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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客体的性质和意义

【摘要】: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律对于主体来说具有外在的独立的性质,客体的存在和变化对于主体的“为我”和“自为”活动保持着异向的趋势。这是客体的最重要的功能性质。整个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的“为我”性和自为性为主要标志的。客体,无论是物质的存在还是观念的存在,无论是物还是人,它作为对象,在人类实践中总是具有上述特征和意义。这是客体同一般的“客观存在”所具有的不同意义。

四、客体性:对象的性质和意义

客体性就是对象性。当任何事物包括人自己成为某一主体实践或认识行为的对象时,它们所表现出来的特性,除了它们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具有外部客观性这一点以外,还具有以下一般特点:

(1)与主体对立的自身规定性,即“异质性”。物为客体时,所谓客体性当然就是指物所具有的与人不同的本质、结构和条件等,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人(个体或群体)作为客体时,所谓客体性则是指他们与主体不同的个性或特殊性:在同一具体关系中,他们代表着与主体不同的地位、条件、目的和方向。例如学生对于教师的教学工作来说是客体,这是指学生是教师传授知识的对象。在这时,学生是并且被看作是缺少某些知识并从教师那里获得它们的人,而教师则是具有这些知识并把它们传播出去的人。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他们的主客体关系就会不同。如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知识则是他们共同的对象,这时教师和学生是“主体间”的关系。无论怎样,作为客体的人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总是有着事实上的个体性质和地位上的差异。

(2)客体对于主体来说的自在性,即“异在、异向性”。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律对于主体来说具有外在的独立的性质,客体的存在和变化对于主体的“为我”和“自为”活动保持着异向的趋势。它不是这一主客关系中与主体天然一致的力量,而是主体活动所要驾驭或改变的因素。自然界作为客体时,这种特征比较明显。人作为客体时,这种特征有的不大容易看清(如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自觉合作),有的则比自然界表现得更强烈(如语言不通者之间的“聋子的对话”,或敌对者之间有意识、有组织的对抗)。客体对于主体的异在性和异向性,可以由于人的能动性而缩小或扩大,这会具体地影响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无论怎样,客体是不依赖于主体的“为我”目的而存在的,对于具有某一“(主体)为我”性质的整个主客体关系而言,客体是异向的、自在的因素。恰当地对待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责任。(www.chuimin.cn)

(3)客体对主体来说的他律性。这是客体的最重要的功能性质。整个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的“为我”性和自为性为主要标志的。黑格尔说:“主体在其规定的自在和自为的存在中所固有的对自己的确信,就是对自己的现实性和世界的非现实性的确信。”因此这种关系包含着主观随意的可能性,由于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和意识对行为的控制,使人有可能做出超过合理限度的行为。然而实践的历史却告诉我们,人类的行为并没有走向主观随意化的失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客体始终起着对主体的制约、他律作用。当人处于主体地位上时,他只有通过客体即从对象身上才能直观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且,客体对于主体来说也不仅仅是一面镜子,它还以自己的客观作用直接给主体带来实际后果,迫使主体调节其行为。

客体,无论是物质的存在还是观念的存在,无论是物还是人,它作为对象,在人类实践中总是具有上述特征和意义。这是客体同一般的“客观存在”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如果不注意从这方面理解“客体”和“客体性”,就可能使这对概念会失去它们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就失去了它们在理论上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