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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价值与真理:主体性研究

【摘要】:这种特性的集中表现,就是作为人的主体性活动,实践和认识始终显现着、遵循着人类特有的“两个尺度”。马克思的“两个尺度”思想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类劳动“两个尺度”的思想。需要与目的是主体内在的、客观的尺度之一。

一、人类的“两个尺度”与价值、真理

我们所考察的“价值”现象,虽然有着极为多样化的情境和表现,但它的发生和存在却只有一个基础,就是以人为主体的各种各样对象性关系。[1]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同于自然界的一般相互作用,其根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社会的过程,它的全部因素和环节都具有人的、社会的、精神的特性。这种特性的集中表现,就是作为人的主体性活动,实践和认识始终显现着、遵循着人类特有的“两个尺度”。

马克思的“两个尺度”思想

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类劳动“两个尺度”的思想。在分析劳动的异化之前,马克思首先谈到人的本性和本性的对象化。他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2],这种活动表现为劳动,与动物本能的活动有根本的不同。它“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3]。在这之后他说:

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4]

显然,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类劳动,是一种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是一种实现人类本质力量的活动。“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5]“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6]。这里更明确地把“对象的性质”同“本质力量的性质”相并提,以表明对象化活动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性质:对象的和人的。因此,明确而完整地表述的两个尺度是:(1)“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客体尺度;(2)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主体内在尺度。

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意思是说,动物只有自己的尺度,而人却不仅有自己的尺度,同时还遵循一切对象的尺度。“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包括了人自己的尺度和一切对象的尺度。之所以这样解释,是根据马克思当时使用术语的一个特点:他多次用生物学上的“种、物种”(species)和“类、属”(Guttung)等概念来称呼人类,意在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7]。人和动物及自然界其他物类可以看作是不同的“种类”存在,因此“任何一个种”就是指它们中的一切。在劳动这个具体的对象化活动中,人类按照两个尺度来活动,这是人类的根本特征。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关系中,这两个尺度就成为“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主体的活动总是要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

马克思关于两个尺度的思想,不是一个个别的、偶然的提法,而是他关于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以及实践的本质和规律学说中一个一贯的、基本的原则。它体现了唯物论与实践论的统一、社会发展与自然界运动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统一。两个尺度,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包括人类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活动所特有的、普遍的内在尺度,是实践活动的内在尺度。这两个尺度具有客观的、必然的性质和作用,从而成为历史发展的基本法则。

两个尺度是统一的,统一于人、人的主体性活动。用两个尺度及其统一的观点来分析人类的实践和认识,就能够很明确地看到,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容,必然是一个不断实现“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过程。

“价值”的定义

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具体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包括主体的需要、目的性及其现实能力等,在主客体关系中,它就是“主体的尺度”。主体的尺度就是价值尺度,它决定了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它是价值的根源。

任何人作为主体,都有人的一般规定性和规律。人类作为制造工具进行生产劳动的社会动物,其特有的一般规定性是劳动、社会性、意识等。这些规定通过各个时期人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人作用于自然界的特定方式和水平,人们相互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人认识世界和自我意识的能力、方式和水平等具体地表现出来。人的生存和发展过程,就是通过改造自然界和社会以及自己的能力以满足和发展自己需要的过程。这个过程所遵循的规律,即人和社会所固有的规律,是指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口生产的规律,物质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社会关系运动的规律,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规律,社会文明进步的规律等历史规律和认识规律。作为具体主体的人(群体、个人等),除了上述一般规定性和规律之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表现,例如一个阶级的特殊经济地位和历史环境,一个个人的特殊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等。这些主体的自身规定性,构成了主体内在尺度的客观基础。

如上一章所说,“需要”是人的生存发展对外部世界及自身活动的依赖性表现。需要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同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每一主体的自身结构和规定性都是历史地形成的,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结构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产生一定的需要。需要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而主体的需要不论是否为主体所意识,都必然成为它活动的真实目的。需要与目的是主体内在的、客观的尺度之一。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想要”。“想要”往往只是人们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反映,它可能代表也可能并不代表偏离了真实的需要。检验人们“想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标准是实践,即需要是否得到实现。因为需要的满足,不论是物质需要的满足还是精神需要的满足,总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这个过程以主体使客体同化的客观结果表现出来:自然界对人的满足通过种种自然现象的“人化”表现出来,这里包括物质形态的“人化”,即成为人工的为人的自然或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形态的“人化”,即与人的感官和心理结构相一致,与人的美感相一致等。在这一过程中,“想要”是否实现,就是对它的实践检验。而需要得到满足或目的得到实现的程度,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发展程度的标志。

主体人的现实的能力,同需要一样,也是构成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能力不仅内在地显示着、实现着,也同时制约着活动主体本身,而且制约着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它从主体方面规定着实践—认识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方式,主体以实践的或认识的、物质的或观念的能力,在对象和对象的变化中“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己”,显示自己的“本质的力量”,使主体的内在尺度外在地成为客体变化的尺度。

总之,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实现的客体主体化的动力和根据。这也就是价值和价值关系的独特基础与本质。

“价值”是什么?对“价值”这个词的解释、理解和应用,历来各种各样。但是,在这个历史地形成的概念中,毕竟有它最起码的、为不同观点的人能够共同理解的一般含义,即它的概念“内核”。考察各种不同说法的共同内核,可以使我们较为深刻地抓住它的关键

较早使“价值”作为一个重要哲学范畴而风行于世的,是西方价值哲学流派。按照德国价值哲学创始人和代表者威廉·文德尔班的解释,价值是哲学为世界立法的“规范”,价值就是“意味着”,就是具有意义(Gelten);我们就是借助于这种意义,才能构造出科学知识和文化的对象,即客观世界。[8]另一个代表人物亨利·李凯尔特则进一步认为,价值是包括主客体在内的“现实”世界以外的另一个王国,只有存在和价值的总和才构成了世界。[9]总之他们所说的价值,是指现实或世界的“意义”,或某个主体加给世界之“有意义”的“规范”。这种说法,在其抽象的程度上包含了某些合理的成分。

用“意义”来解释价值已为许多人所采用。例如,最新出版的俄文《哲学百科词典》,在“价值”条目下的释文就是:“哲学和社会学文献中广泛使用的术语,用以指明某些实际现象的人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意义。”[10]这种解释当然正确,但它除了从功能上表明价值是一个应用概念以外,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况且“意义”这个词本身就是含混的、有歧义的。在这里,我们不需要讨论“价值”是否应该用“意义”来诠释。因为实际上“意义”在这里只是“价值”的同义语。问题在于:“意义”和“价值”共同的本质含义应作何理解?能够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最深刻的启示和最重要线索的,我认为仍然是马克思对于某种特殊的价值形态的科学分析。(www.chuimin.cn)

马克思虽然未曾对“价值一般”下过定义,但是他对于“使用价值”、“财物”和商品交换价值的解释,却从一个方面揭示了价值的实质。他说:“人们只是给予这些物以专门的(种类的)名称,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这些物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为他们努力通过多多少少时常重复的活动来握有它们,从而也保持对它们的占有;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11]“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12]“物的Wert事实上是它自己的virtus(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编者注)”[13]等。这些说的都是物对人的价值,其共同点是指出物的价值在于它“为人而存在”,“对人有用”,为人所“握有”、“占有”、“利用”,以人的尺度去衡量物的属性(物的“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都只能表示人依自己的尺度加以度量),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把人的主体尺度“应用到对象上去”的结果。同样,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商品价值作为“人类劳动的凝结”,也无非是在物(商品)中物化了的人的活动及其尺度。

从马克思关于物的价值这种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形态的论述中,我们能够得到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论的启示是:第一,从对象(物)的存在和属性与主体(人)需要的关系中理解“价值”;第二,价值产生于主体(人)对对象的实际作用,即“物的人化”,而不是对象的存在和属性本身;第三,主体(人)的内在尺度是价值的根本尺度,对象同主体的一致程度是价值的基本标志。由此可以从特殊上升到普遍,得出对“价值一般”本质含义的规定。这种规定,就是把马克思所分析的特殊关系——物与人的关系,合理地应用到一切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用“主体和客体”代替“人和物”的表述,用主客体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内容来规定价值概念,也就是说,用“价值”这个概念来概括和表述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亦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所以我们的定义式结论是:

“价值关系”和“价值”概念,是对主客体之间特定关系内容的概括:价值关系,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价值,则是指这种关系所特有的质态,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在实践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是否具有与主体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意义,依主体尺度而区别为不同的性质: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或能够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

总之,“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

在这一定义中,“价值”概念体现了人类对人的内在尺度、主体尺度的自觉意识,是这一客观尺度的思想表达形式和理论表达形式。事实上,我们在任何情况下谈到价值,谈论任何价值,即人对任何事物(包括人自己)的价值判断,不管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自己的尺度去评量世界。所谓价值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主体性内容,也就是以主体的内在尺度为特征的关系;价值关系的运动,也就是主体内在尺度的现实实现过程;价值标准,则是主体内在尺度的现实表现。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物的价值因人而异,客体的价值依主体而定,具体的主体性是一切具体价值的根本特性。

重新理解“真理”的意义

马克思所说由任何“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就是指客体的尺度。客体尺度是对象本身所固有的本性、规定性和规律的表现。它不仅规定着客体本身的变化,而且也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反映和遵循的尺度。在主客体关系的运动中,主体必须认识和掌握客体的内在尺度,在认识和实践上不断地反映它、接近它、符合于它,才能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这个尺度也规定着主体,制约着主体,使主体不断地向客体接近,走向同客体的本性和规律一致。

同主体尺度相比,客体尺度特有的作用是,使人的活动不得不面向客体、从“非我”出发、服从于客体规律。这种意义与价值、价值关系的性质和方向都有所不同,但又与之不可分离。为了表示这种区别,我们可以暂时把它称作是主体与客体关系中的“非价值性内容”,或者叫作“非价值关系方面”。如果要在哲学范畴系列中选择一个恰当的概念来表述这种非价值性内容的实质和作用,我觉得作为与“存在”和“事实”相联系,代表着知识与科学最高理念的“真理”范畴,比较合适。

当我们认真思考“真理”的含义和作用时,可以看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在马克思哲学中,真理反映着对象、客体的本性及其对于主体的作用。真理是知识、科学的核心和实质,是主体在实践和认识中所要接受和服从的东西。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真理是同价值处于同一水平上的,代表和体现着主客体相互作用基本内容的范畴。真理范畴高度地概括了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内容——主体客体化或客体尺度的内容,并在现实中起着客体尺度所起的作用。所以,应该把真理这个范畴同主客体的全面关系相联系,把它现实地理解为主客体之间整体关系的范畴。

这里的结论似乎与通常对真理的理解有分歧。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我尝试首先提出一个问题来进行思考:“真理”仅仅是认识范畴,还是实践—认识活动的整体范畴?可以说,真理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但不等于只是认识论范畴。从完整的意义上看,它更是一个实践论范畴。真理作为实践论范畴的主要表现是:第一,真理本身不是思想、认识中自生自灭的东西。具有真理性的认识、思想来自实践,又必然超出思想的范围进入实践领域,以实践为唯一标准。第二,真理本质上是人的表象中不依赖于主体的内容,它为实践活动提供着规范化的“客体”。因而真理代表着实践中不可缺少的客体性要素。第三,人、主体的实践活动,不仅必须在思想上,而且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真理。真理是代表客体规律并作为条件制约和匡正主体行为的因素。因而成功的实践过程,也是真理掌握主体,主体执行贯彻真理的过程。总之,我们必须把真理不仅理解为认识中对象的真实性内容,而且理解为实践中行为的真实性内容,才能够避免使它成为一个僵化的概念。

我认为,在广泛的、全面的现实意义上,真理范畴和真理问题的形成和应用,体现了人类对客体尺度及其作用的自觉意识,它是这一“尺度”的现实的思想和理论形式。真理作为实践—认识活动的内在尺度,它的作用全面地表现在知识、科学和社会生活实践的一切正确内容的作用之中。

总之,价值、真理这两个范畴高度地概括了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两个方面(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和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两个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内在尺度)、两种性质(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内容实质,体现了它们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它们是处于同一个高度抽象水平上的、彼此相关的、具有一定对称性质的基本范畴,是构成主客体关系体系的一对矛盾概念。

人类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史表明,真理和价值作为一对相关的问题,总是构成人们现实活动中的矛盾,要想排除这对矛盾是不可能的。在把认识论仅仅归结为知识论、真理论的情况下,价值问题虽然可以被排除在知识论范畴体系之外,但是价值意识同非价值意识的关系问题却总是不能在关于整个意识活动的更高理论层次上被排除。当然,这对范畴的关系可以变成认识论(知识论)与评价论的关系,但这只是理论形式问题,而不是实质。问题的实质在于:考察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全面关系,考察意识对存在的全面反映时,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与客体性的内容和尺度之间、价值和真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总是作为一对矛盾而存在的。因此,需要有更高理论层次上的意识论学说,能够把真理问题和价值问题的矛盾容纳在自己的范畴体系之中,使真理和价值成为自己的基本范畴。

价值问题与真理问题在理论上具有不可割裂和不可归并的相互对称性。它们之间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又是处于同等水平的、相互不可替代的。在西方哲学中,早从休谟和康德开始,就已认定了科学、真理同价值之间的本质差别。他们看到,在“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在现代,真理和价值之间的互不归并进一步得到确认,如罗素说他承认“科学不讲‘价值’”,“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以外”[14];而且,这种不可归并性还被一些人夸大为科学与哲学、真理与价值之间的绝对对立和分裂。如赖欣巴赫认为“科学与哲学之间的鸿沟现在显得是可以理解的了。唯理论哲学家(指试图用科学理性方法说明道德价值的人。——笔者注)从思想根部起就是反科学的。他的思想道德决定于想把科学结果和方法用来作为工具以达到非科学目的的逻辑外的动机”,“科学和思辨哲学之间是没有妥协可言的”[15]。他们在正确地指出这种不可归并性的同时,却忽视了一点:主客体之间的科学的逻辑的关系与价值关系,存在着现实的、实践的统一基础,这就是主体本身。如果不是把主体仅仅归结为知识、逻辑的主体,而是承认它同时还是价值关系的主体,那么就不能否认,而应相信一定能够找到两者之间的联系和统一。

与上述分裂的观点相反,还有一种试图把二者归结成其中一个的观点,或者是把真理归并到价值之中,看作是价值的一个种类或形式,例如实用主义者席勒所说的,“真理乃是一种价值形式,而逻辑判断则是一种评价”[16];或者是把价值归并到真理之下,看作是真理的一种本质规定性、属性,例如,认为价值和真理一样,都是只对客体、对象及其关系的反映,提出“真理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17],或把真理区分为“事实真理”和“价值真理”两种类型等。这两种看法都忽视了实际上已经明确了的不可归并性,而使问题变了形。

我认为,真理和价值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整体过程中实现的,对此进行科学的研究十分重要。但是,在此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它们的区别,了解它们各自的特性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