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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二、价值因主体而异的本性
作为“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质态”,价值现象必然表现出“因主体而异”的“向主体性”或“主向性”鲜明特征,这正是价值现象的独特本性和标志之所在。对于这种本性,本文称之为“价值的主体性”,意即:任何价值现象的特点,都依主体的特点而形成,并主要表现出来自主体一方的规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特性往往表现为: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同一方面,在不同的时间也有不同的价值。这即是现实价值的多元性、多维性和时效性。
价值的个体性和多元化
价值总是依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体性。因此只要问题涉及某一现象的价值(“某现象是好还是不好”),而不只是客体的事实(“该现象是怎样的”),就永远也不能回避这个现象“对谁来说”是好的或不好的。由于生活中的主体普遍地存在着彼此间的差异和个体性,所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总会存在着价值关系上的差异甚至矛盾。当然,如果主体之间有一致性,那么也是可以得出共同一致的答案的,否则就不可能一致。
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根源于主体存在结构和生存条件的特殊规定性。一个主体,它自身有什么样的结构和条件,就同客体发生什么样的价值关系。无数事例证明,在相同社会环境下,人们对相同客体的价值关系是不同的,而这种不同,只能用主体的不同来说明。
依人类现实的主体层次划分,可以看到各种价值现象特征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1)作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关系,价值关系是整个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独特关系,这种关系为人类所独有,而不为自然界所共有;(2)每一阶段上的人类社会也具有自己不同于以前和以后社会的客观需要,例如原始社会后期对私有财产的需要和资本主义末期对废除私有制的需要,这些不同的需要促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独特的价值关系;(3)在每一历史阶段的社会内部,不同的群体也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关系,例如民族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心理,使每一个民族都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个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价值问题上的阶级对立和分裂尤为强烈等;(4)说到个人,人们彼此之间的社会地位、需要、利益、能力和生活上的个性差异,通过价值形式表现出来的独特性,就更加细致和明显了。要言之:以人类作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性或社会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私人性。这是价值的一种普遍现象,即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或独特性。
在这里,弄清主体的层次、范围,是理解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的关键。在理解价值关系的特点时,不能忘记“主体”这个关系性存在的特定含义。一个人、一个群体,都可以而且必然是一定层次上独立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都是“个体”,它们的价值关系都具有个体性,但是分别属于不同层次的个体性,不应发生混淆。“面包的营养价值没有阶级性”,是因为阶级并不吃面包,这种价值关系的主体不可能是阶级,而只能是个人。而资本家作为一个阶级、一个集团、一个群体时的独特性或个体性,也是工人、农民、封建地主和贵族群体所不具有的。单个资本家作为独立的主体时,他自身的规定性仍然是资本,因此他有资本家这个阶级的共性,这是使他能够成为阶级的一员的前提;但是,在他身上,这种共性又带有他个人所独有的一系列特征,使他自己的价值关系同其他资本家的价值关系之间有着差异、矛盾和冲突。对于别的资本家有利的,对他来说可能并不有利。这就是这个单个主体的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所以,一个主体在什么样的具体层次、具体关系上成为主体,这一点决定着它有什么样独特的价值关系。
价值的这种个体性或独特性意味着,现实的价值总是随着具体的主客体关系发生或消失,它总是特定情境中的“这一个”。离开了具体的主客体情境,原来所发生的价值关系或情境就不复存在。因此,具体的价值是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和不可转移的。例如一份食物能够使人充饥或具有营养价值,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出的价值判断。做出这一判断的前提在于确认人的一般进食需要和能力。但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份食物究竟是否解除了饥饿或给人补充了营养,则不能不依据进食者的情况,如他的食量、营养状况及消化吸收能力等因素而确定。于是结果必然呈现各不相同的情况。在现实中,同一份食物对于两个以上的人说来,就可能有(生理或营养方面的、经济的和道义上的等)多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价值,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可能合并、替代或分割转让的。就像不可能将一个人已经“吃饱”和另一个人的“饥饿”,合并成“平均的两个半饱”一样。“一个住着200平方米豪宅的先富一族,能与住着十几个平方米棚户区的下岗工人‘人均’住房面积吗?一个拥有几千万家产的小康家庭能与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的平民‘人均’存款吗?一个有着博士学历的白领人士能与初中还没有毕业的辍学少年‘人均’受教育年限吗?显然不能。有很多数据,比如人们关心的住房面积、人均受教育年限、储蓄存款等等,是不能算‘人均’账的。……‘人均’账容易让人们迷失对问题真实情况的判断。”[18]
可见,充分地认识作为主客体关系具体结果的价值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移、不可替代的性质,不仅是严谨的科学理论应该注意的事实,而且是社会实践更必须严格把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需要强调的是,要正确理解“主体”。前面已经说过,作为个体的主体,绝不仅仅是指个人。所谓个体性,仅仅是在主体的个性、特殊性意义上使用的。不同层次的主体如个人、集体、阶级、民族、社会、人类,每一个低级层次同它的高一级层次之间,都通过个性和共性的关系联系起来并统一着,这里无须再重述个性和共性关系的辩证法常识。
以个人为例,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总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一方面他是个人,是独立的完整主体;另一方面他又总是一定集体、群体或阶级、民族、人类中的一部分,是更高层次主体的一个部分。在后一个层次上,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一个大主体的细胞参加着这个主体的活动,他身上体现着这个大主体的个性,即所有细胞的共性,他的价值与其他细胞的价值是有统一性的。双重主体的身份之间是互为前提、互相包含的,但作为不同层次的主体,两者的个体性和价值不完全重合。正因为它们不能完全重合,才能够实际地发生这种情况: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或者实现了共同利益之后,还要满足个人利益。马克思说,在阶级社会里,“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种族的利益同特殊个体的利益相一致,这些特殊个体的力量,他们的优越性,也就在这里”[19]。这里所说的特殊个体的“力量”和“优越性”,我的理解,就是个人、个别阶级的双重主体身份,这个“双重主体”的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同时又是可以分离的,在暂时地分离的时候,人、主体本身不会消失。所以马克思又说,人类能力的发展,“虽然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但最终会克服这种对抗,而同每个个人的发展相一致”[20]。马克思说的克服对抗,显然是指为了达到整个人类的共体性同每个个人的个体性相互高度一致,就要正确处理国家与公民、集体与个人的关系,离不开正确认识和处理价值关系的个体性问题。可见,承认个体性不意味着一定导致个人利己主义;相反,如果不承认这个事实,倒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承认每一具体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就必然进一步承认社会总体上的价值多元性。我们看到,在社会生活中,价值的表现是极其复杂的,是多层、异向、异质的。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对一些人是好的、有益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是坏的、有害的东西;对一些人是善的、美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未必是善的、美的东西;并且,各种不同的价值态度并非出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确实实是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只要这个主体仍然存在并且没有根本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其他价值去取代他的价值。譬如人们饮食的口味之不同就是最明显的实例。在中国广东人喜吃生鲜,四川人喜吃麻辣,这是由地区间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造成的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你能够解释广东人和四川人为何如此,却不能强迫广东人学四川人或四川人学广东人,因为既无必要,也无根据。假如设想,有一天人们用科学的方法证实,广东人和四川人都应该兼食麻辣和生鲜,那么其理由也无非是广东人的营养结构需要如此改进,四川人的营养结构应如此改进。这仍然是站在广东人和四川人各自主体的立场上,而不能脱离个别主体来谈论。在饮食上是如此,在其他事情上也无不是如此。
价值的多元性,是指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生活中,现实主体的存在是多元的(并非只有单一主体),而每一个主体都有一套自己的价值坐标体系,不同主体之间在价值关系上不可能彼此等同、重合或代替。价值的多元化是在人类内部存在着多样化生存条件、多样化利益差别和多样化角色分工的情况下,一种不可避免的基本现象。
价值的多元性是世界无限多样性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里“元”的含义,是指“最终的根据、基础和标准”。如唯物主义一元论认为,万事万物的共同本质在于它们的物质性,物质世界是无限多样性统一的世界。这是一个存在论意义上的结论。如果我们注意并进一步考察世界“无限多样性”的具体表现,那么可以发现,在一元存在论的前提下,所谓“多样性”也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具体地说有两种:
一种是,现实的多样形态之间,可以在同一根据和基础上最终综合、统一、一致起来。就像一个物体的形状、颜色、硬度等多种属性之间是完全统一的一样,一个主体在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之间,是必须和能够综合、统一起来的。这种情况可叫作“一元的多样性”。
而另一种多样性则不然,如:一个物体的颜色形状并不与另一物体的颜色形状相统一,一个主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并不能与另一主体相互等同一致,同一双鞋给不同人穿的效果必然不同,等等。它们之间如果要统一一致起来,意味着要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否定另一方,或一方归属另一方。这是在现实意义上一种不能在同一基础上用同一根据加以综合统一的多样性。对于这种多样性,可以把它相对地叫作“多元的多样性”。总之世界的“无限多样性”,不仅仅是形式上、数量上的多样化,也有本质上、实质性、根本性的多样化。而多元性就是指那种根本性、根据性、实质性的多样化。
价值的多样性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况。一般说来,“一元的多样性”适用于一元化的主体,包括现实中的个体和群体整体等;“多元的多样性”则是多元主体(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等)情境下的必然。可惜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囿于知识论的传统习惯,不能充分注意和理解后一种多样性,不能把握“多样性”和“多元性”两个概念的分量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经常有意无意将其混淆,导致对实质性的多样化有所忽视和误解。而充分注意并合理对待价值的多元性,是自觉的、清醒的价值观所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因为它意味着:
第一,要清醒面对多元化的现实。在价值和价值观领域,多元化是一个客观的、必然的普遍现象。人们之所以不能清醒地承认并自觉地按照这种情况去对待它,往往出自两个误区:一个是“事实与价值不分”——出于某种利害考虑或主观愿望,(因为其“可能有害”或“难以应对”等)而不敢正视、不愿承认或拒绝接受这种多元化的现实;另一个是“人我不分”,缺少具体的主体性思维,不懂得以独立、平等的眼光看待自己和他人,总是把某个被认定的价值标准或终极目标,当成一切人应有的价值归宿,等等。这些误区都包含着对社会和历史的现实,特别是对人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忽视。在现实的价值领域中,“普世一元主义”和绝对普遍主义,往往使强者产生“一元主义的僭妄”,成为他们推行霸权主义、专制主义的借口;而在弱者那里,则总是导致消极的屈从和依附心理、奴化主义倾向。面对这种情况,正视并承认多元化的现实,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勇于坚持自我主体性。面对多元化,意味着要坚持主体性。只有懂得外部环境和不同主体的多元化现实,才能更自觉地把握坚持自我主体性的必要和可能。因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化,恰恰是以每一个主体的自我一元化为前提的。一个主体(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只有保持自身的价值一元化,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这就像:虽然世界上的人走路时,各自都有不同的方向,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却不可能也不应该选择“多元”的方向道路,而只能沿着一个方向,走一条道路。因此,一切所谓“自我多元化”之类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无知,就是出自虚伪。只有充分把握主体自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在经过认真选择和论证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才是多元化背景下的自觉的主体意识。
价值的多维性和全面性
任何层次的主体对外都表现为一定的整体性,成为一个个体。而在个体自身内部,其结构和规定性又是复杂的、立体的、全面的。因此,每一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或多向性的特点,其发展的指向则是人的全面性。
价值的多维性是指,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或个人的社会共同体,它自身结构和规定性的每一点、每一方面和每一过程,都会产生对客体的需要,都可能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例如,人是自然的生物,这使人有饮食男女等自然的需要;而人作为社会的生物,又使这些自然的需要成为社会的需要。再如,人不仅是物质的存在,而且有意识和精神的特性,由此产生人的精神需要和精神上的价值关系。而在精神生活中,人的理性、感性、情感、意志等特性也都分别有自己的需要,形成与不同客体的多种多样的价值关系。由此可知,人类价值关系的多维性,原则上是一种“维”数无限的多维性。这是因为自然和社会的构成方面是无限的。(www.chuimin.cn)
从人类起源于自然界来看,人和自然界本身是对应的,人不能仅仅把自然界的某一现象当作自己的对象、客体;从社会是人的社会来看,也不存在这种可能——社会上的某种现象不能成为人的对象、客体;从发展来看,人的本质规定和力量是在不断地丰富和扩大的,只要人类还存在,这种丰富和扩大就不会停止。无限寓于有限,主体各种各样的需要之间相互区别,单个看来它们都是有限的。例如,同视觉器官相联系的视觉需要,与听觉需要是截然不同的。失去视觉的人虽然听觉往往特别发达,能够弥补一部分行动不便的缺陷,但是色彩的价值对他来说就不同了。反之,如果听觉器官丧失了功能,那么音乐的价值对他来说也是不同的。不过,人不仅有各种各样相互区别的肉体感官结构,而且有各种各样相互区别的心理和精神结构、社会关系结构和实践活动结构。这些结构使人能够从不同的方面去鉴别、区分、接近和适应客体,改造客体。
正是人本身结构和规定的无限丰富性,使得人类生活有这样一个特点:对于所遇到的任何一个客体,主体都能够有相应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它,懂得想方设法使它对自己有利,尽量使它对自己无害或减少危害。就是说,可以同任何对象形成价值关系。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21]。
价值关系的多维性,还表现为人们具体的价值体验是可变化的、可选择的。这种变化和选择,往往是相互区别的价值方向之间的综合和转换。“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经营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独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22]这个例子表明,人们的实际价值体验,往往只是反映了他的多方面的价值关系中最切近、最直接的部分,在穷人那里是心理状态压抑了感觉器官,在商人那里则是经济利益代替了科学认识。人们通常只是依据现实的条件和客体的直接特性,选择和发现自己本质和需要的方面。在这种体验的背后,还潜藏着无限多的深层的价值可能性。其他那些未被觉察的方面不是不存在,而只是在此时此地未被觉察。例如不排除下列可能:那个穷人有朝一日会从眼前的美丽景色中有所省悟,理解个人和人生中的一些道理;那个商人有朝一日会从矿物为什么有商业价值中了解到一些矿物学的知识,从而对利用矿物赚钱产生新的创意等。
事实上,人类进步的历史过程,本身就包含了人们不断发现和发展自己的本质、结构和规定性,从而使自己同自然界的价值关系在质、量和向度上不断地扩展的过程。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的价值关系的丰富性、感觉的丰富性,是随着人的对象化活动首先是劳动实践不断产生和发展的:
只是由于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因为,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23]
所谓产生和发展,就包括从新的方面、新的性质和方向上形成新的价值关系。这不仅适用于过去,而且适用于将来。以劳动为例:在过去的人们那里,劳动只具有一维的价值,即社会经济价值;在今天,由于科学的发展,劳动的生态价值问题,已经成为第二维了;在人类进入普遍以劳动本身为第一需要的未来社会时,它将具有新的普遍意义的第三维——人的肉体和精神享受价值。总之,价值的多维性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生长着的多维。
承认并强调价值关系的多维性,对于理解人和人类生活的多样性、丰富性是十分重要的。前面说到的个体性告诉我们,对于一定的主体,不可用不同主体的价值标准去要求它、衡量它,而只能根据它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去理解它;而个体价值的多维性则进一步告诉我们,对于每一主体,都不可只看到它的某些方面的需要和价值关系,而忽视或否认其他方面。正像对一个孩子,不能只强调让他身体健康或增长知识,而忽略或排斥他的日常生活能力和伦理情操的培育;对于一个成年公民,也不可只要求他理智地处理一切事物,而不理解或压抑他的情感的正常表露。人们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的一切方面,都是人所需要的方面,都是人的价值关系的具体展现。我们只能具体地分辨这些方面的效果好坏,不能主观地决定它们的有与无。对于其中某些不好的、负价值的现象,人们可以通过时间一维的进展去改变和限制乃至消除它,但却不应试图取消某一价值方面。就像成年人可以努力去减少儿童可能因好奇心而带来的伤害,却不可以试图从根本上扼杀儿童的好奇心一样。
价值的多维性,实质是人的本质的全面性,人的发展的全面性。对象性的价值关系,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24]。首先,全面意味着多维是不可取消的,取消或压抑意味着不全面;其次,全面也意味着多维之间是相互联结、相互补充的,是统一的;最后,所谓全面并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全面,全面性具有历史的相对性。人“自己的全部本质”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在每一发展阶段上,人类在整体上都是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质;而在迄今为止的具体表现中,则存在着分裂和对抗,多数人不能得到全面发展,他们的全面的价值关系被限制、割裂和扭曲了,变成了片面的、畸形的关系。
马克思重视社会分裂、异化、对抗和畸形发展的问题,他向往一种“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25],并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本质上是一个改造社会的历史进程,只有当社会达到了自觉地“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程度时,人类真正的自由和解放才能够得到实现。[26]
价值的时效性和历时态
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多维性或全面性,是从同时态考察所看到的特性。从历时态来考察则应看到,具体的价值必然随着主体、客体及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表现为时间上的过渡或流变形态。
价值的时效性是指,每一种具体的价值都具有主体的时间性,随着主体的每一变化和发展,一定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或者在性质和方向上,或者在程度上,都会随之改变。例如:在原始人那里曾有巨大精神价值的图腾崇拜对象,在今天早已丧失了这种精神价值,而只具有文化史、自然科学研究和实用的价值;畜力的使用曾具有解放人力的巨大价值,而在后来,使用畜力则越来越变成束缚人力的表现;一个新知识的获得曾起过推动思维发展的历史性作用,当它逐渐变为常识以后,它的真理性并未消失,但它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却已经不被人们所注意了。
价值的时效性根源于人们的价值水准不断地改变、更新、转移和提高,取决于主体需要的不断增长和主体能力的不断提高。人的需要具有不断增长的特点,需要的每一次满足都产生新的需要,因此永远不会最终地满足。对于未被满足的新的需要来说,原来获得的价值就不再是价值,而是主体自身的条件了。这就必然会使具体的价值显示出时间上的有限性。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胜利”、“时间就是金钱”等这类激励人心的口号,无不是对这种时效性的深刻体会;木柴、煤、石油、水力和风能、原子能、太阳能等先后成为能源追求的主要对象,正是人们的实际能力和价值水准不断提高的结果。
价值的时效性主要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价值即时性或及时性。某些价值只能在一定时间内形成,过了这个时间就不是这种价值或不是价值。各种“急需”的满足,如“雪中送炭”、“及时雨”,就是即时性很强的价值。另一种是持续性,即一定价值对于主体来说存在时间的长短。例如,一次感官的满足很快就会过去,而一个理想的确立却能鼓舞人的一生。一般说来,任何价值都同时具有这两种时效形式,只是程度各有不同。例如,确立理想是人一生中都需要的,但比较而言,在青年时期则最为迫切,也最适宜。“急需”是特别紧迫的需要,但它毕竟不会是孤立产生的,因此急需的满足也常常具有长久的价值时效。
价值时效的转移或更迭,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刷新式”,即新的价值推翻、取代原有的价值,像原始“图腾”价值的否定,体育竞赛纪录的刷新,长处变成包袱等;另一种是“积淀式”,即新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或更高的程度上扬弃旧价值,把它的有效成分作为新价值的因素继承和发展,使旧价值得以沉淀、升华。人类文明的总进程、知识的价值进程等就是如此。无论哪种形式,都是具体价值在时间上从产生到消失的过程,是人类需要和能力的自我发展和辩证否定。人类价值生活的特点,在这方面显得特别强烈。
价值的时效也同客体有关。如果没有客体的相应属性,就不会产生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价值,特别是在“机不可失”的情况下,客体提供的异常机会对于实现价值至关重要。但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包括它按规律发生的变化,都是自身确定的,并不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而客体在什么时候、对谁有什么样的价值,它的时效如何,主要还是看主体的需要和条件如何,主体是否具有改造它并使它产生某种价值的能力。例如观测哈雷彗星的价值就是如此。观测哈雷彗星所获得的资料的价值,归根到底取决于它们能使人类对宇宙、太阳系和哈雷彗星了解到什么程度,还需要了解什么,而不取决于哈雷彗星多少年出现一次。
主体的具体需要和能力,是主体发展状况和水平的标志。主体今天、此时有这样的需要和能力,就能使客体的属性有这样的价值;主体明天、彼时没有这样的需要和能力,客体的属性仍然存在,却不具有这样的价值。这就是价值时效性的秘密。
那么,有没有“永恒的价值”?不少人对此存在着某种迷信式的期待。譬如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红楼梦》中精彩卓绝的形象刻画,是否有永久的艺术魅力?回答似乎是肯定的。但这种肯定,却往往以概念的模糊不清和似是而非的满足为基础,缺少理性的批判。经过考察分析可以发现,人们通常所说的“永恒价值”,其实往往指的是价值客体,而非指某种价值。以哈姆雷特和《红楼梦》的“永久魅力”为例,它们的魅力之所以永久,无非由于两点:一是因为这些优秀的作品生动地再现了人类主体自身发展的某个“永不复返的阶段”[27],它们代表这个阶段而成为后人认识的永久客体。正如马克思谈到古希腊艺术时所说:“他们的艺术对我们所产生的魅力……是同这种艺术在其中产生而且只能在其中产生的那些未成熟的社会条件永远不能复返这一点分不开的。”[28]即使后人以同样题材写出思想性更深刻、艺术形式更新颖成熟的作品,也不能代替它们。二是因为这些作品可能给世世代代的读者以艺术的享受和智慧的启迪,即是说,它们对不同时代的鉴赏者都能给予一定的满足。这两点可以说是“永久魅力”的主要含义。然而恰恰由于这两点,它们同时又是不“永久”的。因为上述两点其实不过是一个意思:作为客体,它们是永久有魅力的。这等于说“它们可以永久地有价值”,但并不是“永远地有同样的价值”。毫不费解:《哈姆雷特》在当年上演时给观众的满足,肯定不同于今天上演时给观众的满足,更不同于给一个戏剧家、演员和“莎学”专家的满足。即使在当时,也会如人们所说的,“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它对每个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同样,《红楼梦》对作者自己,对当时的评点者、后来的读者、红学家和历史学家的价值,显然是不同的。一个人初读、再读、精研《红楼梦》,每次的收获也是不同的。
可见所谓“永恒价值”,只能是在把人类或人的一般看作永恒的主体,把某些事物看作永恒的客体时,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一般”的满足。如像“食物对人有永恒的价值”、“自然界对人有永恒的价值”、“知识对人有永恒的价值”一样,是一种存在于有限之中的无限式的永恒。实际上,谈论这种永恒倒是没有太多的价值。因为,主体、客体、人的需要和能力本身,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是永恒的,这本来就有相对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
……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
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29]
价值和价值关系的时效性,表明了价值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凝固静止的。更重要的是:在价值生活的时钟上,主体是指针。理解和把握这一点,会有助于我们某些思想观念的深化和科学化。例如,我们往往比较习惯于从客体方面来理解价值,经常倾向于从客体、事物、知识、真理本身中寻找某种似乎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的价值,以为事物只要它本身是如此,它的价值就永远如此。表现在实践上,就是常常拿客体的尺度、规律、原则来衡量价值,而忽视主体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见物不见人”、“见事不见理”。殊不知,在价值问题上是最来不得“刻舟求剑”的。这就像是对于幼儿来说,许多必要的监护是有益的,但是这些监护如果不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代之以更多的放手和鼓励,那么有益的东西就会成为有害的东西。与此相似的是,对人的培养教育采取一套陈旧的僵化的模式,尽管这种模式过去对同类的被教育者是有益并有效的,但是在主体(被教育者)已经变化了的情况下,它却收不到应有的效果。这一类用外在的、客体的观念来衡量价值的做法,正是不懂得价值的主体时效性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屡屡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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