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和归纳具体的价值类型,往往有不同的角度和方式。把握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将各种通常的划分归结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客体方面划分,即依据价值关系中客体的类型来概括价值来源、提供者,其表述形式是“××的价值”。一般说来,“××价值”是一种确定的价值类型概念。这是价值分类最重要的基础性、根本性的方式。......
2023-11-28
二、几种基本的价值类型
按主体人的尺度(需要、能力等,以下以需要来代表)划分价值类型,可以首先对人的需要进行基本的分类。在哲学上最具普遍性和基础性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目的性需要和工具(手段)性需要的划分;二是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和物质—精神综合需要的划分。当然还有其他很多种不同的分类。无论分类的角度如何不同,人的各种需要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和整体统一性,各种分类之间并没有绝对不变的界限。例如人的目的性需要必然会产生工具(手段)性需要,工具(手段)性需要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目的性的意义;物质生活需要也往往同时表现为精神需要,反之亦然。因此,这些需要类型的区分一般来说只是一种合理的抽象,具有相对的意义。它们之间不是也不应该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
依据所满足的需要在主体生存发展中的整体性质和地位,人们常将价值区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工具)价值”。目的是指对一定需要的满足本身,手段则是达到目的所依靠的条件和过程。目的和手段是两种最普遍的价值。一切具体的对象或客体,都可以按它们对于主体的价值划分为这两类:或者是目的,或者是手段(工具)。
当然,这种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特别是在人类活动无限发展的历史上,某些具体的目的与手段犹如链条上的个别环节一样,并不是孤立静止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具有不断发展转化中的过渡意义。有些需要的满足,是主体活动的目的本身,因此,客体满足这种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就叫作“目的性价值”;有的价值目标在局部看来它是目的,然而“这个目标进而又在更高的目标中具有自身的理由,对于后者来说,它又是工具性的了。这种与其他价值的实现与完善有关的价值就叫作工具性价值”[1]。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目的和手段的一般关系进行考察。
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检验目的。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道德、文化、艺术和日常活动中,都有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种关系构成实践辩证法的内容,其中既有目的与手段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联系,又包含主体尺度和价值取向的能动作用。
作为实践的内容之一,目的是主体内部规定性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是主体价值选择的定向机制。马克思说,人的目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2]。一般说来,在主体活动的每一时刻,他的体力和脑力、经验和理智、激情和意志、能动性和创造性都围绕着目的充分展开。在认识中,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把客体分解成能否“为我”的物质、能量、信息等成分,从中发现主客体关系的前景,并规划达到这一前景的途径。在实践中,主体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手段,把这些成分实际地变成自己现在和未来结构中的一部分。就是说,对于人的价值活动而言,内在目的本身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必然性,而手段(“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则相对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偶然性,它们之间本质上是决定与被决定、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
目的决定手段、选择手段,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自觉的价值活动主体的特征。作为价值思维,它的第一个特征是自觉明确目的,敢于坚持目的,积极选择手段来为目的服务。中国民间有句流传已久的格言:“黑猫白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就是对这种意识的充分表达。“猫论”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命题。它首先强调了在目的和手段关系上的实效原则:“捉老鼠”是目的,“用猫”是手段;对猫的评价和选择,要以捉老鼠为标准和根据;它所提倡的是,只要目的正确,就要放开手脚,不挑剔手段,唯以达到目的为衡量手段的标准。不难看出,把这一原则应用于实际,就是倡导解放思想,不拘一格,唯实是举。
“猫论”的思维方式和原则,不论是否用这种方式表达出来,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的普遍代表性,但它毕竟还不是理论。要把握它的合理前提和意义,就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例如关于手段的合理性问题:是否只要目的合理,那么能够达到它的手段就一定是合理的呢?或者说,就可以“不择手段”呢?事实上,这里仍然是对目的与手段关系的深层理解问题。因为按照目的决定手段、选择手段的关系,强调手段应该充分放开时,对手段是有“择”的。人只要是有目的地活动,只要他是确实打算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他不是处于意识错乱的状态,就总是对手段有所选择,不可能完全不择手段。有的“不择手段”本身就是手段:“管他是好是坏,先干起来再说”,“饥不择食”,“病笃乱投医”等,仿佛是失去了选择,但这种不选择其实就是选择,是在干与不干中选择了“干”,在食与不食中选择了“食”,在投医与等死中选择了“医”。只不过这种选择比较被动,带有一定盲目性罢了。我们通常所谴责的“不择手段”,其实是指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手段,特别是指没有选择正当的手段。那么,什么是手段“应当采取和不应当采取”、“正当和不正当”的标准呢?这里往往有着彼此不同又相互影响的两重标准,一个是主体目的标准,另一个是社会规范标准。
所谓主体目的标准,是指手段是否有利于达到主体的目的。对一定主体来说,有利于达到目的的就是应当的,反之则是不应当的。比如要去瞻仰天安门,目的确定了,行进的方式和线路就是手段。从原则上说,能够通向天安门的各种方案都可以选择。所以手段是可以充分放开的、有高度选择自由的;但是,放开手段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快捷、安全、经济地到达目标,因此放开是为了选择最佳行进方案。选择手段的标准是:哪种方式和线路更快捷、安全、经济?为此就要解放思想,多几种选择和比较的可能,不能只是照习惯走老路。
一般说来,主体目的标准是任何主体自己选择手段的标准,它必然包含着“选择”。手段有“择”,贵在自觉。这是一种必然的、明智的态度。相反有两种实际上“无择”或“拒择”的倾向,则是愚蠢而有害的:一种是因手段而忘记了,或者不如说是放弃了目的。“运动就是一切,目的是没有的”这一机会主义态度,就像本应“选猫捉鼠”,结果却成了“为猫而猫”;另一种是以狭隘、凝固的眼光看待手段,不懂或不肯为了实现目的要灵活开放地对待手段,认定“只有从脚下画一条通向天安门的直线,才是唯一可采用的方案”,“只有白猫才能捉鼠,没有白猫,宁可让老鼠泛滥”。这种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的态度,可以和机会主义一样划入“不择手段”之列。它们都是导致主体碰壁之道。
所谓社会规范标准,就是指行为是否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规则所允许,允许的是正当的,不允许的是不正当的。但社会规范标准不仅仅用于衡量手段,更在于衡量目的。从社会规范的标准来看,所谓不择手段,是指采用了社会规则和人们的道德原则不允许的手段。出现这种情况的实质原因,主要不在于手段本身,而在于目的。我们可以看到,抱有不正当目的的人,必定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这是他自己不会放弃的;而抱有正当目的的人,即使有时采取了某些不正当的手段,他自己也能加以改正和弥补。这就是目的对手段有决定性和约束力的表现。譬如目的是帮人和救人,那么发现手段有不利于人的效果时,目的就会出来纠正手段;只有目的就在于害人、损人利己时,那样的手段才会继续下去。
因此,现实中的手段问题往往同目的有关,更多的是出于目的本身的不明确、不完整,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目的。例如,采用盲目扩大基本建设、重复引进生产设备、片面追求产值和产量、无计划地乱采滥伐等手段来搞经济,以为有利于实现“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这些其实是对发展生产力的错误理解造成的。在头脑里没有弄清“生产力”与对自然的“破坏力”的界限,没有掌握生产力发展的标志是提高生产率,没有把提高长远经济效益和长远社会效益当作发展生产力的真实效果等,把发展生产力仅仅当成扩大生产规模和产量,甚至当成“抓钱”的同义语。以此为目的,结果恰恰损害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真正明确、完整、科学地理解发展生产力这个目的时,绝不应是如此。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生活得更美好,这是不容怀疑的。但是,人民生活得“美好”是指什么?仅仅是指物质富裕?如果世上还有剥削和压迫,还处在必须由一部分人的贫困来保证另一部分人的富裕、一部分人的愚昧是另一部分人“文明”的基础、一部分人的劳动是另一部分人享受的源泉、物质富裕与精神迷惘相联系的情况下,能够真正使人民生活得美好吗?显然不能。社会发展的目标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是许多具体目标的统一体。这些具体目标之间,固然有着一定的因果先后、轻重缓急的关系,但是它们不应彼此割裂和孤立。
可见,在选择手段上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要从目的上加以解决。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发生手段与目的相冲突、这一目标同那一目标相冲突的情况,例如经济与政治相冲突、功利与道德相冲突等。这里的关键问题还是对整体目标、对各具体目标之间的根本关系如何把握。如果孤立地、片面地强调某一具体目标,忽视了这一目标同其他目标的关系和在整体目标中的地位,就势必造成顾此失彼、左右为难、相互抵触、相互抵消的局面。当然,其中有某一目标背离了公共正义的宗旨,是造成冲突的更深刻原因。譬如追求经济效益同提高道德水平之间,当追求经济效益仅仅是为自己捞钱,而不是为人民和社会增加有效财富的时候,或者提高道德水平只是用一套陈旧的观念来要求现实,并不是服务于人民创造新生活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冲突就是不可调和的了。
对于个人来说,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为自己选定的人生目标,是在生活、学习和工作,物质和精神,个人、家庭和社会全面的意义上加以考虑的,是想使自己成为一个完整、健全意义上的个人,那么他的兴趣爱好就会很广泛,选择自我实现、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手段就会很灵活、很主动、很有效,他在社会生活中的乐趣和自由就会很多。反之,如果一个人为自己选择的人生目标很狭隘、很片面、很模糊,那么他所面对的矛盾冲突就会很多,现实中使他不愿或不能选择的东西会越来越多,他的人生的道路就会越走越窄。
综上所述,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依据主体性的价值思维,可以得出两个简短的结论:
首先,要明确目的,使它更完整、全面、系统,不应脱离了目的而就手段说手段。过多地限制和挑剔手段,对于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来说,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有正当目的的行为来说,则会使人过于拘谨,束手束脚,思想僵化,不能充分发挥创造力,无法开拓新局面。所以,总的态度应该是“端正目的,放开手段”。
其次,应该把实施手段的过程当作反映和检验目的的镜子。目的本身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具体化,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目的和手段之间不是单向决定的。在主观上,手段的选择受目的的决定,目的是检验手段的标准;在客观上,手段还受条件的限制,手段也检验目的。端正目的包括要接受手段的反馈。如果一个目的是用任何手段也实现不了的,那就证明这个目的没有客观的现实根据,是一个不合理的目的。我国过去许多超越历史阶段所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之所以用尽各种手段也终归失败,其根源就在于此。所以,充分放开手段,对于选择和确证合理有效的目的,也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价值与“内在价值”。在国内外学术讨论中,经常出现一些疑似“目的价值”的概念,例如一些人用来指称某种与“工具价值”或“手段价值”相区别、相对应的价值类型时,习惯使用“内在价值”、(自然界或物种、环境)“自身的价值”,或“人本身的价值”、“主体价值”等提法;还有些人在描述某种不依赖于具体关系而存在的永恒价值现象时,使用的“终极价值”概念;甚至在韦伯提出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区分中,也使其“价值理性”的含义带有了类似的意义。所有这些,都涉及究竟如何看待价值的本性,如何理解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特别是如何判定价值的“内在”与“外在”性质问题。
在学术讨论中,这是一个很不容易通过交流而达到统一的问题。不仅因为对它们的理解和使用多而杂,更因为这里实际上涉及价值思维方式的根本差异。
按照通常的语言和逻辑,“内在价值”应是相对于“外在价值”而言的。那么何谓价值的“内在”和“外在”呢?我国自古就有“物自有贵贱”与“物本无贵贱”之争,可说是这一讨论之滥觞。儒家认为贵贱是天地之性所为,如孔子说“天地之性人为贵”[3],便实际上主张了“物自有贵贱”的“内在价值”说;道家认为天地之性本无贵贱,如庄子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4],便实际上主张了贵贱是相对而形的“外在价值”。儒道两家的观点分别与后来的“属性说”和“关系说”比较相近。但古人的注意力往往停留在“外在”还是“内在”上,却对“贵贱”即价值本身没有给以足够的注意,这是思考方式的一大漏洞。
这种思考方式,是沿着事物(天地万物)或主体人“内在地具有价值”这个前提和方向去设定寻求“内在价值”。而与它们全然不同的关系思维,则恰恰是从这里提出问题:价值,它是可以为任何事物本身内在地固有的东西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事物的价值并不是事物的存在和属性本身,而是它们同主体关系的内容。因此它绝不可能单独地“内在”于主客体任何一方,也不可能脱离一定的主客体关系而单独地“外在”于何处。所以,犹如“性善论”与“性恶论”之争,答案应该是:“善恶非性也”!
有人认为,就像衡量长短者自身必有长短,衡量轻重者自身必有轻重一样,客体的价值,应以主体先在地具有价值为前提;这种先在的主体价值,或者说尺度本身的价值,就是“内在价值”。在这种论证方式中包含着的,依然是对“价值”概念把握的错位,未能区分这里的事实性描述与价值判断。人自身当然有重量和长短,但在这里它同对对象“轻重长短”的评价是同一个概念吗?犹如脚的大小是衡量鞋的“可穿性”的尺度,难道脚本身必须先有“可穿性”吗?可见这种理解“内在价值”的方式,是难以成立的。
尽管在不同的思维方式中,“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有着不同的含义和规定,联系着不同的逻辑,可以各成一家之言。但是比较而言,立足于传统“属性说”的方式来解释它们,远不如“关系说”的方式在理论上更合理清晰和彻底,在实践上也更丰富和具体。按照“关系说”,要确立严格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概念,首先应注意区别“什么性质的价值”和“什么东西的价值”。因为二者实际上不是一回事。事物的属性不论其内在还是外在,对于形成其价值来说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但不是价值本身。对于价值来说,所谓“内在”与“外在”的界限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主体。犹如“右(左)侧通行”的交通规则中,“左”和“右”的方位并不固定于马路本身,而是取决于行人一样。
这样,我们对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理解与规定就是:不论客体本身和它的属性如何,只要它满足的是主体的内在需要,就具有“内在价值”;满足的是主体的外在需要,就具有“外在价值”。这种规定方式当然也有它的困难(即区分“内在需要”与“外在需要”的麻烦),但这一困难并非只在这里才有,而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任何以某种方式建立“内在价值”概念的努力,都会实际上面临种种理论上、逻辑上、实践上的否定性挑战,所以不如“目的价值”准确。
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
依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划分,可以概括出价值的三种类型:(1)物质价值,指人的物质需要的满足。经济利益、物质生产和生活、肉体生理的维系、生态条件、社会人身保障等性质的价值属于这一类。(2)精神价值,指对人的精神需要的满足。对人的种种心智情理需要的满足,知识的增长、思维能力的提高、情感的发育、信仰和理想的实现、精神文化生活的效果、人们相互之间志趣的联系等属于这一类。(3)物质—精神综合价值,指对人的物质和精神共同需要的满足,或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例如,人和自然界彼此高度和谐、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和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充分合理化、个人身心的健康全面发展等,单纯归到物质价值或精神价值之中都不合适,应该看到它们含有精神和物质两种价值各自不能完全包含的情况,是一种现实的、全面的价值。
从主体方面深入地考察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可以看到无论是物质价值还是精神价值,都存在着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之分,这就是:在物质价值中,有物质消费价值和物质生产价值;在精神价值中,则有精神享受价值和精神生产价值。
物质消费价值与物质生产价值。满足人的物质生活和消费需要的价值,叫做物质消费(生活)价值;而满足物质生活资料生产需要的价值,则叫作物质生产价值。从总体上看,这两者有目的和手段之分。物质生活资料的消费作为主体本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容,具有目的的性质。我们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生产的目的,就表明了这一点。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根本条件和保证,因此它具有手段、工具的性质。但是,这种区分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极其相对的意义。消费和生产不仅互为前提和条件,互相转化,而且往往互为目的。这种辩证关系,马克思曾经作了十分精辟的分析。[5]
区分物质消费价值和物质生产价值,可以启发人们深入全面地理解物质价值,避免和纠正一些可能出现的片面性。例如割裂和孤立地看待两种物质价值形式,强调一个忽视另一个。有时候,人们往往只看重物质消费价值,一谈“物质价值”,就以为仅仅是指满足物质生活需要,指的是物质享受,而忘记了比这更直接的、作为前提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因此而形成的片面追求消费和享受的倾向,势必造成消费和生产的对立。也有时候,人们孤立地看待生产,以为只要使生产发展得快就达到了目的,忘记了生产本身具有的手段性质。因此而形成的盲目扩大生产基本建设和不顾社会效益、破坏环境和资源的倾向,也势必破坏生产和生活的平衡。社会物质消费价值和物质生产价值的统一与和谐,表现为它们相互转化和相互促进,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这是加快物质文明发展步伐的基本条件。
容易产生片面性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忽视精神现象的物质价值。作为客体的精神现象,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物质价值,即满足主体的物质需要,这是在创造物质价值时不应忽视的重要方面。例如必要的知识在某些物质消费过程中的作用(营养知识在饮食消费中的作用,技术知识在使用家用电器方面的作用等)就是如此。没有人们的一定知识或兴趣,某些商品的物质消费价值就不能充分实现,至于知识、兴趣、情绪、意志等在物质生产中的作用,也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作为物质价值表现出来,就更无须多说了。“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是直接的生产力”足以表明这一点。忽视或轻视这一点,以为“物质价值”包括它的两种形式都只是由物来承担的,因而“见物不见人,见人不见思想”,乃是一种落后于时代的、不科学的陈旧偏见。
精神享受价值与精神生产价值。人的精神活动也包括两大基本部分,即精神生活本身和精神生活的生产。人们对精神财富的占有和享用,满足各种精神需要的本身,如求知得知,艺术鉴赏,道德心理上的充实,人们之间情感的沟通和表现,理性思维的完整、清晰和自洽,权力和利益的实现,快感体验等,是人在精神上的一种自我实现和确证。这一类可以叫作精神上的生活或享受价值。同时,人的精神生活也和物质生活一样需要不断地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也需要对精神产品进行储存、传播和新的创造。具有这方面性质的精神现象和活动及其物化形式,就具有精神生产价值。精神生产价值的实现,是人在精神上的另一种也是更重要的自我实现和确证。
精神生产同物质生产相比,有两个特征更明显、更强烈:第一,精神生产同精神享受的区别,比物质生产同物质消费的区别更不明确,界限更不分明。因为精神产品的每一次享用,都同时生产出新的精神状态,带来新的后继产品。因此,精神享受的过程在直接的意义上也是精神生产的“后加工”过程。第二,精神生产是不可重复性的生产,它每一次生产出的精神产品都是新的、独一无二的,而不像物质生产那样,可以成批生产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就像一本小说,如果不是翻印或抄袭,无论作者本人或别人,都不会再创作出完全一样的第二本来。在读者那里,也是每个人每次读它,都会产生出新的感想、印象和评价等。精神生产的这两个特点,也就是精神价值两个方面的不可分性和动态性的表现。就是说,每一精神价值,都同时既是精神享受价值,也是精神生产价值。
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几种精神价值的形式。这里主要有两种类别的价值:一种是实现精神价值的活动形式,有娱乐价值和教育价值;另一种是精神价值的内容特征,有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等。
(1)娱乐价值和教育价值。娱乐是人们占有和享用各种精神产品、满足自己义务以外的其他精神需要的主要形式。因此它所带来的主要是精神享受价值。但是,在娱乐的当时和以后,娱乐者也从娱乐中进一步了解了自己、他人和社会,因此也总会产生新的情绪、态度、想法甚至信念。这就是说,在娱乐时也伴随着一定的精神生产,娱乐也有一定的精神生产价值。教育是储存、传播和再生产精神产品的主要形式。无论是学校正规教育还是其他社会教育,也无论是科学文化知识教育还是思想品德修养教育,都是针对被教育者的情况,对已有的精神产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对被教育者来说,接受这些产品是占有和享用社会精神产品的过程,它也带来精神享受的价值。成功的教育能够使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得到精神上的提升、满足和快乐。(www.chuimin.cn)
从精神享受价值和精神生产价值的统一来看娱乐和教育的关系,应该使它们合理地互相衔接、互相渗透。可以根据娱乐的特点“寓教于乐”,也可以根据教育的特点“寓乐于教”。因为这两者之间是有着同型价值的。绝不应该把它们对立起来,要么玩起来不顾一切,要么处处严肃死板。无论是忽视娱乐中的精神生产,还是忽视教育中的精神享受,都是片面的,都不可能实现比较完整的精神价值。当然,根本否认精神享受价值,企图把娱乐完全变成教育,或者根本否认精神生产价值,把教育与娱乐混为一谈,则更是荒谬的。精神价值的两种形式都是人类所不可缺少的,更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所不可缺少的。
(2)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认识价值,是指对象或人的活动对于认识本身形成和发展的意义,表现为满足人求知的精神需要和提高人的精神活动能力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由于人类劳动的本性和生活实践的必然性,渴求对外部世界和人自己的了解,这本身已经成为人的一种普遍的基本需要。因此,获得知识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的一种目的,达到这种目的,就具有精神享受价值。同时,知识的精神价值还不止于此。获得的知识及其方法,还不断地积淀为人的精神能力,如感受能力、理解能力、抽象能力、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等。这种精神能力的不断提高,比获得知识本身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它是人类进行一切实践活动、创造一切价值的根本性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人的精神能力和思维能力,是手段和条件,它具有无比巨大的精神生产价值。我们通常指出某一知识或思想具有“认识价值”、“科学价值”或“理论价值”、“学术价值”,往往同时包含了上述两个意思,其中更重要的是指它的精神生产价值。在科学认识和科学的发展中,知识对求知需要的满足,即知识的精神享受价值,往往是短暂的、局部的、相对的。而知识的不断发展,旧知识的不断突破,人类思维能力的不断提高本身,则有更持久、更全面、更绝对的意义。
道德价值,是人们行为的社会价值,指这些行为对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和伦理秩序的意义。例如,一个遇到困难的人得到了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意味着这里人们一定的伦理需要得到了满足,或者作为道德标准的规范得到了体现。道德生活的特点表明,在这个领域中,道德规范的生产和道德需要的满足之间保持平衡、同步和相对稳定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道德的精神生产价值和精神享受价值,是处于大致同等的地位上的。
审美价值,是指主体审美需要的满足。审美价值同样也是精神享受和精神生产的统一。后者包括人的审美能力(审美知觉水平和审美判断力等)的提高、审美趣味的发展等。但审美价值的精神享受的特征更为鲜明些。审美价值同认识价值和道德价值相比,它的可感性和时效性特别强。审美的需要总是随时随地产生,随时随地得到满足,审美享受总是作为需要走在这种精神生产的前头,并作为结果而结束每一次审美创造。
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这三方面内容,各有其特殊性。根据这些特点,无论在认识领域、道德领域还是审美领域,都应该重视精神生产和精神享受的有机结合,不应把它们割裂和孤立;同时又要各有侧重,适合于不同价值内容的特点。
在认识活动领域,精神生产的意义是首要的。应该自觉地把保证满足精神生产的需要放在首位。不可把满足科研、创作、教育需要的物质和精神条件,降低或混同于一般人的一般精神享受条件;不可为了满足一时的急需,而忽视和放弃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研究。
在道德活动领域,道德的精神生产和享受并重,应该更加重视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定和发展完善与道德宣传教育、道德实践和评价的统一。在实际生活中,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往往落后于道德实践的发展,人们的道德感受与道德标准之间常常发生冲突。由于这种情况,加强道德规范的制定与道德教育之间的动态结合,就有着更为实际的意义。
在审美活动领域,则应尊重审美主体的享受权利,更强调审美创造要适合于审美主体的需要,充分发挥审美主体的享受自由。审美形式的多样化、不断翻新,是审美生活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正是在这种健康发展中,审美能力才能够不断提高,艺术的精神生产才能够繁荣。
人类理想境界:真、善、美
划分价值的类型,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按价值关系的完美成果程度,主要是以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为标志。那么,人类所创造和追求的理想价值或最高价值目标是什么?考察历史上形成的一些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可以发现其中最典型的是“真”、“善”、“美”。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健康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境界。
对于真、善、美的理解历来不完全一致。特别是:作为“价值”的真、善、美究竟是什么?处于何种地位?德国“价值哲学”创始人文德尔班认为,真、善、美是一种绝对的判断,它们是作为最高目的的、独立自存的价值意识:思维的目的为真,意志的目的为善,感情的目的为美。真、善、美本身是超现实的、先定的价值类型。[6]在我国,张岱年把真、善、美概括为:“真为认识的价值,善为行为的价值,美为艺术的价值”[7]。如前所说,这是以一定社会现象(知识、行为、艺术)为客体承担者所划分的价值类型。而李连科则只是在涉及精神价值的地方谈到了真、善、美:“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是精神价值中的三种主要形式。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真、善、美之间的关系”;此外与精神价值并列的,则是物质价值、人的价值,他认为这三者才是价值的基本类型。[8]
上述三种说法的共同点,是把真、善、美都看作是价值的具体类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真”并不是价值,只有“善”和“美”才是价值。例如罗素说:“科学不讲‘价值’”[9],R.S.科恩说:“科学在道德方面是中立的”[10],等等。按照这种理解,真、善、美之间就不只是各种类型的价值,而且包含价值与非价值之间的关系了。显然,这一切都取决于如何理解界定“真、善、美”等概念的含义和实质。
本文认为,价值作为人类的目标和尺度,总有对现实的某种超越意义。人类把真、善、美当作现实中的理想价值,表达了人们对价值实现的目标和标准的深刻理解和完整把握。“真”、“善”、“美”都是人类生活实践中达到主客体统一的高度和谐境界,它们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概括了人所创造的各种价值的本质特征和崇高目标。作为价值形态,它们都表现出人的主体性尺度,也存在着层次性的差别和分工,代表着价值的不同方面和阶段。立足于这些基本的看法,我们可以对“真”、“善”、“美”的含义和实质,做出更进一步具体的考察和表述。
真
“真”是人类所倡导和追求的第一种理想价值境界,其特殊含义是指:获得真理,在思想、感情和行动上享有真理所提供的价值。真理代表人类实践和认识中对外部世界客体必然性的把握,是一种建立在客体尺度基础上的主客体高度统一状态。没有这种统一就不会有人的任何成功和自由。换言之,“真”是真理的价值,但不限于真理的认识价值,还包括真理的实践价值。人不仅在思想上达到真理性认识,而且在实践中遵循真理,使自己的意图获得外部现实性,用列宁的话来说,就是“为自己绘制客观世界图景的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这样,也就去掉了它的外观、外在性和虚无性的特点,使它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客观真实的)”[11]。这种结果的境界,就是“真”。所以人类把“求真”、“守真”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理想。人不仅在认识上,而且在行动上和情感体验中都能够达到这种统一,从而实现一种崇高的价值。
具体说来,“真”的思想境界表现为“真知”和“信仰”两种形式:
“真知”作为一种价值境界,是指充分满足人对世界的认识需要。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如知识、科学和真理等,本身并不是价值,但是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和真理,却成为人类特有的需要,即求知求真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即构成了一种特殊的价值类型——认识价值。它表现为人们在知识、科学和真理面前的理性满足感、信赖感和心理充实感。认识价值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满足人求知的精神需要和提高人的精神活动能力。由于人类劳动的本性和生活实践的必然性,渴求对外部世界和人自己的了解,这本身已经成为人的一种普遍的基本需要。因此,获得知识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的一种目的,达到这种目的,就具有精神享受价值。同时,知识的精神价值还不止于此。获得的知识及其方法,还不断地积淀为人的精神能力,如感受能力、理解能力、抽象能力、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等。这种精神能力的不断提高,比获得知识本身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在科学认识和科学的发展中,知识对求知需要的满足,即知识的精神享受价值,往往是短暂的、局部的、相对的。而知识的不断发展,知识的不断更新,人的思维能力的不断提高本身,则有更重要的意义。真知或认识价值的特点,在于“如实地把握世界的本来面目”,这一点本身对于人类的精神发育,特别是对于文明程度愈来愈高的人类精神生活来说,具有普遍意义。
“信仰”是人的一种价值意识形态。人类精神生活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有信仰。在知识和理性不发达的情况下,信仰往往是自发的、盲目的,例如迷信。在知识和理性发达的情况下,信仰往往带有一定自觉性。但信仰总是包含着对知识所未达到的某些范围的信念。这种信念的意义,在于形成人对未知或未来世界的价值取向,成为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的精神支柱和起点。因此,满足人对信仰的需求,提供这种精神上的支撑,就构成一种特殊的价值——信仰价值。从原始图腾到宗教再到现代的各种社会信仰和社会理想,显示了人类信仰形态发展的历史线索,其中宗教属于信仰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社会组织化了的信仰形式。
真知和信仰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人的生活中,它们常常是相互补充、相互转化着的,真知引导着科学的先进的信仰,真诚的信仰也促进着真知的渴求,二者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精神基础。
善
“善”是另一种高度普遍性的理想价值。“善”历来被理解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而且多半被作为伦理学的解释。但是如果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也包括进去,那么“善”就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价值,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综合价值。中国古代关于“义利”统一、“利德”统一为“善”的思想,西方以“幸福”为善的思想,就是对“善”作这样理解的。应该说,除了伦理学上的狭义的“善”以外,还存在着一个广义的、作为世界观、人生观、一般价值观的“善”的概念。它既包括道德的“善”,也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利”,而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总是成为一个整体。由于“善”和“利”都是指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过去使用它们各有侧重,一个偏重于精神、意识形态,另一个偏重于物质、经济生活,所以还需要一个从更高层次上统一它们,表达人们社会关系整体状况的范畴。这正是广义的“善”所承担的任务。
“善”的基本含义犹如“好”,可以理解为主要是指“对于人和人类的生存、进步、发展具有普遍的肯定性意义”。“善”与“真”、“美”等不同之处,在于它主要代表着人的主体必然性。“善”指这样一种境界: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言行达到了同人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秩序高度一致的结果。这种理解,既适用于道德评价,也适用其他非道德化的社会评价。所以“善”是以主体的必然性为尺度所实现的主客体统一。在价值的阶梯上,“善”高于以客体必然性为尺度的“真”,而低于以主体自由为尺度的“美”。
在现实中,善是一个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价值概念,可以覆盖人类价值生活的大部分领域。它的完整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大体归纳为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两大方面:
所谓功利价值,是指满足主体现实生存发展的直接需要。通常人们把在物质、经济、政治、社会日常生活等方面所获得的功用、效益、使用价值等,叫作功利价值。“功利价值”的特点,在于充分显示了同主体现实利益相联系的实用性。历史上的功利主义者往往把功利定义为使人幸福和愉快,这含有将功利范畴扩大范围的迹象。但是他们对“幸福”和“愉快”等的具体理解和使用,则表明他们所强调的功利仍然带有上述特殊性质。
所谓道德价值,是指人的行为能够满足人们社会关系的需要,维护和促进人与人相互关系的结构和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社会道德是一个用以调节人与人相互关系的价值体系,它本身反映了一种由人的现实社会性所决定的人际关系结构和秩序。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上,一定的社会有自己的一定结构和秩序,一定的群体有自己的利益、需要和追求,道德规范是这些结构和秩序,利益、需要和追求的反映,社会和个人用这些规范去衡量人的言行和其他社会现象,将其区分为道德的和不道德的,这是社会道德生活和道德评价的共同特征。作为一种价值的道德,主要在于突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对人和社会的意义。狭义的道德仅仅针对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结构,重在规范个人的行为;广义的道德则扩展到经济、政治等所有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领域,包括了对人的整体化、组织化行为的规范。
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体现了人本身现实生活的不同方面:前者侧重于人的个体存在和发展,后者则侧重于人的社会关系存在和发展。全面地理解人的现实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应该看到它们之间是不可割裂的。功利和道德的统一,实质是人的现实生存和发展的统一。
美
“美”是在真和善基础上达到的价值境界。“美”即审美价值或美感,是指人的一种超越了功利需要的满足和自由。审美价值的产生,在于主体人从客体那里体验到了自己生活中积极的、健康的、充分和谐和自由的内容与形式。对这些内容与形式的需要,即审美需要,实质是人对实现自己自由创造能力的需要,它的满足构成美和美感,即审美价值。
“美”是这样一种境界:客体的存在和属性满足了主体身心的一种特殊需要——“美感”的需要,它是客体某些方面达到了与主体的高度统一与和谐。“美感”需要不仅是一种观念的需要,作为人的一种感性状态,美感包含了人的感觉、理智和生理、物质状态的统一。人以任何事物为对象,包括自然物、艺术品和人在内,都可以产生美感,获得审美价值,关键在于是否能够通过它们自由地、能动地创造自己的生活。作为一种价值,美和美感的特殊性在于,审美需要及其满足是非功利的、无私的,是对自由的一种感觉和体验。“美”同“真”、“善”之间有本质上的同一性和整体性。美的东西首先必须真,美本身也是一种高水平的真;美本身也是一种善,至善的东西必然是美的。
真、善、美是人生理想境界的完整标志。但是它们之间在侧重点和层次上也有区别:
“真”侧重于主体外向的统一,也就是说,真所代表的境界,是主体通过掌握和运用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规律所达到的主客体统一,客体的必然性在这里占有核心的地位;
“善”侧重于主体自身各种社会规定性的统一,即是说,人只有满足自己和社会的需要才能达到善,这里的核心是主体——人的必然性;
“美”则侧重于充分主体化的统一,即是说,美是主体在前两者的前提下,比较自由地把握客体,从而充分地达到自我实现的境界。在“美”的境界中,人的本质的确证和人的自由发展居于主导地位。正像海森堡所说“美是真理的光辉”那样,美是“真”和“善”的统一和升华,美是一个更高层次上的综合,是“最高的统一”[12]。李泽厚主张“以美启真”、“以美储善”[13],似乎是这个意思。我认为,从价值论的角度看,这种说法是能够成立的。
总之,“真”、“善”、“美”作为人类在思想和实践中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代表了彼此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三种综合价值类型。“真”是客观必然性的最高价值,“善”是主体必然性的最高价值,“美”是包含了两者统一的主体性自由价值。
有关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的文章
划分和归纳具体的价值类型,往往有不同的角度和方式。把握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将各种通常的划分归结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客体方面划分,即依据价值关系中客体的类型来概括价值来源、提供者,其表述形式是“××的价值”。一般说来,“××价值”是一种确定的价值类型概念。这是价值分类最重要的基础性、根本性的方式。......
2023-11-28
“态度”与知识对价值意识的了解和把握,要从它同非价值意识的区别谈起。态度并不是来自知识本身,而是对知识所提供的多种可能的主体选择和定向。这些不同的态度都不违背知识,但其后果却是截然不同的。态度既在知识之内,又在知识之外,表明它们是彼此区别的、各自有独立性的意识。不同主体或在不同情况下的同一主体,对待同一客体的态度可以是不一样的、非一义的。......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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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在持相反观点的人看来,客观性意味着价值来自客体本身的存在或属性,价值完全属于对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成分或要素,并强调唯此才能确证某一价值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不是一种主观的意见或幻觉。而反思“客观性”的前提,则根源于对“人、主体”的存在与本性的理解。既然如此,就总要说明价值关系和价值现象的载体的客观性问题。......
2023-11-28
我认为,危机可能正是产生于对科技尤其是对科学的价值所形成的“工具主义”的定位,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完全忽视了它所内含的人文关怀和价值意蕴。因此韦伯极力反对借着科学的名义作价值判断,并把自己的选择归结为科学的理由,而认为一切科学领域都应保持价值中立,这是科学工作者人格理智诚实的表现。......
2023-11-28
篇题释义价值的存在论研究,即关于价值现象发生与存在的基础、本质和方式等问题的研究。所以,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进入“关系思维”,而且还依实践的特征赋予了它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容。[1]我认为,狭义的“本体论”即关于存在者—实体的理论,应该还有与之并列的“本态论”即关于存在方式的理论为补充,二者共同构成存在论。广义的“本体论”与“存在论”同义,可以合并使用“存在论”这个名称。......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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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相对于世界的存在、现实、事物的既有状态而言,价值现象具有某种超越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的现象。从这里,我们更不难理解价值论研究和建设的使命与意义。......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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