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债权人转让权利给第三人时,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但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据此,转让人未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事宜的,转让无效,债务人可以向其履行债务,而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合同权利的转让即认为已生效,债权人不得单方撤销该通知。因权利瑕疵使得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07-25
三、主体性:人的对象性权利与责任
主客体关系之中,主客体各自表现出不同于对方的特性,一方面表现着主客体各自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是其全部存在,而只是它们的本质在具体的相互关系中的表现。每当我们说到一对主体和客体,如“人和自然”、“医生和病人”的时候,所指的并不限于它们的客观存在和本质,同时还强调了它们在一定相互关系中的地位。如前所说,如果不是指这种地位,那么它们就不是主体和客体,只是“人类”和“自然界”这两个不同的世界组成部分、“医生”和“病人”两位不同的个人而已。总之,特性不仅表现本质,而且表现着一定的相互关系。
主体性并不等同于“人性”。主体只能是人,因此许多人把“主体性”当作“人的本性”的同义语,这也许是一种简便的理解。然而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许多逻辑上的矛盾,造成理论上的种种不彻底性。我认为,主体的特性,应该是指人作为主体时的特殊本质表现,而不是指能够作为主体的人的一般本性。所谓“人性”即人区别于物和“神”的本质特性,只是“主体性”的基础,还不等于主体性本身。应该说,就人类以自然界为对象而言,主体性便是指人类的现实本性;就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对象关系而言,就不仅是主体才有人性,而且客体也是有人性的。无论如何也没有理由认为,成为某一社会实践或认识对象的个人或人的群体,是没有人性的,或者在把他们当作客体时,可以把他们的人性排除在对象的客观属性之外。可见,“主体性=人性”并不是一个普遍成立、普遍适用的结论。
人必须充当主体,才谈得上主体性。在人确立或造成自己与他物、他人的主客体关系时,他的人性才构成他的主体性。马克思说,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并不存在什么先定的抽象的关系,人“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8],并通过活动来确立这种关系。人作为这种关系的建立者和推进者,才是其中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人的这种能力、作用、地位,体现着人性的精华,即人的自主、有目的、主动、能动、自由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这才是“主体性”这一概念的确切指谓。因此,我们应该把主体性看作是人性的高层次、高水平的表现。
具体地说,构成现实主体性的主要内容,是人在主体地位上表现出来的以下特征:
(1)人自身的现实结构和规定性。一般来说,这是指人的身心结构的统一,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人的物质存在是一种社会生命形式,它对周围自然界和社会的物质条件有着必然的依赖关系,又有着反作用的能力;人的精神存在是包括知、情、意等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的复杂结构,它们反映并调节着人的活动以及人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人本身的物质和精神结构产生着主体的需要,也决定着人的活动性质和方式。这些历史形成的人的现实规定性,都是使人成为主体的一般前提和条件。人类作为最高层次的主体时,其主体性的内容就是如此。在低一些的层次上,如个人、群体等作为主体,其主体性还表现为他们各自的特殊规定性。例如,使医生成为抢救治疗活动主体的特殊规定性,是医生所特有的社会职责和业务素质,而不是他与病人共同的人性。科学家不同于外行而成为科学研究的主体,也是同其社会定位、自身结构的条件等规定的特殊性相联系的。
(2)人在其对象性关系和行为中的“为我”倾向。“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9]。动物并不懂得“为我”,而人类对自然界的主客体关系,正是以这种关系在意识和实践中的“为我”性质为标志的。没有“为我”,就谈不上主客之分,人也就只是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因此从人类与自然界的主客体关系开始,“为我”就是主体性和主体性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这里的“我”依层次的不同而有“人类之我”、“社会国家之我”、“民族之我”、“阶级之我”、各种“群体之我”以至“个人之我”等大小范围之分。“为我”带有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为起点,以主体的生存发展为归宿的意思。“为我”不一定是一切主体的自觉的目的,然而它却是一切主体活动的实质目的。(www.chuimin.cn)
(3)人的主动自为性。为我的主体在同客体相互作用时必然是自为的。表现在:主体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建立对象性关系,成为主客体关系的首动者;主体承认客体的客观存在,但还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去改变现实;用各种方式力求保持自己在这一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等等。总之,人的独立性、能动性、目的性、创造性等自为的特征,使主体一方面区别于客体物,另一方面也区别于“自在”的人,使人成为事实上的主体。犹如马克思恩格斯在描述“自在”的无产阶级的时候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工人的劳动“既表现为他人的客体性(他人的财产),也表现为他人的主体性(资本的主体性)”[10]。只有在无产阶级逐渐成熟为一个“自为”阶级的过程中,它同资本之间的主客体关系才全面建立起来。可见,自为性是任何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主体所不可缺少的特性。
(4)自律和他律的统一。所谓自律,就是人以自身的尺度和方式承担和衡量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后果,并调节自己的需要、目的和行为,自我制约、自我调控。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时,对于相互作用的后果负有责任,这个责任是由于主体的地位、需要、目的等本身所赋予的。主体履行这种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随时检验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目的、能力等,并依据这种检验来做出调节,调整自己与客体的关系。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之所以不成为主客体关系,就是因为其中各方都不具有这些特点。人与物之间能够成为主客体关系,并且只有人才能是主体,也是由于这一点。在人与人之间,凡是形成了主客体关系的,也必然同这一点相联系。同时,主体的自律不是孤立的、纯然“内省”式的。这里也包含了他律的因素。他律,是指主体接受客体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从根本上讲,主体自律的能力和方法,是人在长期实践中所受他律的经验的积淀。因此,自律和他律是统一的。以自律为主,在自律中反映和吸收着他律,是主体特性的又一重要方面。
以上四点,就是人不是仅仅作为人,更不是作为客体,而是作为主体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即“主体性”的基本内容。因此,我们关于“主体性”范畴的界定,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性表述:
主体性问题,实质是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主体性,实际是指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特征。
有关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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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福柯认为它会导致“人之死”,这也是《词与物》得出的一个结论。“人之死”并非人生命的消亡,而是指人的主体性的消亡——人不再成为世界的主角,不再居于创造的中心位置。未来,人只不过是世界的一个螺丝钉,处在世界的大结构之中。福柯通过考察文艺复兴时期、古典时期到现代时期知识型的变化,最后得出“人之死”的结论。[7][法]米歇尔·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M].莫伟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392.......
2023-11-03
航空器在登记国境内活动,该登记国享有完全的管辖权。因此,世界各国普遍主张依船旗国或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作为涉外所有权或物权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有必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并不反对航空器所有权的登记国与国籍登记国的统一。航空器的权利登记国与国籍登记国通常是不分离的。......
2023-07-24
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2023-10-14
授权委托书亦称代理权证,是委托人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是证明委托代理人有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证书。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或监护关系。法定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代理权,违法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无效。只有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才能转委托第三人来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存续期间享有代理权。......
2023-07-23
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3-07-25
(一)承包人的义务1.接收发包人监督检查的义务发包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包人不能滥用监督检查权,不能因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工程的正常作业。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承包人没有及时通知发包人,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3-07-25
合同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获得合同利益。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和必备的,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义务以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都是主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谈判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说明、告知、保护以及注意等义务。例如,银行在放贷前审查对方资料时的保密义务即为先合同义务。......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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