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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的贸易救济应对问题及解决策略

【摘要】:最后有一些中国企业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不应诉带来的恶性循环的严重后果,不了解由此带来的丧失外国市场对整个国家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害。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它将成为中国企业的难言之痛。

5.13 中国企业对贸易救济的应对态度和应对措施存在问题

虽然“两反两保”的措施不全是针对企业,但是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企业的,中国企业往往应诉的态度不是很积极,有些企业根本不应诉。这里除了有中国法律指导缺陷外,还有中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不发达等原因。由于缺少政府和行业协会、商会关于反倾销等的指导和给企业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法律支持,中国企业还没有完全掌握如何应对各种贸易救济调查。另外中国企业本身也由于缺少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长远规划,信息不灵,单纯依赖低价战略大量涌入进口国,一些企业甚至不了解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自己产品占有率等基本信息,还有企业缺少自身制度建设,没有及时与国际接轨,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都会导致被诉的概率增加,而同时由于本身能力不足,无法积极应诉。有些中国企业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金额要小于应诉需要花的金额,也会不去应诉。最后有一些中国企业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不应诉带来的恶性循环的严重后果,不了解由此带来的丧失外国市场对整个国家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害。对反倾销的误解在一定范围内也存在,甚至夸大一些国家对中国在反倾销上采取的歧视措施。把反倾销完全等同于歧视政策,在态度上采取消极抵制。由于认识不足,一些出口企业不主动配合调查。这就必然给外国的反倾销调查组织造成错觉,误以为是企业的默认行为,认为倾销行为在中国确实存在。这同时也就给了发展中国家一种假象——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和配合调查,那么发起调查就可以将中国产品排挤出去,从而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内终止”。换句话说,在中国应对国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时,15年内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得到进口国的承认。所以,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本来只是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时的一个专业问题,现在却似乎演变成了是否承认中国改革开放成果的问题,是否承认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其中的政治、外交因素明显上升。(www.chuimin.cn)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中国在应诉反倾销案件中的一块“绊脚石”。根本原因在于反倾销案件处理中的成本价值“替代国”问题。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援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来确定倾销幅度。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它将成为中国企业的难言之痛。当然,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中国企业也可以申请分别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