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题释义价值的存在论研究,即关于价值现象发生与存在的基础、本质和方式等问题的研究。所以,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进入“关系思维”,而且还依实践的特征赋予了它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容。[1]我认为,狭义的“本体论”即关于存在者—实体的理论,应该还有与之并列的“本态论”即关于存在方式的理论为补充,二者共同构成存在论。广义的“本体论”与“存在论”同义,可以合并使用“存在论”这个名称。......
2023-11-28
三、讨论:价值的“客观性”问题
“价值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个问题历来是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价值只是在人们的评价中才产生和存在,而评价归根到底又似乎只是人的主观欲望、兴趣、情感、态度、意志等的自我表露,所以价值是一个纯粹的主观现象。在持相反观点的人看来,客观性意味着价值来自客体本身的存在或属性,价值完全属于对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成分或要素,并强调唯此才能确证某一价值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不是一种主观的意见或幻觉。
争论中的真正的问题在于,人们所说的“客观性、主观性”究竟被赋予了怎样的含义和意义?而反思“客观性”的前提,则根源于对“人、主体”的存在与本性的理解。
价值与客体的属性。价值并不是某种独立存在的实体。按我们已经指出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明主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质态。既然如此,就总要说明价值关系和价值现象的载体的客观性问题。因此不妨先从价值与客体的关系谈起。
“营养”是否是食物本身固有的一种属性?抑或是当人吃食物时,是否就使食物产生了被叫作“营养”的那样一种属性呢?人在赏花时所感受到的“美”,是不是花本身的天然属性或社会属性呢?哲学上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30]。这就是说,事物的属性由它的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属性如何表现出来,固然会依其外部关系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属性如何、属性本身却并不取决于事物同他物的关系。食物中含有蛋白质、淀粉等成分和它们的物理、化学属性,在肠胃中能够表现出其物理和化学功能,但食物却并不具有“饱足”之类属性。一物在同他物的相互作用中,并不“获得”自己的属性,而只是作为它自己的客观存在、结构和规定性的功能,在相互作用中表现它自己。换句话说,属性只表现事物自己所固有的东西,这正是“属性”区别于“关系”之所在。
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在主体和客体所固有的东西之外“产生”或“获得”的,是其“关系”即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不能归结于主体属性,也不能归结于客体属性,它不是两者中任何一个的属性。“营养”并不是食物或肠胃的属性,而是食物的物理和化学等属性与食用它的人的生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美”并不是花朵或眼睛的属性,而是花的各种属性与人的审美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某一食物不是被食用而是被用来作为重物时,当花不是被观赏而是被食用时,不能说它们的属性因此而改变了,但这些属性同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价值,却大大地不同。食物作重物不足以与石头相比,花的食用价值不足以取代食物。这是因为,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定性是有质和量的限度的,它在任何相互作用的关系中,都只能在这个限度内表现自己,超出这个限度,它就未必能够达到与主体的目的的统一。如果不看到这一点,以为在任何价值关系中都可以使客体产生或获得人所需要的属性,必定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我们说,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而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作用(关系),或者说,是以客体属性为一方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这一点表面上似乎与下列说法相矛盾:人们在做出价值判断时,通常是把价值与客体相联系,如说“某物的价值”,“某食物有营养”,“这朵花很美”等。实际上,犹如我们常说“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而实际是地球带着我们每天朝向太阳一样,对于这类习惯说法背后的真实含义,需要加以科学的分析和说明。马克思曾说过:有些人认为,“价值”这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31],但是,这不过是物“被‘赋予价值’”[32],也就是说,是人把本来不属于物的东西看成了是物本身所固有的东西。“人们实际上首先是占有外界物作为满足自己本身需要的资料,如此等等;然后人们也在语言上把它们叫做它们在实际经验中对人们来说已经是这样的东西,即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使人们得到‘满足’的物。”[33]于是这种语言上的表述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34]最后一句机智地嘲弄了“羊具有可食性”之类的说法,形象地揭示了将价值与客体属性等同起来这种思维和表达习惯的荒谬。
那么,什么是“有用”、“价值”与物、客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呢?马克思认为,“财富”、“价值”等“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那种通过不断重复的活动变成经验的东西,也就是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35]“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36]
这些由我们加了黑体的用语表明,在马克思看来,价值不是对物、客体及其属性的描述,而恰恰是对它们与人和主体活动关系的概括。物为人的需要“服务”,“物为人而存在”,都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只能在人实践地占有或利用物及其属性的意义上来理解。物的价值就是物被人所同化,就是物的非自在而“为人”这种关系。总之,就客体方面说来,客体与价值的关系不是实体与属性的关系,而是实体及其属性同主体的关系。
在区分客体属性与它对主体的作用时,还要区分这种作用本身与产生它的原因、基础和根据。客体之所以能够形成某种价值,是因为它有某种客观的属性。“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37]。“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38]。客体的一定属性是形成一定价值的客观前提、必要条件和要素。当我们强调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本身时,丝毫也不意味着否认客体的存在或否认属性在形成价值过程中的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客体作为主体“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始终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前提毕竟不等于结果,原料毕竟不等于产品,形成价值的原因和条件毕竟不等于形成的价值本身。在没有人存在也没有人使用葡萄时,使之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依然存在,但是葡萄的使用价值却并不存在。而当人占有和利用葡萄时,它的价值也是各种各样、不断变化着的。所以,不能把价值看作是客体的属性本身,而应该把客体的属性看作是产生价值的基础、条件和原因之一。
总之,对人的益和害、好和坏,并不是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主体对客体及其属性改造或利用的结果。因此,仅用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还不足以说明价值为什么是客观的。要说明价值的客观性,还必须在承认客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提示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
主体性与客观性。价值客观性的基础,根本上决定于主体本身的客观性实质。也就是说,主体的需要、活动和实践的客观性,对于价值的客观性来说,是决定性的基础和标志。
例如“美”这种价值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学术界曾长期争论不休,后来发现它归根到底同人、主体的审美结构和活动相联系。因此美学的研究正在朝着研究人、主体的方向深入。如:“对艺术的研究,是对人本身研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39]“关于‘美’的本质的理论探讨(美的性质造成美的条件等)让位于对人的审美能力的探讨,对美的对象的描述让位于对人的内在感受能力的心理分析。”[40]从价值论的观点看,这正是“美”作为一种价值所提出的必然课题。对于一切价值研究来说,对它的主体的研究才是问题的核心。
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主体、人的问题。而在谈到主体、人的时候,马克思的一个根本立场,就在于他并不把主体和人看作是一个抽象的主观存在,而是始终把人看作物质的、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现实存在,也就是说,是强调人、主体社会存在的客观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用人的、主体的客观性来说明价值的客观性。
所谓主体的客观性,是指人、主体所具有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存在、本质、本性、能力、条件和活动方式等客观规定性。它包括人、主体的需要、活动和实践体验等一切并非由人主观随意决定的表现。在本书第一章业已就“主体、客体”与“主观、客观”概念进行了必要区分的基础上,这里可以说,主体需要和能力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存在、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是人的本质和本性的客观性。人的需要和能力,无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自然的还是社会的,也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从根本上同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因此它有着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从人的需要和尺度的客观性方面,可以理解价值是一种客观的相互作用过程及其结果。在这个问题上,唯心论的思考方式最多只是用人们对需要的思考来理解价值,而不是把需要看作是形成价值的客观的前提,因此不可能从主体方面看到价值的客观性。旧的唯物论则把人的需要仅仅理解为自然的、生物的需要,不懂得需要是社会地历史地发生、发展和满足的,从而把满足需要的过程同人们自觉的社会历史活动对立起来,使之庸俗化。而对于马克思来说,承认价值的客观性,正是以揭示人、主体的具体历史客观性为依据的。例如他说:
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41]
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既是一般的、基本的,又是历史地变化着的、社会的。从这一点出发,是揭开价值和评价之谜的关键。旧唯物主义是一种“唯客体主义”,往往把一切客观性都归于客体。这种观点必然不能理解主体、人的社会存在和活动的客观性方面,因此它不能把价值的客观性观点贯彻到底,不能真正驳倒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
我们说,人、主体活动的客观性,即人的生存发展实践的客观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物质世界不同形态相互作用的客观性。人有意识、有目的的特征,使这种相互作用内容更丰富、更深刻,形式更多样、更活跃,但并不改变其客观性的实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主体需要的满足与不满足同样是客观的,而“满意”、“不满意”只是对客观的满足与不满足的意识。后者的主观性并不能取消前者的客观性。主体在与客体打交道过程中的实际体验和感受,本身是一种主体性的客观事实(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四章中专门加以论述)。了解了这种客观事实,就能够找到价值的客观存在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的客观性不仅是价值客观性的前提,而且是承担和体现价值客观性的最终形式。价值的客观性最终要通过主体生存发展的客观变化表现出来,并得到验证。
价值与人的社会存在。主体的客观性在于人的社会存在性。因此,价值的客观性问题,首先要在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和过程中加以理解。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普遍地、必然地存在着的。价值关系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存在论关系。“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42]。这里的“现实生活过程”,首先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过程,同时还包括受物质生产制约并反过来制约物质生产的其他过程,如现实的人的生命过程、生活过程和人本身的再生产过程,人们的全部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过程,等等,它们共同体现着人的活动的本性——客观社会性。而价值关系,是贯穿在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民族关系、阶级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各种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并不是与它们相外在的单独形式。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伦理道德生活、个人日常生活等,本质上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和以物质生活为前提的精神生活。在这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有一个普遍的价值关系,即利益关系。
“利益”的特点、地位和作用,最集中、最充分地显示了价值关系的性质。第一,利益总是现实的人(或群体、人类)的实实在在的现实关系,它在每一具体的场合都表现为一定的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第二,利益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个人、群体、社会、人类等不同层次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对立的主体之间根本利益也是冲突的。第三,利益总是主体活动的直接的、自觉的目的性基础。不管主体是否意识到,他总是把利益作为衡量自己与事物或他人关系的一个尺度,等等。总之,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内容和主体尺度的表现。我们在承认社会生活是现实的人的现实的生活,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物质或观念的运动时,都必须承认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承认它的主体性和主体尺度。
利益作为价值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关系内容,它的地位和作用永远不应忽视。但是,如果离开了对利益的前提、历史特点和实现过程的具体分析,把它抽象地夸大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唯一本质关系,则是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时曾指出:“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这种利益的物质表现就是金钱,它代表一切事物,人们和社会关系的价值。”[43]当然,这并不是人类历史上一切阶段的普遍特点,更不是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唯一本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不仅还有着非功利的关系,而且就功利而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历史地发展进步的。
总之,作为人的社会存在方式之一的普遍价值关系,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客观性。即价值关系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这些物质存在之间的客观关系;这些关系的首要的和直接的表现,是客体对于主体的物质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如需要、能力、权益、利益的实现;实现的过程是同一定的社会物质过程相联系的。
第二,社会历史性。即价值关系总是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它任何时候也不游离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和条件之外。价值关系的表现及其实现过程,随着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历史地改变着,同时它也反过来呈现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水平。
第三,人的主体能动性与自然历史过程的统一。人们的社会存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消极的静止的存在,它本身就是人的本质活动的过程。“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44]人们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活动最鲜明地代表了社会存在的这一本质。
【注释】
[1]关于自然物之间相互作用的意义是否也应该叫“价值”,学界曾展开过讨论。我认为,价值概念的泛化虽然也说得通,却并非有利于思想的深入,故这里暂不予考虑。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27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273~274页。
[4]同上书,274页。
[5]同上书,274页。
[6]同上书,304~305页。
[7]同上书,272页。
[8]参见[苏]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25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9]参见上书,260页。(www.chuimin.cn)
[10]苏联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俄文版,76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405~406页。黑体字为笔者所标。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326页。黑体字为笔者所标。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327页。
[14][英]罗素:《宗教与科学》,119、1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5][德]赖欣巴赫:《科学哲学的兴起》,6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6][德]席勒:《人本主义研究》,19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17]我认为,这一提法在逻辑上和历史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在逻辑上把价值作为真理的规定性之一,就可能与“有用即是真理”的实用主义犯同样的错误;在历史上,科学和科学性概念的形成要晚于真理问题的形成。把科学性作为真理的规定性之一,可能导致否认科学形成以前的真理问题的存在。
[18]丁仁能:《有很多数据是不能人均的》,见http://www.jxnews.com.cn,2006-03-24。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Ⅱ,1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20]同上书,124~12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03页。
[22]同上书,305~306页。
[23]同上书,305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0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649页。
[26]对于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看作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一结论,目前的某些理解尚有一些歧义。例如有种说法把重点放在个人身上,觉得应该就此提出人们“应该如何全面发展”的设计、要求和规定等。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的本意并不是面对个人,而是面对社会的,他所强调的是,共产主义是这样的一种“社会形式”:它“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按照这一本意,那么重点就是如何以人为本,去实现社会的改造与重建问题。这两种理解之间的差异值得注意。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8]同上书,29~30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48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72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326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406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406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406页。
[35]同上书,405、406页。黑体字为笔者所标。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326页。黑体字为笔者所标。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139、176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139、176页。
[39][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艺术与视知觉》,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40]滕守尧:《审美心理描述》,1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669页注(63)。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72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479、480页。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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