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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思维的价值-《北京市地方环境法治研究》

【摘要】:就环境保护而言,法治思维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促进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有机协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进行,以及节约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本等四个方面。(二)“法治思维”在环境保护中的价值“法治”作为一种动态的社会组织结构方式,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环境法治思维之价值

法治思维在不同层面有不同的内涵。就环境保护而言,法治思维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促进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有机协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进行,以及节约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本等四个方面。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有两个层面的内涵:其一是“关于法治的思维”,即对于法治的思考;其二是“法治下的思维”,即以法治的精神来考察现实的问题。在此采用第二种解释,也就是在坚信法治模式的前提下,以法治理念进行思维,用法治的要求来指导实践。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需要用“法治思维”来指导法治实践。我国目前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治思维”的不健全,甚至是缺少“法治思维”。虽然目前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离法治理想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如何尽快建立“法治思维”对于国家的发展,对于更好地满足人民需要和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前所述,“法治”本身的概念由古而今、从中到外都没有形成定说,它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所以,“法治下的思维”的概念也不可避免地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但却可以吸收“法治”原则确定“法治思维”的基本框架,即:首先,对于“权利”,应树立“权利本位观”,法应当体现出对于人的终极关怀,应当以维护人民权利、创造“法治幸福”为目标,因此法治思维应当以增进和保障权利为重点;其次,对于“权力”,不仅应当制止它的被滥用,而且要使之在法治条件下有效地运行,并且要维护法治本身,既要防止被滥用,又要为其设置一个有效运行的轨道;再次,“法治思维”还应当涉及诸如促进大众法治观——从守法到护法,发展法律文化等社会现象;最后,“法治思维”应是法律至上的思维,应当确认并且维护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主导作用,依法行使权力,合法行使权利,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二)“法治思维”在环境保护中的价值(www.chuimin.cn)

“法治”作为一种动态社会组织结构方式,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环境保护也需要纳入法治的范围内,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本身的需求。“法治思维”运用于环境保护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有序”即一定秩序的稳定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的概念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秩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条件。人类需要秩序,但是秩序又时常受到破坏,因此,人们不得不用法律的方法把一定的社会形态和模式固定下来,用强制力加以保护,这即是法律体现出来的秩序价值。法律的目的是要维护一种稳定的秩序,而法治是法律的最优形态,能够促进达到有序的社会秩序。法治就是以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促进社会活动有序为目的和衡量标准。环境保护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就其自身而言,纷繁复杂,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又会对其他活动造成影响。只有依靠法治下制度的优良和稳定,才能排除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随意性,使之在确定的轨道上运行,从而达到一种有序的状态。法治思维是实现法治的条件和保障,要实现此种有序状态,就需要法治思维下的实践活动,因此,法治思维对于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促进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有机协调。法治是一种社会组织结构方式,它运用法律来衡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社会达到一种良好的状态。因此,“法治思维”也就是考虑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得到兼顾,并且比较不同社会活动的价值,作出一定的取舍和倾斜,由此使各项工作都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效益优化,而不是各自为政、追求个别价值的最大化。环境保护工作也是如此,它有自己的价值取向,与其他社会活动有冲突的一面。例如,经济发展工作也有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发展的最大化,但是这些工作可能会给环境保护带来负面效应。如果只是从个体工作出发考虑,要么追求环境的最优,从而导致“零发展”或者负增长,要么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环境的严重破坏,两者都会极大地破坏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那么,就需要有权威的、有保障的、稳定的制度来进行衡平和磨合。现行的环境保护策略是既要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要促进经济的发展,以达到“可持续发展”。而这种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对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活动的价值衡平,通过法律把这种对社会发展有益的价值衡平固定下来,从而既使环境保护工作在社会中取得法定地位,又与其他社会活动和谐进行。

其三,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进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要实现应有的规范作用,就要求具有权威性,而权威性的获得除了要有强制力以外,还必须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法治”是法律运行的良好状态,它内在要求法律必须主导社会生活,具有最大的权威,要求人们信奉法律,这也就更加要求法律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正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在环境法治思维之下,就人的层面而言,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法律的约束,使其不会轻易受到其他因素的非正常影响;就与其他社会活动关系而言,由于环境保护工作效益的长期性,很容易受到具有短期效应的活动的影响和制约。如果缺少“法治思维”,环境保护工作就会受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和操纵而让位于其他工作。这既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环境的损害,不符合社会根本利益。坚持“法治思维”,使环境保护工作有了稳定的法律后盾,从而可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持久进行;就与政策的关系而言,一些政策的制定、运行和监督与法治建设冲突,不符合“法治思维”,在这些政策指导下的环境保护工作从长远看很可能是破坏环境的,此时只有运用“法治思维”,用稳定的和最大权威的法律进行抵制,才能使环境保护工作持久进行。

其四,节约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本。将法治思维运用于环境保护之中,是节约环境保护成本的方式之一。首先,如前所述,在法治思维下环境保护工作能够持久地开展,这就避免了由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断断续续和不彻底导致的更大的环境破坏。由于环境治理的投入要比破坏带来的短期效益多,所以,环境保护工作因为“法治思维”的影响而持久进行本身就是对环境保护成本的节约。其次,可以节约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力、物力。法治思维要求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度约束下持久进行,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在一种稳定的运转机制下的耗费要比在动荡状态下少得多。再次,“法治思维”要求关注权利,在环境保护中包含着维护发展环境权的理论。在环境法治思维下,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到公众都具有环境权利意识,特别是公众在意识到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环境权后,就会以更加积极和主动的行动投入环境保护,其参与将会节约环境保护工作在监督、诉讼等各方面的成本,进而也就节约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