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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分析:发展中国家贸易救济保障措施

【摘要】:此外,WTO保障措施协议中还规定,如果某一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在进口成员总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3%,或若干个发展中成员所占的份额不超过9%,则保障措施不能适用于此类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因此假设在博弈模型中有三个国家互有贸易往来。

4.8 保障措施规则博弈分析

通常人们所讲的保障条款是GATT1947第19条(对特定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和以此为基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19)GATT1947第19条的主旨是,因为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承担GATT义务(包括关税减让)的结果,使得某一产品进口到一成员方领域内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域内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境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该成员方可以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或威胁的必要程度和时间内,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承担的关税减让。(20)根据WTO保障措施规则,如果一WTO成员出口到另一WTO成员的商品数量剧增,并导致产业严重损害(威胁),则被损害方可以依据WTO保障措施规则实施保障措施(适用于所有其他WTO成员),同时要求应与被保障措施约束方就贸易补偿进行磋商(也可能不经过磋商直接实施保障措施,如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由于对贸易补偿问题双方意见出现分歧,以及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要件(严重损害的判定、进口剧增与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是否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看法不一致,因此,协商有可能达成,也有可能难以达成。如果没有达成协商,被保障措施约束方可以向WTO申诉,由WTO专家小组甚至是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如果WTO裁决被保障措施约束方胜诉,就可以对保障措施实施方进行“实质性对等报复”,可见这是一个典型的动态博弈问题。下面就将WTO保障措施规则这一典型的博弈问题完整地演绎成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以求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保障措施实施的全过程,并从中得出有益的结论来探讨如何更加从容地应对此类事件(21)

4.8.1 保障措施三阶段动态模型

(一)三阶段动态博弈过程

保障措施只针对产品而不管产自何地,故通过保障措施来消除影响,理论上必然涉及到第三方,现实来看也少有仅从一个国家进口的国家。此外,WTO保障措施协议中还规定,如果某一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在进口成员总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3%,或若干个发展中成员所占的份额不超过9%,则保障措施不能适用于此类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因此假设在博弈模型中有三个国家互有贸易往来。(22)三国均生产三种产品(n= 1,2,3),但r国只消费n(= r)商品,且商品均不属农产品和纺织品,三国均为WTO成员(故发生保障措施时,可适用WTO保障措施协议),定义三国从自由贸易开始(初期的关税为0),按Cournot模型博弈,价格为P(0,0),则WTO保障措施规则三阶段动态博弈如下:

第1阶段:i(=1,2,3)国监测j(≠i)国进口量,如果发现从j国的进口增长且对i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即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威胁)之间互为因果关系,我们将该条件模型化为从j国的进口量明显大于自由贸易时Cournot—Nash均衡产量,则i国此时可选择的贸易政策有:(23)由于考虑到采取保障措施可能付出的代价,i国对j国继续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如果i国选择自由贸易政策,则博弈结束(本书对此不予讨论);(24)对j国实施保障措施。j国可以选择与i国先行协商(协商成本分别为F1和F2),j国选择协商的概率为β4。当然也可以弃权(此时博弈结束),任由i国征收高额关税。

第2阶段:如果第1阶段i国对j国实施保障措施且第1阶段j国已提出与i国协商(这也更符合WTO的要求),如果i国同意撤消并退还第1阶段征收的关税(本书将之模型化为转移补偿),则博弈结束;i国当然也可以不同意(选择概率为β3),此时j国无疑就会上诉WTO,申请成立专家小组,甚至上诉到上诉机构,将博弈进行到第3阶段。

第3阶段:如果第2阶段双方协商无效,j国上诉后,WTO裁决j国胜诉的概率为β2,i国胜诉的概率为1-β2。如果j国胜诉,i国应返还征收的关税额并撤消关税,否则j国将被授权实施实质性对等的交叉报复(本书将之模型化处理成j国对来自i国进口的商品j实施反报复),以上3阶段博弈树可表示成图4.23。图中At和Bt(t= 2,3,4,5)分别为i,j国损益,均为相对自由贸易收益的变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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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3 i国与j国保障措施博弈树

(二)WTO保障措施规则的3国Cournot模型

设i国保障措施产品为i商品,j国反报复产品为j商品,j产品市场价格为Pj(Tj

i,Tj

k),Tj

i为i国对j国i商品征收的单位关税(从量税,Tnn= 0,n= i,j,k)。j产品市场总销量为Qj=∑

3

i= 1

Qji

= 1Qji,其中Qj

i为i国j商品在j国的销量,

记Cj

i为i国j商品单位成本,Cj=∑

3

i= 1

Cji,Tj=∑

3

i= 1

Cji(www.chuimin.cn)

= Tji,设j商品市场价格为

逆需求线性函数Pj= aj- bjQj,Rj

i为i国j商品利润Rj

i=(Pj- Cj

i- Tji)Qj

i,反应

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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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得Cournot均衡解:

img175

考虑到各国保障措施的政策取向和产业寻求保障措施保护的游说能力的差异,设置参数δi(0≤δi≤1)表示i国采取保障措施政策中产业界的游说能力(或政府对本国消费者剩余不予考虑的程度)。(25)δi= 0表示i国政策取向中产业界游说能力最大(政府根本不考虑本国消费者剩余)。事实上保障措施作为产业严重损害的补救措施,就是典型的以产业利益为目标;δi= 1表示i国政策取向中产业界没有任何实质的游说影响,该国以国际贸易理论中经典定义的国家福利为保障措施政策的取向标准。对i国而言,定义i国保障措施政策取向的目标函数为Wi=∑3wji,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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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178

j= 1求解得i国对j国和k国同时实施保障措施的最优关税为:s= j,k;m≠s≠i

i国仅对j国或k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最优报复关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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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WTO保障措施规则三阶段动态博弈分析

应用逆向推理法,可求得上述博弈解如下:

img180

其中:v0,v1,y0在产业利益和国家福利最大化、分别对一国和两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值见表4.11。

表4.11 保障措施与反报复博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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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img182

注:右栏值为ɑis(s= j,k;j,k≠i),F3= F4= 0,β23= 0.5对应的v0,v1特解值。资料来源:根据杨仕辉.国际保障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中国软科学,2004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保障措施实施国和反报复实施国的市场规模相同且向WTO申诉和反诉成本相同时,在产业利益最大化的国家贸易政策目标取向下,i国无论是对一国还是同时对两国实施保障措施,由于v值为空集,即双方都是无法就保障措施达成协商的,实施保障对象国只有上诉WTO争端解决机制,由WTO的专家小组甚至是仲裁委员会裁决。(26)而在国家福利最大化时,双方存在达成协商的区间[v0,v1],i国仅对j国实施保障措施时的v值区间比i国同时对j、k两国实施保障措施时的v值区间要大得多,表明一国对一国实施保障措施时双方磋商的余地很大,极有可能达成协商,至于谈判达成的补偿会在何值,则有待于双方谈判力量的对比、谈判水平的高低、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好坏、该保障措施涉案金额的规模、WTO保障措施规则执行的置信威胁等因素综合决定;(27)而同时对两国实施保障措施时,谈判区间虽小,但对补偿的期望值差异不大且非常接近50%(v≈48%),这与理论和实践都是极为吻合的。(28)WTO保障措施规则(及其他规则)倡导的就是全球福利最大化,期望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时,都着眼于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长期目标取向,而不是完全从实施国产业利益出发,特别是受产业游说所决定,因为这既不能增进本国福利,也不能增进其他国家的社会福利。(29)至于对一国和同时对两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区别,现实中的争端主要是关于实施国对实施对象歧视(即是否遵循WTO保障措施规则实施保障措施)的争论。从GATT/WTO受理的保障措施争端案件(不是各国申诉案件),可以发现两国争端案件和三国争端案件都有,但WTO裁决的案件以三国案件为多,从这一点来看,也是对上述理论结论极好的印证。如果k国为i国的互惠贸易伙伴(如两国均属同一关税同盟成员或同一自由贸易区成员等),该假设主要是WTO保障措施协议的非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只针对产品,不针对产地国。因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有关税优惠安排,这会导致保障措施实施国的两难选择——根据非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对k国也有效,应征收与j国相同的高关税,但这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内的低(无)关税相矛盾。如果i国为了遵循区域协定,就必须承受来自j国进口增长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和损失。从实际案例来看,阿根廷鞋类产品保障措施案中,阿根廷作为南锥体共同市场成员,在该案中没有对其它共同市场成员实施保障措施而仅对欧盟实施保障措施,争端被上诉后,WTO上诉机构判定阿根廷违反WTO保障措施协议的非歧视原则;还有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也仅对欧盟而没有对NAFTA成员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同时实施保障措施,欧盟诉诸WTO,被裁定为美国败诉。由此可见WTO成员间实施保障措施(政治选择)的成本较高,甚至会影响到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引发新的贸易争端,原因就在于WTO规则有更大的法律效力,各国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