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社会评价结构:个体参与产生的公共舆论

社会评价结构:个体参与产生的公共舆论

【摘要】: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个人,程度不同地普遍参与对现象的社会评价,从而产生一些个别的、分散的社会评价。在普遍的个人评价基础上,其中共同一致的成分构成了公共舆论或社会舆论评价。这是正式代表“社会”的理性化、系统化的评价。

一、社会评价的结构

狭义的社会评价,简称社会评价,是特指以社会为价值主体,即从社会主体或主流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去考察和评定各种现象的价值,判明它们对于社会的公共意义的现实评价。它是当下一种社会整体性的、对社会意识和社会实践都有实际效力的自觉活动。社会评价既不同于随时随地发生的个人评价,也不同于人类历史的评价,它是人类历史评价的现实阶段化样态,是社会中一切个人评价和群体评价的综合结果。

社会评价的对象与主体

社会评价的对象,是社会所面对的整个世界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切与社会有价值关系的现象。自然界和人,天然物和人工物,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条件及产品,群体或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等,都是这种价值关系的客体。反映和把握这些价值客体对于社会本身的意义及其变化,是社会评价的基本内容。在这里,作为对象的“价值事实”是指对于社会的价值事实,而不同于仅仅对于每个个人和群体的价值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整体的社会,是这里被反映的价值和价值关系的主体。而对于个人或群体有某种价值的东西,如果不涉及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群体对社会和其他群体的关系,一般也不属于社会评价的对象范围。

但是,一切影响个人和群体的东西,归根到底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社会生活中的东西没有不能够成为社会评价对象的。而社会评价则总是把对于许多个人和群体有较重要价值意义的东西,把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影响的那些事物,特别是社会运动主流方面的东西,作为注意的中心。正因为如此,以什么为对象,并不是区分社会评价与其他评价的根据。社会评价的根本标志,在于它的主体——社会的构成和状态。

社会是被评价的价值关系的主体,也是评价的主体。社会评价是以社会的身份评定现象的社会价值。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价者不论是社会的代表机构、公众还是个人,都站在一定社会公共体的立场上说话,以该社会的价值标准为评价标准。这是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群体评价、人类历史评价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但“社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单一实体,社会作为主体总是要通过以一定社会形式组织起来的人而存在。这就需要分析各种不同层次的主体同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社会评价的主体,通常由个人、公众、权威三个层次的评价者及其表达形式构成。因此社会评价的主体形式,呈现以下三个基本层次:普遍的个人评价、公共舆论评价和权威评价。

普遍的个人评价。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个人,程度不同地普遍参与对现象的社会评价,从而产生一些个别的、分散的社会评价。它不同于纯粹的个人评价,而是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评价。但这种评价又以个人的切身体验、心理、理解能力和社会地位为限,还未达到整体的、系统的评价高度。它代表着社会评价的感性、直觉或直观的水平。由于社会主体成员的普遍介入,他们的评价能够比较直接地反映现象的社会价值效果,因而是理性化和统一的社会评价的感性材料来源,是社会评价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和最迅速的表达形式。在普遍的个人评价基础上,其中共同一致的成分构成了公共舆论或社会舆论评价。

但是,由于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更由于大众传播的覆盖和诱导作用越来越强化,普遍的个人评价往往会表现出难以捉摸的特点,因而很容易受到忽视和漠视。由于人们越来越迷信有形的舆论工具的作用,过分热衷于“话语的占领”,而往往忽视了“沉默的大多数”。事实上,普遍的个人评价往往并不一定采取外在的舆论、话语等表达形式。特别是当话语权被某些强势群体所控制的时候,“沉默的大多数”和弱势群体往往更倾向于用自己的沉默和行动来做出评价性的回应。他们就像消费者“用脚投票”给商品一样,是用自己的生活状况和实际感情来显示一种政治和政策的优劣。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如何了解和把握真正的“民意”,反而成为任何一种聪明的政治最为关切和看重的测量尺度。

公共舆论评价。社会舆论包括用各种大众传播形式表达出来的人们的心理、情感、意志和观念内容。这种评价形式已经具有了很大的感染力和约束力。它的规模和效力大小,取决于普遍个人评价的广度和深度。从精神形式上说,公共舆论评价是社会评价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中包含了一元和多元、理性和非理性、理智和情感、理性和感性的多种成分,但在公众舆论中,它们能够融合成一种强大的现实意向,在每一个时期的每一个具体环境中,都极大地影响着社会决策和社会情绪的变化。因此社会舆论也总是成为各种社会势力关注和争夺的焦点。

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否正确积极地反映和引导公共舆论的走向,成为现代社会各种政治智慧和商业智慧的制高点。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业已造就了若干新型的学科和产业领域,如大众传播学、广告学、创意文化产业等。这一方面表明公众的意向越来越受到重视,以至于成了自觉开发、深度操作的重要资源,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社会舆论越来越可能成为不同人各取所需,并加以利用和操控的对象,成为某些有组织的社会势力借以谋取经济政治和文化特权的工具。当社会舆论失去它的真实、自然、多样化面貌时,也就有可能失去它的社会情感抒发渠道的作用,失去它真实、自然、多样化的评价功能。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一定的关注和忧虑。也许依靠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更加充分的发展,我们会找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形式。

权威评价。这是正式代表“社会”的理性化、系统化的评价。权威评价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社会代表机构的评价和专家评价。社会代表机构的评价是从社会管理系统的角度来评价,它往往是着眼于社会全局和实践的评价;专家评价是从各个特殊的专业角度来评价。两者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代表一定社会评价的理性化水平,并且具有付诸实施的指导性和权威性。由于权威评价者往往是能够深刻理解和把握本社会的利益和需要、较善于根据理智的原则处理问题的人,所以权威评价一般能够起到代表社会评价、引导和提高个人评价和舆论评价的作用。但是,权威评价的威信和效力,依赖于社会组织化的合理程度,依赖于它同普遍个人评价和社会舆论评价的密切联系。

从内容上看,权威评价有各种专门的评价和整体综合评价之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子系统或分支、侧面,都成为一定的专门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艺术科学等。在这些专门领域的范围内进行的社会评价属于专门评价。例如评价一部文学作品的艺术价值教育价值、文学艺术史价值,评价一个人物在他的活动领域内的功过,评价一项技术改造措施的生产经济效益等。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是这种专门评价,其中包括几种不同的专门评价可以同时交叉进行。对于一些具有较大社会规模或较关键作用的现象,则需要从社会整体发展的全面作用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例如,对于农村和城市经济改革,对于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对于一项基础事业(如教育)和新兴事业(如“文化产业”)的评价等。这种综合评价不仅需要多种专门评价共同进行,而且需要把所有专门评价作为统一系统加以整合和综合。这种综合的社会发展评价是社会评价的最高任务,因此也需要一种最高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应该是社会代表机构与各方面专家的结合体,是权威评价与社会舆论评价、普遍个人评价联系的枢纽,是社会评价的“形成—传播”和“执行—反馈”过程的中心。

在当前世界上,这种担负权威评价职责的组织形式,有的是由政府最高机关担任,有的是由最高顾问、咨询、政策研究、规划机构担负,有的则尚未明确,而只是由一些政府首脑或社会科学工作者自发地、分散地进行。其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建立这样组织形式的条件发展不平衡。在现代科学理论、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比较发达的地方,这种评价组织形式已初具雏形;而在上述条件尚不充分的地方,则难以形成。在我国,一些专门领域的综合评价机构正在陆续形成,但显然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我国目前尚未走出仅仅以政治和行政权力为最高权威的状态,政府还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既是最终的行政责任人,又同时是“全能专家”的角色。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行政系统的单纯的“路径依赖”,使得社会评价的权威性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力的权威性,而不是规则、程序和过程本身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例如在文化教育领域,政府和行政机关连评定职称、设立科研项目、学术观点讨论、编写教科书等这样的事情都要直接介入,甚至还亲自参与。在这种“管办不分”的格局下,这些措施除了加强权力垄断以外,很难产生使评价合理化的效果。

社会评价的公共性标准

社会评价显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性行为。复杂性主要来自具体主体形态的多样性和变动性。而在实践中辨识社会评价主体的具体形态,往往是一个误区颇多的领域。(www.chuimin.cn)

个人评价与公众评价之间就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是因为,个人在社会中总是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一方面,个人总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主体,他仅以自己个人的尺度为标准去评价各种现象,这种评价属于纯粹的“个人评价”;另一方面,个人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是整个社会主体中的部分、环节和细胞。在这方面,他的个人能力和需要是社会能力和需要的一部分,当他从个人的这种社会主体角度进行评价时,则是“个人的社会评价”。这是一种局部的、个别的社会评价。这个局部可能与社会评价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个人超出自己个人的范围,从个人的需要和能力所具有的社会普遍性内容出发去评价事物时,他的评价就和本群体其他许多个人的评价或局部的社会有共同之处,因而构成了一定的“公众评价”。比如一位学者超越了个人的学术见解,而出以公心地掌握学科的尺度去评价另一位学者的学术成果。

同样,公众评价如果符合这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们的共同价值标准,那么它就是这个社会的社会评价。如果不符合,那么它要么代表过去或未来的一定社会的评价,要么不能代表任何社会的评价,而只是与一定社会评价不相协调的伴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部分封建贵族遗老遗少的“公众舆论”,代表着封建社会的评价立场,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许多现象的敌视,半是过去的哀鸣,半是现今的谤文[1];而工人阶级的评价,则代表了未来的社会评价,工人阶级对资本主义腐朽现象的蔑视,是对历史旧物的宣判和对社会前途的洞见;小资产阶级的评价,在抽掉其受旧的封建主义影响或受革命的工人阶级影响的共鸣以外,剩下的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软弱无力的空想和呼吁,并不能形成具有真正社会效力的评价;只有资产阶级的“公众舆论”,才真正代表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评价,它具有代表这个社会的资格,具有这个社会所赋予的效力。

可见,社会评价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社会中所有个人和群体评价的简单相加。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的意识总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社会评价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只是社会中所有人、所有阶级和群体的评价中的一部分,是反映这个社会根本利益和需要的那一部分,从而也就是在这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那些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他们的评价。

正式代表一定社会做出评价的,常常是这个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个人,如政府、领导机关、首脑人物等。他们名义上是被授予社会评价权力的“代表者”。在这些代表者与它们的社会基础之间,权威评价与“公众舆论”之间,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在不一致时,历史的经验总是证明,“代表者”最终要服从它们的社会基础,权威的评价要尊重“公众舆论”。这恰好体现出,社会评价的主体,本质上是构成这一社会制度基础的人们,是占统治地位的人们及其群体。“公众舆论”的重要作用正在于此。

在一定社会中,那些不构成社会评价,不成为权威评价基础的个人评价、群体评价和“公众舆论”,同它们的主体,即这些个人、群体、这部分“公众”具有相同的历史地位和命运。它们同该社会的社会评价之间,往往具有“过去、现在、未来”之间的矛盾性质。二者之争,正是过去或现存的社会主体与未来的社会主体之争。

“现存”与“未来”的关系,正是社会评价与人类历史评价二者相互关系的实质。人类是一个永远前进发展的主体,它通过每一阶段的人类社会而存在,因此人类历史的评价既是由每一阶段的社会评价所组成的,又不局限于各个具体社会的评价,而是不断地按照历史的逻辑加以修正的评价。对于人类历史评价来说,社会评价是它的现实的、特殊的、必要的环节,但还不等于它本身。历史的评价往往在事件过后,在排除了眼前利益干扰的情况下,通过“盖棺论定”的方式形成。正因为如此,任何社会的评价在它所适用的社会历史范围内,具有绝对的、现实的有效性;而对于整个人类历史来说,则不是无条件地永远有效的,而仅仅具有相对的、特殊的性质。

总之,对于社会评价,应该从它的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主体性方面去理解。社会评价的真实性、必然性和效力,应该用社会主体的真实性、必然性和历史地位加以说明。社会主体愈是具有社会的普遍性,也就是说,这个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愈是能够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和能力,它的价值标准和评价就愈是具有社会的共同性和统一性,社会评价就愈是同最广泛的公众舆论相互一致;社会主体愈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深厚的根基并具有未来的前途,它愈是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发展规律,并自觉地发展和改造自己,这个社会的评价就愈是包含着人类历史评价的成分,它的效力就愈永久。

社会评价标准的构成。一定社会特有的评价标准,是这个社会本身客观需要和能力(价值标准)在它的意识形态中的反映。在这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即价值观念体系,就是它的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的核心与灵魂。而这个社会的评价标准系统,好比一部复杂的电脑系统,它的接收、识别、分析、处理和输出机制,主要由“硬件”和“软件”两大部分,即评价标准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形式构成。

所谓社会评价标准的“硬件系统”或外在形式,是指社会成文的法律和规则体系。这里首先和主要是指法律体系,同时也包括其他法令、制度、规范、契约、政策、规定、计划、指标、条例、规程等,并包括实行这些章法的相应方法和程序。它们事实上构成了社会评价所使用和遵循的“明文规定”,具有明确而具体的社会外在形式,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外在具体化。它们作为一定社会明确了的和相对固定化的评价标准,成为日常社会评价的根据和准则。有了这种确定化的和外在的形式,社会的评价标准便易于被社会成员所了解和奉行,经常性的社会评价工作也才能够进行。

这种形式的评价标准之所以叫“硬件”,主要是因为它们的表现形式和执行形式带有外在性、统一性和指令性特点。法律本身就是一套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执行的社会规范体系。这些“硬件”结构的完善和功能的发挥,即法制和各种社会规章的充分健全合理和奉行不误、行之有效,是一个社会的社会评价标准自觉化、严密化的表现。

当然,即使法令条文再详尽,政策规定再具体,仅仅靠这些硬件形式也不可能完全地把握社会评价标准,不可能把一切社会评价的问题都包揽无遗。“硬件”归根到底是由“软件”来支配的,外在的评价标准形式受内在的评价标准形式的支配和调节。

所谓社会评价标准的“软件系统”或内在形式,是指社会的根本思想基础和指导原则,即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念等。它们是社会主体的存在方式及其条件的自觉反映,是在主体现有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基础上形成的观念体系。它们能够最深刻最全面地反映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和需要,因此也是同主体的客观价值标准最接近的意识形式。这些内在形式,一方面作为思想基础决定着具体的外在形式,如经济理论指导制定经济计划指标,道德理想规定最高的道德规范,道德底线规定着法律的界限等;另一方面它们本身也在一定情况下直接成为现实的评价标准。某些不能制定社会统一标准的现象,某些既在各种社会章法允许的范围内又不能用这些章法加以衡量的现象,它们的社会价值就必须由人们自觉地具体运用这些理论原则、方法和社会理想加以评定。如评价思想理论观点、道德信念、情感关系等就是如此。社会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观念等,总的来说不是以硬性指令的方式来贯彻的,但它们作为社会评价标准的灵魂和实质,表现为自觉自由的思想原则,比一切“硬件”的作用都更根本和持久。

社会评价标准的“软件”决定着“硬件”,通过“硬件”而发挥作用;内在形式要以外在形式来落实和补充;它们共同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地充实和发展,成为社会评价标准的完整体系。相当高度的理性化,是社会评价标准的固有特性。而使社会评价标准的“硬件”与“软件”和谐统一起来的法治文化体系,是现代社会评价系统达到高度自觉的先进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