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同样的“价值标准”和“检验评价之有效性的标准”的关系。实践作为价值标准的现实表现,是唯一能够充分表现价值标准的形式。实践同客观价值标准之间的本质联系,意味着实践是一切评价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的评价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评价,一切评价标准都要最终经受实践的检验。因此,实践作为价值和评价标准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同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的人类普遍性,两者虽有区别,但并不矛盾。......
2023-11-28
一、评价标准与“标准的标准”
评价的标准是否可能是客观的、有规律可循的?这取决于它是否来源于、依赖于某种客观的基础。这就是说,在主观的评价标准背后,是否还有着客观的价值标准?
在评价标准的背后
人们心目中的“应然”,是评价标准的最一般模式。每一条评价标准所讲的,都是事情“应该”怎样。人们用它同现实“是怎样”(“实然”)相比较,从而得出评价判断。所以自休谟和康德以来,哲学家们就把世界“是什么”和“应该怎样”看作是两个基本的法则,并且认为,“应然”是价值和评价的领域。“应然”带有愿望、想象、信念、理想、指令、规范、意志等的味道,因此它常常被说成是确证评价标准主观性的证据。
然而,“应该”一词本身有着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世界上,“应该”被使用的次数和表达的含义的种类,简直无法统计。它可以用来表达极不相同的含义。例如有一种是主观的、仅仅同意志相联系的“应该”(“应该让地球永远存在”),也有一种是表达某种不可违背的客观必然性的“应该”(“应该准备地球有一天毁灭”),这两种“应该”显然相去甚远。而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在于:人们根据什么提出“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应该”和“不应该”由什么决定?究竟是否“应该”最终能否验证?用什么来验证?等等。这样,就必须追究一切“应该”的背后,即对评价标准的来源、基础、依据和检验标准即“标准的标准”,加以探究。
那么,人们根据什么提出“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比如:“应该多读书”和“读书是好的,不读书是不好的”,“应该坚持正义”和“坚持正义的是好的,不坚持正义的是不好的”,是一种评价标准。人们是根据什么提出和抱定这样的信念呢?如果对信念本身加以分析就会看到,“应该多读书”来自“开卷有益”和“人应该追求对自己和社会有益的东西”这两个信念;“应该坚持正义”来自“正义必胜”和“人应该坚持使社会发展前进所必需的东西”这样两个信念。对“人应该追求……”和“人应该坚持……”同样还可以继续这样分析下去。这种分析也许可以变成概念上来回兜圈子。但是有一点却是很重要的,即深入分析的线索,本质上必定不断地逼近和不能脱离两个最根本的前提:其一是人的、社会的需要和能力;其二是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
这就是说,决定人们信念的,或决定人们提出什么样的“应该不应该”的,首先是人们自己的需要和能力。需要和能力是客观的,它们以各种方式反映在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中,就成为评价的标准。在人们对自己的需要、能力有起码正常反映的条件下,他们不会提出在可见范围内与之相冲突的“应该”,而是把它(与需要和能力相冲突的情况)看作是“不应该”或“应该不”。一个人在感到自己需要生存和发展的时候,绝不会把使自己灭亡的东西看作是应该的。这最简单不过地表明了决定评价标准的最起码的限度。同时,还有客体、现实的情况。这些情况以“可能”或“不可能”的条件形式决定着人们认为“应该”和“不应该”的界限。客观的各种可能性和不可能性,依人们对它们了解和理解的程度,反映在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之中,就成为评价标准的另一方面内容。这方面的内容常常以极隐蔽的形式存在于评价标准之中,使人们不易觉察,以至于以为评价可以不以它为根据,但实际上它是起着作用的。例如,人们曾一度把制造“永动机”看作是应该努力做到的,但是自从科学定律揭示了这种机器的不可能性以后,制造“永动机”就成为不应该的徒劳了。总之,主体的需要和能力,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这两者作为最深的基础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标准,制约着人们提出和把握什么样的“应该”和“不应该”。
从宏观上考察人类评价标准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例如人是需要美的,而我国历史上,人们还曾一度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人体和装束之美:男人峨冠博带、长袍宽袖,女人裹脚束胸。到了今天,这种标准已经被淘汰了,或者被修改了。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可以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思想的等方面解释其原因。但归根到底,无非是那些装束方式对人的身体和行动不利,不能满足人们发展着的生活需要和审美需要。就是说,在实践中产生的价值事实是人们鉴别有关评价标准的凭证,而客观的需要和能力,即客观的价值标准,则是衡量评价标准的尺度。一种评价标准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可靠的还是不可靠的,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总是可以这样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来检验的。
当然,检验和发展评价标准的实际过程,远比刚才的例子复杂得多。在社会生活中还有这样一些情况:有些评价标准的更替,似乎并不是由某种确凿的利害事实造成的,而仅仅是人们主观趣味本身追求的结果。例如个人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观点,艺术风格的不断翻新等。这些并不影响上述结论。因为只要经过具体的考察就可以说明,这些评价标准的更替同样依赖于人们客观生活条件的发展,是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发展自己的客观需要之丰富性的表现,它们在实践中的结果归根到底并不超出人们自己的客观需要和能力的限度。否则,任何新的时尚都不能保持。
总之,从评价标准和“应该怎样”之类的信念中,能够揭示其来源和依据的客观性,这就是人本身及其外部世界的客观性,是人的需要、能力与客观现实之间统一的客观性。
价值标准与主体存在的同一
在评价标准背后决定着它的,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来自主体的本质、存在和内在规定性,来自人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世界的联系。作为主体的内在尺度,价值标准本身是与主体存在直接同一的。在主体的客观存在之外,价值标准不需要其他的客观前提。问“为什么说价值标准是客观的”,就像问“人的存在及其需要为什么是客观的”一样,除非是为了把问题引导到什么是“客观的”上去,否则是个无意义的问题。
价值标准与主体的存在具有同一性。换句话说,主体的客观存在本身,在价值关系中就具有“尺度”的性质和功能。所谓“价值标准”就是指此。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客体给予主体的任何影响,都会同主体的客观需要和能力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状态,对主体或是“肯定”,或是“否定”,或是“中性”。犹如呼吸时,空气进入人体或被血液所吸收,或被排出体外;在人和人的交往中,他人对个人的影响或者作为友谊、信任、支持或报偿而使个人的社会联系得到加强,或者作为排斥、冷落、疏远和挫折而使个人的社会联系受到削弱,或者不产生何种影响的痕迹;等等。这些肯定、否定、中性的状态,都是以主体本身的结构规定、需要、能力为尺度,从而在实际上区别开来的。并且这些肯定、否定或中性的状态,正是作为主体本身的生存和变化的内容而存在的,并不依赖于主体是否意识到它们,主观上是否肯定它们,是否自觉地把握着其中的标准和尺度。就是说,价值标准是通过价值事实中“价值”的性质和程度而蕴涵和表现出来的,它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而不是作为某种意识存在。因此价值标准的存在和表现,也可以通过对主体及其活动客观过程的考察来把握。(www.chuimin.cn)
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1]
这就像一个人的饮食方面的价值标准,应该从他的生理学特征、营养学状况、器官发育特征等方面来理解,而不应从他的口味习惯、他为自己制定食谱的规则方面去理解。如果两者之间是一致的,那也只能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符合前者的表现,而不是相反。同样,一个群体的价值标准,应该理解为是这个群体的经济地位、结构、利益本身所包含的尺度,而不是这个群体自己宣布它以什么样的目的和理想为标准。后者只是它的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它的价值标准,取决于它对自己客观的价值标准反映和表达的真实性及其准确程度,却并不能决定或代替其真实的价值标准。
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之间的关系,体现于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评价之中,就是要求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根据人们的社会存在而不是根据他们的意识,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人们行为的客观基础来解释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真正可靠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应该反映客观的价值标准。如果不能真正把握主体的客观价值标准,也就不能有正确的评价标准,不能正确有效地评价事物。
讨论:评价标准的“真假”之分
还有一个长期以来令学者们争论不休并且头痛的问题:评价及其标准是否可能辨别其真伪?实际上的问题取决于如何界定所谓的“真”和“假”。或者说,对于评价及其标准来说,何谓“真”?何谓“假”?
在通常意义上,所谓“真”和“假”是指一个描述或判断是否有其客观的事实对象,并且这个描述或判断是否符合对象的事实。而在评价的范围内,这个问题就变得复杂了。譬如:一个人把自己脸上生疮说成是“美容”,这个评价显然是“假”的;但如比赛中打进球门的一个球,攻守双方因为标准不同,他们的得失评价也必然相反。那么二者是否有真假之分?何为真,何为假?评价的复杂性就在于此。因为在这里,评价的“真和假”有着双重的标准:一方面,要看它是否符合自己评价的对象,即价值事实;另一方面,却更取决于评价的标准本身。一般说来,评价的真假最终取决于评价标准的真假。如果能够具体地说明判断评价标准真假的根据并加以验证,那么鉴别评价之真伪的问题,也就能够解决了。
评价标准是否适合于被评价的对象,这是标准本身真伪的第一层标志。这个意思是说:用尺子量长度,用天平称重量,用关于价值的标准衡量价值,用某一方面价值的标准衡量同质方面的价值,这些标准都是“真”的;而如果用尺子量重量,用天平量长度,用这一方面价值的标准衡量不同质的另一种价值,就必定不能反映被评价的对象,这些标准都是“假”的。这种关系应该不难确定。例如在中国古代一个著名的故事中,钟馗虽然考试成绩第一,却由于相貌丑陋而被皇帝贬斥,没有录取为状元,导致他自杀了。在这个悲剧中,皇帝实际上用“选驸马”的标准取代了“选状元”的标准,这就是采用了“假”的标准。再如,在学术界评定代表个人学术水平的职称时,运用关于学术成果的质量、数量、学术作风和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标准,是真标准;而用年龄、性别、职务、门户、性格、个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标准,就是假标准,因为用它们进行评价并不是针对这个人的学术水平。
显然,这个意义上的评价标准之真,还不能保证评价(判断、结论)一定是真的。在“真”的评价标准之下,也可能得出假的评价结论,就像用尺子量长度也可能会出错一样。评价标准适合于评价对象,这只是其真伪问题的一个先决的、前提性条件。它只表明这个标准真正“是”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貌似标准其实并不成为有效尺度的东西。
评价标准真伪的根本标志,在于它是否符合主体的尺度,即价值标准,这是评价标准之真伪的实质性标志。如前所说,价值标准和价值事实一样,只是主体性的客观存在,本身无所谓真伪,或者说,它只是真的。因此进一步的推论是,评价标准如果准确地体现了价值标准,它就是一个真的标准,如果不符合价值标准,它就是假的。例如,当一个人把是否符合时尚,而不是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和能力当作评价标准时,他所追求的“使自己满意”的结果,有时却会对自己非常不利;而当这个人懂得实事求是地按照自己的真正需要和能力去行事时,他才能够真正地区分什么对自己来说是“好”的和“不好”的,什么“值得”、什么“不值得”。这种符合不符合,也是可以用经验的方法加以鉴别的。
说到这里差不多可以肯定,有人一定会提出怀疑:你这里所说的“真”和“假”似乎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真和假。那么“真”和“假”究竟是什么意思?因为,这里并没有证明评价标准有不依赖于主体的判别标志,却恰恰证明了这种判别只能依赖于主体。依赖于主体的东西,能够叫做客观的“真”吗?
全部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多年来,我们过分受知识论的局限,总是习惯于把真假归结为依赖于客体甚至归结为依赖于自然界的、物的真假,而忽视了或者不承认依赖于主体、社会、人的真假。其实,这种思维模式并不符合评价的理论和逻辑。因为在评价问题上,依赖于主体的“真”与依赖于客体的真之间,彼此并不冲突,它们都符合同一个原则:观念符合它所指向的现实。也就是说,依赖于主体的真,并不意味着它不是客观的真。如果说真和假的定义是一个,即主观符合客观与否,那么在这里看到的是,真假的具体形态,即主观符合客观的具体情况可以不同。
评价标准之真假似乎不同于科学描述之真假,那也无非是由于,科学描述之真要求主体认识要符合于客体之客观,而评价标准之真则要求主体的主观认识要符合于主体之客观。两者之真都是主观符合于客观,它们都是成立的。当然,主体之客观同客体之客观相比,也许复杂一些,但是,在科学上并不存在否认主体之客观性的理由。应该说,评价标准之真伪的确定,本质上并不比确定知识、科学认知的标准更少可靠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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