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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贸易救济措施研究结果

【摘要】:5.7.3部分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常常采取双重标准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两反两保”等贸易救济措施时,常常采取双重标准。

5.7 贸易救济法律和措施不规范,纵容了贸易救济的发生

5.7.1 部分发展中国家自身贸易救济法律和措施不完善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法律都不太完善,有少数发展中国家甚至还没有反倾销法,更别说其他贸易救济法律了。在WTO成立之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才有相关的贸易救济立法,例如反倾销法。即使是已经有了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也是根据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相关协议立法的,南非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而大多数国家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随着《反倾销协议》的实施才开始立法的。比如,印度的反倾销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阿根廷的反倾销法生效于1998年11月13日,乌拉圭是在1996年7月1日颁布并实施反倾销法的。而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各种贸易救济立法大都不严谨,覆盖面窄,完善程度低,更有甚者把贸易救济立法的权限过多地赋予了行政机构,使得裁决的行政因素过强,影响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当然那些没有相关贸易救济立法的国家只是以行政法规和条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5.7.2 部分发展中国家自身贸易救济法律法规不健全,随意性大(www.chuimin.cn)

除了发展中国家的“两反两保”等贸易救济立法的不完善性以外,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立法还表现为较大的不透明性、不可预见性和随意性。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法律的不完善造成其贸易救济机构在对“两反两保”案件进行裁决时常常受到国内利益关联企业的影响而更具有随意性。比如,墨西哥、智利等南美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裁决时往往忽略反倾销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具有较大的裁决自由权。这导致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不透明性和不可预见性。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敌视性”心理业已存在的情况下,中国产品进入这些国家自然会成为反倾销的首选目标。

5.7.3 部分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常常采取双重标准

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两反两保”等贸易救济措施时,常常采取双重标准。例如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反倾销调查。由于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常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发展中国家对反倾销深恶痛绝。但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出于对本国市场的保护,又经常把反倾销措施作为维护国内产业正常发展的手段。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对待反倾销问题上经常采用双重标准,既坚决反对发达国家对本国产品反倾销,同时又频繁发动反倾销攻势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中国出口的产品自然也成为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目标之一。除了反倾销外,发展中国家对中国采取比较频繁的就是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而其中特殊保障措施就是明显的双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