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该裁判官认为被控人精神不健全,因而无能力辩护,其须记录一项表明此意的裁断,并须将案件的进一步法律程序押后。但除非按照联邦总统根据《精神卫生法》所订立的规则,否则不得作出将被告拘留在精神病院的命令。该委员会应正式调查必要证据判断病患者的精神状态,并向该联邦总统报告,该总统可命令释放或拘留其认为必要的人。......
2023-07-17
试论法官廉洁的组织保障
程宝库 张美霞
摘 要:司法正义是保障社会正义的安全阀,法院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均应以法官廉洁为前提,唯廉洁可以奉公,所谓奉公即公允的对待各方当事人而恪守中立之立场,从而保证客观准确的适用法律。本文通过对法官廉洁的组织文化保障、组织内个性塑造和行为激励机制三方面内容的研究,以期借此对仍处于探索阶段的实现法官廉洁和司法公正问题研究有所贡献。
透明国际所发布的2007年度《全球腐败报告》集中关注了司法腐败问题,可以看出法官的廉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不足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而司法腐败也成为困扰许多国家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痈,如何有效防范法官腐败相应地成为多篇专辑文章讨论的焦点,司法腐败在我国同样存在,关于消除司法腐败的讨论历时已久,药方虽多但难奏奇效,因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借鉴组织行为学的方法对法官的廉政治理问题加以讨论。
“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1]司法正义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社会正义的安全阀;法院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法律的保护神,寄托了社会公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美好期盼。明察秋毫的“青天”形象已成为法官正面形象的典型范式,但“包拯”俨然已成过去式,当如今的社会公众将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独立超然、中立廉洁等等词语冠之于法官一身时,事实上这一假设充满了幻想和天真。当今社会中存在的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功利官僚、枉法裁判、贪污腐败等案例使得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到公众信仰和法律权威。现今,法官形象的重塑、法律信仰的重建和司法权威的建设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司法腐败问题则成为解决各项问题的关键。
司法腐败存在于司法公正的对立面,司法腐败现象构成对司法公正效力的阻碍和削弱。司法公正以法官中立为前提要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均有原则规定体现,如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2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就是强调法官中立性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巨大影响。古希腊神话中的西密斯,罗马神话中的加斯蒂娅在西方文化中被称为“正义女神”,代表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中立的美好特质。被蒙住眼睛的女子,手持长剑与天平。天平衡量正义,长剑用来惩恶,蒙住的双眼排除了外界形形色色的干扰。神话是公众心中美好愿望的体现,现实中的法官作为正义的保护神承载着公众的信仰和憧憬,是法院公信力和威望的代表,和法律权威的实践者和代言人,这都要求法官严守其中立性。法官的中立性意味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严格依法律为依据,排除一切法律外因素的影响,不依任何外界因素干扰法官裁判。法官以追求最准确适用法律态度的中立性作为其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扮演中立者的角色,恰如竞技场上的裁判,没有中立的裁判,竞技比赛的公允性便无从谈起。所以,法官应该在每一具体案件上,超然于原告与被告,控诉人与辩护人之上,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面对复杂的案件,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诡辩、阴谋所迷惑。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必出冤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尤其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而应懂得,制定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培根如是说揭示了枉法是世间最大的苦难,枉法的原因是法官未能保持中立,而法官未能保持中立的原因就是受到外在环境因素不恰当的影响,而要排除外在环境因素的不恰当影响,法官廉洁就是唯一可靠的防火墙。
那么如何构筑法官廉洁的防火墙呢?不同学者可能持不同的观点,许多学者从法官个人道德素质的角度讨论这一问题,他们强调法官个人道德自律,辅之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笔者认为,需明确法院是一种社会组织模式,而法官作为法院的成员,不能脱离法院组织而存在,其司法行为并非组织外部的行为。法官的思维逻辑、行为模式时刻受到组织内部文化氛围的渲染,同时受到组织行为管理体制的约束。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笔者试图借鉴“组织行为学”理论对法官廉洁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法官廉洁的组织文化保障、组织内个性塑造和组织内行为激励机制三方面内容的探索,希冀可以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解决司法腐败课题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提供些许指引和帮助。
1.法官廉洁的组织文化保障
组织行为学上有一个经典案例,实验人员在一个笼子里挂了一只香蕉,而后放入五只猴子。出于本性,猴子面对香蕉都争先恐后地去抢去争,每当此时,实验人员所安装的喷水枪便会猛力地喷射猴子,其他猴子也同时遭受被喷射的痛苦。猴子们多次尝试后都得到同样的结果,于是之后一旦有猴子意图去够香蕉,其他猴子便会一哄而上将它暴打一顿来阻止。当每只猴子都被暴打过之后,猴子们便达成:不能去够香蕉,以免被水喷到的共识。这一共识成为了这一组织所默认的行为准则,而被每只猴子严格遵守。在其后的实验中,实验人员用一只新猴子换掉了一只老猴子,刚加入组织的新猴子兴致勃勃去够香蕉的行为不例外的换来了被暴打一顿的下场,在几次尝试之后它只好无奈作罢。实验人员如此逐一将实验最初的老猴子都换成了新猴子,猴子们全都不敢动挂在那里的香蕉,却都不知原因何在。事实上喷水枪早已被实验人员移除,但不可触碰笼子里的香蕉却依然牢固地成为每只猴子恪守的行为准则,成为笼子内猴群这一组织体系的文化竞技。
此案例充分证实组织文化对组织内部成员的巨大影响力,即组织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往往会对存在于组织中的个体产生深刻的辐射影响作用,组织中的文化氛围一旦形成约束,凡不遵守此文化约束的人,必然受到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反对、对抗,直到他完全接受这种组织文化为止。这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组织而言,个人观念和信仰不足以同组织文化相对抗,并且最终总是服从于组织文化,笔者将此定义为“组织文化的渗透力和约束力”。
一直以来,中国号称文化大国,上下五千年的中国文化源远流长,深厚文化底蕴的背后不可忽视的是文化对于人们思维、行动所形成的隐形约束力。这种文化约束力无处不在的影响和约束着人们的作为,其作用的好坏善恶暂且不论,我们所应明确的是文化约束力的作用是巨大和不可忽视的。文化常常放置于一个组织群体中予以考虑,从几个人的团体到几百上千人的组织,再到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组织文化都在组织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若将组织活动比拟为一场演出,组织文化对于气氛的渲染、观众的感染作用常常左右着演出的精彩程度。
法院同样是存在于社会中的千千万万个组织之一,法官工作于其中,法官的思维、学习、行动倾向必然会受到组织内部文化的渗透和约束。换句话说,因法官深受法院文化的渗透和约束,则若意图去塑造廉洁中立的法官,即应当充分利用廉洁法院文化的渗透力和约束力来实现此目的。一言以蔽之,即应以廉洁的法院文化去熏陶法官的心灵,范制其行为,使其以廉为荣,以腐为耻,廉者众人高举,腐者万夫齐唾。
关于法院文化的提法,早年吕芳副教授将其定义为:“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审判辅助人员围绕着法律而产生的对法院各项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信仰、价值、思维习惯等等的观念形态所构成的心态结构,同时还包括法院的整体氛围和一定的司法行为模式所呈现出来的象征性样态。它们总体结合成一种法院存在的意义结构。”[2]此定义仅仅停留于理论探讨阶段。随后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中则对法院文化作了更为规范的阐释:“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此定义成为迄今为止官方对法院文化做的最权威界定。
另外,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任何组织都并非孤立存在,都是一种开放的社会模式,法院当然也不例外。法官作为法院的成员,其工作在法院,但生活却会不可避免的进入法院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形式,其生活范围所及的社会组织不言而喻包括家庭,除此之外一些法官还会进入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之中,甚至某些法官的生活还会进入一些有争议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都各自具有其组织文化,法官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之间转换着角色,就意味着其会不断地受到形色多样的组织文化的影响。当法官从事司法工作过程中,需要仅依法院文化的作用力时,难免会将其他组织文化带入其中,当然有些文化与之是协调一致的,但同时存在某些组织文化与法院文化相冲突矛盾的可能,此时这些外来的组织文化将会干扰法官的思维、行动。所以我们认为,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时,不应将视野局限于法院内部范围,还要对法官的生活、交际提出严格要求,从而避免法官将外部组织的不良文化带入法院,影响法官的廉洁中立,破坏法院的组织建设。
法院组织文化同其他文化,依积累和沉淀形成,被法官所遵守和传承。法院文化创设了法律适用的环境,影响了法官处理案件的是非观念,排除法院外文化的影响,最终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解决以及当事人权益的应得保护。在此条件下,法院应当积极发挥组织的作用,加强法院组织文化建设,通过组织文化建设去形成“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的法院文化,在这样的组织文化熏陶中,影响法官树立中立、廉洁、公正公平、审判为民的道德观和廉洁意识。同时在这样的组织文化约束下,形成对于法官偏私、不公、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负面职业观的对抗。
2.法官廉洁的组织内个性塑造
克瑞斯・阿吉里斯作为当代管理理论大师、组织学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那个当学界众多权威组织理论学家大量强调组织巨大作用的时代,他在其著作《个性与组织》中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对于个人成长的关注,在他看来,“人”作为组织的主体,其人格、个性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组织的有效运作来说作用是不可小觑的。(www.chuimin.cn)
个性是一个人怎么样去影响别人,怎样理解和看待自己,以及他内部和外部可以测量的特质。不同的人其个性不同,在文学领域,沈从文将自己比作坐在城市的墙头上向自然眺望的迷惘者,安妮则把自己比作一颗冷艳生长的植物。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于他人的个性作为自己的精神图腾,而不同的个性也将影响人们形成不同的思想和行动。有人设计过一个实验来研究个性与感知的关系,实验人员为每位参与者提供了一幅相同的图画,画中一位西装革履的男性正坐在屋里的书桌前面对电脑,若有所思。实验者要求参与者用10到15秒的时间去观察这张图画,然后为这张图勾勒一个小故事。在实验中,众多参与者所具有的不同个性,在他们所描述的小故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有高度事业心的人会将图画描述为一位工程师正在认真的绘制一幅切实可行的图纸,以求在投标中胜过众多竞争对手;而高度家庭责任感的人则会把画面勾勒的非常温馨,图画中的男人正在努力的完成手头的工作,希望能准时回家,今天可是他和妻子的结婚纪念日;而在特别看重权力的人眼里,图画中的男人是一名行政官员,显然他正在苦恼于如何策划一场会议才能让领导满意。实验表明,每个人所具有的不同个性影响着他对事物的看法和行动。
由此可见,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法官廉洁与法官腐败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情形也可因此理论而归因于法官不同个性的影响作用。法官腐败的背后包含了怎样的法官个性呢?因法官作为司法腐败主体即司法机关的中心,笔者倾向于透过司法腐败的表象层面来寻求法官腐败的个性特征,在这一层次上,司法腐败主要表现为枉法裁判,不顾事实、歪曲事实,无视法律、曲解法律,偏袒一方,久拖不决、决而不公;也表现为司法权的滥用和司法寻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吃拿卡要、专横跋扈、沆瀣一气;还表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想法设法偏袒本地当事人、千方百计为难外地当事人、明里司法援助、暗里设障拆台。[3]这些司法腐败的表现都是法官腐败中法官个性的体现。
司法腐败中的法官形象已作为鲜活的反面教材被公众予以诟病。那么社会公众眼里一位称职合格的法官所应当具备的个性、人格应是如何呢?法官个性标准的衡量方式表现多样,如美国爱德华杰德维特曾在《法官十诫》中认为“法官应当富有爱心和耐心、保持庄重但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勤勉高效、不要害怕判决被撤销、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等”。中国曾认为“推鞫得平、处断公允,为法官之最”;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提出:“以‘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十六字训条,作为全边区法官审判工作的标准”。蔡墩铭在《审判心理学》一书中认为的法官个性应“包括仁爱、自制、谦虚、精细、勤勉、忠诚、勇气、牺牲、缄默、反省十项”。关于法官个性的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很难将其规范统一。在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将法官称为“法律的保管者”、“活着的圣谕”、“正义的保护神”,如此这些头衔都饱含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权威,法院权威和法官权威的广泛认同、尊重、信仰和期望。但从理想状态抽离,我们回归现实。法官与普通人相比只是其所处场合与扮演角色的不同,回归本真其同样是自然人,他同我们每个人一样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有个人主观意识,我们若期待法官可以排除形形色色的干扰,单纯依据法律作出裁判的愿望显然所面临的阻力并不是零星半点,来源于政治、人情、制度缺陷、主观偏见等阻碍法官实现廉洁中立目标的阻力是巨大的。基于此,加强法官个性的塑造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廉洁的最终目标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且具有现实的意义。
在此,法官的组织文化管理应当关注到法官个性的塑造。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个性塑造的前提是承认法官是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自然人,而非简单执行操作命令的机器人。一位女性法官很可能同时在社会上担当着作为一名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她拥有一位普通女性的仁慈和爱心,但这丝毫不会影响她的公平正义感。拥有如此个性的一位女法官,很适合担任民事审判员,当然让她担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民事审判员可能最为合适;但倘若一定让她担任刑事案件的审判员,她的女性个性可能就会因此受到伤害,若强求她担任重罪刑事案件的审判员,工作压力很可能就已经超出了其个性所能承受的限度。由此,笔者认为,法院在进行法官个性塑造时,必须基于对法官个性差异的承认,只要这种个性差异与法院对法官廉洁的组织要求并不矛盾,个性差异就应受到组织的尊重。
实现法官个性的塑造可以通过理论教育及精神重塑两方面入手。法官的思维、行为均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学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基础上的,所以探讨法官个性塑造的问题应当强调建立法官知识文化基础的重要性。从法官选任到法官任职期间的培训等各个环节都应注重加强对于法官法学理论知识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官精通法学理论,具备法学研究能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在处理案件时准确理解、选择、解释法律,更好地权衡法律、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关系,实现准确适用法律的终极目标。其次便是法官职业道德操守的确立,精神层面的道德操守常常作为法官的灵魂影响着法官的思维逻辑、行动模式。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操守常常建立在法官热爱自身职业、尊重自身角色的基础上,始终保持独立,坚持中立立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持公正廉洁。可以通过法官准入选拔制度、法官道德教育培训、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多方面来实现。
3.法官廉洁的组织内行为激励
在关于组织如何实现有效运作的研究中,组织内部存在的激励机制往往不可或缺。司法公正、法官廉洁均是法院组织实现有效运转的目标体现。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实现法官廉洁,约束法官腐败问题时,若引入组织行为学中激励理论,希望可以另辟蹊径。
激励机制是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意愿,而这种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的某些需要为条件。因此,激励包含三个关键词,即努力、组织目标和需要。这三个关键词也适用于法院如何通过激励机制来实现其有效运转,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廉洁的全过程。
首先,简单化理解努力就是当一个人被激励时,他便会去努力工作。将法官廉洁追根溯源,从法官公正到法官应具有的道德伦理素质,直到最初的法官对于其职业的热爱和对法律及其中立裁判者身份的认同都成为了推动法官去努力工作,来实现法官自身价值的力量。其次,目标方向即激励机制意图最终要实现的目的,目标方向的正确与否强调努力方向应与目标方向保持一致,此时的努力才是积极向上的作用力,而非阻力。相应的,在法院中建立司法公正、法官廉洁的目标,并时刻以此来作为指引法官通过行动为实现此目标而付诸努力,这一目标的确定和坚守对于法官思维和行动的导向作用是巨大的。最后,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的某些需要为条件,人们会为追求实现某种未满足的需要而驱使自己付诸行动,通过努力去实现目标,来满足这种需要。从个体产生需要到付诸实施到目标实现到需要得到满足,直至产生新的需要,这个过程循环往复。法官的需要是什么呢?不外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物质方面即法官作为自然人保障生活、实现生存的需求,可以通过法官高薪制度、优厚的退休金制度予以保障和鼓励。精神层面则体现在社会公众对于法律信仰和法官权威的认同程度,公众对于法官寄予的崇高期许将激励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而法官会试图通过自律的约束和对公正的追求去担负法官维护公正的职责,来保证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社会公众的信任尊重和法官的自觉自律间形成的良性运行机制便是激励积极作用的体现。
同时,激励机制中的惩罚机制也有助于规避不法行为来实现法院有效运转。惩罚通过对组织成员的不良或不正确行为予以否定,以促使人们的行为变异,警戒他人,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建立预防和惩治法官司法腐败行为的制度不可或缺。但同时应注意惩罚常常倾向于只能获得暂时的抑制效果而不能发生长期的转变,而且受惩罚的对象也容易对惩罚实施者产生反感。现今的法官腐败惩罚机制急需跳出“腐败——严惩——腐败——严惩”的恶性循环,这就要求惩罚制度中相关的惩罚事项、惩罚适用条件、相对应的惩罚强度的规定都应当做到妥善合理才能保障不被滥用。
借此文,笔者通过对法官廉洁的组织文化保障、组织内个性的塑造和行为激励机制的探讨,并以此为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可以对仍处于探索之路上的法官廉洁目标的实现有些许帮助。但众所周知,世间并不存在某种理论和机制是完美无缺、放之四海皆准的。所以在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中我们还需要依时、地、人的不同而去适用和处理,以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廉洁的最终目的。
(作者程宝库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美霞系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1页。
[2]吕芳:《中国法院文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3]赵凯:《论我国司法腐败防治对策》,2007年4月,第2页
有关反腐败研究.第12 集的文章
如该裁判官认为被控人精神不健全,因而无能力辩护,其须记录一项表明此意的裁断,并须将案件的进一步法律程序押后。但除非按照联邦总统根据《精神卫生法》所订立的规则,否则不得作出将被告拘留在精神病院的命令。该委员会应正式调查必要证据判断病患者的精神状态,并向该联邦总统报告,该总统可命令释放或拘留其认为必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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