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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念与价值观的区别及其重要性

【摘要】:价值观念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价值观”。而价值观念,却是指人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取向或价值理念。如果说概念、判断、推理等是科学认识和知识系统的固有形式的话,那么,构成价值观念的思想形式则主要是信念、信仰、理想等。价值观念代表人在价值方面的自我意识。信念、信仰、理想,是三种最典型、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价值观念基本形式。

三、价值观

人们的价值意识,在具有社会共同方式的自觉水平上,成为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价值观”。严格意义上的价值观,如同物质观、时空观、真理观、历史观等,作为一门理论分支,是关于某个对象领域的学说系统。而价值观念,却是指人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取向或价值理念。价值观念之于价值观,犹如人的道德之于伦理学宗教徒的信仰之于宗教学、罪犯的心理之于犯罪学一样,属于价值意识与非价值意识的关系。所以,时下社会上经常说及的“价值观”,应该当作“价值观念”来解释。

关于什么是价值观念,简要的回答是: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形态,它是人们关于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的系统。价值观念的基础和来源,在于它是人们价值生活状况的反映和实践经验的凝结;价值观念的功能,在于它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的评价标准系统。

信念、信仰、理想是价值观念的特有形式

“价值观念是人们关于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的系统”这句话,概括了价值观念特有的一般思想内容和思想形式。就是说,从内容方面看,它是人们关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怎样为好、怎样为坏,以及自己向往什么、追求什么、舍弃什么、拥护什么、反对什么等的观念、思想、态度的总和。从形式方面看,价值观念具有不同于科学认识和知识系统的特殊精神形式。如果说概念、判断、推理等是科学认识和知识系统的固有形式的话,那么,构成价值观念的思想形式则主要是信念、信仰、理想等。

价值观念比起价值心理来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价值观念是比较有自觉意识的。价值观念代表人在价值方面的自我意识。这种价值意识不管在哪种形式中,总是包含着“我应该这样想、这样看,因为有如此这般的理由”这种成分。为什么“应该”这样想和这样看的理由,也还是价值,即“这样才好,才有益、有效,才能成功”。至于更进一步的理由,对于有些人来说是存在的,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则不在思考之内。这比起一般来说只意味着“我要如何”的心理水平,在理智上是前进了。就是说,它们已经从直接受制于个人心理和生理的状态,上升到比较不受这种制约的、抽象精神活动的高度。第二,与上述特点相联系,它们具有某种可以系统化的、进行社会交流的思想形式。信念、信仰、理想等观念形式,一般不再是仅仅个人才有的精神形式,而往往是为一些人所共有的、可以讨论和交流并可以适当地用外部方法(科学检验、实践证明)来确认的东西。因此,它们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都真正成为社会性的意识。它们的作用也不仅在于个人,而是更多地在于社会。总之,价值观念是以人们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现象为对象的思想内容,它与客观的价值关系(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价值关系)之间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距离,成为纯粹的、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现象。

信念、信仰、理想,是三种最典型、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价值观念基本形式。

信念

“信念”是一个人们常常使用但在理解上有着尖锐分歧的重要概念。信念问题联系着复杂的哲学理论。例如罗素认为,信念是“有机体的一种状态”[18],同用行动表示出来的信念相区别的那种精神状态,叫作“静止的信念”,“静止的信念是由一个观念或意象加上一种感到对的情感所构成的”[19];柯普宁则认为,“信念是理念客体化的主观手段”[20]。他把信念和信仰看作是一回事,认为它是一种对于改造世界有工具价值的精神形式。这也只是说明了信念和信仰的功能本质。在波果斯洛夫斯基等著的《普通心理学》中,信念被定义为:“人对在生活上所遵循的原则和理想的深刻而有根据的信仰。”[21]用信仰来解释信念,似乎颠倒了二者的层次。我不打算在这里展开讨论这些不同的理解,而只是在最一般的、起码的意义上,考察作为人们的一种价值意识形式的信念。

我通过对生活中大量信念行为的观察,倾向于对概念作如下界定:信念是人对某种现实或观念抱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例如“开卷有益”、“性格决定命运”、“无风不起浪”、“善有善报”、“正义必胜”等,都是不同层次的信念。信念含有以经验和记忆中的某些事实为根据的想象、预料和推断。例如,以往由于采取正确读书方法所获得的效益,是“开卷有益”的根据。对“正义”的社会性质和力量的理解,历史上正义战胜邪恶的事实等,是“正义必胜”的根据。

信念的功能在于使人把握思想和行动上的有效原则或目标。信念起作用的地方,不是对象对人的关系已成为既定事实的地方,而是人尚未完全把握它同自己的真正关系的地方。正是在这里,信念告诉人们“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它所起的作用,首先是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即人怎样才对自己有益,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开卷有益”告诉人多读书,“正义必胜”告诉人坚守正义。它们之所以能起到激励和劝诫作用,正是因为有益和胜利是人们所需要的。凡是信念,它所揭示的内容总是同人们应当持的态度和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关,而信念所反映的现实、知识等则作为观念上推理的函项,价值判断才是它的结论。总之,信念的内容是从价值角度对现实和观念所作的价值判断,信念的功能是价值定向。

也可以说,信念是在人们生活实践中实际地体验了怎样想和做才有益、有效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些活动模式。这些模式使认知与愿望、情感结合起来,提供为价值目的服务的选择途径。例如,“我确信外星人是存在的”,这无疑是一个信念。在这个信念中,除了关于我们人类在地球上存在的体验和知识,以及关于宇宙天体的某些知识和假说以外,必定还导致这样一层价值的含义:相信这一点比不相信这一点更有益。因为对于一个尚未证实的观念,我们除了尽力探求证实的方法之外,还必须从可以想到的价值关系角度上,现在就做出自己的抉择。“不相信有外星人”的信念,其理由与此也是相同的。

不同的信念是不同价值实践经验的初步总结。说是“初步的”,是因为如罗素所说,同用行动表示出来的信念相区别的那种精神状态,本身还只是“静止的信念”。单纯的信念一般来说是静态的或静观的,它可以从零星到系统,在多种层次上互不相干地形成。人们的信念往往只是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或怎样看,还不是直接告诉人们必须就要去那样做或那样看。信念不像信仰那样具有强烈的激发和督促作用,它常常是思想和行动中被恪守的东西,而不是被贯彻执行的思想和行为本身。这就像仅有“正义必胜”的信念,同有“舍生取义”的信仰意志之间,存在着静动之别一样。信念可以是对某一方面的、个别的、具体的、零散的,例如“锻炼身体可以不吃或少吃药”;也可以是系统的、全面的,如世界观人生观的信念。一个人可以有许多信念,它们之间并不一定形成自觉的系统。

信念有科学和不科学、正确和错误之分。由于信念的作用,这种区分和鉴别十分重要。一般以为,信念中包含的科学知识越多,这种信念就越可靠。这当然是正确的。但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因为知识再多也是有限的。而且知识往往同已经成为过去事实的东西有关,在未来面前,知识本身也是需要验证的。因此,信念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不仅依赖于知识,更在于思维方式和方法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只有培养和确立先进的科学思维方法,使之同进步的社会立场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确立合理先进的信念。

信念往往是具体的,可以表现为人对一时一事的现象持有某种观念和态度,也可以表现为对宇宙人生的一定总体性、普遍性的观念和态度。但当它成为人的一定总体性、普遍性的观念和态度时,信念就成为信仰。

信仰

“信仰”是人们关于最高(或极高)价值的信念。这里首先肯定了信仰是一种信念,同时又指出了信仰不同于一般信念的特殊性。一方面,信仰是一种信念,即对于某些尚未被证实的客观状态或观念的确信。正像信仰和信念都有“信”一样,不相信的东西当然不会成为信仰对象。信仰具有信念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并不是一切信念都成为信仰,信仰是一种特殊强化了的、最高或最终的信念。只有关于极高或最高价值的信念才能够成为信仰。历来正式为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如宗教的神、大自然的造化、命运,或社会思想体系及其代表人物,或其他具有无上人格力量的化身,如科学、知识、财产、权力等,无不是同一定时代人们的根本生活利益、人的命运、社会的前途有关的对象。而某些零星的信念,如“开卷有益”,如果不是发展到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是不能叫作一种信仰的。

可见,信仰是在两种意义上强化了的信念:内容上强化和作用上强化。例如“正义必胜”这一信念,在一般情况下还不成为信仰。当人们对什么是正义有了完整具体的理解,譬如想到正义就是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或消除不平等以后,对这种正义的追求就成为信仰。

最重要的是,构成信仰的内容,在人的价值意识中起着调节中枢的作用,使人的整个精神活动以它为核心并围绕它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成为信仰的信念能够调动人的全身心,包括意志、情感、智慧和力量去为之奋斗。这就像“仰”字和“念”字的区别一样:“念”只是一种意念,“仰”则是一种整体性的精神姿态。不论人们以什么为信仰对象(神、自然、人、科学、道德等),信仰这种精神形式的特征,都在于把某种特殊的价值信念置于思想和行动的统摄地位上。

历史证明,信仰的精神力量是无限的。在引导和激励人的思想、感情、行为的作用方面,信仰的力量比任何其他意识形式都更巨大、深刻、持久得多。信仰是以最高信念为核心,使人的精神活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导向,并调动各种精神因素为它服务。因此人们关于自己的信仰,总是在感情上对它倍加珍惜和保护,在理智上千方百计为它寻找和建立证据。通常看到的“诚则灵”这一有趣现象,其实有着深刻的根据,它所表现的正是信仰的最大效应和突出特征。不论人们以什么为信仰对象,信仰这种精神形式的特征,都在于始终把某种价值信念置于思想和行动的统摄地位上,成为人生的“主心骨”。

信仰是不是人类所特有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精神生活?不同的意识形态对此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信仰与宗教往往被视为一体,作为一种不言而喻的社会现象加以理解。而自从马克思揭露和批判了宗教的唯心主义实质以后,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宗教迷信和信仰主义在理论上被宣判了死刑。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长期以来着重于揭示信仰与宗教和信仰主义的历史联系,而较少地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但只要仔细领会有关论述就不难发现,马克思在把批判的锋芒对准信仰主义和宗教的时候,并不曾一般地否认信仰的存在及其作用,并不曾把信仰同宗教看作完全是一个东西,更不曾认为人可以没有信仰、不要信仰。马克思说:“相当长的时期以来,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22]把宗教迷信看作是人类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现象,而不是看作人的精神生活的永恒本质,这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即使是最疯狂的迷信,其实也包含有人类本质的永恒规定性,尽管具有的形式已经是歪曲了的和走了样的”[23]。当然,迷信不过是一种病态的、失去了理智的信仰。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信仰具有巨大的社会力量,有没有信仰和有什么样的信仰,其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包括迷信在内的各种信仰,不仅要在现实的历史中找其原因,而且要从人的本质和本性中找到其根基:

中世纪的强烈信仰无疑地曾以这种办法赋予这整个时代以巨大的能量,不过这是一种并非来自外部,而是已经在人的本性之中的能量,尽管它还是不自觉的和未开发的。信仰逐渐淡化,宗教随着文化的日益提高而瓦解,但人还是没有看清,他正在把自己的本质当作一种异己的本质来朝拜,并加以神化。人处于这种不自觉而又无信仰的状态,不可能有什么内容,他对真理、理性和大自然必定绝望……[24]

就是说,对宗教神的信仰破产了,代之而来的实际上是对人自己本质的信仰。当人们还不理解这一点时,他们就感到精神上的空虚。可见,人们信仰什么(神、宗教教义、伟人、权力、金钱、道义、知识、科学和真理等)总是有所不同,并且随着历史发展而演变,但人对信仰的追求和依赖,却是随着文明进步日益强化起来的一种精神生活方式。可以认为,信仰是人类特有的精神存在和精神生活的本质形式之一。信仰是人类文化和文明的内在条件之一。人类的精神生活中不能没有信仰。没有信仰的人就像没有灵魂一样,只是一个躯壳。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中,信仰是全部价值追求的指向机制、定向机制、导向机制。

区别信仰与宗教,并客观地分析它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联系,是理性地对待信仰和宗教现象的一个理论前提。信仰作为人的精神生活的一种必然的本质形式,同它在历史上变化着的各种具体表现如宗教、信仰主义、迷信等,是可以加以区别的。迄今为止的人类,不论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和对什么形成信仰(大自然、神、人、科学等),事实上总是以信仰为自己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支柱,在追求着。宗教并不是唯一的信仰方式。对宗教的不信仰,可以是对科学、真理、人的本质力量的信仰等。这样,就可以在撇开某些个别形式的抽象水平上,把信仰作为人所特有的一种普遍的精神现象加以考察。我认为,这是尊重人类精神生活发展的多元化历史现实的态度,是一种必要的、合理的态度。

人们信仰的确立,既是有社会意义的,又是一种社会的精神活动过程。信仰不像个别信念那样可以通过个别方面的实践就能够形成,它是由人们的全部社会条件、经历和知识以及能力所决定的,需要经过自觉的探索、总结和反省才能够形成。因此,信仰主要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受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传播的影响。充分认识信仰现象的本质、基础、形成演化规律及其社会文化意义,在实践中予以科学的对待和积极引导,是当代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理想

理想具有最典型的价值意识性质。在各个不同学科中,对它有共同的理解。如在哲学和美学中,有人指出“理想——这是人的行为、人的活动的目的的典范”[25];在心理学中,“理想这是个人在目前所遵循的同时决定自我教育方案的形象”[26];而我国《辞海》给“理想”作出了两种释义:(1)“同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有实现可能性的想象”;(2)“符合希望的;使人满意的。”[27]总之可以看到,“理想”这一价值意识形式含有下列基本内容:第一,它是以一定信念和信仰为基础的价值目标体系;第二,这种目标体系以关于未来的实际形象为标志;第三,它为人的思想和活动及其结果提供着自觉的典范或“样板”。这些也就是理想作为观念形态的价值意识所具有的特征。

理想产生于信念,但不同于信念。信念中所包含的知识、经验、逻辑等理智成分,即为主体所确信和把握的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是理想得以形成和确立的基础、前提之一,它们决定着理想是否科学、正确、可信,是否可能实现。因此,愈是对自然界、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有正确的了解,愈是能够形成和确立远大的理想。但是,对于信念中所提供的具体价值选择来说,理想却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在最高层次上的综合、整合、升华,是使它们从属于一种信仰的目的和意志。

理想是信仰对象的未来形象,是具体实践着的信仰。理想的内容指向取决于信仰。人们信仰什么,就决定了人们按照什么方向和原则形成自己的理想。例如信仰上帝或神,就把进入天堂、与上帝或神同在当作理想;信仰真理,就把追求和获得真理当作理想;信仰马克思学说,就把实现共产主义当作理想。但理想并不停留于信仰,它还意味着把信仰的对象同现实的条件及其未来发展联系起来,同自己的生活道路及其未来成果联系起来,使之成为一种具体的、具有现实感的形象体系。在理想中,包含了信仰和为信仰所预示的社会图景的统一。因此,理想是信仰对象的未来形象,是具体现实化了的信仰。它比信仰更具有丰富而具体、确定而完整的实际内容,也比信仰更具有目标的明确性和情感、意志的感召力。有时候,人们有一定的信仰,但不知道这种信仰意味着什么样的社会结果,因此他们还没有社会理想。例如有些信仰金钱或权力的人,不能给自己描绘出一种靠金钱和权力所造成的美好社会形象,这样的人就只有社会信仰,而没有社会理想。

理想要通过自觉的意识,依据一定的信念和信仰,把它们合乎逻辑的推论与社会合乎规律的运动结合起来,以造成对主体具有号召力和感召力的具体形象,才能够形成。所以,从内容上看,理想是信仰中最高(或极高)价值目标的具体形象;从形式上看,理想则是知识、逻辑和情感、愿望、目的等的统一。理想是对现实的反映和对未来的价值预测、价值导向的统一。这些统一表达对主体所追求的价值成果的具体描述、选择和期待。

在理想中,人的价值意识从心理水平到观念水平,形成了一个完整、自觉的观念和形象系统,并且同知识和理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指导和推动人的实践活动的精神力量源泉。理想的巨大鼓舞和激励力量,来源于它提示着人们生活中最高的或极高的价值,而且这些价值是具体的、形象生动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通向它的具体途径的。理想所描述的境界愈是完善和完美,也就愈能满足人的最高需要;这个境界愈是具有现实的条件和可能性,也就愈能显示出实现的必然性。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种理想对人的吸引力和鼓舞力量就强大。因此,理想的确立要求人们把具有明确的长远目标同清醒的现实态度结合起来。人确立了成熟理想的基本标志是:他在对最美好的未来的追求中,有了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与之相适合的规范,从而使迈出的每一步都向着这个目标接近。理想好比是人的生活形象的“底片”:对过去和现在,它是生活的“曝光”和“显影”;对今后和未来,它是“底本”、“样板”和“蓝图”。理想的力量正在于此。

“理想”是价值意识的最高范畴。理想的培养和确立,是人的精神生活的最高层次。崇高理想的实现,是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古往今来一切仁人志士,在为崇高的理想而奋斗中,成就着自己的人生。

价值观念的基本构成

价值观念作为人们关于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的系统,究竟包括哪些基本内容?虽然价值观念总是具体多样、“因人(主体)而异”的,但既然都叫价值观念,就应该有基本相同、可以相互对应的结构和要素。这就像世界上每个人都有一张自己的脸孔,没有两张面孔是彼此完全相同的,但因为它们毕竟都是人的脸孔,也就都有大体相同的“五官”要素和布局。否则我们将不会有“脸”这个概念,更谈不上对脸的美丑妍媸进行“横向比较”,或者对同一张脸的发展变化进行“历史比较”了。由于我们从根本上把价值观念看作是主体的“灵魂形象”,所以认为应该和能够描述它所特有的“五官”,为价值观念的研究走向现实和具体化提供一个相对完整、清晰的理论框架。

为此,我多年来进行了一番相当吃力的调查和研究,尝试通过考察人们价值观念的实际状况,从中找出各种价值观念通常都要包含的那些问题和内容,作为共同性的要素。结果发现,由于人的精神世界的多元具体性、极端复杂性和高度灵活性,这种概括只能在哲学层面上进行初步的尝试。尽管如此,依照我对价值观念的理论界定和实证分解,还是尽力将其一般结构和要素加以提炼,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主体的定位和自我意识,简称主体意识。一种价值观念“是谁的,最终为了谁”,就会以谁的地位、立场、利益为根据,反映和代表谁的意志。所以构成任何一种价值观念的第一个基础,就是确立价值主体;而每一价值主体确立自己价值观念的第一个基础,则是要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地位和使命,包括责、权、利的定位。

主体意识首先即主体自我定位的意识。如:“我”究竟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我”与他人、社会是什么关系?“我”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有怎样的权利、责任和归宿?等等。一个主体只有对这些有了明确的定位,才有自己价值观念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主体意识是全部价值观念的核心和灵魂。

价值观念承担着评价标准系统的功能,它如同人们心目中的价值“坐标系”,而主体意识就是这个坐标体系的“原点”。主体定位决定了整个坐标系统的定位,坐标的其他各个向度(轴线),都是从这个原点伸展开来的。构成价值观念这个坐标系的其他主要维度还有以下几点。

(2)关于社会结构和秩序的理想、信念,简称理想和信念,包括个人的人生理想和信念,也包括人们关于社会的理想和信念:人应该是什么样子?生活应该是什么样子?人与人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等等。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结构和秩序总是可以有不同的选择的,如等级与平等、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人治与法治、富裕与文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面对这一切可能的样式,社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秩序怎样选择才是最合理、最优越的?人的地位应该怎样把握,人的一生怎样度过才是有价值的?等等。在这些重大问题面前,不同的人们从自己现实的地位和条件出发,都不仅十分关切,而且必定形成自己的根本看法和期待,寻求各自的理论、学说甚至信仰,产生对社会、人生命运和前途的价值追求。这些就是他们的社会人生信念和理想。

理想和信念往往与人们的目的性联系在一起,是构成人们思想感情和行为取向的最明显的总体性标志,因此也是我们通常观察到的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这些理想信念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它们对于人生和社会的意义却是无时不在的。有了这些理想和信念,人们不仅用它们去衡量、评价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而且更要把它们变成自己的社会立场和为之奋斗追求的目标,坚持不懈。

(3)关于社会规范的立场和选择,简称规范意识。人是社会化的生命存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规范,包括经济规范、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其他文化和日常生活规范等,是由社会生活的结构和秩序所规定的人的行为准则、规则系统。它们构成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评价标准,如经济规范成为人们评价经济行为的根据,政治规范成为人们从政治上评价事物的标准,法律和道德规范分别以“硬性”、“软性”的方式充当着判断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出发点和判据。

一定的规范代表着一定的社会体系,反映出一定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社会规范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带有一定主体性印记的。如经济规范的契约和交换性质,政治规范的阶级或集团利益性质,法律规范的国家意志或社会公共性质,道德规范的民族文化性质或行业群体性质等。因此,现实的规范意识也常常是多元的,并不是简单划一的。

规范意识的多元化通常表现在元规范意识和行为规范意识两个层面:

所谓“元规范意识”,是指在诸多规范及其历史的变化中,一定主体与某些现实规范之间处于何种关系,其客观利益和主观认同如何:是彼此一致,因而主体能够将规范的制定、修改完善和贯彻执行都纳入自己的权利责任之中?还是主体的客观利益和主观认同都与现实规范相互异己、根本排斥?在社会上存在着利益对立的情况下,人们的“元规范意识”之间的对立也表现得最明显:“那是你们的规范,不是我们的规范!”主体对某一规范体系的接受和认同情况,以及对待其他规范的立场和选择态度,往往直接决定着他们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并影响到社会结构和秩序的稳定和效率。

所谓“行为规范意识”,是指人们对生活中各个方面具体规范的理解和执行意识,如对“左侧通行”与“右侧通行”交通规则的选择和落实。人们对某种规范理解的方式和程度如何,认同和执行的自觉性程度如何,处理各方面具体规范的方式如何,当规范之间(如经济规范与政治和道德规范之间,家庭角色规范与社会角色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具体态度如何,等等,即是人们的具体规范意识。这方面的思想意识活动是大量而具体的。在日常生活状态下,价值观念的冲突和变革,往往在这个层面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和强烈。

(4)关于实践行为的心理模式,简称实践意识。这是指人们在一定价值观念的形成、应用过程中所依循和表现出来的深层思维和心理特征。例如:不同人做同样的事情,当他们面对同样条件而各自确定自己目标的时候,有的人表现出好高骛远的倾向,有的人却显出慎重切实的风格;在目的已经确定,需要选择手段的时候,有的人强调对手段加以理性化的严格约束,有的人却奉行充分放开的实用化态度;当手段与目的发生冲突或背离的时候,有的人往往首先调整或改变手段,再作尝试,有的人却着眼于反思和校正目的,调整方向和战略……这些差异意味着人们价值实践的方式、思路和风格各有不同。这些特征往往是极为个性化的、微妙的和不易觉察的,但它们却造就了主体特有的行为模式或逻辑线索。它主要来自深远的文化遗传和积累,是价值观念中最为隐秘和难以描述的一个部分。

(5)最后是关于首位价值或本位价值认定,简称本位意识。一般说来,在一个成熟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必然要形成一种特殊的价值,它成为各种不同价值的“通项”(其他价值都可与它换算);并且当其他价值与它有冲突时,最终也要服从于它。这种特殊的价值,即是所谓“首位价值”或“本位价值”。例如:在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下,以“官级”为标志的“权本位”价值;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以商品交换关系为实质的“钱本位”价值;等等。本位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的集中标志。

价值中的本位形象来自于生活中某一价值体系的普遍化。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形成什么样的本位价值,是人们特有的共同生活方式本身明确或成熟的表现。因此,价值本位意识也是社会价值共识的形象表达。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本位价值的形成和改变,只是反映出社会价值体系发展和演变的历史特征,认清它的情况,有助于深入地把握现实。但“认清”与“认同”并不是一回事,也不应该要求它们是一回事。对于价值观念的建设来说,任务往往在于提出可供认同的新的本位价值,用以指导人们改造现实。而这一点则从属于前面所说的理想和信念系统。

以上五个方面,是力求以最低的数量和尽可能具有普遍性、准确性的抽象描述我所理解的价值观念的基本内容结构。这些内容之间是整体性地联系着的。它们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就像一个完整的坐标系,以主体为原点,向四面动态地伸展开来,投射到生活的各个角落,显示出人的精神世界。

这是我们力图比较深入地把握价值观念时,所形成的一个工作性的结构假定。经过多年的考察和验证,表明它在理论上多少是有效的。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看到别的类似工作,能够把它展开得更广泛、更明确、更系统些。

价值观念的特性(www.chuimin.cn)

价值观念作为价值意识的自觉化、理性化的发达形态,是人类内心深处最富有激情和动力的精神形式。由于价值的本性所决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性是它的“主体性”和“超知识性”;由这些基本特性决定或衍生出来的外在特性,则是它在现实社会中的“多元性”,它的功能的深刻性和相对稳定性等。

价值观念的主体性是指,任何价值观念都只能是一定主体的价值观念,一切信念、信仰和理想都只能是什么人的信念、信仰和理想,世界上不存在所谓“无主体”或超越一切主体的“绝对价值”和“终极价值”;任何价值观念的思想内容和倾向,都不是头脑中纯粹自生的,而是主体自身社会存在及生活经历的一定反映,并因此而具有该主体的具体本性和特征。价值观念的主体性通过主体特有的、个性化的立场、态度、取向、旨趣特别是评价标准表现出来,往往带有较浓厚的主观性和情感化的色彩。不同主体之间价值观念的异同,必然与主体存在、生活方式、地位、需要、利益和经历等之间的异同相联系:如果主体之间在这些方面有共同性,那么他们的价值观念也会有相同之点;如果主体之间在这些方面有所不同,那么他们的价值观念也就必然有所不同。

价值观念的主体性来自价值和价值标准的具体主体性。把握价值观念的这一根本特点,对于观察和处理价值观念问题,有以下两点重要的启示:

首先,在考察任何价值观念的时候,都要首先明确“这是谁的价值观念”,并进一步以主体的社会存在去说明他的价值观念。是谁的价值观念,“谁”就是主体。绝不应混淆各种不同的主体,或无视现实主体的多样化形态,采取一种“单一化”的态度,以为可以彼此不分、推己及人,用一个角度、一个思路、一套标准来判断和理解所有的价值观念;更不应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地位,以为可以不联系人们的实际生活去谈论价值观念,甚至可以反过来用人们的价值观念来说明人们的地位、需要和利益等,从而将价值观念的问题统统主观化。这样会导致以表面化、简单化的形式主义方式去处理。

其次,每一主体在论证、反省和建设自己的价值观念的时候,要首先把握好自己的社会定位和历史定位,认清自己的根本利益、需要、能力、条件和历史使命,始终明白“我(们)是谁,我(们)应该和能够要什么,不应该和不能够要什么”,依此来提高自觉性的程度,掌握好价值判断的标准。这样才能正确地提出和规定价值观念建设的任务和目标。价值观念的先进性只能与主体历史地位、生活方式的先进性相联系。在价值观念建设上,最忌讳的是忽视了切实的自我认识、自我把握和自我改造,从单纯的愿望和想象出发,把“想要”当成需要,把“应该”当成必然,在现实中陷入抽象的、盲目的幻觉;或者缺乏对于主体之间在生存状况及其条件上现实异同的分析比较,对他者的价值观念采取简单追随、模仿,或一味排斥、“对着干”的极端态度。

价值观念的超知识性是指,价值观念的存在和作用往往表现于已有知识的范围以外,不是知识所能包含或代替的。构成价值观念的信念、信仰、理想等不同于知识、理论和科学,二者有交叉关系,但不重合。人类的知识系统表明人们“知道什么,懂得什么”,而价值观念系统则表明人们究竟“相信什么,想要什么”。知识能够为价值观念提供一定的基础和选择范围,价值观念则指导人们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按照人自己的尺度进行价值选择、定位、定向。一般说来,“知道什么”还不等于“就要什么”。特别是,越是在知识和经验达不到的地方,信念、信仰和理想就越起作用。

知识和信仰的关系是一个争论已久的复杂问题,这里不拟多说。但有一点看法需要明确:以往单纯地肯定知识,而对信仰(不等于宗教)采取否定和排斥的态度,从而漠视人类价值观念的存在及其作用,显然是不合适的。诚然,人类知识的发展是无限的,但任何时候人类现有的已知却总是有限的。既然如此,那么在全部已知的边缘和界限以外,当人们遇到问题而需要做出回答或选择的时候,就只能凭借信念、信仰和理想了。所以,知识和科学永远不能代替价值观念,反过来亦是。

观察社会上(包括宗教和非宗教)的信仰现象,我们不难发现这种超知识性精神活动的特殊存在及其巨大作用。面对各种迷信现象,我们深为愚昧无知所造成的悲剧而扼腕叹息。但经常引起人们困惑的一个现象却是:对宗教甚至某种低级迷信抱有虔诚态度的信徒们,并非一定是科学知识贫乏的愚昧之人,他们中甚至有一些职业科学家、高级专业人才。这足以证明,信仰和迷信(迷信只是一种极端化的、病态的信仰而已)是发生于知识之外的。无论什么人都永远不可能掌握全知全能的知识。再伟大的科学家,他们在自己专业领域之外也都可能是无知者。而事实上,往往越是真有知识的人,越能感觉和注意到自己有所不知或无知,因此也越需要建立信仰。可见,并不是什么样的知识本身,而恰恰是知识的有限性,使任何人都需要寻求信仰。

把握价值观念的超知识性这一特性的重要启示是:

首先,价值观念的主体性意味着个性化,而它的超知识性则意味着必然含有某些非理性、情感化的因素。因此社会上的价值观念不大可能像知识、科学、真理那样高度合理和统一,也不可能像普及科学知识那样,不必考虑人们的个性需要,仅仅通过传播和灌输,就能够用一套结论来统一人们的头脑。事实上,价值观念是不能强求一律的。在这个领域,首先要充分尊重人们选择执行自己信念、信仰和理想的权利与责任,并理解人们形成自己价值观念的多样性、条件性和过程性。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对话、交流、建议、示范和合作等方式来寻求共识,以有效地发挥先进价值观念的作用。

其次,价值观念的超知识性并不等于无理性。事实上,人类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和依赖于理性的引导,价值观念也越来越需要进行自觉的反思和自我校正。在这个层次上,人类价值观念的发展不是越来越远离科学,而是相反,越来越需要和依赖于广义的科学。人类的科学知识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却能够超越这种有限性。彻底的科学精神是沟通知识与信仰的桥梁,是预防迷信的解毒剂。而历史证明,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在这里起着比自然科学更为深刻普遍的作用。因此在价值观念建设中,需要把倡导和培养科学的理性精神、科学的思维方式,特别是哲学批判精神和人文精神放在首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弱各种迷信及病态心理的发作。

价值观念的多元性是指,在一定范围(指并非只有一个主体的)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现实主体的存在是多元的,而每一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在每一主体那里,价值观念应该并能够是一元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念,不能彼此等同或替代,因此总体上就呈现出多元化状态。这是在人类内部存在着多样化生存条件、多样化利益差别和多样化角色分工的情况下,一种不可避免的基本现象。

价值的多元性中“元”的含义,是指“最终的根据、基础和标准”。“多元性”不同一般“多样性”的含义在于,它是指那种根本性、根据性、实质性的多样,即非“一元的多样性”,而是“多元的多样性”。如:一个物体的颜色形状,并不与另一物体的颜色形状相统一;一个主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并不能与另一主体相互等同一致;同一双鞋给不同人穿的效果必然不同;等等。一般说来,在价值问题上,“一元的多样性”适用于一元化的主体,包括现实中的个体和群体整体等;“多元的多样性”则是多元主体(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等)情境下的必然。

在现实中,以往人们往往囿于知识论的传统习惯,不能充分注意和理解后一种多样性,不能把握“多样性”和“多元性”两个概念的分量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经常有意无意将其混淆,导致对实质性的多样化有所忽视和误解。因此,我们有针对性地重点提出价值和价值观念的“多元性”概念,并认为,充分注意并合理对待这种多元性,是自觉的、清醒的价值观念所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把握价值和价值观念多元性的重要启示是:

首先,要清醒面对多元化的现实。在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领域中,社会上的多元化是一个客观的、必然的现象。人们之所以不能清醒地承认并自觉地按照这种情况去对待它,往往出自两个误区:一个是“事实与价值不分”,即出于某种利害考虑或主观愿望,(因为其“可能有害”或“难以应对”等)而不敢正视、不愿承认或拒绝接受这种多元化的现实;另一个是“人我不分”,缺少主体性思维,即不懂得以独立、平等的眼光看待自己和他人,总是把某个被认定的价值标准或终极目标,当成一切人应有的价值归宿,等等。这些误区都包含着对社会和历史的现实,特别是对人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忽视。价值领域中的“普世一元主义”和绝对普遍主义的危害是:在现实中,它往往使强者产生“一元主义的僭妄”,成为他们推行霸权主义、专制主义的借口;而在弱者那里,则总是导致消极的屈从和依附心理、奴化主义倾向。面对这种情况,正视并承认多元化的现实,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要勇于坚持自我主体性。面对多元化,意味着更要坚持主体性。只有懂得外部环境和不同主体的多元化现实,才能更自觉地把握坚持自我主体性的必要和可能。因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化,恰恰是以每一个主体的自我一元化为前提的。一个主体(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只有保持自身的价值一元化,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这就像:虽然世界上的人走路时,各自都有不同的方向,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却不可能也不应该选择“多元”的方向道路,而只能沿着一个方向,走一条道路。因此,一切所谓“自我多元化”之类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无知,就是出自虚伪。只有充分把握主体自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在经过认真选择和论证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才是多元化背景下的自觉的主体意识。

价值观念的“评价标准”功能

从更深层的方面来理解,价值观念“是什么”的问题,离不开它“如何是”(怎样形成、怎样作用、怎样变化)的问题。这就要进一步考察它的功能及其发生、变化等各方面的动态特征。功能是体现意义的主要形式。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价值观念之所以重要,正在于它对人的思想、感情、言论和行动起着普遍的整合和驱动作用。而这一功能,最重要的就在于价值观念构成了人们内心深处的评价标准系统。

人们关于任何价值的信念、信仰和理想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人们心目中用以评量事物之意义、权衡得失轻重、决定褒贬弃取的“天平”和“尺子”。人们用这样的天平和尺子去称量、评判一切人和事物,从而得出自己的态度和选择。因此可以反过来说,人们用以把握一切价值的有效评价标准就是价值观念。这是价值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起的最普遍、最重要的作用。

关于价值观念功能的深入考察,将在下面两章中专门加以说明。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7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7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2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251页。

[5]同上书,24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238页。

[7]同上书,241页。

[8]同上书,248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249页。

[10][苏]波果斯洛夫斯基等:《普通心理学》,73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

[11]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下册,42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

[12]参见上书,60~6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61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26页。

[15]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下册,7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45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697页。

[18][英]罗素:《人类的知识》,17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9]同上书,183页。

[20][苏]柯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268页。

[21][苏]波果斯洛夫斯基等:《普通心理学》,8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16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520页。

[24]同上书,517页。

[25][苏]斯托洛维奇:《审美价值的本质》,15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26][苏]波果斯洛夫斯基等:《普通心理学》,80页。

[27]《辞海》,合订本,2776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