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是处在心理水平上的价值意识形式,简称价值心理。另一个是,由于上述同样的原因,人们的价值心理能够作为人的精神需要本身,成为一种客观的精神价值尺度。在这三点前提之下,充分承认和揭示人们价值心理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者的科学态度。......
2023-11-28
一、价值意识与非价值意识
同价值关系普遍地存在于人的社会关系中一样,在人们的社会意识中,也普遍地存在着反映和表现这种关系的价值意识。价值意识,是人们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全部意识中有关价值内容的心理、思维、精神活动的总抽象、总概括。它是人们社会意识结构的一个纵剖面。价值意识同意识中的非价值性成分相互区别、相互联系,共同构成社会意识内容的整体。
“态度”与知识
对价值意识的了解和把握,要从它同非价值意识的区别谈起。
粗看起来,我们的意识总是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总的来说是我们对于被意识对象本身的了解,包括对它的视、听、嗅、味、触等知觉和印象、表象、经验、概念、理解、描述等。这些了解的最典型形式就是知识。不论对象是客体物、客体与主体的关系还是人自己,对它们的知识都是认识者对对象情况的了解和反映。例如:“我的眼睛能看见东西”,“我看见了一朵花”,“它是大的、五瓣的、红色的”,“它是野生(或人工培养)的”,“它能够(或不能够)移植成活”,“如果把它吃下去,会在肠胃里发生如此这般的化学反应”,“这种反应会使人体发生如此这般的变化”,“为了抑止或强化这种变化,医生会采取如此这般的措施”,“这些都是经验或者别人告诉我的,是实践证明了的”……上述意识内容包含关于一系列不同对象的不同水平的知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意味着对象之必然的或现实的事实。没有这一特点,它们就不成其为知识。
另一个方面,则是我们对被意识之对象、我们同它的关系和我们自己行为的选择,包括我们的态度、目的、设想、理想等。它们的最典型形式是“态度”。态度并不是来自知识本身,而是对知识所提供的多种可能的主体选择和定向。在知识所提供的事实范围内,主体享有一定选择的自由;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种选择的自由就更大些。例如上述关于花的一系列知识,并不能直接决定下面的不同态度:我是否去看花?是否喜欢红色的五瓣花?是否移植它?还有:把花吃下去以后引起的人体变化是否受人欢迎?应对的措施是为了救人还是害人?等等。这些不同的态度都不违背知识,但其后果却是截然不同的。
可见,态度可以在知识的范围以内,也可以在知识的范围以外。其中,人是否相信并依靠自己的眼睛,是否相信并依靠实践,这种态度只能在知识或常识的范围以内解决。就是说,只有在实践中获得关于视觉的经验和知识,只有由实践本身来对我们的态度做出回答,才能从根本上决定我们对它们的态度。一个执意不肯按实践的提示而生活的人,不可能生活下去,因此也不可能再有“态度”了。这是态度在知识以内的情况。但是,像“我喜欢或不喜欢红色的花”这类态度,就不是或者至少不完全是知识的问题。事实上,如果不是作为专家在有意寻找这种花的话,人们常常并不根据植物学的知识去喜爱或不喜爱花。有关知识至多用来解释喜爱或不喜爱的原因,而不能代替赏花时的审美感受。花被吃下去之后引起的生理反应是否受欢迎,是因人而异的,它取决于谁吃,为什么吃。这里牵涉到某些文化或道德等社会领域的问题,也不是知识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态度既在知识之内,又在知识之外,表明它们是彼此区别的、各自有独立性的意识。为了说明这一点,再把二者作一个比较:
(1)知识是以理性化、概念化、逻辑化的形式存在的。知识不管沉积为常识,还是扩展为科学体系,都有其严密的意域和逻辑,有其具体的原型;知识与知识之间的联系,也可以用特定的方法和推理规则来确定。而态度则以极不相同的多种形式存在,语言、情绪、意志、信念、动作等,都可以表现态度;态度没有固定的外在原型,而主要是以主体的感受、情绪、经验和观念为基础;态度与态度之间的联系,不一定遵循严格的理性逻辑,但却依据实践而过渡。一个人过去讨厌花,现在却喜爱花。这种转变可能在实践上有充分的理由,但在逻辑上它们却不是互相推导出来的。
(2)知识的内容是客观地决定的、一义的。知识对象的现实规定了关于它的知识的基本方向和结果。只要客体不变,人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规律不变,知识的内容就是共同的,对于不同主体具有统一的含义。而态度的内容则是主观多义的。态度意味着选择,它的内容直接取决于主体主观条件的特点和水平。因此尽管客体不变,主体的基本思维方式和一般的认识规律不变,而只要主体的某些条件不同,态度也会不同。不同主体或在不同情况下的同一主体,对待同一客体的态度可以是不一样的、非一义的。
(3)知识和态度两者能够互为对象和条件,互相转化,但各自的作用却不能互相替代。知识可以以态度为对象,如关于人们态度的实质、根据、特点和发生规律等的认识,都可以成为科学知识。态度也可以用于知识,如对知识是信仰还是蔑视,是追求还是摈弃等。知识和态度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促进和转化。如“艺高人胆大,胆大艺更高”:医术高明可以使医生态度冷静、亲切、乐观;对病人的高度负责态度和细心关怀体贴,可以帮助医生发现新的治疗途径。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知识和态度所起的作用都不能互相完全代替。知识为人们指出事情发展的原因、条件和可能,为人提供选择的外部根据,它本身并不意味着选择。就像“原子核裂变释放出巨大能量”本身并不意味着要制造原子弹还是建设核电站一样。选择是主体对其中多种可能性的态度,态度是选择本身。不论知识能够在指导选择和态度方面有多么重要的作用,知识本身总不能排除它所提供的全部多种可能性;同时知识本身也总有它未能达到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也无法用知识指导选择。因此,态度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不能由知识完全包办。
(4)知识的根据是主体按照思维规律对客体的反映。无论是关于物还是关于人、精神现象的知识,都表现为不依主体需要和情感为转移的外在规定性。因此,知识是对象的尺度、事物的尺度、客体的尺度在人的意识中的显现。以真实性、真理为实质和核心的知识,是一种客体性的意识内容。而态度的根据,则是主体自觉或不自觉的内在尺度和需要。一个人对某现象或关系采取什么态度,取决于他的主观条件;而深入下去考察,这些主观条件又是受主体自身(物质和精神)结构制约的,并同主体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联系着。一个人认为大家都觉得美的东西是不美的,如果不是有其他原因,那么多半是因为他有与众不同的感受特性和文化心理结构。只有当一个人硬是把使自己身心愉悦的东西说成丑,或者把自己感到难以忍受的东西说成美的时候,他才是主观随意的。即便是有意说谎,在这种说谎的动机和目的的背景中,也还存在着主体不受其意识左右的规定性。可见,态度不是纯粹主观随意的,它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反映着主体的规定性和尺度。
总而言之,态度和知识是内容上不同的两种意识类型。以态度为代表的这一类意识,是一种主体性的、体现着主体内在尺度的意识,它以价值判断为主要形式。因此,我们把这一类型的意识叫作“价值意识”。以知识为代表的另一类意识,则是属于客体性的、体现着客体尺度的意识,它的内涵不直接成为价值判断或评价。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这一类型的意识叫作“非价值性意识”或“非价值意识”。
在人们的现实精神活动中,这两者的区别往往是极其细微的、短暂的。这是因为,只要有可能,人们总是在非价值意识中贯以价值意识,或把非价值意识迅速地转化为价值意识,它们总是被自觉或不自觉地结合在一起。“某物有毒”,这原本是一个知识,因为“有毒”意味着对某物的一种生理化学作用的了解;但它同时也成为一种价值判断,“毒”的含义是对人“有害”。在日常生活中要把这两者区分开来也许并非必要,那么区分价值意识和非价值意识是否毫无意义呢?当然不是。假如有人误服了某物,医生抢救他时,就必须把“对人有害”同那种生理化学作用区分开来:对于医生来说,前者已经不成为问题了,而必须掌握的则是后者,这是十分明显的。
同样明显的是,对于研究人、人的社会活动和人的意识的一切科学来说,区分人的思想和行动中哪些是价值性的,哪些是非价值性的,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例如,我们对于那些与我们地位、立场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的思想、理论的处理方法,就要首先区分它的两个方面:对那些属于非价值性的意识内容,即客体性知识、经验、方法等,由于它们是客观的、一义的,所以应该积极地吸取、接受,而不必犹豫;对那些属于价值性的意识内容,即对方的主体性态度、评价等,则应加以分析。分析的出发点,应当是主体之间,即我们和对方之间本身的异同,而不应该是别的。因为价值意识是主体性的意识内容,是多义的,所以必须以“我”为准,而不能简单地照搬。这种分析的工作是极其精细而严格的,做起来不像说起来这样简单。但是,我们要做好一切学习、继承、引进的工作,就非如此不可。同样,对待我们自己的思想、言论和行动,也应该进行这样的区别和分析,以便知道哪些是必须坚持的,哪些是可以灵活掌握的,从而有一个自觉的、清醒的自我意识。不然的话,在思想和意识形态的领域中,要想避免“以感想当现实”、“以感情当政策”,就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价值意识的社会形式(www.chuimin.cn)
“价值意识”概念不仅是在与非价值意识相对区别的意义上而言,而且是就人们一定社会意识的内容实质和本性而言的。它是人们社会意识的一个普遍的基本内容。
价值意识的特殊客观基础,是人们现实的价值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对于各种意识,正确的、符合实际的观察方法,“则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2]。现实的人是社会的人,他们的任何意识都必然同社会有关。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一切意识都属于社会意识,价值意识当然不例外。
但仅仅这样还不能把握价值意识的具体特殊地位。进一步考察人的意识,它有一般意识、关于社会的意识(狭义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如哲学、宗教、艺术、道德、政治法律)等一系列层次。社会意识形态及其各种形式是人们关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观点体系。在社会意识形态中,人们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而抱有的社会立场、态度和观点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它们主要是具体的价值意识体系。
但也不应否认,在各种意识形式中,也不同程度地包含一定的知识内容,如关于社会、历史、人、自然界和思维的知识。这些知识并不依赖于人们的立场和态度。例如关于天体运行的知识并不依赖于宗教的利益,关于审美的知识不依赖于个人的兴趣,关于阶级斗争的知识不依赖于某个阶级,等等。因此,总体上属于价值意识的社会意识形态体系中,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定的非价值意识。至于把关于社会的意识同关于自然界的意识相比,把社会意识形态同科学技术相比,价值意识同非价值意识的并存就更加明显了。自然科学反映的是不依赖于人的自然本性和规律,因此它主要地是非价值性的社会意识。但是谁也不能否认,在自然科学中,时时都包含着人关于自然界对人们生存和发展影响的意识。在关于自然物的资源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等问题上,表现出人类关于自然界的价值意识,而研究和应用自然科学的目的性、科学向技术的转化,则成为人们自觉的价值意识表现。因此,人们关于自然界的意识中,也存在着价值意识与非价值意识的统一。人类关于语言、心理、思维、逻辑等精神现象的了解,都与此有类似的特点。
总之,无论我们考察人类意识的哪一方面内容,无论是关于自然界、社会还是关于思维,也无论是人的意识内容的哪一个层次,都存在着“世界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与“应该做什么,要什么,选择什么”,即“实然”与“应然”之间相区别的内容,存在着描述与评价、知识与态度的对立统一,即存在着非价值意识与价值意识的对立统一。价值意识和非价值意识都不是人们的具体社会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意识形式,而是人们的具体意识所共有的基本倾向。因此在我们关于人的意识的范畴系列中,价值意识和非价值意识处于一般意识(或社会意识一般)与各种具体意识(意识形态等)的中间位置,是对最高层次(人的一般意识、社会意识一般)起具体化作用、对以下各层次起抽象概括作用的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
从价值意识和非价值意识的统一来理解社会意识,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作用。例如,以往我们仅仅从是否属于上层建筑、是否具有阶级性这一角度来区分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把它们区分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如哲学、宗教、艺术、道德、政治法律等)和非社会意识形态的(如科学)。这样的区分并未抓住根本。因为它还不足以表明,属于上层建筑的所谓社会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定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体系。一般说来,社会意识形态仅仅是指一定政治群体或社会阶级的意识形态,它同特定群体和阶级本身的历史地位相联系,反映着群体或阶级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等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那么,在非阶级性质的思想文化领域中,特别是在消灭了阶级的情况下,世界上是否还有区别于科学知识而类似于“意识形态”的思想文化现象呢?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就是说,从人类总体的精神生活来看,意识形态仅仅属于价值观念的一种特殊历史形态,即与存在着阶级和国家政治这一点相联系的历史形态,而在超出了阶级和国家政治的生活领域和层面上,在未有阶级和国家或者它们已经消失了的历史阶段上,意识形态也不复存在,而人们的价值观念则始终存在并表现出来。懂得这一点,有助于理解社会意识形态的具体性和历史性,破除对意识形态的神秘感和恐惧感,树立面对多元价值观念的健康心态。
价值意识的精神形式
价值意识既然主要地体现着对主体自身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意识,那么它必定反映出主体本身所特有的、不能像知识一样可以还原为客体原型的东西。我们可以把“这朵花是红的”这一认识,用各种方法还原为对客体特性的描述,但是对于“喜欢”或“不喜欢”它这一态度的来源,却只能从主体得到解释。价值意识固然以客体的存在为前提,因客体的属性而发生,但却并不意味着客体本身的现实,它主要反映着主体的现实。
从这一特征入手,我们可以在人们多种多样的精神活动中,区分出下面这些价值意识的特有形式:欲望、动机、兴趣、趣味、情感、意志、信念、信仰、理想,等等。这些精神活动形式的特点,一是同知识等意识形式有明显的区别,二是有鲜明的主观性特征。在欲望、动机、兴趣、趣味、情感、意志、信念、信仰、理想等之中,知识的成分不是直接的主导的因素;知识可以用科学的逻辑的方法加以确立或反驳,而欲望等的确立和检验,则主要依靠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观需要。欲望、动机、兴趣、趣味、情感、意志、信念、信仰、理想等依次对思维逻辑规律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它们本身并不必然是一定逻辑推理的产物,其中直觉的、感性的和非逻辑性的成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欲望等是人的意识所特有的、以主体性内容为主的精神形式。它们从精神上反映和表现着人们的价值关系,并且它们是人的这种意识最常见、最普遍的形式。关于这些精神形式,过去曾分散在哲学、心理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中,分别加以研究。今天,我们从哲学关于价值意识的角度看到了它们的一致性和联结点,这有助于从一个整体的高度,进行综合性的、带有系统性的考察。
这里提到的几种价值意识形式(当然还不是全部,还应包括其他什么,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可以依人们精神活动的层次特征,按照它们的意识活动水平加以分类。这就是:
(1)欲望、动机、兴趣、情感、意志,就其表现特点来说,大体上处于人们意识活动的个体心理水平上,可以称之为“价值心理”。
(2)信念、信仰、理想等,相应地具有较为自觉的、理性的特点。它们往往能够比较直接地构成一定目的明确、系统而完整的社会思想形式,并且较多地吸收和凭借知识的成分,能够自觉地指导实践,可以称之为“价值观念”。
(3)评价或价值评判,是人们以一定自我意识为基础的认识活动,它是人的自我意识与外部活动相统一的综合形式,是在这种活动中应用于客体的价值意识。因此,可以把评价看作是价值意识的整体的、对象性的活动水平。
有关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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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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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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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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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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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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