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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环境法治研究:法治与环境法治内涵

【摘要】:如今,西方民主主义者认为“有限权力”、“宪政”和“民主权利”为法治的内涵。我们认为,所谓“环境法治”,是指一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

一、法治环境法治之内涵

“法治”作为一个具有价值意义的概念,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状态。但是,对于何为“法治”,一直以来从语词表达到内涵诠释都众说纷纭。“法治”在英文表达中就有“Rule of law”、“Rule according law”、“Government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而每一种表达的侧重点又差异甚大,但都是法治的应有之义。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应有之义也在不断变化。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好的法律。”《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都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的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1959年印度新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则概括了四项法治原则,即:立法机关创建和维持与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建立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受公开审判权等;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在我国,一般认为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1)。如今,西方民主主义者认为“有限权力”、“宪政”和“民主权利”为法治的内涵。就我国而言,“法治”的内涵也在变化着:从“刑无等级”(2)、“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以及主张“以法治国”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法治观到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建设法制”,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用法律来组织社会生活的结构和运行。(www.chuimin.cn)

我们认为,所谓“环境法治”,是指一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环境法治既包括一国静态的环境法律制度,又包括该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动态的运行和实现状态,其内容包括环境法治理念、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4)如果说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人民的崇高理想,那么同样可以认为建设环境法治则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崇高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