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主体性:人的权利与责任

主体性:人的权利与责任

【摘要】:主体性并不等同于“人性”。例如,使医生成为抢救治疗活动主体的特殊规定性,是医生所特有的社会职责和业务素质,而不是他与病人共同的人性。

三、主体性:人的对象性权利与责任

主客体关系之中,主客体各自表现出不同于对方的特性,一方面表现着主客体各自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是其全部存在,而只是它们的本质在具体的相互关系中的表现。每当我们说到一对主体和客体,如“人和自然”、“医生和病人”的时候,所指的并不限于它们的客观存在和本质,同时还强调了它们在一定相互关系中的地位。如前所说,如果不是指这种地位,那么它们就不是主体和客体,只是“人类”和“自然界”这两个不同的世界组成部分、“医生”和“病人”两位不同的个人而已。总之,特性不仅表现本质,而且表现着一定的相互关系。

主体性并不等同于“人性”。主体只能是人,因此许多人把“主体性”当作“人的本性”的同义语,这也许是一种简便的理解。然而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许多逻辑上的矛盾,造成理论上的种种不彻底性。我认为,主体的特性,应该是指人作为主体时的特殊本质表现,而不是指能够作为主体的人的一般本性。所谓“人性”即人区别于物和“神”的本质特性,只是“主体性”的基础,还不等于主体性本身。应该说,就人类以自然界为对象而言,主体性便是指人类的现实本性;就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对象关系而言,就不仅是主体才有人性,而且客体也是有人性的。无论如何也没有理由认为,成为某一社会实践或认识对象的个人或人的群体,是没有人性的,或者在把他们当作客体时,可以把他们的人性排除在对象的客观属性之外。可见,“主体性=人性”并不是一个普遍成立、普遍适用的结论。

人必须充当主体,才谈得上主体性。在人确立或造成自己与他物、他人的主客体关系时,他的人性才构成他的主体性。马克思说,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并不存在什么先定的抽象的关系,人“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8],并通过活动来确立这种关系。人作为这种关系的建立者和推进者,才是其中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人的这种能力、作用、地位,体现着人性的精华,即人的自主、有目的、主动、能动、自由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这才是“主体性”这一概念的确切指谓。因此,我们应该把主体性看作是人性的高层次、高水平的表现。

具体地说,构成现实主体性的主要内容,是人在主体地位上表现出来的以下特征:

(1)人自身的现实结构和规定性。一般来说,这是指人的身心结构的统一,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人的物质存在是一种社会生命形式,它对周围自然界和社会的物质条件有着必然的依赖关系,又有着反作用的能力;人的精神存在是包括知、情、意等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的复杂结构,它们反映并调节着人的活动以及人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人本身的物质和精神结构产生着主体的需要,也决定着人的活动性质和方式。这些历史形成的人的现实规定性,都是使人成为主体的一般前提和条件。人类作为最高层次的主体时,其主体性的内容就是如此。在低一些的层次上,如个人、群体等作为主体,其主体性还表现为他们各自的特殊规定性。例如,使医生成为抢救治疗活动主体的特殊规定性,是医生所特有的社会职责和业务素质,而不是他与病人共同的人性。科学家不同于外行而成为科学研究的主体,也是同其社会定位、自身结构的条件等规定的特殊性相联系的。

(2)人在其对象性关系和行为中的“为我”倾向。“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9]动物并不懂得“为我”,而人类对自然界的主客体关系,正是以这种关系在意识和实践中的“为我”性质为标志的。没有“为我”,就谈不上主客之分,人也就只是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因此从人类与自然界的主客体关系开始,“为我”就是主体性和主体性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这里的“我”依层次的不同而有“人类之我”、“社会国家之我”、“民族之我”、“阶级之我”、各种“群体之我”以至“个人之我”等大小范围之分。“为我”带有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为起点,以主体的生存发展为归宿的意思。“为我”不一定是一切主体的自觉的目的,然而它却是一切主体活动的实质目的。(www.chuimin.cn)

(3)人的主动自为性。为我的主体在同客体相互作用时必然是自为的。表现在:主体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建立对象性关系,成为主客体关系的首动者;主体承认客体的客观存在,但还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去改变现实;用各种方式力求保持自己在这一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等等。总之,人的独立性、能动性、目的性、创造性等自为的特征,使主体一方面区别于客体物,另一方面也区别于“自在”的人,使人成为事实上的主体。犹如马克思恩格斯在描述“自在”的无产阶级的时候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工人的劳动“既表现为他人的客体性(他人的财产),也表现为他人的主体性(资本的主体性)”[10]。只有在无产阶级逐渐成熟为一个“自为”阶级的过程中,它同资本之间的主客体关系才全面建立起来。可见,自为性是任何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主体所不可缺少的特性。

(4)自律和他律的统一。所谓自律,就是人以自身的尺度和方式承担和衡量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后果,并调节自己的需要、目的和行为,自我制约、自我调控。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时,对于相互作用的后果负有责任,这个责任是由于主体的地位、需要、目的等本身所赋予的。主体履行这种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随时检验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目的、能力等,并依据这种检验来做出调节,调整自己与客体的关系。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之所以不成为主客体关系,就是因为其中各方都不具有这些特点。人与物之间能够成为主客体关系,并且只有人才能是主体,也是由于这一点。在人与人之间,凡是形成了主客体关系的,也必然同这一点相联系。同时,主体的自律不是孤立的、纯然“内省”式的。这里也包含了他律的因素。他律,是指主体接受客体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从根本上讲,主体自律的能力和方法,是人在长期实践中所受他律的经验的积淀。因此,自律和他律是统一的。以自律为主,在自律中反映和吸收着他律,是主体特性的又一重要方面。

以上四点,就是人不是仅仅作为人,更不是作为客体,而是作为主体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即“主体性”的基本内容。因此,我们关于“主体性”范畴的界定,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性表述:

主体性问题,实质是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主体性,实际是指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