性根据。

其次,要弄清楚真理和真理的个别成分之间的关系。真实性、正确性,在某一有限范围内主观与客观的局部的、瞬时的一致等,这些都是可能从属于真理的具体成分,但它们还不必然构成完整的真理。严格意义上的真理,是全面包含了这类成分的持续的总和、整体。在现实生活中,从把握真理的个别成分走向把握全面的真理,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必经途径。在这条道路上,包括真理个别成分的积累和综合,也包括对它们的扬弃和超越。其中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局部范围内的事实真相、真实性相违背的东西,却在另一个局部范围或更大的总体范围内成为真理的成分。例如,有时医生用隐瞒病情或说假话的方式安定重病患者的情绪,正义的策略家用假象迷惑敌人等。假话、假象同谎言、欺骗在违背具体的真实性方面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它们却有不同性质的价值和意义。如果医生说假话确实能够有利于治病,延长甚至挽救病人的生命,如果策略家制造的假象确实能够帮助善战胜恶,那么它们的普遍正价值性质就是不能否认的。

如此说来,岂不等于承认违背真理也有正价值,价值可以不包含真理而包含虚假和谬误了吗?否。虚假和谬误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正价值,只有负价值。它们有时产生正价值,是对它们特殊掌握的结果。正像“毒草能肥田”、“坏人可以当反面教员”,是把它们翻转过来加以运用的结果。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价值不是虚假本身带来的,而是正确地运用虚假所带来的,这种运用恰恰符合某个特定范围内的某种真实联系,如符合某些病人的心理、精神状态与疾病和治疗之间的联系规律,符合敌人所处的地位和心理状态等。就像电影片和录像片用不动的画面给人以动的场景,是利用了人的视觉真实特性,魔术表演的成功是利用了人的视听和心理上的真实特性一样。这些“假”的运用在更大的范围内揭示了更丰富的“真”。可见,普遍的正价值能够实现,有时看起来是依靠了“不真实”的手段,然而对“假”的正确运用却恰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扬弃了假,而达到了真。

也就是说,这里看起来似乎假的东西,其实却比直观的、局部细节的、静止的真实性更接近于本质的、总体的、动态的真理。其所以能够如此,根本在于普遍主体——发展着的人类社会及其需要、利益和活动本身,是代表和符合于人类社会的客观真实性和真理的。与之相反,那些对普遍主体有负价值的东西、坏人坏事,尽管由于它们具有某种局部的、细节的真实性,因而能够成功于一时,但是,它们终归是在总体的谬误、主观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相分离的背景下运用这些真实性的,所以在它们那里,“真实性”在总体上、发展上不属于真理,而属于谬误,属于真理所否定的方面。运用某些科学技术成果盲目地破坏自然以捞取财富终归是不科学的,利用人们的诚实去投机取巧终归是不诚实的,无数这样的实例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在人们的思想和活动中,个别的、局部的真实性只有同普遍的、整体的、发展的真实性和必然性相一致,才成为真理的有机成分,才是真理。我们所说的“价值包含真理”,应该在这个客观的、合理的意义上理解为:“对人类没有(正)价值的东西,它所包含的真实性并不是真理或真理的成分”。

将上述两点加以综合,可以这样说:对于人类发展的价值是一切个别价值的最终的、绝对的标准,只是在从属于它、符合于它的意义上,个别价值的性质才有统一的、确定的标准;真理以发展着的人类整体为主体,任何个别的实践都只有纳入人类实践的轨道,才能证明和掌握真理。个别主体和普遍主体、个别价值和普遍价值、人们行为的真实性和真理性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动态的综合和统一关系。这种关系使我们能够以哲学的高度抽象性和概念的辩证规定性形式,表述一个历史辩证法的结论:“凡是确有价值的必有真理,凡是丧失真理的必定丧失价值!”

价值与真理的互引互化

在人类实践的发展中,价值和真理也在不断地发展。它们各自的发展具有在实践中相互引导、相互促进和彼此趋近于对方的特征。这种特征正是它们互含和互渗的动态形式。

价值和真理都是社会的人在社会历史环境中所追求和实现的,人的社会实践是使它们彼此趋向的动力,也是这种趋向的现实表现。

(1)从真理走向价值。真理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化和完善化,总是要朝着更深刻更全面地理解人的生活条件和人的价值方向发展的。这是我们所说的“真理的发展趋向于价值”。因为追求真理的目的在于实现真理的价值。爱因斯坦曾把人们从事科学研究的动机划分为三种类型:为了智力的享受,为了功利,为了征服世界与人在精神上自我完善的统一。[10]这三者本质上都是指成为科学活动目的的价值,只是水平和范围不同。可见,即便是纯科学的活动,追求真理也是有价值目的的。就追求真理的活动整体来说,从真理走向价值是它的内在必然趋势,从人们获得它的那一时刻起,真理本身就成为了一种价值——标志人的自我升华和自我提高的价值。

真理内容的全面性和具体化,总是把愈来愈多的价值成分吸收到自己的领域中来,从而日益成为关于人类价值生活的真理。这是从真理过渡到价值的另一重要表现。如果说,科学的一般基础研究和基础理论本身是排斥价值考虑的,它们尽可能在纯粹客观的意义上揭示真理,因而往往是比较抽象的、单方面的、纯粹理想化的,那么,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则是使这些真理走向现实的具体化和综合化的形式。在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不仅赋予真理以具体的价值目的,而且使科学的知识、理论、方法本身包含了越来越多的价值因素。例如,地质学对地壳结构和运动规律研究的发展,愈来愈深入到地震、能源、生态等有关人的领域,形成了诸如地震地质学、矿物地质学、水利学、生态学等更加丰富的科学体系;在生物学中,从一般生物学到生物工程学的发展,正是使生物学的科学知识在走向应用的道路上获得了丰富的具体性。科学发展的实践证明,科学的基础理论在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不是仅仅被原封不动地挪用,这种具体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基础理论本身的促进、丰富和发展。“基础——应用——开发”是科学真理具体化的完整过程,这一过程所发现的真理是一个完整的具体真理体系。

这里应该特别指出:技术,是从科学知识、真理走向价值的一个明显的社会化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技术首先意味着知识的价值化,即将人类已经获得的世界知识直接转化为创造价值的具体手段和形式。在技术中,不仅知识变成了实践和操作的方法、程序和规则,而且这种转变完全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取向的直接行为。所以我们说,技术是介于真理(科学、知识)和价值之间并融二者为一体的典型社会形式。

真理的发展决定着价值目的的发展和实现,这是从真理过渡到价值的又一根本表现。人的价值目的不仅是追求真理活动的前提,也是它的产物。人们追求真理的目的不能决定人们将得到什么样的真理,而人们得到什么样的真理却能够决定他们形成什么样的价值目的,决定他们的目的能否实现。这包括真理性的知识、理论是人们建立一定理想、规范和价值目标体系的基础,科学影响和改造人们的价值观,使人们产生新的价值构想,或修正原有的价值构想。违背真理使人们得到负的价值,遵循真理使人们得到正的价值,由无数事实证明了的这一人类历史经验,教会了人从每一新的科学成果中得到启示,产生新的价值要求和设想,扩大自己的价值视野,开拓价值生活的新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不断地把真理转化为价值。这是人的实践活动从真理走向价值的最直接形式。

(2)从价值走向真理。人们追求价值的有目的活动愈是自觉,愈是客观和深入,就愈是接近于对客观真理的掌握和运用。通过掌握实现价值的条件达到掌握真理,就是“价值的发展趋向于真理”。对价值的追求产生着对真理的追求,对实现价值的条件的把握意味着接近真理。这是从价值走向真理的最一般过程。

在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下,这一过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有些价值的获得,并不是在人已经掌握了某种知识和真理的情况下自觉地实现的。有些来自偶然的巧遇,如人类最初尝到熟肉的滋味;有些来自并非自觉或盲目冒险式的探索,如“神农尝百草”;有些来自直观的联想,如缚翼飞降;等等。这一类价值的成功往往是不确定和难以持续的。人类为了稳定、持续地获得这些价值,就必须在不断的反复实践过程中逐步深入到事物的内部,揭示其本质和规律。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价值揭示背后的真理是一条必经的途径。从火的第一次使用,到掌握氧化燃烧的知识,直至热力学和能量守恒转化定律等科学真理体系,从尝百草到植物学、药物学等科学理论体系,从缚翼飞降到现代航空航天技术,生动地体现了从价值走向真理的这一形式。这就是说,价值的巩固、扩大和深化过程,伴随着实践和认识不断接近真理的过程。

有时是人们先产生了某种需要或价值目的,但是还不能获得满足这种需要的价值。为了寻找和创造新的价值,人必须首先去寻找能够产生这种价值的条件,这就要深入客体,揭示真理,再根据对世界的了解来校正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目的。有许多真理的获得是人们自觉地寻求创造一定价值的条件而实现的。对深刻价值的追求总是导向对现实的真相及其规律的探求,新的价值的产生和创造过程中,包含着实践和认识向真理接近的过程。

总的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从价值走向真理的过程,也是解决实践过程中多种矛盾的复杂运动过程。人们往往并不是对已有的价值条件一无所知,也不是不根据任何知识和客观规律就直接地提出自己的价值目的。更常见的是,既已获得了某些价值,又不满足于它;对客观事物既有一定的了解,这种了解却不足以解决满足需要的全部问题;各种不同性质和类型的价值之间的矛盾,如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现时价值与长远价值、正价值与负价值、利与弊的冲突,价值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如需要与可能、目的与条件、理想与能力、选择性与因果性的冲突等,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人们追求价值的实际过程,包含着对多种价值关系的综合选择和调节,同时还要使之与客观条件相一致。这样,价值的发展就表现为价值本身的综合全面发展,这种发展所要求并据以为前提的,就是掌握全面的、具体的真理。

当然,相反的例子也很多。无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例子都表明,人们对价值的追求愈是全面、综合和具体地统一,也就是事物的属性被利用得愈是深刻、全面、和谐,就愈是依赖于人对事物的规定性和规律的把握,愈能够表明接近全面的、具体的真理;反之,如果对价值的追求愈是片面、孤立和静止,就愈会失败,愈表明是偏离全面的、具体的真理。这是人在实践中从价值走向真理的深刻表现。

(3)相互过渡的发展链条。人的实践活动从真理走向价值和从价值走向真理是统一的整体。它们的统一不仅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且是没有止境、不会完结的。

真理的发展趋向于价值,价值的发展趋向于真理,这种在实践中具有必然性的趋势,并不意味着有一天真理会消失在价值之中,或者价值消失在真理之中。它们的相互过渡是人和人的活动不断从一个高度跃上新的高度的形式,而不是真理问题和价值问题的相互归结。价值和真理本身都不以达到对方为自己的终结。也就是说,这种相互趋近和过渡,是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代替。人们在任何一个层次上把握了事实,弄清了“真假”之后,都永远可能并且注定要再进一步提出价值问题,如这一知识、真理的价值是什么?它对人的发展有什么意义?同样,在任何一个层次上获得了价值,把握了“有用”之后,也永远会有新的真理问题,如这一价值的真谛何在?这种“有用”是否是真的、必然的、普遍的、永恒的?……如此无限循环深入和扩展,永远不会归结为一个最终问题。“最终是个真假问题”和“最终是个好坏问题”的说法,至多在某个相对的有限的范围内才成立。就人类及其实践的本性来说,这种动态的过渡和深入则是无限的、绝对的。

价值和真理的相互过渡、相互趋近、相互促进,构成了人类实践活动无限发展链条的内容。就每一具体的相互过渡和相互促进来说,都受到人们实践能力和水平的具体限制,因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完善的。然而,也正是由于不完善,问题才能够不断地提出,矛盾才不断地产生,限制不断被突破,呈现出无限发展的趋势。

价值与真理统一的实践验证(www.chuimin.cn)

实践既是唯一的真理标准形式,又是唯一的价值标准形式。实践是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也就意味着它是真理和价值统一的标准。

价值标准与真理标准的统一。就其现实形式来说,价值标准和真理标准表现为同一种活动、同一个过程、同一关系形式中的内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体性”。

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是内容上不同的两种标准,前者是验证主观对客观、认识对对象、主体对客体之符合的标志和尺度,后者是验证客体对主体、现实对需要之符合的标志和尺度。但就标准的实施方式、现实形式而言,它们却是共同的,这就是实践。在实践中,思维的真理性得到检验,事物的价值也得到检验。人类实践活动具有“一身而二任”的功能。并且,这两方面功能是互相包含、互相渗透、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如恩格斯说:“当我们按照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特性来利用这些事物的时候,我们的感性知觉是否正确便受到准确无误的检验。如果这些知觉是错误的,我们关于能否利用这个事物的判断必然也是错误的,要想利用也决不会成功。”[11]在同一实践过程中,真理的验证和价值的验证之间的一体性,表现为下列几点:

(1)实现一定价值目的是验证真理的必经途径。一般说来,用实践检验一个认识是否正确,总要先把认识化为有一定价值的行动目标、计划、假说、预见,然后通过其实施见诸实践,看它是否成功。人们追求真理的目的总在于获得真理的价值,因此这一转化在本质上是必然的、普遍的。“布丁的证明在于吃”,为什么要证明布丁呢?是为了决定它是否能吃,因此就用“吃”来检验。当然,今天有些东西的检验不是直接通过人体,但是准备用于人体的东西,还是要通过模拟人体的各种方式来检验,这一点是不会变的。人类社会实践证明真理的途径大都如此。有时候,用纯粹的科学实验或逻辑证明来检验,似乎并非将被检验的认识转化为价值目标。然而,这样的检验往往是在纯粹科学研究的领域内成立的,并且这种验证本身也包含了科学的价值目的在内。例如,数学中用逻辑方法验证某一“猜想”,其证明方法和结论具有推进数学发展的价值;同时对于纯数学来说,相应的逻辑推导也具有数学本身的“实践”的性质。通过实现其价值来验证其真理性,是实践检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2)人的价值认识和判断、评价的真理性问题,是实践证明真理的一部分。就是说,人的价值认识、判断和评价,也有真理与谬误之分。它们是否符合价值事实,评价所遵循的评价标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主体的客观价值标准,主体的价值标准是否同客体和世界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这些都是价值和评价中的真理问题。这方面真理性的证明同样属于被实践所证明的真理之范围。“和平是建设的保障”这句话表明了一种价值,关于“它是不是真理”这个问题是完全成立的,也是可以通过实践来检验的。在实践中经受检验的有:“和平保障建设”的事实是否存在,即和平是否对建设起了保证作用,进而这个评定标准是否真的有利于建设的发展,建设的发展是否符合自然界和社会的客观规律,等等。这一切都得到了肯定的证明,那么“和平是建设的保障”的真理性也就得到了证明。因此,实践证明真理也包含了证明符合于真理的价值之可靠性。

(3)实践的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一方面表明了真理性的肯定或否定,另一方面表明了价值的肯定或否定,并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成功的实践结果中,一方面是预期价值的实现、肯定,另一方面是被检验的认识及其推论之正确可靠性的证实、肯定,前者是果,后者是因。在失败的实践结果中,一方面是预期价值未能实现或实现的是负价值、否定,另一方面是暴露了认识及其推论中主观不符合客观的因素、否定。正如恩格斯说,“我们一旦发现失误,总是不需要很久就能找出失误的原因;我们会发现,我们的行动所依据的知觉,或者本身就是不完全的、肤浅的,或者是与其他知觉的结果不合理地混在一起”[12]。在实践结果中,这两个方面的效应彼此不是孤立的,不能将它们分割开来加以说明。“成功”是真实性、正确性和正价值的因果统一体,“失败”是不真实性、错误性和负价值的统一体,实践结果是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一体显示。

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标准。实践不仅是真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而且是真理与价值彼此统一的标准。价值和真理之间是否达到了彼此和谐、一致和相互趋近,不能仅仅由人们的感觉、想象、情感和推断来判断,而只能通过具体实践来证明,这就是所谓“实践是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标准”。因为,人类实践的发展起着架设价值与真理彼此统一的桥梁的作用。实践的检验和证明功能,不仅使人们的思想行动日益走向真理,使人们不断地获得和扩大价值成果,而且必然使两者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人类的全部历史都证明,实践不会允许违背真理的东西长久地保持其价值,也不会容许毫无价值的东西拥有真理权。实践发展的唯一方向和结果,是通过证明和充实真理,同时检验和校正价值目标,来促进并保障价值与真理走向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实践作为二者统一的标准,具有人类历史的客观性。

实践活动的成功率和自由度,是检验价值与真理统一程度的客观尺度。实践是人们有价值目的的活动,它的成功率越低,说明或者是价值目的不合理,或者是反映客观真理的认识不充分,或者两者兼有;实践的成功率越高,说明价值目的的合理性程度、认识的真理性程度和二者统一的程度越高。在这里,二者统一的程度是起决定作用的。目的的合理性,归根到底取决于人的需要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性。因此,价值目的与真理的统一是影响实践成败的诸因素中总体的、综合性的因素。即便有了合理的目的,也掌握了一定程度的真理,若是不能在实践中使它们达到有机的结合、一致,那么也不能取得实践的成功。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和检验的。如果忽视这一点,那么即使经过实践的检验,也不能正确地认识检验结果的实质,不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教训。在实践一度遭遇挫折的时候,轻易地否定我们的理想、目标等价值目的,或者轻易地否定经过实践证明的真理性知识、认识和理论,看不到还有另一种可能,即目的是正义的,真理也在我们手里,只是由于我们未能把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才遭受了挫折。这种错误的认识,是由暂时的局部失败走向更大的彻底失误的歧路之端。把实践看作是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标准,不仅在理论上是符合实际的,而且在实践上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统一的具体历史性。价值与真理的统一表现为它们各自的规定、特性和功能的对立统一,表现为它们在实践过程中的动态的全面关系,表现于它们的共同标准形式和统一结果之中。这种统一以人类本身及其实践的历史发展为基础、动力和标准,因此,统一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是抽象的、静止的。

所谓统一的具体历史性,就是指这种统一总是一定现实的主体、客体、实践和认识的多种具体规定性的综合,是依条件的变化发展而变动着的综合。在不同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价值和真理所达到的彼此一致和接近,总是具有这一历史阶段的水平和特征。人类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掌握最终的、绝对的真理,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获得全部的、永恒的价值,因此价值与真理的每一统一都是有限的价值与相对的真理的统一;与此同时,每一统一又都成为价值和真理向新的、更高的水平发展的基础,为突破现有的统一而走向更高水平的统一提供条件。因此,每一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都是总体的、一般的统一的环节,都具有发展的绝对性。价值和真理的具体历史统一既是个别又是一般,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

真理是具体的,价值更是具体的。因此,它们的相互包含和相互渗透必然是具体的、依环境和条件不同而复杂多样的、历史地变动着的。我们上面的分析中已经表明,真理必有价值,价值必有真理,这在总的、发展着的整体意义上来说是一定的。但是具体地怎样“有”、“有什么”和如何认识它,都不是简单化直线式的。离开了对主体、客体、价值和真理的具体分析,就不能正确地理解这种相互包含和相互渗透的辩证法。

经验主义的直观,是把握这种辩证统一性的大忌。历史告诉我们,对于一个真理的价值究竟何在和有多大,一种价值的实现究竟意味着什么样的真理,我们的简单直观和狭隘经验往往并不能立即真正理解它,而只有在实践的持续发展中才能使它日益充分地显示出来。在这时,囿于有限经验的直观,往往会造成偏见或错觉,把人引上错误的道路。

例如,有的真理初次被揭示出来,它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令人沮丧的、痛苦的,或是与人无关的。倘若仅仅根据这一印象来判断真理的价值、决定自己的态度,人类就只能是近视的、保守的、僵化的,就会永远处在反对“地动说”和“进化论”的宗教徒那样的精神状态之中,而不会有科学和文化的昌盛。

再如,有些价值方面的成功,或者使人觉得它的“真理性”一目了然、天经地义,或者使人觉得它荒诞不经、毫无道理,例如人们运用科学技术不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以及赌博活动中的“运气”,就分别属于两者。如果这些经验直观的理解是完全可靠的,就不会有今天的生态学发现和“博弈论”(对策论)的成就。可见,对于某一真理有什么价值,某一现实价值包含什么样的真理成分,不是肤浅的表象和近视的直观所能回答的。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实践和科学的发展,有待于我们运用科学和实践的智慧去把握。在现有的眼界内过早地断言某一科学知识、理论、真理没有价值,或断言某一对人类有用的现实不包含任何科学和真理的因素,不仅不符合价值与真理相互关系的事实,而且意味着对人类实践和科学发展无限能力的不信任。而抱有价值与真理互含的坚定信念,则是启迪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探索精神的自觉保证。

价值与真理互含互渗的具体性,是由实践的具体条件造成的,并且表现于实践的具体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实践,价值不会产生,真理的价值也不会形成。因此,不能把二者的相互包含和渗透看作是抽象的和固定不变的,而应从具体的实践环境中去揭示它们的联系。有些极普通的常识和极抽象的真理,一般看来除了使人知道些什么以外,似乎没有什么特殊的价值,然而在具体的特殊实践中,它们能够显示出极不同、极丰富的价值功能。“人体大部分是水”这一知识在预防和治疗脱水症方面的价值,关于指纹的知识在刑事侦查中的价值,“1+1=2”对于开启幼儿抽象思维能力的价值等都表明,在某些一般场合下有些真理所不具有的价值,却能够是某种特定场合下的巨大价值。人类实践具有无限广阔的领域和无限丰富的具体环节,意味着任何真理都可能在一定情况下产生巨大的价值,而人们实践活动的创造性发展,则是这些巨大价值产生的根本条件。

对于价值中所体现的真实性、真理成分和真理,同样也必须通过实践过程及其条件的具体发展才能够揭示。有许多现象对一些人是正价值,对另一些人则是负价值,在此时此地是正价值,在彼时彼地则是负价值。离开了对实践的主体、客体及其他条件的具体分析,自然不能明白其中的真理是什么。对工人的剥削对于资本家来说有正价值,对于工人来说有负价值,而这种剥削能够在历史上一度成功,它所包含的真理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和“剩余价值规律”;而剩余价值规律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的规律,它和它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历史阶段,都是必然要灭亡的。如果不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这个根本的实践及其条件出发,就不能理解上述真理,而可能把谬误、违背客观规律的现象当作真理。

可见,价值所包含的真理的显现,是一个实践的发展过程和艰苦的认识过程。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化,总是把事物的正负价值反复地加以比较、选择、淘汰和转化,从中显示其内在的必然性和联系。人的认识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才探索到价值所体现的真理。

总之,价值与真理的辩证统一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和凝固的公式。这种统一的具体历史性告诉我们,对它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把握,是同人类整个实践的发展相联系的艰苦的科学认识和实践过程。为了揭示它的表现和规律,我们需要的是深入全面地研究动态的现实,而不是用自己的主观愿望和想象去剪裁现实。

讨论:能否从“是”推出“应该”?

在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探讨中,有一个不能回避的理论和逻辑难题,就是“‘应该怎样’不能从‘是什么’推导而来”这样一个著名的判断,它曾经宣判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这一命题的死刑。这一判断经过许多逻辑实证主义者特别是艾耶尔的研究和论证,已经成为一定意义上的理论共识。

那么,“应该”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从“是”推导出来吗?我的看法是不同的。我认为在思考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填补由于过度抽象所造成的某种逻辑空缺。

当然,需要首先排除这里不需要争论的问题。因为“应该”一词通常有“事实陈述”和“价值陈述”两种含义。就前者来说:“应该”仅仅是指“对象按自己规律变化的一定前景”,它与人的价值目的和活动无关。如“按其运动周期,哈雷彗星应该于2045年底在我们的视野中出现”。这里的“应该”,只是表达对某种对象事实的预见,它不过是从总体的“是”推出某个具体“是”的过程,仍然属于对广义的“是”的描述,并不属于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情况。而我们要讨论的,是从一个“事实陈述”能否过渡为一个“价值陈述”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注意到,逻辑实证主义者在得出上述“推不出”结论的时候,存在一个过度抽象的问题,即他们在“是”和“应该”两者的表述前面,已经未加反思地舍去了主词,没有表明这里说的“什么是”和“谁应该”。如果考虑现实的情况,在这里加上必要的主词,如“人”、“物”、“世界”、“主体”、“客体”等字眼,将问题还原成“什么是”和“谁应该”之间的分析问题,那么就可能出现下列几种现实的问题形式:

“世界是什么”与“世界应该怎样”;(1)

“人(主体)是什么”与“人(主体)应该怎样”;(2)

“客体是什么”与“客体应该怎样”;(3)

“主体是什么”与“客体应该怎样”;(4)

“客体是什么”与“主体应该怎样”;(5)

“世界是什么”与“人(我们)应该怎样”;(6)

……

在这种纯粹形式化的排列组合中,可以通过区分不同的类型来加以分析:

首先,命题(1)、(2)、(3)有共同点,即它们所涉及的“应该”,可以看作是对对象按自己的规律变化而达到某种结果的预见,暂时与人的价值目的无关。如同前面说的哈雷彗星的“应该”一样,这些命题并不代表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推理,但按照科学上的研究和预测规则,它们却都属于在逻辑上“能够推出”的系列。

命题(4)本身的含义是不清楚的。如果“应该”表示主体人的价值诉求,那么这里“客体应该怎样”,就不过是“主体应该使它怎样”的另一种表达,于是这个命题实际上可以与命题(2)合并,也可以将它归入命题(1)。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就命题(2)来说,从“人或主体是什么”推出“人或主体应该怎样”。在“应该”所表示的前述两种含义上,显然都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例如下面两个三段式:

人的本性包含需要;

“应该怎样”是根据需要决定的;

因此,人的本性包含着决定“应该怎样”的因素。

牙科医生是以给牙病患者治疗为职业的人;

A是牙病患者;

因此,牙科医生应该给A治疗牙病。

这两个直言推理表明,主体“应该怎样”的具体规定,是主体“是什么”的规定性中所包含的东西。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办事,合乎他的本性的就是他所应该的。这里的推论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逻辑规则。一般地说,只要主体“是什么”本身清楚(实际上这一点并不容易。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往往就出在这个大前提上。参看本书的其他论述),那么“应该怎样”就能够清楚无误地推导出来。

剩下的命题(5)和(6),即从“客体是什么”能否推出“主体应该怎样”,或从“世界是什么”能否推出“人应该怎样”的问题,则是这里讨论的真正焦点和难点。当然,关于命题(5)的结论已经很清楚了:从“客体是什么”显然不能合乎逻辑地推出“主体应该怎样”。这是分析哲学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已经说明了的一个结论。我认为它是正确无误的。如果不是用目的论、宗教迷信、神秘主义的眼光看待客体,对此似乎已无可争议。

但是,这个结论的意义却是很有限的,它甚至无益于我们思考现实的问题。因为如果不是把价值归结为客体的天然属性,而是指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话,那么从客体“是什么”推出“主体应该怎样”,却并不是我们要真正关心的问题所在。要解决“从是到应该”的逻辑过渡问题,并非一定要在这里找出通道才能解决问题。恰恰是将“从是到应该”的过渡问题,转移或偷换成了“从客体是什么推出主体应该怎样”的命题,才使一个本来丰富的命题变成了一个非常狭隘僵化的命题。

对命题(6)的思考是我们揭示这个难题的突破口之所在。因为首先可以指出:现实的世界是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体。因此从“世界是什么”到“人应该怎样”,实际上包含着从“主客体的关系是什么”到“主体应该怎样”的过渡。这个过渡,在逻辑上也是可能的。因为,当“客体是什么”和“主体是什么”都确定的时候,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一个经验归纳性的事实。例如:地球上的大自然是一个物质循环系统,人是地球上的一种生物,“人与大自然有一种生态关系”就是这样的事实;社会是所有人生存和活动的总体形式,人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历史性的存在,因此“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也是这样的事实。以这种事实为前提,当其中一方(客体或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关系现状的变化时,主体在这个关系中“应该”怎样,是能够从这个关系体系本身“是什么”具体地推导出来的。其推导过程,本质上与“主体应该怎样”从“主体是什么”推导而来大体一致。例如:

人类依靠与大自然的物质交换来维持生存和发展,一旦这种交换出现障碍,人的生存发展就会受挫或中断;

目前这种物质交换出现了障碍迹象;

人类要继续生存发展,就应该设法避免和消除障碍。

使作物丰收是农民的自身需要和社会责任;

作物丰收需要充足的水分;

因此,农民应该尽力保证供给作物以充足的水分。

当某一事物引起人无私的亲近感和愉悦感时,人把这一事物叫作美的;

Y事物并不能引起人们这样的感受;

所以,人不应该说Y是美的。

可以看出,这些推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其共同的条件是:作为推理结论之“应该”的必然性,已经包含在推理的前提即主客体关系“是什么”的规定之中了。所以这些推理在形式逻辑上是成立的。也就是说,从“是什么”到“应该怎样”的过渡之所以可能,同“是什么”中始终包含着“主体是什么”这一点分不开。以上例子都是如此。我们发现,只要有主体的介入,并且是以主体为归宿的推理,那么从“是”到“应该”的过渡,就都是能够完成的。

其实只要睁眼看一看生活,看一看人类历史,就会知道:人们每天每时都在进行着从知道“是什么”向决定“应该怎样”的过渡。哲学家在纸上进行逻辑运算不能解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得竟是这样自然而方便。其原因究竟何在?说到底,无非是人自己作为主体加入了这个推理过程,主体自己的规定性是推理过程中一个决定性的环节和因素。而人之所以能够知道怎样加入和进行这种推理,又是他们在实践中的经验告诉的,是实践教会了人为什么和怎样完成这个过渡。正是在这里,可以揭开从“是”到“应该”逻辑过渡的秘密。

例如,仅仅知道客体“是什么”,当然还得不出人自己“应该怎样”的根据。但是,当人把客体“是什么”与自己“是什么”加以联系和对照时,他的需要就会告诉他“应该怎样”。实践使这种“应该”不仅成为主体自己的事,还包括了对客体变化的预见和争取。上述例子中,每个推理的大前提都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事实和对事实的经验。一般来说,这些前提的逻辑效力,并不比任何科学推理中作为逻辑前提的“公理”、“公设”的效力更差。所谓“推不出”论的毛病和漏洞,就在于这里忽视或者忘记了包含了人、主体在内的价值推理过程的特殊性,忽视或者忘记了主体在实践推理中的决定性地位。

如果“是什么”是指真理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怎样”是指价值所包含的内容,那么,从“是”向“应该”的逻辑可导性,就是对价值和真理辩证统一可能性的又一论证。它从思维形式上表明,真实的价值判断(“应该怎样”)不仅能够,而且必定是以一定事实判断(“是什么”)为前提的。因此,价值与真理的统一不仅在实践上和一般理论上,而且在逻辑形式上都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