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研究发展中国家贸易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博弈

研究发展中国家贸易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博弈

【摘要】:结论4:反倾销机制既有事前威胁作用也有事后制裁机制效应,且对遵守博弈规则的非倾销出口国企业具有保护和鼓励作用。

4.7 反倾销博弈分析

随着关税的降低,反倾销愈来愈成为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同时,倾销与反倾销又是典型的博弈问题,虽然中国国内非常重视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但是从博弈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尚不多见。

4.7.1 反倾销动态博弈与效应分析

现有的研究都基于两方无声誉信息的倾销与反倾销博弈,难以比较倾销与反倾销的差异、市场效应,反倾销实施的边界条件也不一样。

在此,为了更好地比较倾销竞争与反倾销措施的机理效应,在此建立间隔非线性市场竞争两阶段三方倾销与反倾销的动态博弈模型,重点讨论倾销与反倾销的内在反应过程、倾销与不倾销竞争绩效比较、市场效应。(6)

(一)倾销与反倾销两期动态古诺模型

标记Tk为0-1变数,k为时序。当k期出口国企业倾销,k+ 1期遭到进口国反倾销处罚,反倾销税为倾销幅度(出口价与国内价之差),此时Tk= 1;如果k期倾销未遭到对方反倾销指控或对方反倾销指控不成立,此时Tk= 0。另假设局中各方在[1,t]期内不退出博弈。由于信息不对称,Tk= 1时出口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概率为ρ,一般来说ρ为共同知识。

下面构建子博弈精炼古诺—纳什均衡模型。首先假设进口与出口产品是同质的,标记k期进口国(局中A方,代表国际市场)企业成本为Ck,a,产量为Qk,a利润为pk,a;出口国B(局中B方,代表可能倾销的出口国)企业成本为Ck,b,产量为Qk,b,出口利润为pk,b;出口国C(局中C方,代表第三方未倾销的出口国)企业成本为Ck,c,产量为Qk,c,利润为pk,c;A方市场价格为Pk,a(Qk,a+Qk,b+Qk,c),且满足P'k,a﹤0;另设B方国内价格为Pk,0(Lk),Lk为其国内销量,国内销售利润为pk,0,记Qk=Qk,a+Qk,b+Qk,c,pk= pk,a+ pk,b+ pk,c

(k=1,…,t)。

在k期A方市场中竞争各方利润分别为:

img141

式(4- 2)中Sk-1为k- 1期的倾销幅度(如果没有倾销则为0)。K期反映函数如下:

img142

可以验证(4-1)~(4- 4)有唯一的均衡解。记均衡解为Pek,a(Tk-1 Sk-1)和Qek,i(Tk-1 Sk-1)(i=1,2,3)。

考虑任何两期(k-1,k)博弈(2≤k≤t)。设B方在k- 1期倾销且A方k期征收反倾销税,即Tk-1=1,对(4-5)全微分并应用克莱姆法则求得(4- 6)式如下:

img143

其中

img144

由以上推导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结论1:k- 1期出口倾销被征反倾销税,将导致k期国际市场价格上升、倾销国出口量下降,但非倾销出口量和进口国企业产销量则会扩大。由此可见,实际上反倾销政策实质上是提供了一个提高本国企业产量的激励机制,保护合法竞争秩序免遭倾销的破坏。(7)

(二)反倾销效应与实施条件

Tk-1= 1时对三方k期利润影响分析如下:

img145

结论2:被终裁的反倾销税越高时,反倾销政策的实施将使倾销国出口企业处于越不利的地位,对进口国国内的企业越有利,而非倾销国出口企业也可以坐收渔翁之利。

img146

对(4- 9)和(4- 10)式求一阶条件得(4-11)~(4- 13):

img147

分析式(4- 11),∂Sk- 1/∂Qk- 1,j=-P'k- 1,a>0,则:

(∂p e/∂S)・(∂S/∂Q)> 0,故∂p/∂Q<0,即k- 1期,

k,jk-1k-1k-1,jk-1,jk-1,j

出口国B倾销会导致进口国和未倾销企业利润下降。但若预期B方将倾销,则

A方提高产量将导致国际市场价格Pk- 1,a下跌,此时将由于Sk- 1= Pk- 1,0-Pk- 1,a因Pk- 1,a下降而增大,即倾销更易成立且倾销幅度增大,在第k期反倾销后A、C方的利润将上升。分析式(4- 12)、式(4- 13),如果Sk- 1> 0,由于∂S/∂L= P'<0及∂p e/∂S<0,可得∂p/∂Q> 0及p/

k- 1k- 1k- 1,0k,bk-1k-1,bk-1,bk-1,0∂Lk- 1<0。可见出口国B方倾销时其出口利润会上升,但其国内市场利润将下降。

结论3:反倾销政策的目的是激励进口国企业提高产量,为进口国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迫使倾销国出口减少并导致倾销国国内竞争加剧。

由于实施反倾销政策导致本国生产量上升,如果进口也增加则会导致A方价格下降趋势加快,而若B方国内市场价格不变,此时倾销更容易成立,引致A方反倾销制裁,这才是反倾销机制的厉害之处。

令T=1,记k- 1时市场均衡解为Qe(ρ)和p e(i= a,b,c)。当ρ→

k- 1k- 1,ik- 1,i

0时,如果存在倾销即Sk- 1> 0,可求得:

img148

可见,反倾销政策实施概率越大,本国企业产量和非倾销国进口量会越大,而倾销国的出口量将会下降、国内生产量上升。反倾销政策确实是一项置信的威胁策略(8)

结论4:反倾销机制既有事前威胁作用也有事后制裁机制效应,且对遵守博弈规则的非倾销出口国企业具有保护和鼓励作用(9)

4.7.2 反倾销规则的动态博弈模型

近30年来,国际反倾销案日趋增多,并招致众多国家和学者的质疑,表明现行反倾销法确实存在重大缺陷,但是修改反倾销规则会触犯到欧美国家的利益,所以面对目前的情形最现实的做法就是熟悉、掌握和运用有效的博弈策略。在此,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反倾销诉讼的各个环节。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和条件简述

反倾销实施的基本程序简要如图4.20所示。

img149

图4.20 反倾销实施的基本程序简要图示

1.六阶段(含争端解决机构)WTO反倾销博弈程序

首先做一些必要的假设:以pi表示自由贸易时i(i= 1,2)方利润,A方(i=1)代表进口国,B方(i=2)代表出口国,p t(p r)表示B方未应诉(应

ii

诉)后A方对B方征收反倾销税率t(r)(t≥r)时的i方利润,p 0(p 1)为B

ii

方未应诉(应诉)后双方协商(如价格承诺或出口自动限制)结案时i方利润,C0与C1(> 0)为A方反倾销申诉费与调查费,C2为B方寻求WTO的争端解

11i

决机构DSB解决双方反倾销争端时i方所花代价(i= 1,2),C1(> 0)为B方

2

应诉费用(如聘用律师费、准备应诉材料等费用),A1为A方初裁机构,A2为A方终裁机构,βi为各分歧发生时的概率(i= 1,2,…,8),显然①0≤βi≤1(i= 1,…2,8),②C01,C1i,C2i≥0,i= 1,2;③p1< p1 r≤p1 t;④p2> p2 r≥p t。另外,还有一些重要假设就是A、B双方均为WTO成员且均为市场经济

2家,双方对博弈程序均十分熟悉,按WTO反倾销守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参与贸易,如果A方对B方反倾销歧视,则B方可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救济,另约定B方应先应诉才能援引DSB。两方六阶段且援引DSB的WTO反倾销程序如图4.21所示。

2.反倾销博弈规则

各个国家的反倾销法大致相似,其不同之处主要是在各个阶段的时间和负责机构有所差异。其过程大致如下:

(1)选择方——A方。A方产业在受到外来(B方)商品倾销时,可以在取得倾销证据后向本国反倾销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img150

图4.21 两方六阶段的WTO反倾销程序

据杨仕辉,张娟.反倾销规则的博弈分析.世界经济,2001(11)整理

(2)选择方——A方。进口国当局收到申诉书后要对申诉资格和申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决定立案,就应公布立案信息并着手进行调查,否则应当终止。

(3)选择方——B方。在案的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做答,如果被调查方拒绝提供资料,进口国当局可按现有最佳材料裁定,并公布初裁结果;如果倾销成立,进口国当局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否则应当终止。涉案的出口商得知立案和初裁结果后可以选择应诉也可以不应诉。

(4)选择方——A方。无论应诉与否,各有关出口商都可以在有效时限内向反倾销指控国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申请。进口国当局如果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结案,反倾销调查结束;也可以拒绝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而根据B方的应诉材料和A方进行的实地考察情况等选择调查至终裁。

(5)选择方——A方。如果进口国选择终裁,届时应将终裁结果予以公告,如果终裁为倾销存在,进口商将被征反倾销税(为期5年),否则终止反倾销。

(6)选择方——B方。如果不服进口国当局的裁决且双方均为WTO成员,出口国还可以向WTO的DSB提出申请;如果在30天内双方磋商、调解不成,起诉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给DSB,DSB专家组将在6个月内(紧急情况下为3个月内)做出评估。若对DSB报告不服,双方都可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天(最多不超过90天)完成报告,DSB通过后散发给各成员,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7)选择方——A方。在终裁做出后的5年内,进口国当局还要进行日落复审、新进口商审查、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调查、反吸收(Anti-absorption)调查、年度评审、紧急评审等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以了解反倾销裁决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滥用反倾销行政权力和是否自动解除反倾销措施等。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的时间一般都不长,只有几个月。新进口商审查主要是审查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被指控国的新出口商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以及倾销程度如何,如果存在倾销,也将被征反倾销税;反规避、反吸收调查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规定,将该产品进行分解、改装来逃避反倾销制裁;年度评审若发现B方并未遵守价格承诺或者倾销加剧,则会被征更高的反倾销税;日落复审结果如果为无倾销或无损害,反倾销至此结束,反倾销措施自动解除(否则反倾销税还将延长5年)(10)

(二)反倾销博弈策略解

按照求解博弈的经典假设——双方均为风险中性、各自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熟悉博弈规则且理性地参与博弈,按照博弈逆向求解法,经逐项归类后,得图4.21各策略解的条件如下。

Ⅰ. B方会选择援引DSB策略,当且仅当:C2<β(p- p r

212 2

此含义为当A方对B方裁决的反倾销税率r越不公正时,B方越会通过WTO的DSB来寻求A方的公平对待。因为当r越大,p r则越小,花费所争取的(www.chuimin.cn)

2

img151

净收益(p- p r)就越大,而且如果WTO的DSB公平而B方援引DSB,β也

221

会上升,即C花费就越值得,从而B方就越有动力选择DSB策略。如果B方经常援引DSB来解决A方不当反倾销裁决,可进一步迫使A方谨慎而公正地裁决。(11)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的反倾销起诉有很多是就其他国家的反倾销立法提出的。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加入WTO后积极援引WTO的DSB策略,起诉外国对中国反倾销歧视,改变把中国看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为,使各WTO成员方修改其反倾销法,将对中国大有益处(12)

Ⅱ.在B方应诉时,A方终裁机构会选择反倾销征税策略,当且仅当:式中,k0=1-β11β8

(4-16)式意指如果征收的反倾销税率r为A方所带来的净增利益大于某阈值时,A方就会选择反倾销制裁策略。由于对市场经济国家和其他WTO成员所征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水平比我国的要低得多,如果B方倾销商品在A方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或对A方产业损害不严重,则上式不一定成立。如果A方预估B方会援引DSB,则C2势必发生,A方的阈值将会随案件涉及的出口金额规模

1

而上升,式(4- 16)也不易成立,即使成立,r势必升高,这又会导致B方援引DSB寻求公平裁决。但若B方为非WTO成员或虽是WTO成员但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相当于C2= 0,式(4- 16)变成p r> p,很明显,只要

1

11

r> 0,p r> p就恒成立。可见若B方没有DSB可援引,A方就会偏向于以征税

11

结案(13)

Ⅲ.在B方应诉时,A方愿意接受B方提出的承诺协商策略,当且仅当:

img152

至于双方谈判能否达成协商以及在上述区间何点达成协商则取决于双方合作态度、两国经贸关系、A方游说与反游说集团力量对比和寻租活动等因素。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协商解应为式(4- 18)的最优解(假设为价格承诺)。(14)

img153

式中

img154

如果B方为非WTO成员(或虽为WTO成员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下同),由于不能援引DSB策略,(4- 18)式变为式(4-19):

img155

记δi=-β1 k0(p r i- pi)- k0 C2i(i= a,b),比较(4- 18)与(4- 19)式可以发现,非WTO成员的谈判区域向右推进了δ2,而A方在谈判区域也向右推进了δ1(如图4.22所示,注意A、B方的方向相反)。由此可见,应诉后非WTO成员比WTO成员在与A方承诺协商结案时谈判区域虽扩大了(见图4.22中网格部分),但对非WTO成员来说却是不利的,或者说达成协商只能在较低水平,接受更苛刻的谈判承诺条件(何况A方有高税率作为谈判筹码)。可见中国在未加入WTO之前即使应诉且协商结案也只能处于不利地位,而以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入WTO后可达成更高价格或出口数量限额更大的承诺协商水平。

img156

图4.22 WTO成员与非WTO成员应诉后承诺协商谈判区域的对比

注:图中阴影部分为双方谈判区域(a)WTO成员;(b)非WTO成员

Ⅳ.在B方未应诉时A方愿意接受B方的承诺结案,当且仅当:

img157

比较式(4- 19)和式(4-20),得式(4- 21)如下(带下划线的为下界值):

img158

img159

由式(4- 21)有如下结论:(15)p1> p0恒成立,亦即如果B方积极应诉且

22

为A方接受承诺协商时,B方的承诺底线可抬高,从而使B方更有利(比未应诉),由此说明中国企业即使打算采取协商结案,亦应积极应诉。②如果C1>

1

C0且β>β,则p1> p0恒成立,即A方更愿接受B方未应诉时的承诺协商,一

17522

般来说反倾销调查费比申诉费也要大。当然,即使C1<C0,A方也可能接受B

11

方协商谈判,因为式为下界值比较,只要满足p0> p1即可。

11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B方是WTO成员,有DSB策略可以援引,应诉时会更有利,即使A方采取承诺策略,B方也可取得更有利的承诺水平,同理可以证明B方应诉时比未应诉时A方选择终裁的收益要大,由此可见B方亦应主动选择应诉。

Ⅴ. B方会选择应诉策略,当且仅当:当β8=1时(即不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同),上式变成式(4-23):

img160

img161

为了公正、公平、公开而真实地确定B方是否存在倾销,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方可以通过应诉来披露A方真实信息,抗辩A方申诉材料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非客观指控“证据”。如果B方不进行积极应诉、顽强抗辩,显然A方当局利用申诉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裁决,对B方不利。例如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反倾销案的指控倾销幅度高达376%,中方未应诉,结果被裁定376%的倾销幅度。如此高的倾销幅度虽令人难以置信,但从反倾销博弈规则来说,美方无可非议,问题是中方弃权。(16)

Ⅵ. A方选择立案策略的条件如下:当β8= 1时,上式变成式(4-25):

img162

img163

img164

其中k3=[β3(1-β4)+(1-β3)(1-β6)]-1,k4=(1-β4)β3β5+ k2(1-β3)(1-β6),k5=(1-β4)β3β57(1-β3)(1-β6)- 1

进口国当局是否立案,不仅要判断申诉材料中的倾销程度,还要看指控在经济上是否值得、反倾销案金额的多少、申诉方是否具备申诉资格、进口国产业界的游说与反游说力量对比以及双边经贸关系等,只有在经济上有利时才会立案,亦即式(4- 24)或式(4- 25)成立才行。(17)

Ⅶ. A方产业会选择申诉策略,当且仅当:当β8= 1时,上式变成(4-27)式:

img165

img166

img167

img168

img169

img170

img171

从反倾销效应分析中可知,若B方倾销,A方可以通过反倾销来消除其影响,但如果A方缺乏有力的指控证据,立案审查不易通过。为有效消除来自B方倾销的负面影响,就要求申诉方共同努力,尽可能多地收集B方价格、成本、销售规模、竞争行为等的真实信息(当然是有代价的),以便更好地判断B方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提高接受申诉审查和立案的可能性,式(4- 26)或式(4- 27)就是一个标准。

如果A方不接受承诺协商结案(即反倾销反补贴征税型,如美国对中国反倾销就不接受中方的价格承诺,欧盟1997年后也不接受中方的价格承诺),第Ⅴ至Ⅵ条的策略选择条件就相应变成β46=0。

Ⅴ- 1. B方选择应诉的条件为:当β8= 1时,上式变成式(4-29):Ⅵ- 1. A方选择立案的条件为:当β8= 1时,上式变成式(4-31):Ⅶ. A方产业会选择申诉策略的条件为:当β8= 1时,上式变成(4-33)式:

img172

值得指出的是,国际反倾销博弈中还有一种方法,B方可以有效利用。这就是利用A方初裁的信号——是否征收临时税(Provisional Duty)。如果A方征收临时税,B方企业多半在A方市场真的存在倾销行为(当然B方更清楚),B方应比较临时税率与B方实际倾销幅度。如果临时税率小于实际倾销幅度,B方应选择与A方谈判协商策略以争取一个比临时税率更有利的结果;如果临时税率大于实际倾销幅度,B方应选择积极应诉策略以争取A方终裁结果更接近于实际的倾销幅度。

4.7.3 外国对中国反倾销动机与博弈策略

(一)对中国反倾销应诉经验分析与比较

将终裁征税分成两种情况,即终裁税率比初裁税率高(中方败诉)或低(相对意义上的中方胜诉),这样可以更清晰地对比分析应诉和不应诉时对结案税率的影响。

通过分析近几年来的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数据,可以得知:①外国当局不接受其产业申诉的比例(β2)总体趋势在逐渐上升,但各国差异较大,可见传统的反倾销国家(美、欧、澳、加)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这里指除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加拿大、南非、阿根廷以外的对中国反倾销指控国家)对中国反倾销案存在不接受产业申诉的情况,且比例和趋势对中方较为有利,从前述反倾销程序和博弈策略可知,如果不接受申诉,中方代价要小些;②β3(中方未应诉率)71.4%,表明中方应诉意识不强、应诉不力;③至于β4和β6,图4.21中已显示总量上β64(但各阶段有差异),从趋势来看,中方应诉时外国接受中方承诺结案的比例(β6)在逐渐下降,由T1期的33.3%下降到T3期的21.4%,说明中方应诉时外国更愿意选择终裁结案;④继续对比分析β5和β7,总体来讲β7高出β5达7.1个百分点,说明中方应诉比不应诉时对外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以无税结案(即绝对意义上的中方胜诉)更有利;⑤再看β1和β2,中方积极应诉争取降低税率(即相对意义的中方胜诉)的比例高达33.8%,而未应诉时只有4%的相对胜诉率,而且从期T1的5.1%逐渐下降到T3竟没有相对胜诉的,由此还影响到应诉时相对胜诉率(T1- T3期),使其呈下降趋势;⑥最后来分析β3和β4,中国未应诉时外国判处中方败诉(终裁税大于或等于初裁税,即绝对意义的中方败诉)的案件比例高达66.2%,而此比例在中国应诉后下降为29.2%。

(二)中国应对反倾销的博弈策略

1.中国企业消极应对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以上分析可知中国企业不擅长反倾销博弈,对反倾销博弈规则不熟悉,特别是对各国反倾销程序、调查和裁决等的差异搞不清楚,一些涉案企业不重视信息情报的收集。有的企业连自己是不是“涉诉企业”都弄不清,更谈不上准备好应诉材料。中国企业要想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就必须通过对方严格而苛刻的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标准过于苛刻,很难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使中方涉案企业应诉成了“无的放矢”,而不加区别对待中国涉案企业,更使中方企业应诉积极性下降。此外,中国少有对外反倾销指控也是令外国肆无忌惮对中国反倾销的重要原因。另外,中方一些涉案企业对待国际诉讼存在畏难心理,不敢应诉,给对方以“不合作条款”为由而单方判决的机会,也是原因之一。也有的企业不了解放弃应诉的危害,有的企图“搭便车”,由别的涉案企业去应诉,自己坐享其成。“谁应诉,谁受益”原则没有切实措施来保证,是另一个重要原因。越来越高的应诉费用也让部分涉案企业“望而却步”。

2.关于中国应对反倾销的博弈对策

总的指导思想是“加强交涉,依法应对,主动出击,争取主动”,做到“早预报、早防范、早应诉、有目标、有策略、有作为”。“加强交涉”,是要发挥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作用,商务部、各驻外使领馆、外事办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进口方国家政府、贸易管理部门和有关产业的接触和宣传工作。通过政府间的谈判,阐述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未来改革方向,增强进口方国家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了解,争取各国早日修订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解决外国对中国反倾销的不公正待遇。“依法应对”,则意为掌握WTO反倾销博弈规则和程序,积极应诉外国对中国反倾销。不应诉等于败诉、永无胜机。中国加入WTO后,对不执行WTO反倾销规则、对中国反倾销歧视的国家(另有协议的除外),中国要积极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消除对中国反倾销的不合理行为。“主动出击”,则指加强中国对外反倾销指控,作为一种对抗外国对中国反倾销的策略,既可消除外国在华不合理的竞争行为,使其不敢肆无忌惮地对中国反倾销,又可保护我国产业安全。“争取主动”,是要在反倾销博弈的每一个阶段积极准备,谋求对中国最有利的局势,选择最佳策略,牢牢掌握主动权。“早预报”是要赶在外国对中国反倾销立案并通知中方应诉之前,中方就已得到准确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有关企业;“早防范”指的是要防国外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于未然,尽可能不对外倾销,及早准备应诉必需的材料,对于关键性证据(如企业资料、财务数据、会计制度、替代国资料、抗辩证据等)要多方收集。“早应诉”是要在非常紧迫的应诉时限内及早报名应诉,积极配合对方。“有目标”就是要“有的放矢”,这个目标就是要通过积极抗辩,逐步使外国修正对中国反倾销歧视的行为,修改相应标准,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有策略”指的是要善于博弈,理性应对;“有作为”指的是对每个对中国反倾销案和对外反倾销指控案,中方都应有所收获。这样才能激励中国企业加强应诉、主动申诉的积极性(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