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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屯对边境军粮供应的成效

【摘要】:更进一步说,军屯在洪武朝的边境军粮供应中并未产生那种令人鼓舞的效果。上述看法将决定本文在辨析北边军粮供应问题时的一个基本认识,这一基本认识将影响笔者重新评估军屯和解运的比重和实际意义。

一、军屯的实施与成效

人们在讨论明朝军屯问题的时候从朱元璋本人一些自我标榜的说法,屯田令以及永乐朝较多记载的“屯田籽粒”数得出了明代军屯规模宏大、成效显著的结论。[25]假如明初屯田确如朱元璋自诩的军队实现了自养,那么,史料中大量出现的解运数量、路线、频率又当如何解释;同理,许多边区长期为筹措军粮而不断向朝廷上奏要求降低本地区纳粮数增大吸引商人纳粮的积极性又说明了什么呢。这中间只反映了一个问题,即边粮供应持续紧张,储备量不足。更进一步说,军屯在洪武朝的边境军粮供应中并未产生那种令人鼓舞的效果。黄仁宇先生强调说“一般认为洪武和永乐朝军队通过军屯实现了粮食自给,这一点一直是我们正确了解明朝财政史的一个障碍。这一神话是明末的学者吹捧夸大造成的,他们很可能是受到了早期记录的误导”,他经过分析宣称“所谓的军屯自给被夸大了,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仅仅代表着一种预期的目标,各个层次都对其作了过高的估计。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军屯计划前期的实际效果,这部分是因为明朝官僚们对王朝的建立者有所恐惧疑虑而隐瞒了这方面的情况,也因为缺乏来源于武臣方面的资料,他们没有留下什么记录”[26]。至于导致军屯实际效用有限的制约因素,有人提出包括屯军地位低下、农具耕牛不足,边地生产条件恶劣、剥削量过大;明人特别是明代后期的人则更多地强调了蒙古经常性骚扰的破坏作用。上述看法将决定本文在辨析北边军粮供应问题时的一个基本认识,这一基本认识将影响笔者重新评估军屯和解运的比重和实际意义。

明朝的屯田常常以康茂才的早期工作为标志,而北方中原地区甚至北边地区的各类屯田开始较晚。洪武三年(1370)三月朱元璋曾对郑州知州苏琦的上书发表评论说“屯田以守要塞,此驭夷狄之长策。李牧、赵充国常用此道,故能有功。至于垦田实地,亦王政之本。但丧乱以来,中原之民久失其业,诚得良守令劝诱耕桑,休养生息。数年之后,可望其成”[27]。此时西北战事尚未完结,即便确实推广屯田,也未达到山陕地区。山陕地区最早的屯田应是始于洪武四年(1371),史载“壬申,中书省奏: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28]。依据文意中提到的屯田,极有可能是对前一年苏琦上书部分建议的落实。从屯田的性质分析当为民屯,因为中书省提到的是属于各个行省等民政机构管辖的屯田。洪武六年(1373)有人建议在宁夏“俾招集流亡,务农屯田,兼行中盐之法,可使军民足食”[29]。此时在宁夏首行的屯田仍然是以民屯为主的方式,但其中已经包含了军屯。需要注意的是屯田科则基本上确定为1斗/亩的规定,而所谓“什一取税”必然也是这一税额的体现。本地区军屯出现的确切时间史无明文,目前所见在洪武八年(1375)正月中书省就山西、大同都卫军屯问题的奏报中曾说道:

丁丑,中书省臣奏:山西、大同都卫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顷,岁收粟豆九万九千二百四十余石,其屯军月粮请依陕西屯田之例,月减三斗。上曰:大同苦寒,士卒艰苦,宜优之,月粮且勿减,待次年丰熟,则依例减之。[30]

联系上面引用的材料可以推测,陕西军屯之例很大程度上指的是洪武六年在宁夏开始的军屯与民屯。回顾当时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大约在洪武五年(1372)明军北伐失败,保塞固守时起北边相应的开始了军屯的建设,因之将整个河套地区军屯的起始时间定在洪武六年(1373)当无大谬。也正是从此时起,镇边大将的任务中,增加了监督“屯田”的职责,如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廷派往陕西的将领邓愈、陆聚所领受的任务中就有“董兵屯田”的要求。

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朝廷才对陕西军屯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31]。洪武十五年(1382),唐胜宗、耿炳文出巡陕西的任务之一也是“督军屯田”。可是,陕西军屯的实际成效如何难以确知,加之,历年转输、开中所集粮料比较充裕,军屯的实际产量似乎无人真正关心。从制度上讲,军屯属于五军都督府管理,与地方无涉,数字的上报也无强制性要求,边将自然有意无意忽视军屯状况。从史料中的记载来看,所谓屯田令以及整顿屯田的原则多是在洪武朝中期以后才出台的。仅基于此,洪武朝前期的军粮供应就不应该包括军屯。换句话说,这一时期北边边卫粮食供应主要靠的是解运和开中。洪武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32]。只有到此时,对外战争大幅度减少,庞大的军队供应问题才凸现出来。国家政策的重点必须向恢复民力,继续发展生产的方面倾斜。军士自养的屯田法作为减轻国家负担,保证国防的措施才日显其重要性,相应的对屯田效果的考察也才逐渐引起了朝廷的重视。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www.chuimin.cn)

户部尚书赵免言: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兰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军士屯田,每岁所收谷种外,余粮请以十之二上仓,以给士卒之城守者。上从之。因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33]

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将以前确定的“什一取税”上调为“十之二上仓”,提高了一成。联系到永乐朝正式确定的盘量上仓数的规定,那么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试从洪武八年(1375)山西大同地区的军屯收获总量在不同规定下的上仓比例以及实际上仓量来作一剖析。根据山西大同都卫的报告,时有军屯土地2649顷,收获物总量99240石。如果按朱元璋规定的“亩收租一斗”,则大同方面需上仓数在26490石,相当于10石/顷;如果按“什一取税”上仓,则仅9924石,相当于3.75石/顷。两者相差如此巨大,反而从一个侧面证实了统计数字是来自于官方的先验的预期行为。与以往的认识一样,明朝征税的依据不是依照某个比例确定,而是完全按某一固定的额度来征收。相对于一定面积的田地,前者是变数,后者则是绝对数。回过头来,是否可以作这样一种猜测,即户部官员也发现了“亩收租一斗”与“什一取税”两者由于征收方式的差异而存在着巨大的征收差异,因此变通为“十之二上仓”的征收方法以拉近前两者的误差。结果就使整个征收屯粮的原则全面向“亩收租一斗”靠拢,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永乐朝订立红牌例打下了基础。

在初步形成征收则例的同时,本地区军屯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在宁夏,明廷“置宁夏左屯、右屯、中屯三卫”[34]。经过开卫置屯的山西行都司,其军屯范围也同时出现了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洪武二十七年(1394)“上以山西大同、蔚、朔、雁门诸卫军士月给粮饷,有司役司转输,艰[《校勘记》:广本抱本难作艰,是也]苦不胜。遂命各卫只留军士千人戍守,余悉令屯田以息[《校勘记》:抱本息作省]转输之劳”[35]。为了考察屯田成效,进行有效监督,明廷于同年十月“庚寅,敕天下卫所屯田将士以时耕作,毋怠其事,每岁秋后遣人上数京师”[36]。洪武三十年(1397)在朱元璋给朱棣的诏旨中甚至有一年三报军屯数的提法,可谓督责甚急。

从军屯的结果看,陕北延绥地区“国初屯田叁万柒仟柒百伍拾陆顷贰拾贰亩,该粮陆万伍千捌佰肆拾伍石”[37]。区区6.5万石的屯粮尚不及军粮需求量的零头,很明显单纯依靠军屯不可能保证军队的自给。所以说,明初至少在陕北,依靠军屯解决军粮供应根本是不现实的。宁夏方面,永乐初年的精确数字提到军屯田地面积为8373顷,而元代宁夏府路辖区的屯田数额约3700多顷。明代军屯中,宁夏诸卫成果显著,永乐初年总兵官何福曾因屯田成效得到朝廷嘉奖,看起来不为虚言。与陕北相比,宁夏的屯田规模、屯田子粒收获量要好得多。总的来讲,军屯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制约军屯的因素除了自然条件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原有农业生产的基础以及国家政策的重视程度。即使各种条件都较为齐备,军屯在边军粮食供应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认识仍是值得怀疑的,这一点必须强调,甚至可以明确地说,非屯田的方式才更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