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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价值:价值论研究的基础和前提

【摘要】:但“人的价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价值类型,而是整个价值论的基本理念或普遍性基础。这是我们在讨论人的价值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前提。只有人而不是神或其他存在物,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价值主体。在承认人类的根本的、普遍的价值主体地位时,对于人本身及其主体地位也不应作抽象化、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解。

三、人的价值

“人的价值”问题无疑是一个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问题。但“人的价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价值类型,而是整个价值论的基本理念或普遍性基础。因为从总体和实质的意义上来看,可以这样说:“归根到底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这是我们在讨论人的价值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共识性前提,那么讨论中就将失去对话的基础。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最多的概念歧义和理论难点。考察这些歧义和难点,可以发现它们起源于对两个初始性概念的基本理解:首先是怎样把握和应用“人”的概念。“人”是什么?是现实的人还是抽象的人?是生物的人还是社会的人?是孤立的人还是社会地联系着的人?等等。其次是怎样把握和应用“价值”的概念。是依据“观念说”、“实体说”、“属性说”?还是依据“关系说”和“实践说”?等等。由于最深层的和起始性的观念与思维方式不同,很多歧义并非发生在同一范畴层次之内,所以很难取得有效的沟通和一致表述,但问题的实际意义却不容回避,并且各种意见之间彼此也有着密切的关联。

“人的价值”含义辨析

当人们说到“人的价值”时,各自头脑中的实际所指往往是不同的。除了一种最粗俗的说法:“人的价值就是人的价格,人值多少钱”,是把商品交换观念用于理解人的价值的方式之外,还有“人的价值是指人世的价值,非人世界无所谓价值”,“人的价值是指人能提供什么,有什么用处”,“人的价值是指人活着(生存、生活)的意义”,“人的价值是指人对人的意义”,“人的价值是指人之为人的本性、特质、特性等,即人性本身。因此应该说人就是价值、人的生命和存在就是人的价值、人的自由就是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就是人的价值”,等等。这些不同的说法包含着复杂的深层理论差别。其中关于“人”的说法包含了对于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价值”的理解和应用则分别反映了关于价值本质的“关系说”和“属性说”等不同的方式。

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

在就这些具体观念进行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这个语境和逻辑前提做个交代。“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的意思是,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实现者和享有者,总之一句话:任何事物的任何价值归根到底都是人的价值。因为“价值”这一概念本身,从来就是同承认人的主体地位不可分的。人类用“价值”来概括自己可以选择、创造和追求的内容时,赋予它的含义正是“适合于人的尺度”。所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谈到价值,谈论任何价值的时候,人对任何事物(包括人自己)进行评价和价值判断的时候,不管我们自己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以我们自己的尺度去评量世界。价值关系是一种属人关系,是以人为主体和标准的关系,人的主体性是一切价值现象的“普照的光”。

只有人而不是神或其他存在物,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价值主体。人类的这种地位不是来自上天的赐予,也不是大自然所固有的秩序,而是来自人类自己的奋斗与发展。人类依靠自己的力量从自然界发展起来,不再仅仅是大自然中的一个被选择者,同时也是强有力的选择者。世界上有“价值”关系和标准,本身就是人取得主体地位的表现。人类不仅在事实上或实践上具有这种选择的力量,而且也在观念中、在意识与自我意识中显现这种力量。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14]。万物的价值如何,它们的价值等级和次序是怎样的,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结构、秩序和等级,实际上是人按照自己的了解和尺度来排列的。我国古人就已发现,世界万物本身是没有高低贵贱之类的价值等级之分的,“物固无美恶”;而那些看起来似乎从来如此、永恒不变的“贵贱之分”,实际都是人“随其心成而识之”的,是人的“我见”和“自我观之”[15]。万物的价值及其高低贵贱等级,其实是就事物相对于人类的价值坐标所在的位置而言的。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一切价值的具体标准、形态和等级也是改变着的。正因为如此,承认人类的价值主体性,就意味着人要有一种自觉的反思意识,对自己所做的一切价值选择、判断及其标准有一个清醒的意识,意味着承认并重视人类自己在一切价值判断和选择上的权利和责任,自觉地承担起它们,有一个高度自觉的权利与责任统一意识。

在承认人类的根本的、普遍的价值主体地位时,对于人本身及其主体地位也不应作抽象化、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解。“人”并不是一个抽象凝固的唯一实体,而是无限多样化并且历史发展着的人的实体的总和。因此人的价值主体性也并不是抽象的和凝固不变的,它只能是在一代又一代、此一部分和彼一部分具体人的具体主体性中存在和表现出来。在现实中,我们不能忽视人的具体历史性。“人是主体”实际上总是表现为以一定的具体人(个人、群体、社会等)为主体。这样“主体”就不是抽象的和唯一的,而是具体的和多元的。在现实中,“人”有个体、群体和类等多个层次,对于其中某个层次主体的价值,与对于其他层次主体的价值之间,可能一致也可能并不一致。从总体上说,这里存在着统一性,即人类历史进步发展的尺度是最高的和最根本的价值标准,对任何个体或群体有价值的东西,其价值最终也要由整个人类历史来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区分没有意义。例如阳光对于人类生存发展来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于某些有特殊需要(比如需要暗房工作条件)的人来说,阳光的价值就未必如此。二者之间虽然根本上并不对立,但如果否认它们之间区别和联系的意义,无视这种价值上的差别和多样化,也就事实上否认了人的现实存在和发展。

谁是“人的价值”的主体?

按照“关系说”和“实践说”,“人的价值”这个问题的本意,在于探究在各种情况下“人对于人的意义”问题,即人处于客体地位上的价值问题。人既是一切价值关系的主体,也是人的价值关系中的客体,这种对人的理解,就开始走向现实化了。正如通常所说,“人用双手为自己创造一个世界”。这里的“人”是指人类、人类社会中现实的、历史的人。

任何一个现实的人都同时具有两种身份:一种是主体身份,即他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也是独立的个人主体;另一种是客体身份,即他总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客体,又是自己通过行为来满足自身需要的客体,是自我意识和自我调节的对象。因此,现实的每个人都是主客体统一的人。在价值关系中,人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是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是权利、利益和义务、责任的统一,是需要和供给的统一,是物的价值和精神现象的价值、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等等。我们在理解和考察人的价值时,不可不具体地区分人的两种身份和两种价值地位,但也不可割裂它们。这样,人作为主体与客体统一的人,同时作为自己价值关系中的一个主要客体,人的“价值”问题就不再是空洞的抽象问题了。

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形态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多样的,既有单个人的个体形态,也有多种多样的群体(民族、阶级阶层、行业、团体乃至家庭等)形态,一定范围的社会(各个时期的国家、公民社会、公共空间等)整体形态,还有作为无限整体的人类形态,等等。现实的人有无数个体和群体,它们都是实实在在的“人”;每个层次的“人”都必然地、现实地同他人或自己构成一定的对象关系;在人的这些对象关系中,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作为客体的人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意义,就是“人的价值”的实质。

着眼于“人”的这些现实形态来考察“人的价值”的主客体关系,看到的是“人”的多种形态之间的具体关系:个人、群体、社会、人类对于个人、群体、社会、人类的价值关系(前面“人”的系列代表人的客体形态,后面系列则代表人的主体形态)。具体一点说,就是每一个具体形态的“人”,都可以而且必然参与两种不同的主客体关系系列,表现出两个方面的价值:一种是,他作为一定社会主体(人类、社会、群体、他人)的价值客体,这时他所表现出的价值可以叫作“人的社会价值”,即个别人(群体)对社会主体尺度的符合;另一种是,他把自己的行为作为自己的对象即客体,在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之间构成主客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价值可以叫作“人的自我价值”,即人的行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在这两种情况下,人的价值都既有目的价值,又有手段价值,既表现为物质价值,又表现为精神价值。不难看出,在两个系列的个体之间,可以构成多种交叉的价值关系。这些错综复杂的价值关系在现实中是存在着的。例如,人们在理论上很少讲人类对个人的价值,不是因为不存在这种关系,而是因为这种价值太明确了,是不言而喻的。又如,我们常常讲到个人如何热爱祖国,如何憎恨黑暗的社会,这正表明,社会对于个人也有价值问题,由此而产生了人们改造社会的权利和责任。同样,个人对社会、对人类的价值问题也是很明确的,并且更为人们所关注。

有人觉得,承认人是客体,意味着把人当作了“物”,因而贬低了人。其实“客体”并不等于“物”,它只是“对象”即对象性活动的被指向者。“价值客体”的含义是“需要的对象”,即人赖以满足自己需要、借以实现价值的条件、手段等那一方面的存在。在现实中,人是人的需要的对象,这一事实是普遍存在、无法否定的。因此在人是客体的意义下思考人的价值,并不意味着混淆人与物的界限。

也有人觉得,把人当作价值客体,就等于当作工具或手段,这就与“人是目的”相违背了。实际上,问题不在于人是不是、可以不可以成为工具和手段,而在于是谁的目的或手段?因为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往往是一部分人把另一部分人当作手段,而仅仅把自己当作目的的情况,这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分化和对立为基础和实质的历史现象。对我们说来,应该否定人压迫人、剥削人、造成人与人之间分裂和对抗的不合理的社会形态,而不是否认“人成为自己的手段”这一不可避免的前提。总体上,人作为目的同作为手段之间是不可分的,真正认识到“人是自己的手段”,是对“人是目的”的一个必要的、合理的补充,是一种理论上的自觉。对于人是目的和手段的任何割裂、抽象化和片面化,都是有害的。

把人的价值问题放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作为人类社会存在、社会关系的一项本质内容来理解,它的前提是承认:现实的人是具体的、历史的、具有多样化社会形态的人,而不是把“人”当作一个抽象的单一的、没有个性和不可分析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看到现实的而不是虚幻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人”,才能具体地谈论人的价值,而不是陷入对人的某种单纯意向化的冥想。

以承认人的现实形态的具体多样化为基础,就可以进一步看到,在现实中,人对人的价值和意义、人对人的需要和满足,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社会交往和交换等表现出来的。“人对人的意义”问题不仅存在于物质的经济的领域,也存在于精神的文化的领域。它们正是人的社会生活中一个普遍的本质的内容。这个内容只有在人以人为对象、人和人互为对象的基础上才会存在,而非自然界的物—物关系、社会中的物—人关系所能包括的。并且这些社会关系随着人的具体形态(个人、群体、社会、人类等)的多元化、多层次及其不断演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着。

人的价值问题表明,人类作为价值主体所进行的选择和创造,不仅是面向世界万物的,也是面向人自身的;人能够以任何存在为对象,同时也要而且必然要以自己为对象,使人自己也成为价值实践和价值评价的客体。承认“人是主体”同承认“人是客体”之间,并不是相互否定的。完整地考察人类生存发展的历史,我们不能否认一个最重要的基本事实:人既是一切价值的主体,同时也是自己价值关系的一个对象即客体。就是说,人的一切需要归根到底都表现为对人自己和自己活动的需要,人的一切价值追求的实现和满足,都最终依赖于人的活动、实践和创造,此外无他。因此人也是人的价值关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客体。“人是主体”同“人也是客体”之间非但不冲突,相反却可以丰富我们对人的现实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史以来,人类不仅以外部事物为对象,也同时总是在事实上和观念上以人自身为认识的对象、依靠的对象、评价和改造的对象,进行自我意识、自我评价和自我改造。

“人”在根本上的这种双重地位,表明人是现实的主客体的统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价值的享有者与创造者、价值的归宿与源泉的统一。

人的社会价值:贡献与享用

人在作为主体的同时,可以而且必然成为两种意义上的价值客体:他作为他人、群体、社会的价值客体,这时,人的价值就是“人的社会价值”;而他作为自己个体需要的满足者,他的价值就是“人的自我价值”。

所谓“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以“人”的任何形态为客体,以他之外的人和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即人对他人和社会的意义、“为他价值”。无论个人还是群体,他对他人、社会需要的满足所做的贡献,都具有广义的社会性质并且受到社会的评价,这就是人的“社会价值”。个人对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等的价值,是“个人的社会价值”;一个群体对于其他群体、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是这个“群体的社会价值”……人的社会价值是人的社会存在社会生命的表现。它表明任何人的存在都不可能与他人和社会相脱离,人不仅作为价值主体而享有人类社会的文明财富,而且也时时作为价值客体承担着贡献的责任,并且正是这一点决定着每一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世界上的真实价值,决定着每一个人在历史上的命运。

个人的社会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每一个健全的正常的个人,都在多种意义上是社会所需要的对象。因此个人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作为社会物质生产者的物质价值,作为社会精神生产者的精神价值,作为社会生活系统细胞的综合价值;甚至仅仅作为人类文明、文化的继承者,作为种族的继承者和延续环节,个人生命的存在本身也有着普遍的社会价值。这些都是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的。至于具体到不同的个人,那么谁的生命和生活符合这些社会需要,谁就确实具有社会价值。他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越高,他的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不符合甚至破坏社会需要的,对于社会来说就没有价值甚至有负价值,成为社会淘汰的对象。因此,个人的社会价值,就其本意来说在于贡献。“贡献”属于社会生产价值——为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价值。贡献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可以是经济的、政治的,也可以是道义的、文化艺术的、科学的和技术的,乃至日常生活的;等等。由于社会的需要具有无限多的方面,所以个人能够在任何领域中成为有价值的个人;由于社会需要是不断发展、前进的,所以个人愈是能够不断地创造,就愈能够适合社会的需要,也就愈有价值。古往今来,一切个人的社会价值无不取决于他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所作的贡献和创造,取决于他的社会“生产价值”。

人的社会价值同社会对人的评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人们的活动被社会制度、所有制和分工等历史因素隔离开来的情况下,人对社会的贡献不容易直接地、及时地得到社会的公正评价,这种现象是常见的。相反,人们在很长时间里习惯根据一个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所占有的东西来评价他,例如出身门第、财产、地位、权力、资历、收入、生活水平等。如果这些东西不是由于个人的贡献而得到的,或者与他的贡献并不相称,那么根据这些来评价个人,并不能真正反映他的社会价值。历史上许多做出伟大贡献的科学家、革命家、思想家、艺术家和担负社会生产基本任务的广大群众,他们生前穷困潦倒,备受磨难,所得到的社会评价是很低的。但是,这种评价并不能反映他们的真正社会价值。他们的贡献毕竟是客观的,因此他们的社会价值也是客观的,历史的发展终将给他们以客观的评价。而客观的评价,终将与他们的真正社会价值相符合。无数事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那么,人的社会价值是否排斥人的获取、享用、消费呢?完全不是这样。因为人不仅仅是社会需要的客体,他同时还是社会价值的主体。社会毕竟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需要构成社会需要,没有了个人也就没有了社会及其需要。个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是个人成为客体的前提;如果不是首先作为主体,那么个人也就没有充当客体的责任。只是在人的主客体地位发生分裂、对抗,即马克思所分析的“异化”情况下,才会存在人的社会价值排斥人的社会权益这样歪曲颠倒的现象。在未来的理想社会里,个人作为社会主体提出社会需要,又通过个人之间的合作创造出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价值,然后和其他社会成员一道享用这些价值。这是人作为主客体的统一,理所当然地表现出来的需要和供给的统一、生产和享用的统一。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就是把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价值关系当作了普遍的、永恒的价值关系。

把个人的社会价值理解为只是社会满足个人,只是个人向社会索取,只是占有和享乐,这是寄生虫的价值观;否认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的社会前提,认为对社会作贡献的人无权享用社会的价值成果,这同样也是寄生虫的价值观。两者的片面性出于同一个社会分裂的根源。而人民争取自己的主体地位,不是要放弃自己个人的社会价值,而正是要夺回曾经失去的那一部分价值,实现人民自己主客体地位的统一,价值创造者和占有者身份的统一。

理想中“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人民中每一个成员都是社会的主客体统一这个完整形态上的价值。“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的实质,“享用”是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的条件。为了提高个人的社会价值,个人应该致力于贡献、付出和创造。贡献必然要大于享用。因为只是把享用的东西再贡献出来,仅仅意味着价值的转移,而没有增长,这就不是名副其实的贡献。“给多少干多少”、“按酬付劳”的态度,是一种降低或抛弃个人社会价值的态度。对于社会、集体、他人来说,要提高个人的社会价值,则应该保证其应有的条件,为人的成长和发挥创造才能提供适宜的环境,及时地、客观地评价个人的贡献。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缺少的。在缺少后一方面的情况下(这是实际生活中有时不可避免的),有高度自觉性的个人则是担起两副担子,把社会主体和社会需要对象的责任集于一身,在做贡献的同时,也争取条件,把创造条件也作为自己贡献的一部分。这样,个人则可能做出比原来更大的贡献。经验证明,没有条件可以争取;而没有创造精神则无可救药。历来有较大社会价值的个人都是如此,无一例外。这就是提高个人社会价值的辩证法。

人的自我价值:自主与担当

所谓“人的自我价值”,是指任何形态的人既是价值客体,又是价值主体的情况,即“为我价值”。它适用于理解人的“类”和个体与群体等各个层次。例如对于人类整体而言,既然人类在本质上是主体、是目的,而人类又以自己为客体和手段,那么这种价值关系必然在普遍的和根本的意义上是一种自我主客体关系,即人类自我实现、自己满足自己、自己丰富和发展自己的价值关系。由此可以指出,所谓人的价值,就人类整体而言只有一种类型或含义,即“人类的自我价值”。人类绝不是为了别的什么(神、绝对理念、自然物等)而去实现价值,一切正是为了人类自己;人类也不是依靠别的什么,而只是依靠自己,才创造和实现一切价值。在这种意义上,使人看到的正是人在世界上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就个体和群体的人而言,事实上也存在着个人、群体自己满足和实现自己生存发展需要的自我价值问题。自我价值是自己满足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这是任何人的价值的一个基础。对此要有科学的概念,不能把它与向他人、社会索取混为一谈。拿个人来说,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发展,这是他“个人的自我价值”;拿群体来说,譬如一个企业,它通过挖掘自己的潜力而实现自我发展,能够在市场上占据自己的阵地,这是这个企业“群体的自我价值”。相反,如果是由他人和社会来满足他们的需要,给他们提供价值,那是他人和社会对他们的价值,如“社会(保障)的个人价值”、“国家(政策)的企业价值”等,而不是他们的自我价值。

总之,人的自我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人对自己需要的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物质精神等各方面需要,也有与这些需要相联系的能力条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满足这些需要、适应和提高自己的能力,就是实现他的自我价值。他越是能够为自己创造这样的价值,他的自我价值就越高。可见,人的自我价值意味着人的自我负责、独立进取、自力更生和自我发展完善,自我价值并不是索取和享受的同义语。实际恰恰相反,一个人越是依赖他人和社会,越少依靠自己努力,索取越多而贡献越少,他的自我价值就越低。

有人以为,“自我价值”的提法和上述对它的解释,似乎潜藏着极大的危险性,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和思想混乱。这其实是由于对它的错误印象和肤浅理解造成的。人的自我价值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各种错误回答,不能归咎于问题本身,而是产生于对“自我价值”的各种错误理解。例如以下几种话语:

第一种,是把“自我”仅仅理解为精神,理解为个人的意志和观念,抹杀人的社会存在本性。在这种理解下,就把自我价值混同于主观化的自我评价。实际上,由于人们有时并不真正理解自己的客观需要,所以他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并不一定反映他的自我价值。例如一个知识贫乏、精神空虚的人,不能使自己的知识和头脑丰富起来,却用“假文凭”之类表面的欺骗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这时他的自我评价可能甚好,然而他的自我欺骗却只有负的自我价值。“自我”其实并不是这种抽象的精神自我,而是作为活生生的、现实的人的个人自己,是个人的存在与意识的统一。因此,个人的自我价值同他的自我评价不是一回事。

第二种,是把“自我”理解为自私,因此认为追求自我价值就意味着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毫无疑问,个人的需要构成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利己”同“利他”之间常常是矛盾的。但是,用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用“损人”来利己,却并不是必然的、普遍的。如果把二者直接等同起来,势必导致根本抹杀一切人的正当利益和需要,因而也就取消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一切“他人”利益。问题不在于承认自我,而在于看到个人和他人、社会的联系,看到这种联系的发展趋势和前途,从而指出处理好“自我”与“非我”关系的正确方法和途径。有“自我”固然会有自私,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没有自我也就不会有“自我牺牲”、“自我改造”和“自我解放”。可见,把自我等同于自私的观念,是一种片面的狭隘的观念。

第三种,是把“自我”仅仅看作是需要者、消费者、享受者,而不是同时看作供给者、生产者、创造者,因此认为实现自我价值就仅仅意味着索取、占有、享用。其实这恰恰是与“自我价值”的本意背道而驰的。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正是他“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而社会、他人满足某个人的需要,则是社会、他人对于这个人的价值。这两者不仅完全不同,而且可能正好成反比。个人越是不能够发展和提高自己的能力,越是没有本事和无所作为,他的自我价值也就越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产生自己是“多余的人”的心理压力,不能说与此无关。许多人在迅速发展的形势面前所产生的“落后感”、个人紧迫感、“失落感”,也是同自我价值降低的意识有关的。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根本在于使个人和社会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社会状况。

第四种,是把“自我价值”理解为孤立个人的封闭式的自我满足。因此认为,实现自我价值就是孤立的“自给自足”、“自我奋斗”、“自我表现”、“自我扩张”,就是同社会、集体和他人相分离、相对立、相抗衡。某些极端个人主义的自我价值观,就是把“自我”说成是人的一切,用以割断个人和社会的联系,抹杀人的社会性和社会联系,甚至认为“他人就是地狱”,个人在世界上,除了仇敌、缧绁、障碍之外,什么也得不到;除了超凡脱俗的灵魂“自由”或极端利己的物欲享受之外,什么也不用追求;主张用“自我”来屏蔽一切、排斥一切、取代一切、吞没一切,主张只有这样才是“人的价值”,即“自我价值”……不难看出,这种“自我价值”观中的“自我”,是不要社会的个人,不要肉体的意志,不要付出的索取,不受约束的自由,归根结底是一条:不要社会。不懂得,“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任何现实个人都是社会的人,他的“自我”绝不是社会关系以外的自我。离开了社会关系,个人没有参照物来区分“自我”,因此他不可能知道什么是“自我”;他的“自我价值”也绝不是什么个人抽象本质的空灵式显现,而只是他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对自己需要的满足;个人对自己需要的满足,绝不能不通过社会,不表现于社会。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才是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的前提和基础。(www.chuimin.cn)

人的自我价值并不是一个抽象孤立的体系,而是人的社会价值在他自己身上的现实反映。也就是说,个体对自己的价值如何,实际上往往在于他的社会价值如何;因此他表现出什么样的社会价值,也就有什么样的实际自我价值,这两者常常是一回事。因为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由个人所构成的社会,使个人的需要上升为社会的需要,个人的需要也没有一项不是同社会有关的。包括衣食住行文化娱乐等在内,个人的一切需要都是在社会中才有的、对于社会的需要。因此,个人的一切需要也都是社会性的需要。包括“自我价值”在内的一切对于个体的满足也都处于社会价值体系之内。个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生活。他要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不能不取自社会已有的物质条件;他要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不能不依赖社会所积累的精神财富和手段;他满足自己任何需要的能力及其提高,也是社会赋予他的,而他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式和过程,又不能不时刻同他人、集体、社会发生关系;等等。这样,任何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实际上都是占有、实现一定社会价值成果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生活的过程。所谓完全封闭的个人“自给自足”、“自我实现”,是根本不可能的。鲁滨逊在荒岛上实现一个欧洲文明人的自我价值,全是靠他掌握和运用当时的文明成果,否则他就不会有超过当地土人的“自我价值”。至于每天生活在社会人群中的个人,就更加如此。总之,个人的社会价值中有其自我价值,个人的自我价值中有其社会价值。这就像俗话所说的:“大海中有滴水,滴水中有大海”。

与之相联系的是,人的自我评价同时也是他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认识。一个人根据什么来评价自己呢?如果他只根据自己的欲望、需要、野心等,那么评价不可能是现实的。如果他根据自己的实际地位、权力、名誉、财富等,那么就是在根据自己对社会价值的占有和享用来评价。虽然很多人是这样自我评价的,但这种自我评价仅仅是外表现象。因为根据这些,他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自我评价来:一种结论是,“我不过是这些享用价值的占有者和奴隶。为了它们,我可以不择手段,不顾一切,从人格到生命”。如果是这样,那么他即使重权在握,腰缠万贯,实际的自我评价也是很低的。另一种结论是,“这些对我来说不过是条件,拥有它们是为了使我的生命能够创造和贡献更多的东西给人类。我不会为了它们而放弃自己生命中更宝贵的东西——创造和贡献”。如果是这样,那么他即使个人所获不多,也会因自己有能力做出创造和贡献而自豪。这两种结论都表明,一个人如果不发生错觉或幻觉的话,他愈是看到社会、他人需要自己,愈是感到自己有能力满足这些需要,愈是看到自己的行为产生了预想的实际社会效果,就会愈感到个人生命的价值,他的自我评价就愈高。反之,感到自己在社会上是可有可无的、多余的或被社会所遗弃的人,除了得出悲观的自我评价之外,是不能有其他结果的。

可见,个人的自我评价虽然不完全取决于社会对他的评价(因为社会的评价受种种历史原因的限制,有时不符合个人的实际社会价值),但终归是对个人的实际社会价值的反映。个人只能从社会生活中,从他自己的实际社会贡献以及与之相称的社会地位中,看到个人的自我价值。如不是这样,那么一切“自我反省”、“自我欣赏”和自我评价,就只能是主观的、幻想的、脱离实际的。

把握“自我价值”的确切含义,不仅是科学上的严密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至少它告诉人们的是:追求“自我价值”,意味着要多些独立自主的进取性,少些“等、靠、要”的依赖和惰性,不是只会“眼睛向外”,伸手索取,坐享其成。我们应该提倡的,正是这样的自我价值观念。现实中损人利己的卑下境界与舍己为人的高尚境界之间,实质的区别并不在于人想“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在于人们怎么理解“自己”和“需要”。一般说来,前者心目中的“自我”往往是孤立的、片面的,同他人和社会相互脱离甚至排斥的,因此他对自己需要的理解,也往往是非常狭隘、目光短浅的;而后者心目中的“自我”,则一定有“大我”,他把承担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也纳入了自己作为人的需要之中,所以才有乐善向仁、急公好义的襟怀。应该看到,这意味着更高度、更全面的自我价值境界。

“残疾人的价值”与人道主义

关于人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区分,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在他具备能力和条件的方面,为社会和个人创造自己的价值。但是这一分析与人们的思维习惯不大符合,所以常常引起误解。有人以为,以人对社会的贡献作为人的社会价值标准,会导致忽视人的尊严,特别是轻视那些缺少劳动能力的病残人的价值。他们这样提出质疑:“如果人的价值就在于贡献,那么怎样看待老、幼、病、残人的价值?——那些失去或并无贡献能力的人,岂不就没有价值了吗?”他们认为,似乎在“客体人满足主体人的需要”这个意义上理解人的价值,就不能包括甚至不利于体现人道主义。这种简单的疑问中包含了多重的概念误解,但它无疑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

那么,什么是“残疾人的价值”?什么是“人道主义”?这两个问题都值得研究,但不应该混淆。我们知道,人道主义是指人类社会或者每个人都要尊重或保护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整体如何对待个体生命的原则,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社会整体性的行为规范;而所谓“残疾人的贡献和价值”问题,则是指某些个人作为客体而对于人和社会有什么意义,这属于个体性的选择和行为问题。二者之间虽有联系,并不冲突,但不属于同一个层次的概念。就像“父母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孩子”,同“这个孩子的表现好坏”并不是一回事,没有直接的对等关系一样。

回答“残疾人有什么价值”的问题,首先须纠正一种可疑的先入之见:断定“某些(如残疾)人注定会有与其他一般人不同的价值”。事实上,人的价值是普遍平等的。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选择和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权利。虽然人与人之间能力条件上的不同,每个人所做的社会贡献必然会有量的大小、深浅、久暂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并不能改变人的价值的实质,不应以量混淆和取代了质。否则就会导致消极的结论。

强调人的价值是普遍平等的,这是人的尊严所在。进一步说,人的价值由什么决定?是取决于人的先天或自然的状况,还是主要取决于人在自己的具体社会关系中的选择和创造?在这个问题上,我的结论恰好是:任何人的价值都主要取决于人在自己的具体社会关系中的选择和创造。而这一点则意味着,残疾人和其他人在人的价值关系中是一律平等的。无论是谁,他的“自我价值”如何,取决于他自己解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自我实现的程度;他的“社会价值”如何,取决于他对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如何,包括他的贡献。这正是“人的价值普遍平等”这一命题的含义。在现实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得失长短。“人固无完人”,一位叱咤政坛的巨人在体育和艺术上完全可能不如某些残疾人。难道事实不是如此吗?既然如此,那么对残疾人另眼相看,以为他们的人生价值问题是个难点,其实是对整个“人的价值”问题思考不充分所致。

那么,我们是不是要无视残疾人的特殊性?其实相反,恰恰意味着永远要做具体的分析。一般说来,身体残疾意味着缺少或失去了某些能力(从广义上说,并不仅仅是老幼病残人才缺少某些能力),这对于一个人可能实现什么样的人生价值,当然会有一定影响,但却并不等于一定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事实上,身体有特殊困难只意味着有了特殊的需要和需要进行特殊的选择,并不等于一个人的价值本身。相反,特殊的需要经过特殊的选择和实践却可以形成特殊的价值。例如一个双目失明的人不再可能从欣赏自己画作中获得享受自我价值的乐趣,但他却可能有发展自己听觉的需要并享受其新的自我价值;一个人可以在他失去能力的方面不再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但他可以在他仍具有的能力方面做出别的贡献。

我们无须举例来颂扬古今中外那些创造了许多连一些健全人也做不到的奇迹的残疾人。他们的事迹足可以证明:残疾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和社会的需要,经过自己的选择和实践,创造他们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不能由他人来规定和包办代替;不仅如此,他们在格外艰难条件下战胜厄运创造奇迹的精神和过程,还格外能显示人类文明的力量和人性的光辉。这恰恰是残疾人的事迹最能够使人类引以为荣之处,是他们所能做出的一个最独特的“贡献”。

在看到一些残疾人的这种辉煌价值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病残者的人生价值其实是和所有人一样,各有各的情况,各自走着自己的路。大家都有如何对待自己、如何对待他人和社会的问题,每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有好有坏,不可以简单而论。所以应该如实地区分残疾人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和社会的权利与责任,通过具体的分析做出具体的回答。在实践中属于个人自己权利与责任的,应该尊重个人自己的选择;属于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责任,应该由大家和社会承担起来,不能简单化地一概而论。

“那么完全丧失了或从来就没有任何贡献能力的人,他们有什么价值呢?”有人喜欢把问题推到极端,来引发更彻底的思考。其实可以说,只要人还活着,就不能说完全没有任何能力,至少他起码的生命能力还在。仅此一点,即使他自己不做任何事,他人和社会也可以赋予他各种意义,使他仍可以作为一个“人”而有“贡献”。比如:他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只要活着就会享有一系列法定的、宗教的、道德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权益,这是家庭和社会赋予他的主体权益,同时也就使他不仅可以为自己,也可以为家庭、他人和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机会,包括权利、责任等。看看现实就知道,我们通常所面对的病残人的价值问题,大都是围绕这些权责和机会而发生的;再极而言之,他的仅存生命还可以为人类提供一个尝试挽救和延续人的生命、创造医学奇迹的机会,用以检验和发展人类战胜病患的能力。注意,这里用了许多“可以”。“可以”就是“可能”,或许还有“应该”的意思。这些“可以”,就是一些可能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可能的价值总是各种各样,有的最终成为现实,有的实现不了。在变成现实之前,任何人的价值都只是“可能”,不独残疾人才如此。但在残疾人这里却最清楚地显示了人的价值更深刻的一面:实现人的价值的社会和历史条件问题,也就是人的价值的社会历史性问题。

再谈谈人道主义。当然要弄清楚“人道主义”的价值含义,但首先要弄清楚人道主义是谁的“主义”。这里有两种情况:(1)个人作为“自我价值”的主体,有选择生死和如何生活的权利,选择的出发点是他的需要和他对生命与生活的理解,这是“人道主义”对于个人自己而言的含义;(2)社会是“人的社会价值”的主体,个人实际上是被他人和社会所选择、评价的对象,选择的出发点却是社会的需要和社会对此的理解。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如何,不仅取决于他本身如何,还取决于他周围的“社会”如何。例如他的家庭、他人和社会对他的需要如何,人们通过他来实现这些需要的能力、方式和条件如何,等等。这一切对于实际地形成个人的社会价值是有某种决定作用的。特别是当个人没有选择的能力或选择超出他的能力限度时,这种决定作用就完全明朗化了。因此,个人的社会价值如何,所反映出来的实际上是一定的“社会”。而所谓“人道主义”的价值原则,实际上正是社会和代表社会的人们“怎样对待他人和个体的生命权益”的一种价值追求和原则。就是说,“人道主义”主要不是对被关怀救护者的要求,而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要求,它反映的是人和人类对待个体生命的态度、需要及其特征和水平。

世界上是否有所谓的“人道需要”?这涉及对人的本性和需要的理解。我认为这种需要是存在的,它是由人类的生存发展本身对于个体生命的依赖所决定的一种基本需要。例如人类一切活动对于生命的依赖,并由此使人懂得珍重生命,这就是基本的“人道需要”;人类必须在一切活动中保持符合自己本性的尺度,否则便不能实现自己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基本的“人性需要”。这些需要作为人类日益丰富起来的本性,本身并不是价值,对它们的满足和实现才是价值。现代文明人类的这些需要含有多方面的具体内容。马斯洛所说人的五种基本需要,就是现代人的一些“人性需要”。例如其中“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等,其满足和实现,难道不正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吗?而把个体的人性需要当成社会的需要,把他人的人性需要当成自己的人性需要,则构成一定的“人道需要”,是现代人道主义精神的精髓。

我的这种看法的主要根据,在于对人类的历史和现实的具体考察,即人道主义和人的价值历史地发生和发展演化的事实。有人以为人道价值是一种“只要是人就具有的价值”,人道主义的精神就是无条件地维护一切人的生命。这种观念作为一种主张、态度、信念或信仰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我赞同这种态度中所包含的高尚博爱精神。但这种信念是从哪里来的?它难道不是来自人类生存发展对个体生命的依赖和需要的事实吗?难道不是来自人类如何对待自己个体生命的实践吗?原始人类是否有“人道原则”尚不可臆断。即使有,也肯定是与我们现在不同的。那时把俘虏和老弱杀死吃掉,人的生命的价值显得如此低下,正是因为那时人对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能力不过如此;而我们今天不但高度珍惜人的生命,甚至(在某些宗教信仰或生态主义那里)还把“人道原则”推广到动植物界去。之所以如此,恐怕主要是由于人类自己发展了,对人和生命的需要更丰富、更全面了,同时人们用以实现这种需要的能力和条件也大大完善起来了。

而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对待个体生命的方式一直是:一方面有从道义和实际上尽力维护和延续个体生命的无限动机,另一方面也有不断地选择甚至淘汰某些个体生命(刑罚和战争等)的大量事实。现实中的“人道主义”总是有限和有条件的,并不像人们想象和期望中那样对一切人都没有差别。这一点足以证明,对于“人道”和“人道主义”的理解,绝不能仅仅着眼于一般的个人和个体生命本身,而应该首先看到那个怎样对待个人的社会和时代,着眼于理解人类(作为人的价值的最高主体)历史地形成和发展着的人道需要,以及人类社会自己对这一需要的理解程度、方式和处理能力。

若不是对神圣的人道主义信念仅仅抱有激情,而是对它也有一定的理性反思,若不是以自己的主观愿望和想象代替现实,而是把观念建立在对现实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那么就不应该忘记历史,忘记现实。假如照“人就是价值,人的生命本身就是价值”这种观点,自然是人口越多人的价值就越丰富,而且一切人最终的生命存在都是等值的。那么如何理解诸如节制人口和优生,处死罪犯,实行“安乐死”的理由?这些现实的表现究竟是人道主义和人道价值的肯定还是否定呢?是贯彻还是违背呢?提出这样的反问也许显得冷酷,但它毕竟是事实。科学研究不能无视事实,也不能片面化地只看事实的一面而不看另一面。

事实上,人道主义是人类自己的文明发展起来所形成的一个原则。人类既然自己产生并实践着这一原则,那么这一原则就必然具有人类主体自身具体的、历史的内容和特征。无论人们怎样对它做出超越历史、超越现实的绝对化解释和宣传,都不应该忘记这一点。

【注释】

[1][美]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583页,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202页。

[3]《孝经·圣治章》。

[4]《庄子·秋水》。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8~12页。

[6]参见[美]梯利:《西方哲学史》,下册,27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7]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的价值观》,载《学术月刊》,1958(7),14页。

[8]参见李连科:《关于价值的哲学分类》,载《天津社会科学》,1985(2),24页。

[9][英]罗素:《宗教与科学》,119页。

[10]转引自[美]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581页。

[11][俄]列宁:《哲学笔记》,2版,187页。

[12]参见《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148~178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

[13]参见《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148~178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05页。

[15]《庄子·齐物论》。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