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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认知:主体角色差别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评价产生并表现为人们对价值客体的态度。可以说,人的一切精神和肉体、个人和社会的活动形式,都在一定情况下成为评价的形式。这是一种自觉的、系统的、物化了的评价活动。这是以意识的心理水平表达评价态度的形式。在这种评价中,主体认知、知识、信念、信仰和理想起着重要的作用。我认为,首先需要辨明的,是评价与认知之间的主体角色差别。

一、评价与认知的区别

评价是生活中无时不在的一种精神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评价产生并表现为人们对价值客体的态度。例如,人们在某一自然现象面前,会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表现出对它的各种不同的态度:觉得它美不美,因而喜欢或不喜欢它;感到它是有利或是有害,因而欢迎或是拒斥;根据对它的知识,决定是利用还是回避它;等等。这些不同的精神心理活动都是评价。

评价活动的形式

评价表明在主客体之间一定的价值关系中,客体是否能够或已经使主体的需要和愿望得到满足,客体是否适合主体的需要并使主体意识到这种适合。因此,评价有两种基本的结果:肯定和否定。主体的满意、满足、接受等表示,是肯定的评价;不满意、不满足、拒斥等表示,是否定的评价。在复杂的客体和复杂的关系中,或者在价值关系的历时变化中,肯定和否定常常以相互并存、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和转化的面貌表现出来。

人们以何种精神活动方式表现其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是评价的形式问题。不难看出,人们评价事物的方式是极其多样的。从无意识的、不自觉的反应,到有意识的、自觉的论证,从难以名状的感受,到有计划有步骤的行动,应有尽有。可以说,人的一切精神和肉体、个人和社会的活动形式,都在一定情况下成为评价的形式。正如李连科所说,评价“不只是以抽象思维的形式,而是以多种意识形式:认识(对价值的判断)、情感(对价值的态度和体验)、意志(对价值的自觉的保证)等综合形式表现出来”。“当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时,主体便以内部体验的感情(爱、恨、亲、疏)、外露的表情(喜、怒、哀、乐)和兴奋状态的情绪(兴奋、颓丧、激动、平静)等情感,来表达对价值的评价”[1]

需要补充的是,除了观念形式、情感、意志以及语言等以外,人的动作和行动也表达评价。处于下意识或无意识状态的人的某些反应,如本能式的自我保护、“吓一跳”之类的动作和心理反应,体现着客体对人的作用同人的自身结构和需要之间的直接关系,它们也是现实的评价行为。至于自觉的行动,如改造一件自然物的整个活动,则是在最高的水平上表达着人对它的评价。这是一种自觉的、系统的、物化了的评价活动。马克思说的“物质的批判”、“实践的批判”就是这种最高形式的评价。

概括地说,评价形式有以下几个层次和水平:

本能的生理反应形式。这是主体在没有相应的精神准备的情况下,对来自客体的刺激所采取的价值反应。这种行为尚未达到情感等心理的水平,但是它体现着业已到来的客体作用同主体结构和需要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和谐。主体对此是肯定还是否定,以瞬间的本能反应形式表达出来。这一类反应动作并不是对客体的认知(认知和情绪等是反应以后随之而来的),而是表达主体一种不自觉的态度,它属于低级的评价行为,或者叫“潜评价”、“前评价”。

心理水平的评价。这是以意识的心理水平表达评价态度的形式。某些价值关系及其后果,使主体对它们形成一种也许是未经思考的欲望、愿望、动机、兴趣、情绪和意志等,这些也就是评价。心理水平的评价是大量的、自然而然地发生的。它是主体价值心理的直接外露,是价值心理的对象化形式。这种评价往往适用于可感觉的对象。

理论和观念水平的评价。这是经过自觉思考的评价形式。在这种评价中,主体认知、知识、信念、信仰和理想起着重要的作用。主体对客体及其作用的认知和知识,使主体对价值关系的效果能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然后根据自己的信念、信仰和理想做出态度上的判断或决断。这种评价比前两种具有理智感强、持久、稳定、深刻等特点,它能够对心理水平上的各种评价形式起到调节的作用。这种评价适用于包括不可感觉的事物在内的一切对象。

活动或实践水平的评价。这是以前面三种评价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形式。它的最大特点,是使评价成为一个动态的、现实的过程。它既不像本能的反应那样,只是当下的短时刺激的反射活动,也不像心理和理论那样,把现时和未来的评价局限在精神的活动领域,而是把价值关系的现实和未来结合起来的一个现实的整体过程。这种评价活动,是把肯定和否定、价值和负价值区别开来,把可能的价值变为现实的价值,使评价获得外部现实性的活动。通过这种评价,事物该肯定的价值才能够现实地得到肯定,该否定的价值才能现实地被否定,一切心理的或理论的评价才能够真正实现和证实。因此,活动的或实践的评价,是真正彻底的、完整的评价。

上述四种评价形式,可以在不同主客体的不同价值关系中各自独立地表现出来,但就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人们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现象的评价,总是使它们成为一个逐层提高的整体过程。就是说,人们的社会评价活动,是一种有层次的、不断深化的动态过程,而不是凝固的、静止不变的直观和观照。总之应该说,评价是一种综合的、整体的价值意识活动。它已经不是价值意识内部的子系统层次,而是各种价值意识形式综合起来、互相过渡的层次整体,并且是这个整体朝向对象的现实活动。

评价与认知的不同

同样是人的对象性意识活动,评价与认知有何不同?由于过去长期以知识论的方式看待评价,理论上对这个问题一直说得不很透彻。以对一朵花的认知和评价为例。对这朵花的认知或知识是:“这朵花是红色的、多瓣的”,“它的花瓣中含有大量红色色素”等;而评价则是:“这朵花很美,它使我愉悦”,或“这朵花很平常,并不算美”等。那么,这两种表述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是怎样形成的呢?常见的回答是:“前者表达的是对花的认识和描述,后者表达的是对花的感受和态度”,“前者说的是花的存在和属性,后者说的是花的价值(美不美)”,“前者是描述,后者是判断”……不难看出,这类回答事实上只是在重复“认知”和“评价”两个概念的含义,或者只是说出了二者表面上的不同,并没有真正回答问题。

真正的问题是:对一朵花的认知和评价两种反映,指向的是同一个对象即客体吗?评价为何总是并且必然地表达着主体的感受和态度?评价所表达的主体的感受和态度,完全是主体意识的自我投射吗?它究竟与客体有没有关系?如果有,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抑或是在认知与评价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主体角色?这些问题,是深入地把握评价及其特性的切入点。

我认为,首先需要辨明的,是评价与认知之间的主体角色差别。(www.chuimin.cn)

知识和真理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表明,知识和认知的主体并不是特殊的、个别的主体,而是普遍的、统一的主体,即发展着的人类整体。而价值和评价则不然。价值和评价的主体常常是具体的、特殊的、多元的。对于同一个对象的评价,总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因此考察评价及其与认知区别的时候,弄清楚这里的主体状态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关于认知和知识的常识告诉我们,知识和认知的对象,是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例如关于花的认知,是以一种描述或解释的方式提供了花的内容。“花”、“花瓣”、“红色”和“色素”是认知的对象内容,亦即该客体的特性。知识的内容中必须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东西,它愈少带有主体的因素,也就愈可信和有效。而评价则不然。评价所说的“美”和“愉悦”等是不是花所固有的某种属性?或者,与花本身有何种联系?这个问题往往成为最大的疑问。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往往有三种大体的模式:

第一种,按照价值主观论的看法,认为“美”和“愉悦”皆在于主体的意识或精神自我之中,只要“我”的内心有“美”和“愉悦”,有兴趣,这朵花就是好的,否则相反。而这些都与客体无关。这种将评价者的精神自我与对象合而为一的观点,至少没有把引起美感和愉悦感的客体因素考虑在内。试想,当“我”的内心充满了“美”和“愉悦”,很有兴趣的时候,看到的却是受污染而凋零的花朵,那么还会是同样的感受和态度吗?

第二种,是“客体属性”说的看法,认为“美”和“愉悦”都只是花的属性,强调评价归根到底就在于反映客体的固有属性。这种看法往往是说:“没有人看它的时候,花本身也是美的!”这种把价值归结为客体特性的思维方式,显然是混淆了价值与客体的存在。因此它很难说明,面对同一客体时人们的评价却是多元化的这一普遍事实。

第三种,是我们的“关系说”的分析。这一观点首先肯定,评价所反映的对象,并不是某一价值关系中的单纯客体,而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效果,“美”和“愉悦”都是花引起的我的感受。就是说,成为评价对象的基本内容和标志的,是这一价值关系的结果或成果,即“价值事实”。价值事实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本文将在下一节中加以重点说明。

当然,并非只要以价值关系或它的结果为对象的意识,就一定成为评价。因为实际上,恰好有些对价值现象的描述和判断,仍然属于认知或知识。这里不妨以我国古人修筑了长城这一历史事件为例,考察一下对于价值现象的评价与认知之间,有何不同。

这里的认知,是把长城对于修筑它的古人的价值(如它是巩固了秦王朝还是加剧了秦王朝的灭亡)当作外部对象和客体事实来对待。这里的长城和古人都是我们的对象,它们之间的价值关系,对我们来说是客体之间的关系,这与天文学研究两个天体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这里是与天文知识同属“知识”范畴的历史知识,它们是任何与长城毫无价值关系的人都能掌握的科学研究成果。如果把“长城对古人的价值”和“甲对乙的意义”这类具体认识都叫作评价,那么评价和知识的差别也就不存在了。

而作为评价,则是把长城作为祖先留给今人的遗产,指出它对于历代后人特别是对于我们今天的意义。作为历史的继承人,今天的人们仍然同修筑长城这一历史事件和长城本身保持着一定的价值关系。如长城的历史启示和文化意义,乃至长城的旅游价值等,都使它成为今天人们对长城倍感关切和珍惜的真正原因。而这种态度和情绪,同关于长城的纯粹的历史知识、建筑知识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可见,仅仅把一定价值关系和它的结果当作认识的对象,还不一定就是评价。只有当一定价值关系的结果与认识者处于一定的价值关系之中时,这里的认识才是评价。换句话说,评价中总是有主体的“我”在场,即只有一定价值关系的主体自己来认识这种价值关系的结果时,他的认识才是评价。

这里的区别就在于:评价总是评价者对一定事实与自己的价值关系的认识。而当这种事实(即使是价值事实)并不在与评价者相联系的价值关系中被考察时,对它的认识就成为知识。例如美学知识和审美评价的区别就是如此:一般地考察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的关系及其规律,这是美学知识的领域;主体自己去从事审美活动,则是审美评价的领域。当人们研究出什么样面庞和身材的姑娘穿着什么样的服装才显得优美时,他们是在提供着审美知识;而当人们欣赏着一个姑娘穿着合适的衣服,或姑娘自己对着镜子欣赏时,他们和她,才是在进行审美评价。

总之,“主体在场”是评价这种精神活动的根本特征。任何客观的价值关系都既能够是评价的对象,也能够是认知、知识的对象。评价与对一定价值关系的认知、科学研究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这里主体的地位。当被认识的价值关系的主体仅仅是被认识客体的一部分,而非同时也是评价认识的主体时,这种认识仍然属于认知;当被认识的价值关系中的主体身份一身二任(既是价值主体,又是评价主体),或者评价主体与被认识的价值主体合二而一(评价者自己处于被认识的价值关系主体范畴以内)时,这种认识就成为评价。其图式如下:

评价活动的主客体结构

总之,虽然“评价是价值意识朝向客体的活动”,但在“朝向”外部存在的时候,价值意识本身并不是一张“白纸”、一块“白板”或“蜡块”,而是本身已有一定主体性内容(取向、尺度、标准)的意识。这正是“评价”区别于“认知”的根本特点。

当然,在现实中主体的上述两种身份往往难以从空间和时间上截然分开,因此人们的认知和评价也往往不能截然分清。认知中总是有评价,评价中总是有认知。但是它们毕竟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在极严密的科学活动中,在高度抽象化的思考中,必须严格地加以注意。如果不在理论上弄清楚,就会引起对评价本质理解上的混乱,科学与非科学活动的界限就将被彻底混淆,科学认知、知识与评价之间的区别,最终也将无从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