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永乐朝河套边防的演变朱元璋死后,其个人对中央集权施加的巨大控制力迅速消失。穿过历史事件,我们能够看到永乐朝在打着“恢复祖制”的旗号下,对洪武朝的边防体系进行了从形式到内容的重大调整。这在客观上也构成了永乐朝初年边防制度改变的重要原因。所以,永乐初年包括边防在内对全国军事力量的再次调整中,他们能够迅速取代原有将领,实现朱棣对全国控制的意图。......
2023-11-28
一、永乐朝的西北军屯
明代包括军屯在内屯田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移民就宽乡,或招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55]。永乐时期,以辽东为例,军屯发展迅速,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满足军粮供应。在“永乐时,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恒足”[56]。但是,军屯生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快遭到破坏。军屯生产对军粮的支持作用显然并不稳定。以下从制度建设和屯田实效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1.永乐朝初年西北军屯制度
永乐帝即位后非常重视军屯建设和边军粮食供应保障问题,强调军屯对军队后勤保障的重要性,按照洪武时期的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军屯事务,按时上报军屯收成。建文四年朱棣“命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令卫所屯田如旧制,卫指挥一人,所千户一人专提调,都指挥督察之。岁终上其所入之数,以课勤怠”[57]。
然而洪武朝并未建立严密的军屯督责制度以保证军屯的长期有效性,据文意理解,各地军屯的监督并未交由监察部门督责,而是在军队内部由地方上级武官负责监督当地军屯的实施。军队内部既负责粮食的生产,又要实施对生产过程和收成量的考核上报,这成为洪武朝通行的惯例。因此,建文四年的命令只是洪武时期军屯原则的简单延续。此外,军屯上纳子粒数额、屯军与城守军的人数配比等方面的军屯事宜也需要在新的军屯制度中做出明确的界定。
永乐元年开始,朱棣对原有的军屯制度加以完善,成为全国各卫所普遍实行的基本制度。军屯制度的全面完备和对军屯实效的高度关注是永乐朝军屯建设的突出成就。
屯军子粒数上纳量需要在单位面积军屯实际收成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即“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军官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帝命重赏之”[58]。在明朝的军屯中首次出现了“样田”之说。明人的“样田”解释是“祖宗时,沿边旷土尽以给军,间有肥瘠不同,则令视其岁收之数而考较之,谓之样田”[59]。永乐初年,宁夏镇守总兵官何福等人通过在本辖区进行的“样田”实验为最终拟定数额和岁末盘量考较提供了依据。[60]自然,这一“样田”生产成果是在理想状态下,特别是以太原左卫样田的最高值作为标准来确定的。北方边区生产条件各异,能否真正达到这一标准还是有很大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永乐帝确定了军屯屯田赏罚条例作为促进军屯产量稳定的制度保障。《明实录》永乐二年正月丁巳条载:
定屯田赏罚例。凡管屯都指挥[《校勘记》广本抱本挥下有指挥二字,是也]及千百户所管军旗,各以其岁所入之数通计以为赏罚。一岁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外,人均余十二石者,百户赏钞百锭、百[《校勘记》旧校删百字]千百户百一十锭、指挥百二十锭、都指挥百三十锭;均余十一石以下至七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遞减赏[《校勘记》广本赏下有钞字]十锭;均余六石者都指挥、指挥、千百户俱无赏罚;均余五石者,百户罚俸一月、千户二十日、指挥十五日、都指挥十日;均余四石者,百户罚俸二月、千户一月、指挥二十日、都指挥十五日;均余三石者,百户罚俸三月、千户二月、指挥一月、都指挥二十日;均余二石者,百户罚俸四月、千户三月、指挥二月、都指挥一月;均余一石者,百户罚俸五月、千户四月、指挥三月、都指挥二月;均余无者,百户罚俸六月、千户五月、指挥四月、都指挥三月。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内,人均缺一石者,百户罚俸六月、千户五月、指挥四月、都指挥四月;均缺二石以上至六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遞减增罚一月。其总旗则与之[《校勘记》广本抱本之作所,是也]管军旗通计均有余粮十二石十一石者,其月粮并全支米;均余十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一石二斗、小旗一石、军九斗;均余九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一石、小旗九斗、军八斗;均余八石者,总旗月粮支米九斗者[《校勘记》旧校改作支米者九斗]、小旗八斗、军七斗;均余七石[《校勘记》广本抱本石下有者字,是也],总旗月粮支米者八斗、小旗七斗、军六斗;余并准支以钞。自总旗以下余粮不及前数及食粮[《校勘记》抱本粮作米]十二石之内有缺者,其月粮则并米钞均支如故。其军余余粮至十二石入仓而复有余者,听其自用。所定赏罚,直隶从巡按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官核实然后行之。上谕群臣曰:“凡合众作事,必不[《校勘记》广本抱本不作有,是也]惩劝之道。然后人皆思旧[《校勘记》广本抱本旧作奋,是也],人人皆奋,何功不成。此法行之数年,必有成效,但在任之得人尔。”[61]
习惯上,人们常常以军士自食米12石,外加上仓余粮12石,总计24石视为通行的军屯征收原则,实则颇为可疑。根据永乐二年“屯田赏罚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朝廷并不真正指望能在实践中实现屯军人均自用12石外,余粮12石的极高标准。它的真实期望值莫若说是赏罚俱无的余粮6石。这样,再加上每屯军自用的12石外,政府只是希望能够确保每屯军18石的征收盘量数。表面上,明代军屯子粒的征收单位既可以看作“分地”,也可以视为屯军个体,由于“一分地”的土地划分在农业地理条件差异巨大的地区难以整齐标准的规定具体亩数,导致每分地的数额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虽然明朝一般以50亩作为一分,但落实到地方上,在南方根本达不到这一亩数,而在北方,尤其是西北边区则往往要超过这一原则。所以明朝事实上将征收子粒数与屯军个人直接挂起钩来,屯军个体就成了纳粮的基本单位。于是,永乐初年就以屯军的数量来确定军屯上纳子粒数的总量了。由于屯田子粒数并未与田亩数相结合(在征收定额粮食税时,这是符合实际状况的),军屯监督工作的重心不在维持屯地数的多少,而是仅仅关注能否完纳子粒,所以日后出现大规模的抛荒势所难免,同时也为地方武官侵吞屯地、私役军卒大开了方便之门。虽然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仍是唯一可行的方式。固定粮食税的征收在执行起来要比分成征收相对简便。定额子粒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比分成征收更能保证政府期望的子粒总额,似乎也更能刺激军人的生产积极性。然而过高的征收数事实上不可能实现足额完成上纳,因此需要以地方行政监察机构来确保这一制度的效果,于是各地的按察司便肩负起这一职责。永乐朝一开始就实行了军屯生产与生产成果评估相分离的新格局,这是朱棣与其父在制定军屯制度上最大的不同之处。
在永乐初年颁布“屯田赏罚例”前后,以宁夏为代表的军屯的确成就斐然。永乐元年二月,在宁夏总兵官何福的报告中曾提到“宁夏四卫马步旗军二万四百一十三人,见拨马步三千一百七十三人操练,其余守城正军并记录幼小之属不置外,寔用一万四千一百八十四人耕田八千三百七十三顷有奇。据汉延、唐来二渠人当用耕牛一,今缺牛四千一百有奇。宁夏四卫见有粮科三十万二千一百石有奇,而官军月支八千六百石有奇”[62]。这就意味着宁夏四卫总军数的20413人中,操守正军、守城卫军及记录幼小只占6219人,而屯军则达到14184人,相当于总军数的69%强,基本属于三分城守、七分屯种的比例安排。宁夏屯地共有8373顷,屯军人均合59亩,与历史记载中所称之宁夏每分地50亩的标准也基本吻合。粮食消费上,操守正军月支粮8600石,每年支用约103200石,这样,包括屯军自身在内,宁夏军屯每年生产273408石粮食即可满足军队的需要。也就是说,屯军除去自用之外,人均上纳余粮7.27石即可达到目的。这里也暗示了前面笔者谈到的屯田实际期望值是自用12石,余粮6石,合计18石才是军屯追求的目标。
何福报告中还提出宁夏四卫见存粮料为302100石,储备丰厚,这一数字当是建文四年,甚至更早时间中积累下来存粮总额。由于宁夏平原地势平坦、黄河自流灌溉,发展农业的条件得天独厚,这较北边各处要有利得多,因此,宁夏屯田能取得突出成就更多的是依赖于当地自然条件。即便如此,要想使屯军年粮食生产按照所谓24石上仓盘量的指标考虑,就必须将整个军屯产量提升到至少340416石,这相当困难。为此何福才提出由政府提供4100头耕牛的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宁夏屯军中还有29%缺乏耕牛,难以开种更多的屯地[63];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24石的上纳量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生产条件优越的宁夏尚且如此,北边其他各处军屯能达至何种成效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们还可以再联系《明实录》中所载永乐朝的屯田子粒数变化情况对军屯实效再作考察。从《明太宗实录》起,明代历朝实录中基本都记录了军屯子粒数,在永乐朝早期的几年中军屯子粒分别高达23450799石(永乐元年)、12760300石(永乐二年)、22467700石(永乐三年)、19792050石(永乐四年)[64]。暂且剔除永乐二年的数字,其余三年都维持在年均2000万石上下,约合每年21903516石。按照理论上屯军上纳24石计算,全国屯军总数约为912646人;若按笔者估计的实际上纳数18石计算,全国屯军总数为1216862人,应该承认永乐初年明朝屯军的总数当有90万~120万之众。回过头来以宁夏军屯的实效进行比较,在条件理想的状态下,宁夏屯军实际能够完成的子粒量也就在18石~19石之间,除自用之外,真正供给操守正军使用的不会超过11万石。叶向高曾经回顾说:“盖在洪永间,辽东屯粮以石计者七十万,今十七万;甘肃六十万,今十三万;宁夏十八万,今十四万”[65]。所以,宁夏也未曾达到过年产27万石粮食的水平。至于北边其他地方基本生产条件简陋,干旱少雨,土壤瘠薄,缺乏耕牛和农具是普遍现象,更兼永乐初年大规模调整内迁山西行都司诸卫于北京附近必然造成边地大规模的屯地撂荒。综合而言,永乐初年高额的军屯子粒数并不可信,它基本属于在军屯制度完全确立的过程中,地方军卫都司对于上纳子粒数可能性的估计或者是目标,事实上根本达不到。
完整军屯制度的最终确立应系于永乐三年(1405),史载当年春正月“壬戌,命天下卫所以去所定屯田赏罚例,用红牌刊识,永为遵守”[66]。在永乐朝军屯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宁夏总兵官何福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他在宁夏镇守期间,重视军屯生产,使宁夏军屯原有的发展势头继续保持了下来。另外,通过“样田”试点,他也为拟定军屯子粒的上纳标准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史称“上以天下屯田积谷宁夏最多,盖总兵官都督何福勤于用心。又以福请更定屯田赏罚为经久之计,降勑奖谕之”[67]。可见,屯田红牌例的颁布与何福在宁夏屯田建设的成就,以及他的军屯督促激励构想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永乐朝军屯赏罚红牌条例也可以被理解为宁夏军屯制度蓝本在全国的仿效和推行。
2.对永乐朝军屯实效的批判(www.chuimin.cn)
尽管一些研究者对于永乐朝明军屯田实效存在着怀疑[68],但是更为微观具体的分析却并不多见,以至于不少人的印象中仍然维持着明代军屯成效巨大的印象。前面,笔者略就永乐初年全国军屯子粒数的虚假情况作了些探讨,下面再结合具体史实进一步展开分析。
从永乐五年(1407)起,明朝军屯子粒数陡降至14374240石,较前四年的平均值下降了30%;到永乐十一年(1413)更跌至9109110石,较所谓极盛期下降了58%,较永乐五年下降了36%。从屯田赏罚例的规定来看,这一数据甚至连屯军自用的盘量数都未达到,更无从谈及对正军的供应了,造成如此严重的屯田子粒数下降原因何在呢?不妨仍循着屯田赏罚例的执行为线索寻求答案。据《实录》永乐六年八月壬午条载:
户部言:旧定屯田赏罚例已刊著红牌,继蒙圣谕以田[《校勘记》广本抱本田下有土字,是也]新开垦,所收不能及数,于罚例减轻,期三年后依红牌例考较。今以[《校勘记》广本抱本以作已,是也]及期当举行之。上曰:屯田固重务,若征收过重,人亦不能堪,仍从轻例。[69]
根据引文内容,可以看出:第一,红牌例颁行之初并未真正执行,原因是“田新开垦,所收不能及数”。第二,红牌例中涉及的罚例部分实际上停止执行,原因同上,甚至连朱棣本人也认为“屯田固重务,若征收过重,人亦不能堪”。所以,赏罚例不仅在实践层面上落了空,即使在制度层面上也大加改易。比照红牌例,罚例所及包括了由屯军自用六石直至余粮五石共十个级别,它们被悉数减轻,表明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屯田赏罚例中规定科收的子粒数根本无法实现。当然也证明了永乐初年年均2000万石的记载应是虚文,并无实际意义。再则,军屯子粒盘量考较工作也未能完全展开。户部在永乐六年提出的“期三年后依红牌例考较,今以及期当举行之”要求明确了自永乐三年到永乐六年之间基本未对军屯子粒数进行过盘量。这距离永乐元年初定屯田赏罚例时已过去近六年,而在六年中仍未彻底考较子粒的事实又一次表明永乐朝初年(直到永乐六年)史载的子粒数并不可信。虽然自永乐六年起实施了“屯田红牌例”,但是朱棣始终强调“仍从轻例”,这就使得对屯田赏罚例的实际修正也已固定下来。一般认为,洪宣时期不断下调军屯上纳盘量数,实则那只是对永乐朝真正实行的征收则例所做出的明确确认罢了。
另外,在军屯考较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地方上也因人手不足,负责官员难以亲历检查。永乐五年四月“陕西按察司佥事王嘉[《校勘记》广本红本抱本作王士嘉,是也。王氏由山阴知县升陕西按察佥事,见实录五五三面]言:军卫屯田,岁遣风宪官盘量。本司官有定员,差遣不一。况陕西四十余卫,每卫不一,[《校勘记》广本红本抱本一作下,是也]二三百屯,道里遥远,非一人所能遍历,往往差委属官,所至欺公诈獘。乞勅该部征收之时,卫差监生一名盘量……上以盘量屯粮,遣监生非便,命吏部增置按察司官专任之。于是,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广、河南、云南、四川按察司,增置佥事一员;陕西、福建、山东、山西按察司,增置佥事二员”[70]。明代陕西按察司巡按地域涵盖了今日之陕甘宁三省之地,该按察司根本无法切实亲历所辖各地检查军屯成效。永乐五年增加各地佥事官以加大监督力度的举措,很可能与记载中永乐五年军屯盘量数据的急剧下降直接相关。此前因“欺公诈獘”导致的子粒不实现象当有所改观。这一结果甚至也影响到朱棣本人对军屯实效的看法,促使其在次年做出军屯考较“仍从轻例”的决定。因此,永乐六年以后的史载的军屯子粒数可能较为接近军屯实效。
具体到西北边区,永乐朝中期的军粮供应仍是令人头疼的严重问题。永乐十三年(1415)五月“陕西行都司都指挥王贵言:宁夏、甘肃等卫地邻边境,宜於平凉、庆阳运粟五六十[《校勘记》广本五六十作五十六,疑误]万以备边储”[71]。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向来以屯田生产著称的宁夏也需要从内地调运粮料赴边储备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即使在实施军屯最为得力的地方也未能达到边军自养的目的。作为最高统治者和军屯大力推行者的朱棣对于军屯生产持续不振,生产、监督不力的状况非常恼火,不得不从中央派出特使奔赴各巡查,以期挽救军屯的颓势。永乐十三年二月“癸酉,上以山西、山东、大同、陕西、甘肃、辽东军士操练屯种者率怠惰不力,分遣指挥刘斌、给事中张磐等十二人督视。谕之曰:朕即位之初,于操练屯种已有定法。然久而玩,玩而废,数年以来徒为虚文。尔等往考其实,操习者必覩其骑射、击刺之能;屯种者必视其储积多寡之实,悉具来闻,以行惩劝,庶几振起颓弊。尔等亦务廉公,乃称任使”[72]。
朱棣分遣官员巡视的军屯地区绝大部分位于北边,其中就包括了大同、陕西、甘肃等地。永乐十三年巡查的结果史无明文,但结合永乐十三年史载的上纳子粒数与前一年比较可知督促的效果并不理想。永乐十三年的全国子粒数为10358250石,仅比前一年多出0.6%,实可忽略不计。另检《实录》,宣德元年(1426)陕西按察司佥事(专责军屯盘量的官员)饶安的上奏中透露出与之相关的信息,谓“宁夏、甘肃重兵镇戍,供给粮饷,民力甚难。其地皆极肥饶,官军且耕且守,最为良法。太宗皇帝尝命勘覆其田,十不得一,虽已屯种,不足于用。”[73]此时上距永乐十三年不过10年时间,饶安所言正反映了北边军屯不力,效果差强人意的尴尬局面。难怪经过多年经营之后,朱棣仍然发出军屯“数年来徒为虚文”的感慨。
造成军屯成效不显的原因,除了制度自身的落后性,自然条件、生产条件的制约以及军中豪强占屯地之外,屯军生产时间难以有效保证,征调频繁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这集中表现为屯守之间的矛盾。早在永乐元年三月壬午,“山西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房昭言:大同诸卫军士屯田者众,守城者小[《校勘记》‘旧校改小作少’],虑寇猝至,无一[《校勘记》‘广本抱本一作以,是也’]备御,宜各存守城军八百”[74]。表现出地方镇守官员对于屯田与操守间矛盾的担忧。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朱棣的关注,于是,永乐二年二月“下令天都司卫所屯军百人以上者止以百户一人督耕,三百人以上者千户一人,五百人以上者指挥一人,勿多旷军职,其舍人、余丁愿耕者听”[75]。紧接着在四月份又“更定天下卫所屯田守城军士,视其地之险夷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76]。从而对于屯田操守各军的比例做出某种原则性的指导。直到永乐朝中期,边境地区仍然要求加大守城正军的数量,这势必影响本已经营困难的大同军屯。永乐九年三月“乙酉,镇守大同江阴侯吴高言:山西行都司属卫军士今或全卫,或十之七八屯种,故操练者少,请留其半操练,以备不虞。上谕兵部臣曰:守备固不可单弱,若兵食不足亦难与守。宜视地之险夷,制多寡之数,阳和留十之四,天城、朔州留十之三,蔚州留十之二,余悉令屯种,且耕且守,以为定制”[77]。类似抽调屯军操守的行为也出现在宁夏,早在建文四年十月辛未宁夏总兵官左都督何福奏请于宁夏“屯田鞑军内选骁勇者,免征其租,令操习听调。”[78]直到宣德初年,屯守间的关系仍未完全理顺。
“陕西都指挥使司奏:所属近地凡十四卫所军士,三之一屯田,其余守御。比来守御军多有差遣,乞以屯田军士之半复还守城。上谕行在兵部尚书张本曰:屯军春种已毕,又令守城,则前功尽弃,勿听。但守城者勿擅差遣,得专守可矣”[79]。
以上论及仅是其中一端,屯军无法获得充分生产保证条件的原因在当时就有人做出过分析,称“洪武间,每卫七分屯田,三分守城,且耕且守,军无阻饥。近年,调度频繁,营造日久,虚有屯种之名,而田多荒芜,军仰仓粟,而兼养马、采草、伐薪烧炭诸役,兵之力疲,农之业废矣!”[80]
明代为维持庞大军队的后勤供应,曾采用了多种方式为之运转,其中就有朱元璋父子极为重视的军屯制。军屯制的特点是将军人与土地强制结合,军屯制得以顺利实行的前提包括很多,比如军籍与民籍分离的兵源制,正军与军余、军户间的关系等,其中的一个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应的就会造成连锁反应。我们应该看到,永乐朝对北方蒙古“五出三犁”,外加丘福之败,就有六次北征;郑和频下西洋、对安南大规模用兵都打乱了理想状态下的军队与土地的结合关系,包括屯军在内的正军从征,军余代替耕种,屯田军余负担则成倍增加,导致军队逃亡日趋严重化。军人的逃亡又使原本沉重的上纳子粒负担因缺伍者逋欠数量的平摊再次加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军屯的效力很快便大打折扣。明仁宗也有类似的看法,史称“上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先帝所立屯种法甚善,盖用心亦甚至。但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所在储积,十不及二三,有事不免劳民转输矣。其今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防其务农,违者处重法”[81]。时值明成祖第五次北征病死于漠北榆木川,永乐朝连绵不绝的北征结束之际。仁宗指出的军屯废坏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对蒙古的长期战争有着直接关系,他决心结束这种劳民伤财,却不能彻底解决军屯困境的穷兵黩武之举。不过明仁宗将屯田败坏单纯归罪于“所司”,实在是为尊亲者讳的回护之词。洪熙元年(1425)明仁宗下诏强调“各都司卫所屯田官军今复务依原定分数下屯,不许一概差占,占夫悮农业,年终从监察御史按察司比较。其间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今后除自用十二石之外,余粮免其一半,上纳六石”[82]。这是对永乐朝早已在实行,较为接近实际上纳数的法律肯定而已。
事实上,永乐朝作为军屯制度化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军屯开始趋于崩解的时代。
总体而言,整个明朝军屯建设中,洪武、永乐时代毕竟是其极盛时期。国家根据不同地域在军事战略上重要性的差异,划定了相应的屯守比例,制定赏罚条例,监督军屯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普通民众的负担,自有其作用。宣德朝户部尚书郭敦曾总结道“洪武、永乐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亦有中半屯守者。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提督秋成比较,依例赏罚,仓有余粮”[83]。这应是比较客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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