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从它诞生时起,马克思哲学就有着自己最鲜明的价值立场、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它们的理论内涵和逻辑前提并未成为自我反思和正面阐述的对象,因此价值论难以成为整个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23-11-28
五、主客体之间的双向作用
主客体相互作用构成了广义的人类实践。为了从存在论的高度理解并确定价值在人类生活及其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性质,就需要研究人类实践活动即主客体相互作用,首先区别它的内容和形式,即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在深层结构和外在表层结构。
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外部形式
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就是人类的两项基本活动方式——实践和认识,包括它们的具体环节和中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认识”和“实践”,都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认识则仅指主体对客体的精神反映,不包含人的自我意识等非对象性的精神活动;广义的认识则相当于“意识”,包括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理性和非理性等。
狭义的实践是指人所特有的对象性感性活动本身,特指其“感性(物质)”形式,不包含人的认识和意识等非“感性(物质)”的对象活动;广义的实践即人类生命活动的整体,包括作为其内在环节或阶段之一的精神活动——人的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活动。
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两种形式本质上是彼此统一的。马克思说,人对自然界首先是“实╋╋践的╋即以活动为基础的关系”[11]。实践是首要的、根本的、总体性的形式。认识归根到底是实践的精神表现,它不能脱离实践。因此,实践和认识又是以实践为基础的现实统一。我们可以把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本形式统一地用“实践”来表述。在此前提下叙述它的结构时,则需要把狭义的实践和认识作分别考察,这一点与之并不矛盾。
说实践和认识是“形式”,主要是相对于“内容”即主客体关系的内在实质和目的性特征而言的。一切主客体关系中都含有具体的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社会的关系内涵,特别是有主体的为我目的性内涵,而实践和认识正是把它们统一起来并表现为外在过程的方式和手段。内容决定形式,实践和认识包含着这些内容并为它们服务。内容总是活跃的,而形式则相对稳定。看整个历史就知道,在多少年不变的基本活动形式中,人类的实际追求和效果却总是在变化着,这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差别。
将实践和认识总体上作为“形式”标识出来,可以明确或澄清一些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人们有时将价值关系看作是“实践”和“认识”之外的“第三种”关系,这就是将内容划分与形式划分相混淆了。因为可以问:难道除了广义的实践和认识之外,价值还有自己独立的其他外在形式吗?再如,有人曾对“实践是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提出这样的疑问:“实践中总有主体的目的、需要、价值导向等成分,那么人的目的、需要、价值导向等是否也检验真理呢?”这显然也是未能区分内容与形式所导致的困惑。
实践和认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本形式,但决不是内容空洞的抽象形式。实践和认识作为形式,不仅总是包含着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具体内容,与内容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而且作为主客体相互联结的桥梁,也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性和意义,它们是本身有内容的形式。
人的实践活动具有十分复杂的结构和过程。我们以最概括、最简单的方式将其归结成下列要素和环节:主体——主体的目的或关于实践后果的观念——工具——动作和行为——客体。这些要素和环节的相互联结,形成了主体作用达于客体、客体作用达于主体的往返过程。就像劳动是人去改变物和自然环境,同时也就是物和自然环境在改变人一样。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它必然地表现为主客体之间作用与反作用的双向结构。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也是如此。认识的最简单结构,由“从客体存在到主体观念”和“从主体观念到客体存在”两个方向所构成,这里也始终存在着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双向结构。
在机械反映论看来,从客体存在到主体观念的过程,似乎只是客体进入主体、决定主体意识的一个单向过程。而从实践的观点看来,这里也同样存在着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为客体进入主体意识,并不是客体自发的而是主体实践的结果,客体已经是在实践中受到主体作用的客体;而从客体存在变为主体观念,是主体在大脑这个空间对客体信息进行“改造”的过程。“改造”是一个多层次、多重飞跃的过程。以视觉知觉为例,客体的光学信息首先成为视网膜上的光学像;在光感受细胞内,它被转换成为神经冲动信号;然后传入大脑皮层的“视区”,在那里经过压缩和“特征抽提”,形成视知觉;视觉与其他各种感官知觉在大脑皮层的更高级部分综合,最后才达到对客体的较完整的知觉。这里经历了物理——神经生理——感觉心理——知觉心理四个阶段,以及它们之间的三次“转换”。其中每一阶段和每次转换中,都包含了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和意识自身的“建构”过程。因此,经过多次选择和建构所形成的反映,已远不是客体的“镜像”,而是一种主体化了的客体形象。视觉如此,其他感觉也如此。至于从感性到理性、从具体到抽象的认识飞跃,虽然目前尚不能进行详尽的描述,但任何人都能看出,其改造的工程显然更巨大、更复杂。总之,如果说从客体存在到主体认识这个过程,总体上是客体作用于主体过程的话,那么在这个过程内部也同时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作用。
同样,从主体认识到客体存在也是双向作用的过程。在这个总的来说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至少表现在:(1)在主体头脑中代表着客体一方的感觉、表象、知识、客观逻辑、理论等对代表着主体一方的欲望、情感、意志的制约和指导;(2)主体必须把自己曾加以认识的客体同自己设想的未来客体加以对照、分析,即进行必要的“思想实验”,才能确定计划的方法和步骤;(3)主体还必须把自己的理论、理想或目的、愿望还原为感性客体化的形式,才能付诸实践;等等。就是说,在认识向实践飞跃的过程中,也时时存在着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至于动手实践以后,就无须再说了。
综上所述,无论实践还是认识,都同时发生着、实现着主体对客体和客体对主体的双向作用。主客体之间的双向(相互)作用,在外部空间形式上是实践,在人脑内部空间的形式则是认识;在时间上它们则是同步的、连续的。实践是认识的现实基础,认识是实践的精神形式;两者的结构之间具有对应性,主体在头脑中对客体的观念的改造,同主体对客体的实践的改造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观念的改造不仅为实践的改造提供着未来的模型,而且体现着后者的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改造也是观念改造的外在表现和继续。因此,我们只能从形式上抽象地把握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双向结构,而不能从内容上把它们分开。例如不能以为“实践仅仅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认识仅仅是客体作用于主体的形式”。社会历史实践作为一个现实的整体运行结构,它的外在形式是实践和认识互相联结、互相渗透、互相过渡和互相转化的统一,而它的内容,则始终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双向内容。
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内容
相对于各种运动形式而言,物质世界相互作用的“内容”,是指作用双方之间质量、能量、信息的传递、交换、转化,也包括造成这种运动的原因、动力、规则和效果等。通过实践和认识所实现的主客体相互作用内容,一般是这样两个基本过程:(1)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感受、反映、接纳以及对客体本性和规律的认知与“服从”,可以概括为“主体客体化”;(2)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和影响,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选择、建构、改造并使它为自己“服务”,可以概括为“客体主体化”。后一方面就是所谓“价值”的实质内容。
所谓“客体主体化”,是指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内容和效果:主体依据自己的尺度,从物质和观念上去接触、影响、改造客体,在客体身上显现和直观自己的本质或“本质力量”,从而实现自己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使客体愈来愈带上主体所赋予的特征,就是我们所说的“客体主体化”。这个“化”的过程,包含着具体的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社会内容和精神意义。总的来说,是主体的本性、种种特征和尺度显现于客体。
具体说来,主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主体按照“为我”的方式建立主客关系。无论主体去感知客体,还是通过动作去触及客体,主体都只能按照自身的规定性即“尺度”去活动。这样,主体在一开始就规定了客体与自己相对应的侧面,从而使客体的自在规定性被加以选择和改造。“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12]就是说,正是使对象成为一定意义上“为我”的客体,现实的主客体关系才得以建立起来。
(2)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处处都与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有关。
“需要”是主体发起对客体作用的内在动因。“需要”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同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人的生存发展对外部世界及自身活动依赖性的表现。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结构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产生一定的需要。因此,人、主体的需要不仅是客观的,而且具有无限多的方面和内容,是极其丰富多样而不断变化的。
需要是主体本身的规定,但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即“想要”,需要不依主体意志或其他任何意识为转移。“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正因为如此,他们已经有了某种职责和某种任务,至于他们是否也在观念中把这一点当作自己的职责,这在一开始还是无关紧要的。”[13]需要的满足,不论是物质需要的满足还是精神需要的满足,总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这个过程以主体使客体同化的客观结果表现出来。自然界对人的满足通过种种自然现象的“人化”表现出来,这里包括物质形态的“人化”,即成为人工的或为人的自然或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形态的“人化”,即与人的感官和心理结构相一致,与人的美感相一致。
“目的”是需要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是主体对客体作用的定向机制。主体的需要不论是否为主体所意识,都必然成为它活动的真实目的。但是,目的不等于全部需要,它往往是主体在一定主客体关系中某些需要的特殊表现。所以,目的更集中更现实地体现了主体需要与客体特性之间的具体联系。尽管目的本身有不自觉和自觉之分,它本质上仍然是客观的。马克思说,人在劳动时,“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14]。这里清楚地表明,作为实践的内容之一,目的是主体活动的内部规定性,是起着决定活动方向作用的客观因素。
有了目的,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就表现得更具体、更活跃和更顽强。在每一时刻,主体的实践和认识,他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激情和意志、经验和理智、体力和脑力都围绕着目的这个核心充分展开。黑格尔指出,目的的活动不是为了自己要把某种外部现存规定接受到自身中并融会它,而是相反,“目的的活动不是指向自己……而且为了通过消灭外部世界的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来获得具有外部现实形式的实在性”[15]。就是说,目的活动的特点,不是主体接受、承认和服从客体的规定,而是相反,使客体接受、服从和服务于主体的规定,是使客体主体化的活动。
(3)“客体主体化”最终体现于相互作用的效果之中。所谓“效果和效益”,就已经是一个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概念。实践活动的结果中总是包含着两个方面: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和符合主体目的的东西,或是在主体需要和目的之外甚至与之相悖的东西。我们暂时用两个词来表达结果中的这两个方面:“效益”和“效应”。其中效益是对主体存在和发展起肯定作用的结果。在效益中,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不再是“应该”的和“可能”的东西,而是“已经”的和“现实”的,即取得了客观形式的东西。主体对客体的作用通过效益而回到主体自身,主体通过客体直观自己,映现自己。到效益为止,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表现了一个完整的过程。但是这种作用并没有结束,它还要在新的方面和新的水平上进行。已经获得的效益将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主体的结构。在新的结构基础上,主体还会产生新的需要和目的。因此,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总是存在着扩大和深化的可能性。(www.chuimin.cn)
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包含了从主体的结构和规定性出发,需要—目的—效益等方面的基本内容环节。其总的性质和趋势,是使客体同化于主体,为主体“服务”。因此,它构成主客体相互关系亦即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内容”,或内容的主体性方面,即“价值”。
“主体客体化”。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不是孤立的、纯粹的,它时刻都在受着相反方向作用的制约。客体以其自在的规定性影响、限制、制约和改变着主体,客体也在主体身上映现自己。这个过程使主体愈来愈带上客体所赋予的特征,就是我们所说的“主体客体化”。这一点,通过对象对反映者的刺激作用、环境对人的改造、历史舞台对历史人物的制约等不难得到印证。当然,客体对主体的上述作用,并非纯然是以外在的、与主体活动无关的形式,犹如冥冥之中的巨手主宰命运或宇宙射线不知不觉地穿过人体那样实现,而是只能通过主体的活动即实践和认识来实现的。
作为对象而规定主体,作为外部规律和条件而制约和影响主体,产生效应而直接改变主体,这些是客体对主体所起的作用。这些作用有一个总体的性质和趋势,就是使主体在改造客体以为自己服务的同时,必须承认客体,尊重客体,理解和服从客体的规律。这是“主体客体化”过程的实质。就整个主客体相互作用而言,它构成了实践中的“客体性内容”。
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
以上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考察了主客体关系的一般结构。如果把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进一步较完整地描述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现实过程,那么可以用以下图式做一个大概的表示(图中的实线表示主客体关系的形式,虚线表示内容):
如果我们使这个菱形图示运动起来,让它向各个方向翻转和延续,亦即历史动态地理解,把它看作是无限延伸的链条上的一“环”,那么整个“链条”就可以想象为无数这样的菱形上下前后衔接起来的立体图景:实践和认识相互包含、相互促进、相互转化,使主客体之间的每一相互作用在完成之时又开始新的循环,其结果是客体愈来愈主体化,主体愈来愈客体化,主客体之间呈现出彼此不断接近,但永远不会最终完结的无限过程。这个无限延伸的“链条”也许可以看作是我们人类历史文化的“遗传密码”——基因“双螺旋”结构。
以上描述是一种经验性的归纳。我认为,这是实际生活中的主客体关系,特别是人类与自然界的实际关系所走过的历史行程的凝缩。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正在给予更加充分的揭示和证明。对于考察主客体关系来说,这样做有利于我们看到一些以前不曾注意的东西,说明一些以前似乎很难加以说明的东西,特别是对于价值现象而言。
【注释】
[1]参见方迪启(R.Frondizi):《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118页,台北,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
[2]这一提法来自李连科教授的《世界的意义》一书。该书由人民出版社于1986年出版。
[3]这是我根据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的有关提法给“实践”下的定义(请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54~61、74~79页)。
[4]参见《社会科学辑刊》编辑部编:《主体—客体》,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
[5]《哲学研究》,1985(6),75页。
[6]按照列宁的说法,思维本身也是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的:“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分隔性来说是主观的,可是就整体、过程、总和、趋势、来源来说却是客观的。”([俄]列宁:《哲学笔记》,2版,1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5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405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8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4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40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3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黑体字为笔者所标。
[15][俄]列宁:《哲学笔记》,2版,183页。
有关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的文章
实际上,从它诞生时起,马克思哲学就有着自己最鲜明的价值立场、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它们的理论内涵和逻辑前提并未成为自我反思和正面阐述的对象,因此价值论难以成为整个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23-11-28
相对于世界的存在、现实、事物的既有状态而言,价值现象具有某种超越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的现象。从这里,我们更不难理解价值论研究和建设的使命与意义。......
2023-11-28
此即一定的社会评价及其标准对于特定社会本身的合理性。第二层含义,是指一定的社会评价及其标准对于社会历史的合理性,即社会评价标准是否同历史前进的需要和能力相一致,如果一致就是合理的,如果不一致就是不合理的。......
2023-11-28
真理原则是保持人类统一性的原则。价值原则是由价值关系的客观本性所决定的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由于价值关系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关系,是人同外部世界、人同自己的基本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没有人和社会,所以,人们必然把实现价值、把处理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作为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根本准则、规则,把价值原则当作是自己的另一个最高原则,并在心理、理智和行为上处处遵循和体现这一原则。......
2023-11-28
因此在谈到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时,它最终所能提供的也是最重要的结论,就是要求人们的价值活动以认识、服从和符合“社会历史”为己任。认识论式的历史观思路虽然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完整的和唯一的。......
2023-11-28
英译版前言拙作《价值论》一书能够译成英文出版,是我和一些中外朋友多年的夙愿。也许正是这种相互了解和对话的愿望,使这本《价值论》于1987年初版后不久,即受到来自德国、苏联和日本等国几位前辈学者的关注。在此,我必须对促成本书翻译成英文的孙美堂博士、闫琛女士等人,以及将其纳入出版计划的施普林格出版集团,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敬佩!希望本书英译版的出版,能够引来国际学界朋友们的批评和讨论,以帮助我将研究更深入下去。......
2023-11-28
这种特性的集中表现,就是作为人的主体性活动,实践和认识始终显现着、遵循着人类特有的“两个尺度”。马克思的“两个尺度”思想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类劳动“两个尺度”的思想。需要与目的是主体内在的、客观的尺度之一。......
2023-11-28
总之,评价所表达的,是人对一定“价值事实”的感受、理解、情感和态度。价值事实是指,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运动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的、不依赖于评价者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它既是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意义,又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许多人往往是在道德的意义上谈论价值,所以他们以道德、社会关系的精神特性为理由,否认价值能够构成任何事实。......
2023-11-2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