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律对于主体来说具有外在的独立的性质,客体的存在和变化对于主体的“为我”和“自为”活动保持着异向的趋势。这是客体的最重要的功能性质。整个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的“为我”性和自为性为主要标志的。客体,无论是物质的存在还是观念的存在,无论是物还是人,它作为对象,在人类实践中总是具有上述特征和意义。这是客体同一般的“客观存在”所具有的不同意义。......
2023-11-28
二、作为关系范畴的主体与客体
实践是人类特有的对象性感性活动[3],主体与客体是构成实践的两个基本关系项。在现实的理解中,充分把握主客体概念的含义及其方法论意义,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主体与客体
“主体”和“客体”这对概念,在哲学和其他领域中有各种不同的含义。例如:“主体”这个词可以与“现象”等概念相对应,在“实体”、“本体”或“某种运动形式的承担者”这个意义上使用;也可以与“副体”和“次要组成部分”等概念相对应,在“主要组成部分”这类意义上被使用。这些并不是我所要说的“主体”的含义,尽管它们今天也还在一些场合下被合理地使用着。
我们所要考察的,是作为人类实践活动范畴的“主体”与“客体”。多年来,理论界曾就这对范畴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证[4],也取得了不少的一致意见。但分歧仍然是存在的。分歧似乎是以这种方式提出来的:主体与客体是否不可分割?例如在有人类这个主体之前,自然界作为客体是否存在?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主体”是否能完全等同于“人”,“客体”是否只表示“物”或“外部客观存在”?与此相联系,还有人提出,“在主客体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就必须承认客体对于主体的优先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承认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5]。这又进一步涉及:是否能够把主客体关系等同于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根源于这样一点:究竟什么是主体、客体?
为了科学地说明问题,有必要重温一个形式逻辑的常识,就是要弄清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概念的内涵是它的根本规定性所在。那么“主体”和“客体”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根据概念的语义性质和在范畴体系中的位置,应该这样理解它们的特殊所指和规定性:作为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实体性要素,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或任何对象性活动的行为者本身,而客体则是相应地指实践的对象或认识的对象或任何主体行为的对象本身。简言之:
主体,是指对象性行为中作为行为者的人;
客体,是指这一对象性关系中的对象。
就是说,主体与客体这对范畴的特殊规定性和意义,不在于它们描述和反映了人与世界的一般存在或属性,而在于它们表述了双方各自在一定人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地位。换句话说,使人类与世界构成主客体关系的标志,不在于它们是否同期存在,不是指它们各自的存在本身(这只是前提),而在于它们是否发生着对象性的关系。发生了这种关系,那么作为唯一的实践行为者的人类就是主体,而那早已存在着的世界才成为客体。这种理解能够解释:为什么人类出现以前的自然界也成为“客体”?——无非是因为,今天的人类,正在通过种种途径把它作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
逻辑一贯地把握主客体概念的内涵,就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人与世界”、“人与事物”、“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等形式上所说的“主体与客体”,都只是从概念外延方面所说的主客体关系类型,亦即现实的、具体的、特殊的主客体关系形式。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应看作是唯一的、绝对的“主体—客体”形式。事实上,若以现实关系中“谁是行为者,什么是行为的对象”来区分,所看到的主客体关系就有着非常错综复杂并且时刻变动着的多样化形态,而不是只有一两种简单凝固的样式。
我们进行最粗略的分类概括,至少也能指出以下四个层次或类型的主客体关系:
(1)在总体的、最高的层次上,把自产生以来不断发展着的人类看作一个整体,那么人类活动便造就了这样的双重主客体关系:一方面,人以外部世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为对象,这里的“人类—外部世界”是一种主客体关系;另一方面,人类的活动不仅向着人以外的世界,而且也向着人类自身,即人类也是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对象,于是这里又有了作为自我意识和自我实践主体的人类,与作为自我意识和自我实践对象的人类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人类自我主客体”关系。
(2)在次一级层次上,把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类(如现代人类)看作一个整体,同样存在着上述双重主客体关系:现实的人类是主体(时代主体);现实的和以往的世界,包括以往的人类历史,都是它的客体;同时,现实的人类也以自身为实践和认识的对象,这是现时代的人类自我主客体关系。
(3)在更次一级的层次上,每一时代的人类社会都包含着各种不同的人的社会群体,如地区、国家、民族、阶级、阶层、行政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等,它们都有自己的具体活动范围。在这些范围内,它们每一个都以自己以外的一切为客体,因此也互为主客体,并且同时发生自我主客体关系。
(4)最低一级的层次,就是个人活动的范围。在这里,个人不仅以社会和自然界的外部事物为客体,不仅同他人、社会、人类互为主客体,而且他的本质、需要和意识也与他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构成主客关系。个人的自我主客关系,表现为他的自我实现、自我满足、自我意识过程。那主动地自我实现、需要、意识着的“我”,是“主体之我”(“主我”);而被实现、用以满足需要、被意识着的“我”,则成为“客体之我”(“客我”)。
毫无疑问,在任何意义上说,主体都只能是广义的人,而不是物、神、“客观精神”或其他生命。但这个“人”必须从广义上理解,包括人的各种社会集合形式(如人类、群体、“法人”、社会组织、个人等),而不能只归结为其中一种形式,如“人类”或“个人”。(www.chuimin.cn)
同时要看到,人也绝不仅仅是主体。在任何主客体关系中,站在主体地位上的一定是人,但作为客体的却不一定是非人。人类很多活动的对象是人,如医学和心理学研究、社会交往、经济行为、军事行动、体育竞赛等。在社会内部,不仅人和人总要互为主客体,而且每一个人也都有“自我主客”关系。所以人总是同时既为主体又为客体,人是具体主客体的统一。
从外延上进行划分永远是相对的、具体的。例如医生给一位历史学家看病。在治病过程中,医生是主体,历史学家是他的客体;在历史学研究中,历史学家是主体,历史和历史资料是他的客体。这并不排除历史学家在感到不舒服时想到医生,把医生变成他求助的对象(客体);或者医生的某些成就使他成为历史人物,因而成为历史学家描述的客体;等等。
在这里,主客体的区分显示出如此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也许会使人感到毫无意义。其实不然。这里灵活和变动不居的,仅仅是概念的外延,而不是概念的内涵和实质。就内涵说来,“主体、客体”这对概念,仅仅是指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两端的实体在这一对象关系中的地位,并不包含关系和地位以外的含义。它们的划分和确定,也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成立。因此,一方面不能离开一定的关系范围和层次来谈论具体的主体和客体,不能把它们同仅在“实体”或“属性”意义上使用的其他概念混同起来。犹如“丈夫”和“妻子”固然分别表示着一定男士和一定女士的身份,却不能因此可以离开婚姻关系,而把男士一律叫“丈夫”,把女士一律叫“妻子”一样。同时也应该明白,这里概念(称呼)上的差别,并不仅仅是一种语言和符号形式的差别,而是基于现实的社会关系、生活内容和方式、具体人的具体权利和责任的差别。另一方面,不能设想没有主体的客体和没有客体的主体。正像没有对手的竞赛不是竞赛,既没有胜者也没有负者,有的只是运动员和场地一样,没有人和人对世界的关系,就既没有主体也没有客体,有的只是世界。
总之,“主体、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并不是实体范畴。对它们一定要从关系思维的高度来把握,才能准确地理解和使用。否则,就可能使一对来自实践并且内容深刻的哲学范畴,蜕变成思想贫乏的话语重复,或文字游戏的简单道具。
主客体与主客观
在中文语境中,弄清“主体、客体”与“主观、客观”这两对范畴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含混不清,常常是引起误解、分歧和混乱的一大原因。然而在历来的经典作品中却很少见到对它们的清晰分辨,各种哲学词典中也往往语焉不详。而“价值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辩难,则使这个问题变得十分明朗和尖锐了。
例如,据我研究的结果,对“价值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回答是:“价值具有主体客观性”。这一回答对于持有“主体=主观”先入之见和思维习惯的人来说,完全是无法理解、不可思议的。也正因为如此,需要在厘清“主客体”与“主客观”概念之间的关系方面,寻找一点共识。
“主客体”和“主客观”这两组范畴,分属不同的理论角度,各有其严格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主体与客体,是以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现实地位为标志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主客体之为“体”,表明它们是“关系中的实体”,重在强调关系双方在这里具有独立的现实性和完整性,即主体和客体作为现实的存在者,必须是指具有自己全部属性和要素的整体,不可以把它们化解成其中的某些片面要素或抽象特征。如主体是现实的活人,不是一个单纯的肉体或灵魂等。这是掌握这对范畴所需要的理论思维方法之一。
主观与客观,则是以人的意识、思维的本性和特性为标志而建立的关系范畴。“主观”仅指“意识着的意识”,“客观”则指“被意识着的对象或状态”。主观性含有“为人的意识所固有的特性”或“依赖于人的意识的特性”之意,客观性则是指“非意识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或“不依赖于对它的意识的特性”之意。“意识着的意识”具有人的意识所具有的本性,如感觉、表象、观念的反映特性、反应特性,思维的抽象性、隔离性,表象或概念之间相互联结的意向性、自由度等;而一切被意识所观照、反映、思考着的对象,也总有一个普遍的、共同的意义,就是其存在并不依赖于对它们的意识。因此,任何对象不依赖于对它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特性,就叫作“客观性”。
人们常常要问某个对象“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只有在上述意义上的回答才能够保持逻辑上的清晰和一贯,也才能够切实有效。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就可能会改变问题的性质,造成概念的混乱。例如,客观性不等于物质性。世界上有些对象,特别是人类的思想行为、前人或他人的思想成果甚至我们自己的意识活动(如做梦),当它们作为意识的对象时,同样具有“不依赖于对它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性质(我做的梦不依赖于我对它的回忆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6]如果没有这样的区别,那么“主观、客观”概念就毫无提出和使用的必要,完全可以用“意识和物质”来代替了。
但迄今为止仍有些人不注意或搞不清楚“主观与客观”和“主体与客体”、“意识与物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为它们都是同义的概念,因此经常混用或互相代用。由于这种话语混淆而导致的逻辑混乱,有时甚至会造成基本观念和思想方法的变形,产生荒谬的理论结果。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将“主客观”与“主客体”相混同,得出诸如“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客体决定主体”之类违背事实的、宿命论的结论,还自以为是坚持了唯物主义。
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行为”[7],致使对人的抽象化、主观化理解,造成了把主体归结或等同于主观、把客体同客观合而为一的深层基础和逻辑前提。在它那里,心灵、意志、动机、意见、思想等就是人的代称。它完全不了解或者根本忽视了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存在”这一结论。马克思并不否认人的意识和精神存在,不否认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但是仅仅看到这些,而未进一步看到人的主观思想又是受人的社会存在,即人的客观地位、需要、能力、条件等所决定和制约的,就不会有唯物史观。
其实,是否“依赖于人”与是否“依赖于人的意识”,二者是可以完全区分开来的。人类社会中一切区别于自在自然物的特有东西,当然依赖于人,从而带有一定的人类主体性;但它们的发生和存在,则不依赖于人们对它的具体意识,因而是客观的;我们所谈论的既通过人及其活动而存在,又具有客观性的历史规律、社会存在、人们活动动机背后的动因、客观真理等,都是这样的客观存在。唯物史观要求唯物地理解人,即把人的本质不是归结于他们的主观意识,而是归结于他们的社会存在。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人,总是一定精神和肉体、意识和存在的统一体。因此主体总有自己的主观和客观,即依赖和不依赖于自己意识的方面。现实的主体,都是活生生的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任何人对任何事物(包括他自己)进行思考和冥想的时候,他的思维都要依赖他的长在活的身体上的头脑,而这头脑和身体又是许许多多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客观产物与承担者。谁也不能找到这样的现实活动者:他是一个没有自己客观存在,或根本不受自己客观存在制约的、幽灵一样的纯粹“思维”或“精神”。
正因为如此,主体在任何现实的情况下都不可能是纯粹的、抽象意义上的“主观”。与以往观念不同的是,这里恰恰应该提出“主体的客观性”概念,通过重视并自觉探究人类活动的内在逻辑和客观必然性,去深化我们对社会历史和人的命运的把握。
有关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的文章
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律对于主体来说具有外在的独立的性质,客体的存在和变化对于主体的“为我”和“自为”活动保持着异向的趋势。这是客体的最重要的功能性质。整个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的“为我”性和自为性为主要标志的。客体,无论是物质的存在还是观念的存在,无论是物还是人,它作为对象,在人类实践中总是具有上述特征和意义。这是客体同一般的“客观存在”所具有的不同意义。......
2023-11-28
在主体与客体这两个概念相对立的情况下,主体是指对某一客体进行主观处理或客观处理,即正在进行实践或者是理性活动的人类个体或人类群体。这种人类主体思维或者实践的一元性和多元性的统一,是通过人类思维或者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分工这一环节来完成的。......
2023-10-26
第十章价值冲突与当代文明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和多样化的生活中,价值和价值观念冲突在所难免。迄今为止的整个人类文化和文明,就是在价值的冲突与选择中历史地形成着、发展着。在这场世界性的“文化困惑”或“文明冲突”中,中国这位正在重新崛起的“东方巨人”当然不能置身其外。中国不仅对人类文化的走向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而且也有自己的文化难题需要解决,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变革正在发生。......
2023-11-28
“身体—主体”似乎将灵魂和肉体综合在一起了,身体既具有肉体性,又具有精神性,一切都是混沌的、模棱两可的、暧昧的、模糊的状态。身体既是知觉的主体,也是知觉的客体。这就是“身体—主体”这个概念要表达出的意境:主观和客观是无法被完全分清的,主体和客体也是同时共在的。......
2023-11-03
第三章创造性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创造性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的相互作用,构成创新思维活动。毋庸置疑,创造性思维主体是创造性思维规律、方式、方法与艺术的载体。从狭义方面来说,这种创造的集合性复合思维主体主要是指创造集体。这种思维凝聚力往往是靠班子内克服“内耗”现象后形成的。因此,科学发明、技术发现的集体成员要承认这种普遍性,并且又要靠思维的凝聚力来消散这种“内耗”现象。......
2023-12-05
另外,公关活动自身的命名及其变化,决定了业界很难提出一个统一、普适的称谓。在电影领域,1950年版的《电影年鉴》在“宣传—公共关系”标题下面,列举了参与公关的87个个人或企业。美国公共关系协会在章程中列举了其所承诺开展的各种活动——从向公众解释公关行业到为研究提供条件和机会,章程里面也提出了入会所需的教育和资质标准。比如美国大学公共关系联合会,有约800名来自于不同学院和大学的公共关系人员。......
2023-08-17
在评价标准的背后人们心目中的“应然”,是评价标准的最一般模式。每一条评价标准所讲的,都是事情“应该”怎样。这样,就必须追究一切“应该”的背后,即对评价标准的来源、基础、依据和检验标准即“标准的标准”,加以探究。价值标准与主体存在的同一在评价标准背后决定着它的,是价值标准。......
2023-11-28
一般来说,在阶级社会,阶级结构是社会结构的主体,阶级斗争的学说是分析阶级社会历史的基本观点。[27]等级划分与阶级区分都是普遍的,两者有何关系呢?研究等级结构及其作用,可以体现阶级结构及其作用。等级结构复杂的社会,用两大对立的阶级观点分析社会,对有的社会问题难于剖析清楚。......
2023-07-0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