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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良好的互动机制:公共服务民营化及政府管理研究成果达成

【摘要】:(三)推进良好的互动机制的建立政府在民营化改革中的作为还表现在推动一些相关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机制、决策回应机制、监督反馈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因为政府决策对改革进程的影响力很大,因此,笔者主张建立决策回应机制,旨在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科学与民主意识。再次,必要的监督反馈机制也能保证民营化取得更大实效。

(三)推进良好的互动机制的建立

政府在民营化改革中的作为还表现在推动一些相关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机制、决策回应机制、监督反馈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

首先,现代民主政府追求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这与当前信息时代特征是一致的。民营化改革既涉及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等多方面关系,也涉及洽谈、招标、合同签订等一系列环节,能否做到信息公开,行为透明至关重要。在民营化之初,政府公开发布信息,可以更好地选择合作者,而企业也可以获得更多对今后经营项目的有用信息。另一方面,消费者与生产者及供给者之间在信息上也存在不对称问题,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也有利于民众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西方国家在民营化中经常采用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各方面对于即将实行的改革措施的看法,也为决策者提供决策的基本依据。这种做法可以为我们所用,但目前情况是很少案例表明政府会做这种前期工作,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也不一定能对政府产生影响。

其次,政府在民营化改革中的另一作用就是制定政策。因为政府决策对改革进程的影响力很大,因此,笔者主张建立决策回应机制,旨在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科学与民主意识。比如在民营化中广泛采用价格听证、质量监督听证等制度,可以充分反映群众观点,代表民意,这就是政府管理的进步之处。从理论上说,建立政府决策回应机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它真实反映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我国政府治理变革的基本着眼点之一。在实践中,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决策机制科学化与民主化,其总体要求是“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20]这对于指导政府民营化改革意义十分重大。今后,政府决策应以听证会为探索载体,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树立以参与、回应、互动为核心的新的公共决策理念,实践以科学理性、平等协调、利益共享为特征的新的决策模式,把民营化变成真正利民的改革措施。(www.chuimin.cn)

再次,必要的监督反馈机制也能保证民营化取得更大实效。国外民营化几十年来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显示出改革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而我国目前改革刚刚开始,政府必须明确认识到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动态的监督反馈将不可或缺。英国民营化后期,梅杰政府就推出“公民宪章”活动,旨在规范市场的公共服务活动,重塑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对此,梅杰政府表示,“宪章活动应该成为90年代公共生活的主题”,“我要使之成为90年代政府决策中心”。根据宪章活动设计者的思路,此举“使人们站在公共服务接受者的角度来评判公共服务的优劣,并为公共服务的接受者提供一种程序,以帮助他们参与公共服务的改进”。[21]这种有意义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它可以避免我们在民营化中陷入公共服务质量下降的困境。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服务领域畸形的消费关系,[22]建立一种有效监督制约民营化的机制将取决于政府对市场更合理的监管和对消费者自主维权意识的培养,乃至于公民社会的真正生成与发展。

我国民营化改革中的监督反馈,也依靠政府对整个进程的全程跟踪,而不是以为签订合同就完成了任务。尽管公众对服务结果很敏感,但这种反映需要得到政府支持,消费者与生产者及提供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也需要公正的裁决者,政府在此问题上责无旁贷。

最后,由于民营化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重新分配,相应的利益协调制度将不可缺少。一是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政府把一部分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交给企业去完成,就必须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空间,因而不能只甩“包袱”,好的项目留给自己;相应地,企业也不能把民营化视为盈利工具,背离政府民营化的根本宗旨。由于彼此可能存在冲突,因此需要提前作出规定,这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政策监督来完成。二是协调企业与民众的利益关系。企业获取公共服务项目,应该严格履行合约,不能擅自提高价格,降低服务水平,甚至歧视消费者;与此同时,公众只有付费才可以享受公共服务,而不能抱着“福利”消费观念拒绝企业的正常、合理收费要求。从我国各地的实践看,民营化后企业与民众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有些是企业提高价格,减少服务,而有些则是消费者欠费甚至拒绝交费。这种利益关系矛盾尽管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调整,但更有待于政府制定进一步的监督措施作为补充。三是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在民营化中,如果政府抛开其改革的最终目的,则有可能与公众的利益诉求发生冲突。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把民营化当做扩大财政收入的手段,把投资方能出多少钱、能吸引多少外部资金作为是否合作的唯一条件,则结果可能把服务承包了,但同时把公众利益也丢弃了,类似这种案例在国内外民营化改革中都有发生。[23]这方面的利益协调属于基础性问题,表面上是依靠政府端正目标、明确自己的责任,但根本上却是政府本身的定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