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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明初河套周边中法应用与推广

【摘要】:[50]的确,直到洪武朝即将结束之时,东胜、西河等地区的军粮储备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最终以在北边边地商屯中的收获物上纳以换取盐引。客观上,开中与商屯的兴盛进一步促使边地农业区的发展,商屯与军屯及其他形式的民屯相结合,在较短的时间内加速了本地区农业化的速度。

三、开中法在河套周边地区的应用与推广

在军屯、解运、开中三种边粮供应方式里,开中纳粮是其中效率最高,也得到大力推行的方式。

洪武三年(1370)六月

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从之。[46]

在此,实施开中法的原因被直接提出——为了克服解运军储中“路远费重”的弊病,提高军粮储积的效率。同一年九月,陕西也开始实行中盐之法。当时中书省建议“陕西、河南军储请募商人输粮,而与之盐”[47]。中盐解粮在陕西主要集中于西安、凤翔两府的关中腹地官仓,并初步确定了中盐则例,即输往西安府仓一石三斗米,给淮浙盐引一引;输西安、凤翔府仓二石米,给河东解盐引一引。洪武四年(1371)二月户部对陕西输米给引之数作了微调,改为输一石三斗米给淮盐一引,输一石米给浙盐一引,降低了浙盐的价格。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该中盐则例规定的输粮数偏高,商人难以获利,导致其输纳的积极性并未被调动起来,因此边储匮乏的问题久拖不决。为此,洪武七年(1374)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再次调整中盐则例,降低输纳数。其时

户部因奏:定量减之数……延安府初定二石,今一石六斗,折收加八斗;平凉、庆阳、巩昌旧无定价,今定一石五斗,折收加六斗;绥德州旧无定价,今定一石四斗,折收加六斗。[48]

就延安府的规定来看,纳粮数额减少了约25%,然而从纳粮种类上说这仅是指稻米,如果上纳的是麦粟,则要加收八斗,是二石四斗,数量仍然很高,因此朝廷最终决定“其各处折收者俱加米五斗”,搞了一个一刀切的折收则例。本来北方稻米产区极为有限,纳米与纳麦粟数额的差额规定主观上还是为了将南方的稻米通过开中法运往北边,增加的折收数额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从南方输米所造成的运费增大这一因素,鼓励商人纳米。朝廷的最后规定虽然整体上减低了折收粮的数额以推动输粮进程,但是这种完全否定户部依道路远近而规定折收差额的简单做法却并不利于极边地区的军粮储备。在这一次的规定中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迹象,就是将陕西地区纳粮的目的地新增加了平凉、庆阳、巩昌、绥德四个地区,扩大了陕西边地的粮储分布。纳粮地由原来的两个增加到六个,并且新增的地点全部靠近或正在边防重地,有利于军粮的就近调拨和发放,对于陕北边军的后勤保障意义不小。(www.chuimin.cn)

自洪武初年在河套周边地区确立了开中纳粮的制度后,开中法得到了长期的贯彻。朝廷即便大力推行开中,似乎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军粮不足的难题。洪武二十二年(1389)

户部令史蔡缚言:初为陕西边储之计,召商输粟给淮浙盐以酬之。近商人利其收籴之便,辄以陈米入仓,恐储积久而腐烂,宜禁止之。武臣之在边者,月俸请给以钞;马军月粮二石,亦宜减半给之。如此则边储可充,军饷不乏矣。从之。[49]

从中显示出的仅仅是开中执行中出现的自然弊端,商人唯利是图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边军俸粮折钞提供也是军粮匮乏的无奈之举。因此如果仔细推敲,不仅洪武朝屯军成效显著的说法不能成立,甚至整个洪武朝北边军粮供应充足的想法也成问题,真实情况却是军队长期处于军粮不足的尴尬状态,这一点不能忽视。作为对此看法的补充证据,洪武三十年(1397),《明实录》载:

上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大宁、开平二卫盐粮若储偫已多,则令商人输粟于东胜、西河以备军饷。新言:大宁储粟六十二万余石,开平止二万五千八百石,甘肃亦不过一十五万二千石,其商人所入未宜改输。上曰:大宁姑罢,若开平储至四十万亦宜止之,俱令转输东胜,其价与大宁同;西河之储姑俟甘肃积五十万,然后再议。[50]

的确,直到洪武朝即将结束之时,东胜、西河等地区的军粮储备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另一方面,从事开中的商人们很快发现与其与远道输纳,不如就近募民屯田,建立商屯。最终以在北边边地商屯中的收获物上纳以换取盐引。客观上,开中与商屯的兴盛进一步促使边地农业区的发展,商屯与军屯及其他形式的民屯相结合,在较短的时间内加速了本地区农业化的速度。但是,明朝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之下,商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开中的积弊迅速积累,开中法很难长期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