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进餐环境对婴幼儿摄取食物、养成良好的饮食行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婴幼儿1岁开始增加辅食后,家长可以通过餐厅的布置营造良好的进餐氛围。可以通过桌布、摆件、餐具、桌椅、壁画等,营造一个温馨、固定的进餐环境,使进餐环境更加具有仪式感,从环境的布置上,吸引婴幼儿的关注,调动婴幼儿食欲。......
2023-07-04
阎群力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果断作出“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的重大决策。并成立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当年2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金额70.79亿元,其中涉及公务人员案件6971件。2007年11月至2011年12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451件,涉案金额181.6亿元。严肃查处了一批领导干部严重受贿问题,一些多发领域的商业贿赂发案率有所下降,商业贿赂滋生蔓延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2012年4月20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第九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强调指出,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央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毫不松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要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跨国(境)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概念界定,不是理论上没完没了讨论、法理上无休止的争论,而是实践中严格执行,坚决照办,定了的就要“兑现”。再好的制度,再严的法律,最关键的是执行力。但是,长期以来难就难在法律制度的落实、执行上
多年来,在法律理论学术界关于“商业贿赂”概念含义、涉及对象、适用范围的界定,讨论不断,争论不休,各持己见,难成定论。但是,我认为目前没有必要无休止的学理论证,争来争去,都是纸上谈兵,空洞无物,空谈误事,更不解决问题。最重要最实际是严格执行、坚决照办有关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坚决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坚决惩治行贿受贿犯罪人员,实践中坚决做到,认真履行,最关键是定了的就要“兑现”。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修正案(六)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基本内涵做了表述,在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规范性的界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手段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我国法律特别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现行刑法规定的与贿赂有关的罪名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其主体范围。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针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处罚条款。2005年12月14日《国际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以下贿赂行为为犯罪,即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和影响力交易。《公约》没有直接提及商业贿赂,但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已经包含在贿赂犯罪的规定中。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不执行也成不了“方圆”。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固然必要,但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进行不折不扣地执行更为重要。但是,难就难在法律制度的落实、执行上。现在从上到下都热衷于立法、制定制度、出台章程,却忽视或不重视法律的执行、规章制度的落实,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1)立法与执法“两层皮”,立法是一会事,执法又是另一会事,使法律严肃性、公正性变成司法随意性、变通性。(2)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两码事”,规章制度很多,真正执行很少,现在决不是无制度可用,而是有制度不用,制度不管用。(3)行政命令与政令畅通“脱节”,颁布政令很严很全很频,贯彻政令不畅通,肠梗阻,打折扣,变了味,走了样,再好的制度仅仅是为了“上上墙”、充充“门面”、做做“样子”;再严的法律只是定定、说说而已,一纸空文,形同虚设。(4)凡事习惯于照“长”办事,即按长官意志办事,看领导眼色行事,就是不照章办事,不依法办事,不按“规矩”办事,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纪不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二、治理商业贿赂实行“零容忍”,不能“开口子”,特别对行贿受贿双方要严厉查办惩处。在法律纪律面前,不搞特例,不能有“特殊人”,“特权人”;不能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下不为例”、“既往不咎”、“原则同意”
“零容忍政策”,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纽约警方针对刑事犯罪严重化而提出的一个刑事政策,警察从轻微的街头犯罪开始进行严厉打击,最终从根本上扭转了纽约严峻的犯罪态势。香港、新加坡、英国均实行“零容忍”。反对贪污贿赂,是因为不该官员拿的东西就不能拿,这是反贪污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拿1000元、5000元、几万元,跟拿几百万、一两个亿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坚决反对的。而行贿受贿少,并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小。如果贪污受贿几万元不入罪,不对它绳之以法,多少意味着它是可以容忍的。美国公职人员,只能接受不多于20美元的馈赠。而在新加坡,收到价值超过200元的礼品,就得交公,否则视同贪污受贿。如果我们的官员拿几万元不受法律追究,大家就会油然生出不公正感。无疑对政治伦理起一种消解作用,并且必然道德有亏,公众形象受损。对于大小贪污受贿行为,我们要一起反对。
治理商业贿赂,我们到底能不能“借用”或做到“零容忍”?有的人常常借口“水土不服”,认为这样做根本不符合人情、民情、社情,正是因为这种错误认识而导致行动偏差,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不仅对商业贿赂就对腐败现象也见怪不怪,习以为常。认为现在哪有真正的“清官”?哪能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哪有办事不求人的,不求人哪能办了事、办成事?常言道“近墨者黑”,“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谁不想“近水楼台先得月”?真要做到“出污泥而不染”实在太难了。吃点、喝点、拿点、要点、收点、贪点、占点,其实也没啥?送点小礼,收点小钱,受点小贿,只要别“出格”,别干“大的”,别太张扬、狂妄,就“没关系”,肯定也“没事”?即使有事儿也没有什么大事,终归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摆平”所有的事。
有些人对商业贿赂腐败现象只是喊打,不真打,口号喊得很响,很吓人,但实际上干打雷不下雨,或者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干,或者表面看似要打,挥舞拳头,高高举起,却轻轻放下,没有真打,更不会痛打。真打变喊打,严禁变“言禁”,严肃变“言速”,严惩变“言惩”,使贿赂腐败现象成了“臭豆腐”,味着臭,吃着香。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表面上人人反对、痛恨腐败,实际上又都默认、羡慕和容忍腐败。当说别人腐败时,咬牙切齿,义愤填膺,慷慨激昂,就连腐败分子都是口若悬河,口出狂言:“彻底清除腐败”!一旦自己遇到小恩小惠、金钱美色诱惑,很快腐蚀、腐败。一些人对治理商业贿赂与反腐败的热情下降,抵御贿赂腐败的意识淡漠,从对贿赂腐败现象持反感态度逐渐演化为认同、接受,进而模仿和追求,不将贿赂当腐败,甚至把某些贿赂腐败行为看作“敢闯敢冒”,具有开拓精神,把贿赂腐败分子当成改革“大能人”,使贿赂腐败行为就像“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特别对贿赂腐败人员产生同情心、怜悯心,宽大处理,尽量不处理,甚至羡贪慕腐、崇洋媚外。无形中助长了贿赂腐败行为泛滥成灾。如今在社会上商业贿赂行为并没有成为“过街老鼠”,更没有形成“人人喊打”、“人人真打”的局面。时下正是缺少这种正义感、正义氛围和社会环境。面对贿赂腐败,私下议论发牢骚的多,自觉抵御、抗拒的少,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大环境并没有从根本上形成。
三、从这些年来所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从“落马”领导干部贪贿心理剖析,他们都是私心作祟,私欲膨胀,利益驱动,占有欲强烈所致。大多数贪官抱有侥幸心理,放纵贪贿,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一步步走向深渊
行贿受贿犯罪心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世俗的从众心理,人情的放松心理。当前商业贿赂在社会诸多领域广泛存在,这种情况容易使行为人产生这样的错觉:人人都这样,我不这样会被错误认为“惟我独清”会被同事视为“不合群”,会被送钱人视为“不给面子”,担心受孤立、工作得不到支持,于是默认并加入到行列。未能免俗、未能抵住社会不良风气从流心态,从众心理,随大流,跟着感觉走,人云亦云,人做我做,法不责众。即便是一部分人最后受到了刑事处罚,也是因为运气不佳,而不是由于触犯了刑法理应承受的必然结果。俗话说,不打送礼的。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很多行贿人就是抓住“人情”这一软肋,打不破“情面”,不好驳“面子”,自称“喜欢帮忙”,以节日名义送钱,使贪贿行为蒙上一层温情的面纱,易于接受,但随着数量由小到大、频率由慢到快,在“感情日益加深”的同时,也逐渐形成利益和风险共同体,最后骑虎难下(参见中国政法大学的罗大华教授《商业贿赂的犯罪心理及其预防》)。
二是矛盾的妥协心理,双赢的互补心理。面对送上门的钱,绝大多数都曾有矛盾和斗争心理,开始害怕和反对,逐渐麻木而接受,后来推波助澜。开始时还规劝退钱,但他架不住行贿人信誓旦旦的“没事”承诺而收下。第一次或初期如果未能守住防线,随着时间的推移、次数的增多、数目的增大,斗争心理逐渐趋于麻木,收受细节由推辞到半推半就到后来心安理得。(www.chuimin.cn)
三是吃亏的补偿心理,失落的攀比心理。心理扭曲,长期得不到重用的、提拔无望的,即将退休的,工作调整有情绪的,把对仕途的失落转为对财富的追求,导致其疯狂犯罪。进一步上升的希望破灭后,心态就发生了变化,从对仕途的追求变成对其他东西的追求,大肆收钱,接受贿赂。
四是贪婪的冒险心理,作案的侥幸心理。商业贿赂案件的犯罪人一般自认为谋划周详,自信手段高明,稳当高道,不会露出马脚,不会被查办,不会是那个“最倒霉的”。有的贪贿官员自订“几不收”:人不熟不收,有人在场不收,事情办不成的不收,有矛盾和风险的不收。还有的贪贿官员认为收了钱的都是“信得过、口碑好、办事稳当、不会有问题的”,觉得都是铁哥们,关系铁,很保险,万无一失。
五是赤裸的交易心理,膨胀的占有心理。权钱交易,“公权个人化”。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是在没有利益受损,而均为“最大利益获得者”心态的支配下,秘密进行肮脏的交易。行贿人掌握着“经济优势”,而受贿人拥有权力,犯罪人正是在这种钱权可以互补、转换心理的驱动下,非常隐蔽地进行着商业贿赂活动。
四、面对治理商业贿赂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及治理商业贿赂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突出重点,化解难点,抓住热点,对准焦点,找准切入点
1.“收钱”了,没有“办事”也是受贿。现实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声音:“我收钱是事实,但我没有为他人办事,收钱完全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这么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这么说,甘肃宕昌原县委书记王先民也这么说。“收钱不办事,是不是受贿”?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有些贪官借“收了钱但未办事”为由否认犯罪,妄图钻法律空子,逃脱法律制裁。那么,只有“收钱“环节而没有“办事”环节,又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发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该案例确认: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即“收钱”了,没有“办事”也是受贿。(2011年5月8日《法制日报》)
2.“借口”礼尚往来,成为行贿受贿的“挡箭牌”。从大量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分析,大多数贪官都把自己的受贿行为辩解为“礼尚往来”,以礼尚往来名义掩盖行贿受贿行为,逃避法纪的制裁。2012年5月22日《检察日报》报道,江苏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和南京大学联合开展了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防治专项调查研究。在回答“收取‘朋友’不超过5000元的礼金,算不算犯罪”时,30.67%的人认为不算犯罪,只有4%的人认为是犯罪。有76%的人认为,过年过节时送些烟酒、购物卡和代金券之类,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虽有56.67%的人认为收礼与受贿存在区别,但大多只能作形式上的区别,而无法对两者的区别作实质性判断。更有18.67%的人干脆认为,收礼与受贿没有区别。对此问题,5月31日,《中国青年报》还刊发报道《礼尚往来究竟算不算受贿》,进行理性分析。
3.及时掌握腐败新动向,注意发现贪官“新型贿赂”。例如“雅贿”。行贿者为了讨好官员,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银、香车豪宅、有价证券等传统做法,而是投其所好,奉上各种古玩字画、玉器青瓷等,附庸风雅,曲线“雅贿”,将赤裸裸的金钱交易遮蔽在貌似文人雅趣的珠帘中,变成了一种似乎很文雅很有品味的往来。还有一种“雅贿”。先有胡长清的“卖字”,到处做宾馆的招牌、商号的店招,“洪城处处古月胡,题字莫非胡长清”。后来又有成克杰,从南宁到柳州,从商店到工厂,莫不是成主席的手书,贿赂变成了雅事,似乎一点也不烫手。近来又有了中原的省人大副主任“书法家”王有杰,平时沽字,一尺两千,一幅手书,动辄数万,更有甚者,给企业题了七个字,竟收了120万元加上王公子的“引见费”20万元。(《新民晚报》2011年11月16日)
再如,“软贿赂”,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软贿赂”行为,看似属于“人情世故”,实质上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果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后患无穷。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立案侦察一起商业贿赂案件,该案行贿方是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其希望从主管项目审批的某国有单位领导张某处获得相应的业务机会。王某得知张某的孩子面临升学的情况后,通过自己的关系成功帮助其进入名校就读,使张某节省了10万元的择校费,王某所在公司后来也获得了一些项目。
又如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善于运作“领导批示”来获取巨额贿赂。他帮地产商动作了一份“市委领导”批示,就一次性获得了8250万元的贿赂。法院曾难以对姜人杰进行定罪。原因是他并没有直接把贿赂装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个公司,再让其儿子来实际控制这个公司。这种隐蔽的“新型贿赂”,并不符合传统的“受贿罪”定义。后来根据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2011年3月31日,七年之后,姜人杰案才锤定音落。(《南方周末》)
还有“行贿比受贿判得重”行贿者喊冤叫屈。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因为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共获刑16年。而他的行贿对象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杨成勇,仅获刑3年,缓刑4年。其实不然,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贿赂行为只是对受贿者进行惩罚而行贿者却大多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宽恕行贿的行为不仅毒化了社会风气,也助长了行贿者的投机心理,从而促成了腐败贿赂行为的发生。近年我国对行贿行为高度重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表示,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跑官买官行贿、危害民生的行贿等八种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依法查处的重点。
“公款行贿成了”延续惯例。据《广州日报》报道,李某在2002年至2009年任信宜和高州两市公安局局长以及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时,贪污、行贿受贿涉案金额800多万元。但李仅承认行贿,并称都是为了工作用公款行贿,这“只不过是延续惯例而已”。其实李某咬定的“惯例”,就是人们常说的如今盛行的“潜规则”,当作自己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性贿赂”,“物质化贿赂”向“非物质化贿赂”转移。“性贿赂”是否应该入罪引发争论,表明贿赂腐败新动向给当前反腐败带来新挑战。“介绍贿赂罪”应当废除吗?“公款行贿受贿成了工作的一部分”,等等。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各种贿赂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市场经济、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商业贿赂腐败犯罪日益严重,严厉打击跨国贿赂,亟须引起重视并加大治理力度。我国应加大对跨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净化商业环境,营造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减少寻租空间的产生,不断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杜绝贿赂,人人有责,公平竞争,人人受益,净化环境,营造氛围,廉荣贪耻,抑恶扬善,向腐朽文化宣战,向丑恶现象宣战,自觉做廉洁社会、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倡导者、建设者、维护者、共享者。因此,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能够做的事情做起,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建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共创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中央纪委正局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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