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相反观点的人看来,客观性意味着价值来自客体本身的存在或属性,价值完全属于对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成分或要素,并强调唯此才能确证某一价值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不是一种主观的意见或幻觉。而反思“客观性”的前提,则根源于对“人、主体”的存在与本性的理解。既然如此,就总要说明价值关系和价值现象的载体的客观性问题。......
2023-11-28
篇题释义
价值的存在论研究,即关于价值现象发生与存在的基础、本质和方式等问题的研究。
存在论(ontology)是关于“存在”的哲学理论。存在论的基本问题,内在地包含着两大方面:一个是“存在者”问题;另一个是“存在方式”问题。
“存在者”问题,即“什么存在着?有没有或什么是世界万物的始基、本体和终极存在?如果有,它是物质还是意识,是实体、粒子、场,还是观念、意志、神……”,这是当“存在”作为一个主词或名词时的存在论问题。它属于狭义的存在论即“本体论”,或我称之为“存体论”的问题。自从亚里士多德提出“存在”问题以来的两千多年里,哲学和科学的主要兴趣和关注重点曾一直是“存在者”,如各种“实体”以及它们的“属性”等。哲学把它作为“第一哲学”,确立为一切理性思考的最终根据,并对它的论证和阐述进行了反复不断的批判性反思和超越。科学则对世界的存在结构和物质形态,从宏观到微观都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发现,为人类提供着既宏伟壮丽又无微不至、既变幻莫测又清晰可鉴的宇宙图景。这些都已成为人类文明的巨大财富和骄傲。
“存在方式”问题,即“什么是存在和非存在?存在者怎样存在?”运动、变化、联系、时间、空间、信息、价值等是存在还是非存在?它们与实体的关系如何?等等。这是当“存在”作为一个动词或谓词时,哲学必然要面对的另一个存在论问题,我把它叫作“本态论”或“存态论”问题。这个问题注定要与前一个问题一起提出来,所以哲学和科学自古以来就有对它的研究。但由于事实上的研究和思考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有所突破,所以它曾一直处于从属的次要地位,甚至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独立的名称。[1]
在两千多年里,“本体论”一直保持研究的主导地位,这是研究发展的客观条件和逻辑进程使然,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因此它也造就了一个强大的理论传统,以至使我国哲学界很多人只知有“本体论”,不知有“存在论”,或者把它们完全当作一回事。[2]然而从20世纪开始,科学和哲学出现了突破和转型,就是关于“存在论”思考和应用的重心,日益从“存体”走向了“存态”,从“实体”走向了“关系”。显然,20世纪以前的科学,是以“实体”或“实体型”对象和目标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而20世纪特别是中期以来,科学的发展更充分地揭示和关注于宇宙的普遍辩证法特征,科学的思维方式则走向了以“关系型”思维为主导的阶段。
所谓“关系思维”的特点,就是不再把“存在者”即任何客观的事物当作没有自身结构、孤立的、抽象的实体(实物个体、粒子、孤立的质点、不变的刚体等),而是从内外部结构、联系、系统、秩序、信息等关系状态来把握它的存在,从运动、相互作用、联系和关系即“存在方式”的意义上来理解现实世界,从而进一步把握丰富、深刻、动态的“存在”。(www.chuimin.cn)
这一理论突破的先驱和最具代表性的哲学成果,应该说是马克思创立的实践唯物主义。实践本身仍属“关系”范畴。但它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关系,而是人的生命存在、主体性存在的本质方式。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对象性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运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主体性活动,是一种社会历史性的现实关系运动。所以,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进入“关系思维”,而且还依实践的特征赋予了它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容。
关于价值的基础、本质和存在方式等问题的研究,曾有过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大体上不外是“观念说”、“实体说”、“属性说”、“关系说”等几种类型。在价值论研究的发展史上,“关系说”克服了传统的价值主观主义和客体主义局限,提出了“主客体统一”的新思路。但是,当它的理论基础和背景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对人和人的特殊存在方式(社会与实践)有了全面的理解时,仍然不能做出更进一步的科学把握。而我是在“关系说”的基础上,采用马克思的“实践说”,进一步把价值看作本质上是人类实践的特有内涵,是实践的内在规定之一。我认为,这是研究价值问题一种必要的、合理的基本方式。
因此本篇对于价值的存在论研究,并不以寻找什么“价值实体”或“终极价值”为己任,也不赞成把价值看作是什么实体(主体、客体或独立的“第三世界——价值王国”)的属性,而是主要定位于存在论的第二个角度——“本态论”的视角和方法,力求以人的主体性存在方式来揭示价值的存在及其本质。
【注释】
[1]我认为,狭义的“本体论”即关于存在者—实体的理论,应该还有与之并列的“本态论”即关于存在方式的理论为补充,二者共同构成存在论。广义的“本体论”与“存在论”同义,可以合并使用“存在论”这个名称。在同样用汉语表达的日本哲学界,实际上早已这样做,把“本体论”改作“存在论”了。
[2]这也包括笔者在内。本书第1版中,本篇的篇名也是“价值的本体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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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但“人的价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价值类型,而是整个价值论的基本理念或普遍性基础。这是我们在讨论人的价值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前提。只有人而不是神或其他存在物,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价值主体。在承认人类的根本的、普遍的价值主体地位时,对于人本身及其主体地位也不应作抽象化、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解。......
2023-11-28
划分和归纳具体的价值类型,往往有不同的角度和方式。把握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将各种通常的划分归结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客体方面划分,即依据价值关系中客体的类型来概括价值来源、提供者,其表述形式是“××的价值”。一般说来,“××价值”是一种确定的价值类型概念。这是价值分类最重要的基础性、根本性的方式。......
2023-11-28
“态度”与知识对价值意识的了解和把握,要从它同非价值意识的区别谈起。态度并不是来自知识本身,而是对知识所提供的多种可能的主体选择和定向。这些不同的态度都不违背知识,但其后果却是截然不同的。态度既在知识之内,又在知识之外,表明它们是彼此区别的、各自有独立性的意识。不同主体或在不同情况下的同一主体,对待同一客体的态度可以是不一样的、非一义的。......
2023-11-28
相对于世界的存在、现实、事物的既有状态而言,价值现象具有某种超越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的现象。从这里,我们更不难理解价值论研究和建设的使命与意义。......
2023-11-28
实际上,从它诞生时起,马克思哲学就有着自己最鲜明的价值立场、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它们的理论内涵和逻辑前提并未成为自我反思和正面阐述的对象,因此价值论难以成为整个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23-11-28
说实践和认识是“形式”,主要是相对于“内容”即主客体关系的内在实质和目的性特征而言的。将实践和认识总体上作为“形式”标识出来,可以明确或澄清一些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样,从主体认识到客体存在也是双向作用的过程。主客体之间的双向(相互)作用,在外部空间形式上是实践,在人脑内部空间的形式则是认识;在时间上它们则是同步的、连续的。......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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