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世界遗产的公布在评审结果确定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机构向全世界公布评审结果,宣布本次评选中入选的遗产项,并纳入相应的名录。......
2024-03-29
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研究
马 萍
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是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必要基础、有益完善和重要补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深入推进领导干部的财产透明化,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任领导干部是领导干部的一个特殊群体。其群体特征表现为:是非既得利益或既得利益较少群体,受潜规则影响相对较小;相对比较年轻,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期望提拔和“担当重任”,更加注重公众形象,更受社会期待,更为社会关注。选择这样一个群体开展财产申报工作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大势所趋。首先,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我国公民监督权、知政权的需要。民主和宪政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公民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其中,公民的监督权作为其选举权的进一步延伸,已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代中国人权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也进一步深化,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法治监督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透明、政务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早在2008年“两会”期间,网上一项有关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调查显示,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2008年5月,有媒体曾就“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这些充分显示了公众对官员贪污腐败现象的深深痛恨以及尽快完善包括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在内的制度建设的渴望,积极预防整治官员腐败、完善制度生态环境正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其次,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在如何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处理不同人群之间特别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方面,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在组织层面引入公平而又富有激励性的薪酬管理体系,有利于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和谐劳动关系;在宏观经济领域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均衡发展,进而达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由于个别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受贿数额巨大,使得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感到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加剧了分配不公的意识,从而造成基层群众心理失衡,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遭到破坏。领导干部能够坚持按规定将自己的收入如实、客观地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更容易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想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成果全民共享,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但是不可替代的前置条件,也是有针对性补齐其他制度建设短板的先决条件之一。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这将有利于制衡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缓解民众的反腐焦虑情绪。最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国际社会普遍采用,我国政府决心很大。财产申报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全世界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且从实践看,能够较为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我国来看,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0年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4年,针对贪官外逃转移财产,中央纪委决定在部分地方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试点工作;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中央纪委、监察部抓紧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温家宝总理两年内三次提到官员财产申报。
——推行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渐进改革,稳妥推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由之路。财产申报问题提了二十几年,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在既无法律义务又没有政绩考核压力下自发推进这一政治体制改革,触及深层次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困难和阻力重重,加上公开后的舆论监督,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治体制。有必要学着经济体制改革模式,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碎步前行,“以空间换时间”,先将“突破口”限定在一定空间内,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和纠错,然后逐步推广,利用“缓冲期”实现财产申报制度的软着陆。一是推行阻力小,整个干部群体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干部想提拔,想进步,想在更高层次“为人民服务”,那就必须公示财产,向群众亮明家底,这符合“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学理,那些“原地踏步”的干部对此也无话可说。同时,因社会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关注度更高,要求监督的决心更大,能够更好化解社会阻力。二是可以降低“一步到位”带来的风险,既彰显国家“制度反腐”的决心,又回应了民众的期待。从目前看,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了突破。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浙江平湖市、重庆江北区、湖南浏阳市、湖南衡阳市、黑龙江明水县、宁夏银川市、重庆开县、河北石家庄市、浙江岱山县、江西黎川县等10个市、县自发实行了“新提拔干部”必须申报财产的制度,将领导干部的选拔与监督结合起来,将“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申报范围由个人扩展到家庭成员,申报的财产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整体反映积极、稳定。这一“破冰之举”,对于预防腐败、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非凡的意义,同时,也为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提供了良好“范本”。三是通过下级倒逼上级,增加新任官员的公示量,势必会使官员公示的总量增加,而我国官员编制的总量是一定的,那就意味着未公示的官员存量减少,通过不断的新陈代谢,官员财产公示全面推行就会逐步实现。
——开展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我们党培养、选拔任用干部的目标和根本标准,也是有效预防选人用人腐败的重要基础。公开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状况,便于组织的考察和群众的选择,选出清正廉洁、德才兼备的好干部,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良好的组织基础。新任领导干部从非领导岗位到领导岗位的时期是财产变化的重点关注期,从任领导岗位一开始就实施每年申报的常态化,全面收集原始第一手资料,向社会公示初始数据,从一开始就将领导干部置于“阳光、动态监督”之下,一旦发现其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领导干部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对新任领导干部来说,会对自身形成一种持久、自觉而无形的压力,减少权力不正当运行的主客观动力源,并自我加压预防各种诱惑和寻租行为,也为以后申报其财产的变化情况,包括申报其变化的来源合法的证据、报告其中存在的各种经济关系打下基础。这样可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消除由量变到质变的机会,能有效防范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这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负责任的保护。同时,还会增加领导干部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成本,特别是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度,消除公众对党员干部廉洁情况的怀疑和猜测,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财产,维护原本就拥有一定数量合法财产的党员干部的声誉,净化社会风气,合理引导社会反腐倡廉舆论。
二、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面临困难和问题
在新任领导干部中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乃至将其上升到立法阶段,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
(一)主体认知不足
行政改革,凡是触及到政府官员自身和政府部门利益的深层次改革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尤其是来源于官员群体内部的阻力特别大。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官员们来说体现的主要是义务,并非是利益的获得。某种意义上,财产申报制度相当于一次革命——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的一次革命,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的一次革命,对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一次革命。因此,领导干部自身要公开个人财产,认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举步维艰。正是从各方面因素考量,各地在探索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往往选取新任领导干部破冰。这就使得新任领导干部心理上抵触较大,但作为新任职领导又不得不执行,表现在外就是保持沉默或消极应付。
(二)监督体制缺位
在财产申报制度中,对申报书的受理与审查是整个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出现漏洞,管理不善,处理不严,势必会大大降低整个申报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我国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从党内监督来看,目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是由组织部门受理财产申报书,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然会降低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同时由于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工作任务繁重、力量不足,实际很难开展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实际情况的核查,因此难以对申报主体的财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党外监督来看,按规定,官员应在上任、到任和离任时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申报其财产,同时由行政监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布,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监督。但目前党外监督尤其是公众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和申报结果的公示程度有极其密切的关系。申报者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虚报、漏报、瞒报和弄虚作假,客观上造成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名无实。
(三)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仅靠《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来支撑,难以奏效的。这些《规定》仅是政策性文件而非国家法律,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强制力,不能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美国在1978年由国会通过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1985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可以说,法治层面的保障为西方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奠定了坚实基础。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无法保证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
(四)配套措施不全
要让财产申报制真正发挥实效,光让领导干部填个表是远远不够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能否起到遏制腐败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其他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准确、有效实施的保障,离开了这些系统的措施,家庭财产申报制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比如,金融实名制规定储户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家庭财产申报人的财产就不可能用冒名、化名、代码等存入银行,从而确保了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而中国现有的储蓄实名制还很不完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给违规违法者提供了很大的规避空间。其他几项与财产申报有关的制度也是要么不够完善,要么尚未建立,成为财产申报制实施的一大障碍。
三、积极探索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新途径
建立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关键是要按照科学性与实用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超前性与可行性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设计财产申报范围、程序、时机、受理、审核等要件与环节,力保制度健全、管用。
(一)明确设定主体范围与财产范围
1.主体范围:新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干部
新任领导干部,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较模糊的概念,在不同的领域中有不同的解释,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中有不同的界定。作为财产申报主体的新任领导干部,应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界定,并根据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意旨和理念,作出必要限制与扩展。
本制度所称的新任领导干部,特指新提拔重用(包括从下一级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平级转任更重要领导职务)的乡科级正职以上(含乡科级正职,下同)领导干部。这里所讲的“领导干部”,包括《规定》所指称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即“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此外,还应当包括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乡科级正职或相当于乡科级正职的领导干部。
之所以要将财产申报主体扩展到县(市、区)管新任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主要是因为:这部分干部虽然职级不高,但大多是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所掌管和支配的实际权力较大、公共资源较多,所面临的贪腐风险较高,甚至高于一些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这部分干部身处基层、直面一线、贴近群众,如发生贪腐问题,产生的消极影响更大,引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将这部分领导干部纳入财产申报主体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这是构建一种真正有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有助于防治腐败、有助于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解决基层腐败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要求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说,从反腐倡廉建设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现实要求看,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还应当将新任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位高权重”的特殊机关、部门的科级副职领导干部纳入其主体范围,但考虑到这部分干部的人数较多以及其他复杂的现实问题,考虑到此项制度运行的实际成本和可操作性,尚处于探索、试行阶段的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不宜将涉及面扩大至乡科级副职干部群体。
2.财产范围: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
参照中纪委、中组部2001年6月印发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和国内某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对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范围应作如下设定:
第一,本制度要求申报的财产,应包括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新任领导干部应当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领导干部本人的财产,而且包括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财产。这里所说的“其他家庭成员”,主要是指与新任领导干部存在着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如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之一起生活的父母和其他成员。
把财产申报主体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纳入申报范围,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也是防止申报者借口财产属于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或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而不报、少报、伪报的必要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新任领导干部应当申报的家庭财产,不包括其经济生活独立的成年子女的财产。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其成年子女的财产来源可能与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密切相关,领导干部的财产也可能会转移到其成年子女名下,但是,如果因此而要求新任领导干部申报其成年子女的财产,则会大大增加各项申报、受理工作的难度和制度运行成本。因此,新任领导干部之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宜包括在必须申报的家庭财产范围内。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这类缺陷,只有通过采取其他监督、制约措施来弥补。
第二,本制度要求申报的财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与债权债务。设计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项目和内容,应当坚持“应报尽报”与“抓大放小”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应将申报主体的各种形式、各种来源的财产和收入都纳入申报范围,既要求申报收入转化而成的财产,又要求申报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得的财产;既要求申报各种动产、不动产,又要求申报债权、债务。由于债权、债务是影响财产增减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且对其主体的公务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因而应当置于申报项目之列。另一方面,应对申报主体的财产设定一个申报的起点数额,只要求申报价值较高、数额较大的财产项目,以防止申报内容的过分繁杂。
基于上述原则,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所规定申报的财产,应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人民币现金、存款;(2)外币现金、存款;(3)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和外币;(4)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务;(5)私有房产;(6)单件(套)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贵重物品;(7)名人字画、古董;(8)领导干部的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股份;(9)土地使用权;(10)私有交通工具;(11)接受价值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遗产与馈赠;(12)本人认为应当申报的其他财产。
第三,本制度要求申报的内容,应包括财产来源与财产变化。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应申报财产来源,尤其是要说明正常收入以外的财产的来源,还要附带说明其他有关情况,如现金和存款的来源、存放方式、银行户头,有价证券的购买时间、方式、价格,私有房产和交通工具的购置时间、方式、费用,接受遗产与馈赠的时间、原由,贵重物品和名人字画及古董的获得时间、方式、费用,债权和债务的文字形式、形成原因等,以便有关机构审查核实;二是应申报财产变化,特别是当其任职期间、任职之后的财产增量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时,必须在日常申报、离任申报中详细说明财产增加的原因,以便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发现、查处问题;三是应申报财产来源对其执行公务的影响。例如,如申报者的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持有某公司的股份,那么申报者就要说明自己行使职权时是否做到“公务回避”,有无介入与该企业、公司相关的事务的情况。我国目前试行的各类财产申报制度大都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这是不符合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意旨的。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应当克服这种缺点,把申报主体的财产来源对其执行公务的影响作为重要申报内容,使这项制度能够起到促使新任领导干部主动回避财产利益冲突的作用。
(二)合理设计申报种类与申报程序(www.chuimin.cn)
1.申报种类:任前申报、日常申报、离任申报
根据财产申报时间而划分的申报种类,在世界各国实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中都有规定,一般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三种。这种设定比较科学,值得借鉴。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也应该要求申报主体分别在任职之前、任职期间、离任以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财产。
在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设立任前申报,很有必要。只有设立任前申报,借此了解、掌握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的财产状况,才能使其任职后的财产增减量易于计算、认定,使其任职期间可能出现的经济问题易于发现、查实,使其任职前拥有的合法财产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申报时间,最好选定在组织考察阶段。在当代社会,了解一个人的“财”尤其是取财之道,是了解一个人的“德”的必要方式和重要途径。在组织考察阶段要求拟任干部申报财产及其来源,有助于深化、实化考察工作,提高识人、察人的准确度,减少“带病提拔”、“带病重用”等现象;同时,也有利于组织部门了解考察对象所拥有的财产是否与其拟任职务构成冲突,从而及时提出补救办法。此外,在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可能有人借口“涉及个人隐私”而不愿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拒绝申报或瞒报、伪报财产。如果这类情况出现在组织考察阶段,可直接取消其拟任人选资格或作出其他方式的处理。如果这类情况出现在干部刚被提拔重用之后,其不良影响和处理难度就会明显加大。这也是为什么应将新任领导干部的首次财产申报时间定在组织考察阶段而不宜定在任职之初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既要设立任前申报,也应设立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从严格意义上说,新任领导干部在任职一年半载之后,已不再属于“新任”范畴。设计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就只需考虑任前申报或初任申报,而不必考虑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但问题在于:只设初次申报而不设后续申报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缺乏连续性和完整性,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用也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普遍适用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建立的时代背景下,上述问题会更加突出。因此,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还是应当把日常申报、离任申报纳入其中。
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的任前申报、日常申报、离任申报,应在时限上各有具体规定、内容上各有侧重。任前申报,应在组织考察阶段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尽可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申报人的财产状况,详细、清楚地说明其财产的价值和来源;日常申报,以两年一次为宜,主要申报财产的变化情况,重点说明财产增加的原因;离任申报,应视不同情况规定申报时间和内容:属于调离现职而另有重用的,应按新任领导干部任前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财产;属于平级转任、改任他职的,一般应在离任后的一个月内申报财产,主要申报财产增减量以及说明财产增加的原因;属于退休的,一般应在离任后的一年内申报财产。
2.申报程序:个人申报、组织审查、核定归档
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程序,应当按照既严谨规范又简便易行的原则来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和环节:
首先是个人申报。申报人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其申报财产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书》、提供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审签后,交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报受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人如有不明事项或疑问,可向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请示。受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申报人。如申报人请示的事项属于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解释问题,受理机构应按规定向有权解释本制度的机关请示,并按其回复的意见答复申报人。申报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其次是组织审查。财产申报受理机构收到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后,应交由专门审核机构或临时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查。财产申报审查,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常规审查,即对所有申报人的财产申报进行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其申报的财产情况是否全面、真实,申报的财产来源是否明确、可信,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是否与其履行职责构成冲突;二是重点审查,即在常规审查的基础上,选出那些拥有财产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的申报人、没有具体说明财产来源的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有疑点的申报人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其已被发现或可能存在的问题,深入调查、仔细核实;三是特殊审查,即根据信访举报,对特定申报人的财产及其来源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验明信访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重点审查”、“特殊审查”的,一般应就有待验证、查实的问题向申报人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解释。如其解释足以澄清问题,可中止上述审查。
最后是核定归档。申报人提供的《财产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在经过常规审查后,由审核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需要进行“重点审查”或“特殊审查”的决定。若无这种需要,就以纸质、电子文档形式存档,按《保密法》、《档案法》和有关制度严格管理;若有上述需要,就应在实行“重点审查”或“特殊审查”之后,由审核机构作出审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审查材料和申报材料一并归档。如审查出严重问题,应将有关审查材料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分开设立受理机构与审查机构
在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对申报材料的受理与审查是整个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如果这个环节设计不当,就会大大降低申报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就需要科学、合理设定财产申报的受理、审查机构及其职能。
国内目前试行的一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大多实行的是受理机构与审查机构合二为一的模式,即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财产申报。实行这种模式,固然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和协调难度,但也弱化了财产申报审查这一关键环节。综合权衡利弊,还是以受理机构与审查机构分开设立为宜。
1.受理机构: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决定着它在受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而理当将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设在这个部门。
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主要负有以下职责:一是受理申报人在任前申报、日常申报、离任申报中提供的各种材料。二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是否及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书的填写是否合乎要求。如查出问题,则应要求申报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重新填写申报书。三是督促申报人按期提交申报材料,审批申报人关于延期申报的申请。对逾期未提交的,督促其迅速提交。对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应视同“拒不申报”,作出严肃处理。四是受理、答复申报人在申报财产过程中请示的事项。五是建立、管理、转交财产申报档案。在申报人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时,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申报人的档案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六是受理个人和组织提出的查阅、使用财产申报档案的申请,批准申请目的正当、理由充分的申请人查阅、使用档案,并要求其作出不非法使用、不歪曲和任意扩散档案内容的书面保证。
2.审查机构:纪检监察部门
财产申报的审查,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也是一项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由有权力、有能力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机关负责,需要审计、司法、银行、房产等有关部门以及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因此,将财产申报审查机构设置于纪检监察部门,是最佳选择。
财产申报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即负责以上所述的“常规审查”、“重点审查”、“特殊审查”。
财产申报审查机构,应当有权处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来源不明、正常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拒不配合审查等情况,审查机构有权责令申报人限期解释、及时改正、作出检查,或给予严肃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如果查实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严重违规、财产来源违法违纪,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向组织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对申报人给予取消其拟任人选资格、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四、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配套制度建设及申报结果运用
科学运用财产申报结果,是对新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抓手,是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的重要目的。要科学运用财产申报结果,必须坚持“定期申报、动态更新,准确研判、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新任领导干部在提名、试用、任职、再任职等过程中,切实把握其个人财产的动态变化,做到每一次财产异动都记录在册、合理合法、公开透明、群众认可。
(一)建立社会诚信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以个人自愿与组织强制为推动基础。组织强制是监督的需要,个人自愿则是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现,诚信是其基础。因此,必须建立新任领导干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要求每一名新任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前,需作出个人诚信承诺,将个人及家庭财产按照组织要求认真申报。同时建立配套完善的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诚信查询与惩诫体系。
(二)建立定期申报制度
定期申报制度就是要求新任领导干部自第一次申报财产起,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每两年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一次个人财产增减情况,明确申报财产增减的具体明细及缘由。申报人每年度申报的材料,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申报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存档备查”的原则受理。
(三)建立异动报告制度
异动报告制度是指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后,因特殊情况导致个人财产出现额度超过5万元的变化时,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额度超5万元的财产变化,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补偿、继承、赠予或偶然所得;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得;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等等。需要说明的是,财产异动报告可直接纳入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与现行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合并推动落实。
(四)建立没收处置制度
没收处置制度就是新任领导干部历次申报财产中,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故意隐瞒不报的、涉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产,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置。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指新任领导干部在申报财产过程中,对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隐瞒不报、不按组织意见办理(如作出说明)等情形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在申报结果运用上,应针对新任领导干部这个特殊对象的实际,在试点地区范围内明确“四个结合”的规定:一是与干部考察相结合。在组织人事部门拟选拔任用干部时,将其如实申报财产作为组织考察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了解其执行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并进行民主测评。二是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进行干部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财产定期申报,将定期申报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是与评先评优相结合。要将新任领导干部执行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作为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的内容之一。四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要把执行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纳入各级党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的内容,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进行量化考核。
(作者系湖北省黄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有关反腐败研究.第12 集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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