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从它诞生时起,马克思哲学就有着自己最鲜明的价值立场、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它们的理论内涵和逻辑前提并未成为自我反思和正面阐述的对象,因此价值论难以成为整个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23-11-28
二、社会评价能否合理化
社会评价是一个同社会实践密不可分的过程。从过程来看,社会评价表现为评价标准及其应用的“形成—传播”和“执行—反馈”两个基本阶段。“形成—传播”形式包括在实践中对现象的社会价值产生感性认识并上升到理性认识,从个人评价发展为社会舆论评价和权威评价,并使社会评价各种形式趋向于一致、统一的各个环节。“执行—反馈”形式包括社会评价付诸实施,接受实践检验,并加以充实、修正和发展的各个环节。这些过程和形式,本质上是社会主体对自身和社会现象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回到实践的认识论过程。
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的这一特点,表明它具备客观性、可证明和理性形式这些为实现其合理化、科学化所需要的特性基础。但是,要指出使之合理化、科学化的途径,还必须从理论上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社会评价合理化的标志是什么?社会评价及其标准是否能够达到科学化所要求的合理形式?
讨论:社会评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对评价科学化持怀疑和否定结论的人们,似乎对科学性和科学化有一些过分苛刻的要求。他们往往从自然科学、数学和逻辑学的最现代化水平上来理解科学和科学性。仿佛只有全部达到下列条件,才是科学或具有科学性:符合人以外客体的真实性,普遍适用性,一义性,度量精确性乃至形式化,等等。然而,这种关于科学化的理解是不完备的。因为它不仅把许多尚未达到,或看来难以定量化和形式化的科学学科如哲学、部分社会科学等排除在科学以外,而且实际上对科学和科学性的精神实质做出了不应有的曲解。
什么是科学和科学精神的实质?对这个问题,世界上尚未有完全统一的精确回答。但不管人们的说法怎样不同,实际的理解至少有两点是共同的。第一,科学是人类获得知识的创造性的理性活动,理性化是它的根本特点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说:“科学就在于用理性方法去整理感性材料。”[2]瓦托夫斯基也说:“我们可以最广义地把科学定义为理性活动”[3]。第二,科学精神的实质是“实事求是”,即客观地、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并遵循其规律。罗素说:“我所说的科学的实事求是,是指把我们的信念建立在人所可能做到的不带个人色彩、免除地域性及气质性偏见的观察和推论之上的习惯。”[4]
从人们对科学和科学实质的最普遍、最一般的理解来看,区分科学和非科学、科学精神和非科学精神、科学性和非科学性的核心标志,并不是某些科学学科所特有的形式和水平,不是诸如实证化、定量化和形式化这类变化着的外围标志,而是自觉的(理性化的)实事求是的活动及其结果。用这个核心标志来识别社会意识的各种表现,我们说哲学和各门现代社会科学能够而且应该是科学,并不过分。既然如此,那么关于价值和评价、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思想、理论是否能够达到科学性和科学化的要求,就主要地不是看它们是否具备那些外围的标志,而是首先看它们能否达到“自觉的(理性化的)实事求是”的水平和效果。
评价及其标准的合理性问题,是它们能否科学化的关键。
“合理性”这个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和解释,有“合乎理智”、“合乎理想”、“有理由、有根据的”、“正确的”、“符合需要的”等不同说法。根据恩格斯的解释,黑格尔的命题“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5],其中“合理性”的本质是“合必然性”、“合规律性”,也包括合乎人类对这种“合必然性”和“合规律性”加以把握的需要,即合乎理性化的需要。这里的“理”,是指人们所需要的理论逻辑上的必然性与客观事物本身必然性的统一,即“道理”和“事理”的合一。一切事物,当它们在现实的必然性、客观规律及其认识的基础上得到肯定的解释时,就被看作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可见,“合理性”这个概念,在其严格的深刻的哲学含义上,是一个具有科学性质的评价概念。
因此,“合理性”正是从评价通向科学的桥梁和通道。也就是说,它是以客观的科学精神来评价与人的思想和行动相联系的事物。被认为合理的东西,不仅仅是合乎客观实际及其必然性的东西,而且是对主体有效、有益的东西。一种价值关系和价值、评价和评价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归根到底意味着它们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具有现实的必然性。在这里,“客观”和“现实”都不仅仅是指客体的客观性和现实性,更是指主体的客观性和现实性。价值和评价标准的合理性,应该首先和主要地理解为合乎主体的必然性和规律。这样,用通常的自然科学方法不能解决的价值和评价的合理性问题,可以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主体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的揭示来解决。
用这个方法可以看到,任何价值主体的客观规律性和必然性,都包含着两个层次:主体存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这个主体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与之相应,价值和评价及其标准的合理性问题也包含着两个层次:对于主体个体本身的合理性和对于人类历史的合理性。犹如资本家作为价格化的资本,他的一切牟利行为都是他作为资本家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的表现,对他自身来说是完全合理的,否则他就不能作为资本家而存在;而资本家的兴起和消失,则符合资本形成和演化的规律性和必然性,表明资本家在社会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最终又将归于不合理。所以恩格斯说:“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6]。
由此可知,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的合理性含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它们是否反映了这一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需要和能力。如果符合,那么它们在这一社会的存在限度内就是合理的;如果不符合,那么就意味着它们对于现存社会来说是不合理的。此即一定的社会评价及其标准对于特定社会本身的合理性。第二层含义,是指一定的社会评价及其标准对于社会历史的合理性,即社会评价标准是否同历史前进的需要和能力相一致,如果一致就是合理的,如果不一致就是不合理的。不难说明,这两者在总体上并不矛盾。只有在历史上有必然性的、合乎规律出现的社会,才能够现实地存在;而现实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之一,就是它要灭亡,由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所代替。
总之,评价及其标准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特点。任何现存社会的评价标准都不仅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而且它在历史的发展中最终又会转化为不合理。在这一过程中,合理性是一个具体、动态的,而非抽象、凝固的尺度。我们可以从现实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的辩证联系中,去把握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应该从社会评价标准所反映的现存社会客观必然需要中,找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必然性的东西,以它作为社会评价标准合理化的内容。这样才能达到科学性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社会评价合理化的方法论原则
一个社会的评价标准是不是合理,其中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必须通过具体的历史的科学分析才能够确定,不可能有什么绝对普遍、永恒适用的简单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切社会评价标准体系及其“软件”和“硬件”之中不能有合理性的共同内容,或者它们的合理性之间没有共同点。我们看到,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评价标准中,那些为人类历史由低级向高级、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所需要的内容,如人类社会生活的维系,生产力的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的进化,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等,始终是合理的;而阻碍社会进步,力图使社会发展停止在现有水平或导致倒退的东西,即使对于一个已经过时的社会本身的生存来说是现实合理的,对于人类和社会的历史来说也是不合理的。这就是举世公认的所谓“社会进步原理”。这个原理告诉人们,保证和推动社会的进步,是一切合理的社会评价标准的前提,是一切合理的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特别是它的“硬件”系统制定过程的最初和最终的逻辑原则。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个最终前提是人类历史和人类全部实践本身所包含和提示的东西。
马克思坚持了社会进步原理,并进一步指出,社会的进步与人的解放是互为因果、互为表里的方面,因此把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看作是一切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性内容的共同实质,把它看作是区分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一切价值、评价及其标准合理性的最终分界线和试金石。这一共同内容和实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表现为不同的历史要求和目标,如从实现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工到逐步消灭由分工引起的社会分化,从产生阶级和阶级斗争到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从产生私有制到消灭私有制,等等。各个阶段之间的区别和过渡,都以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为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这样,不同阶段的社会评价标准,其合理性内容就是连续的、一贯的、科学的、有效的。尽管自20世纪后期以来,人们对于究竟什么是和怎样实现社会的“进步”,什么是和如何实现人的“解放”,重新开始了批判性的反思和实践探索,出现了许多空前深刻和尖锐的分歧,但其总体的方向和前提并没有改变。这就是,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作为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的根本内容,不仅是合理的社会评价标准的共同内容,而且是评定各种社会评价标准的标准内容,这一点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放弃。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可以为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化、科学化及其检验奠定理论基础。
回顾历史并审视现实就可以看到,人类在根本上并未怀疑过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化、科学化的可能,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着、实现着这种可能。特别是科学和生产飞速发展的近一二百年来,人们运用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正在不断地创立着越来越科学、可靠的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的理论和方法。关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乃至人的发展和进化以及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各种评价,正在日益成为各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和重点内容,这些研究的成果也愈来愈进入人们价值观念、理想、预见、决策乃至兴趣、情感的领域,从而使之呈现出与现代科学发展相互渗透的趋势。当然,这种科学化的趋势,不仅同科学本身不可能达到终极的真理一样不可能最终完成,而且目前所达到的科学化程度,也远不如现代的科学。然而不管怎样,社会评价及其标准向着客观化和科学化的方向迈进着,却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社会评价及标准的科学化,本质上是它的社会科学化和自然科学化的统一;它的特殊标志,是对社会主体的本性、需要、能力和条件等认识的科学化,是社会主体自我意识和自我实现过程的科学化。就目前阶段的历史状况而言,这种科学化意味着:(1)使价值和评价问题真正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2)运用全部现代科学的成果,包括哲学工具,对社会的价值关系结构和机制,对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的基础、结构、表现形式,特别是对客观价值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社会调节机制进行定性的和尽可能定量的考察,从而揭示价值和评价活动的规律性特征;(3)对现实的社会评价标准进行合理性的批判考察和论证;(4)采取组织化的社会形式,把关于价值和评价科学研究的成果应用于社会实践,改造社会,改造主体自身;等等。总之,社会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科学化,是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的科学化的保证,并且是最重要、最有力的根本保证。社会科学化和科学社会化的程度越高,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的科学化程度也就越高。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的科学化并不是神秘的、不可企及的。它是能够由不断发展着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的进步逐步加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它既然已经由社会本身的历史发展现实地提出来了,就一定能够由社会的历史进步具体地解决。至于具体地实际制定科学的社会评价标准,需由各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思维科学共同来完成。其中,哲学在理论上和思维方法上提供必要的依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力图理解和实现评价标准的合理化、科学化时,哲学价值论能够提供的基本的方法论原则是:
(1)主体原则。社会评价及其标准必须把社会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放在基础和核心地位,这就是科学评价标准的“主体原则”。主体原则意味着,在价值客体既定的情况下,评价的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主体,依据价值和价值关系的主体性,首先了解和确认社会主体“究竟要什么”和“能够接受什么”等。主体原则表明,评价绝不仅仅是对客体下判断。正像评价衣服的优劣不能不考虑穿衣服的人,评价药的效用不能不考虑病人一样,在更深刻的意义上,它首先包含着对主体本身及其需要的分析。这就有赖于对社会历史和现实包括对人的科学认识。一个社会主体对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中究竟需要什么和能够实现什么,常常有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认识过程,这也就是自觉的、理性化的社会评价标准逐渐形成的过程。在今天,我们的要求是使这个过程达到现代科学的水平。(www.chuimin.cn)
主体原则还意味着尊重价值的主体性或个性、独特性和多样性。科学的社会评价标准并不是提供一套适用于一切客体、一切社会、一切人的绝对普遍的、永恒不变的单一标准,而是牢牢把握一定价值主体的现实的具体特性,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用主体及其需要的多维性、特殊性,用主体系统和要素的辩证关系来解决评价中的各种问题。例如,对于一定社会来说,它的评价标准如果是科学的,就一定不会抹杀这个社会本身的个性,不会用自己的主体性去抹杀其他社会、社会各个群体和个人的主体性,它既不代替以往的或未来的历史需要,也不应该同现阶段人们的共同需要相冲突;社会这个整体的主体性与社会上各个阶层、个人的主体性的统一,是通过群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实践地达到的。因此,承认因主体的多样性而存在的价值的多样性,这样的社会评价标准才是客观的、科学的,不承认这种多样性则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同样,承认这种多样性的统一性,即承认一定系统(社会、人类历史)的整体性,也是客观的、科学的。二者不可割裂和对立。
(2)实效原则。这是从价值的客观性和实践性出发的原则,即必须以一定价值关系中现实的或必然的客观结果(价值事实)为评价的依据,以实践为最高的标准形式。实效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价值事实,如某种物质结果或精神产品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状况。其中对主体具有肯定性质的状况,叫作“效益”。实效原则,也就是注重实际效益的原则。
“实效”与“虚效”(虚假效益)相对立。两者区别的根本界限,在于是否适合了主体的客观尺度。例如主体的客观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如果被满足的不是主体的客观需要,而仅仅是未能正确反映客观需要的主观意向,那么所谓的“效益”就是虚效,即主观想象中的“效益”。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形式主义、追求虚荣、重名轻实、搞花架子、哗众取宠等,都是所谓的虚效。虚效和实效的区别,并不是物质和精神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没有主观追求,而在于主观追求同客观需要的关系。所以,满足精神需要的不能一概都看作是虚效。人的求知需要、道德需要、审美需要以及理想需要、信仰需要等,在同自己的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相一致时,都是客观的需要,对这些需要的满足也是实效,不是虚效。理想、品德和文化教育的巨大实效性,任何时候也不应当低估。
实效的质和量都是有层次的、具体统一的。总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以及生产效益、管理效益、道德效益、社会心理效益等,是不同层次上的、不同质的效益。每一种效益都有一种量上的优化形态,即“最佳效益”或者“最优效果”,这是指所获得的效益成果与付出之间可能的最高比值。最深刻而普遍的社会效益性质和最佳的效益比率的统一,是注重实效原则科学化的表现和标志。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则径直是现实的和直接追求实效的”[7]。邓小平再次重申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他指出,在改革时期各项工作中,一定要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准则。
实效原则要求在社会评价中注重实效、实绩、实践的结果和发展需要。这里既包括要坚决反对理论脱离实际,反对以空想和幻想代替政策,以及只重动机不重效果,“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倾向,也包括要讲求效益的综合性、时效性、最优化等要求。这些,都必须靠尊重实践,加强对实践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科学研究及理论指导来实现。因此,实效原则是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科学化的现实标志。
(3)综合原则。这是建立在价值多样性统一基础上的原则,即必须实行多视向、多层次评价的辩证综合。现实的价值关系本身都是一定的系统,整个社会的价值关系是空间和时间上开放的大系统,因此评价及其标准必须遵循系统综合原则,才能正确地反映价值关系的运动及其结果。综合也是多层次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是一种小的、具体的综合。就社会评价来说,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文化教育、日常生活、国际关系乃至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现实的横向综合与历史的纵向综合之间的综合评价,乃是一项最完整的系统评价工程。
综合原则要求评价及其标准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反对片面和割裂。由于评价本身是主体性的价值意识活动,主体内部的差别能够造成同样都符合部分事实的意见彼此对立,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有理,不是一个理”的情况。对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种情况,不应舍“仁”而取“智”或舍“智”而取“仁”,正确的结论只能是综合“仁智”,以“仁者”和“智者”的统一即完整的主体为根据来进行。这就是要解决主体各方面需要和能力的综合平衡问题。对于社会评价来说,社会多维需要的统一和平衡,社会实际能力与现实条件之间的统一和平衡则是出发点。以往我们有些评价的失误,往往由于在一时一地割裂或片面地夸大了某些方面的社会需要,因而导致评价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结果往往是在实践发展面前,评价及其标准出现大幅度的左右摆动,甚至是频繁的180度的大转弯。
辩证的综合不是无重点无中心的现象总汇。面面俱到、毫无特色的评价只能是空话和废话,不会收到积极的实效。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只能是具体的历史的评价。人们在某一时期某一环境中不可能包罗万象、究竟至极地理解一切价值,而必然是有重点的、有中心的。这就是轻重、缓急、主次、眼前和长远效益之间的综合。这种综合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局限性。因此,一方面要依靠科学对现实的轻重、缓急、主次和眼前、长远等效益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另一方面还要运用科学的理论预见和预测指导,对现实的发展做出分析和综合。只有尽可能充分地运用现代科学的手段,辩证的综合才是可能的、有效的。科学的分析和综合乃是科学的评价及其标准的生命,辩证的综合是社会评价及其标准科学化的实际内容。
(4)发展原则。这是必须保持评价及其标准对价值生活运动的跟踪和预见功能的原则。发展原则中所说的发展,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评价要着眼于价值关系的发展;评价及其标准本身要不断地发展。
评价认识的最重要意义,在于指出价值关系运动的后果,预见未来。如果只限于指出某些过去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好坏的原因,那么评价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必要。评价的要旨在于预见未来,评价的目的在于寻求主客体关系的积极发展。实际上也正是这种积极发展才成为价值。而评价某一客体对主体的价值,首先就是要指出它对主体发展的直接意义,同时还要进一步提出发展了的主体所需要的或能够在实践中使客体提供的新的价值,如此不断地循环前进。一般来说,这也正是科学与生活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途径。例如,发现E=mc2这一物理学规律是科学的成就,社会评价则根据这一规律的具体条件性,提出制造原子弹或建造原子能发电站的利用前景,并尽可能预见这些利用方式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提供决策的根据。能够发挥这种功能和作用,正是评价的生命力之所在。与此相适应,评价的标准和观念必然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改变,使价值观、评价标准本身保持不断完善、改进、更新的活力。否则它们便不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这是无须赘言的。就其本质来说,价值观、评价标准是比知识、真理更富有灵活性和变动性的思想内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价值观念的变化却常常落后于科学知识的发展,新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更难于被人们迅速地理解和接受。在这个领域中,陈旧的、僵化的、保守的观念,常常比落后的科学意识更顽固,更难于改变。这是价值意识的主体性所带来的消极因素。为了防止和改变价值观念的僵化状态,保持社会评价不断发展的活力,就应该促进主体自身生活实践的科学化,强调时刻把眼睛向着实践,向着科学,不断提高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和实践感受能力。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9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卷,1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美]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585页。
[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397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第4卷,2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217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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