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共服务民营化:法律与政策支持

公共服务民营化:法律与政策支持

【摘要】:(三)民营化需要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支持对于民营化,政府监管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对在我国推行民营化改革表示相当担忧。相对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民营化的过程更体现市场规则意识,需要按照相应的法规与政策办事,从而使原来的行政干预乃至控制显得不合时宜。对此,政府一方面要加大政策制定力度,保障基本的民营化改革活动;另一方面要按照法规与政策办事,形成合理合法的政府管理新模式。

(三)民营化需要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支持

对于民营化,政府监管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对在我国推行民营化改革表示相当担忧。如果政府要把民营化作为改善治理、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与质量的重要手段,那么尽快制定有关指导、规范民营化的法律法规,就是当务之急。

从我国现有的规范公共服务领域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看,各个行业基本上都有了各自的规范,但在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真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如在实体法中,至今还没有“价格听证法”、“公用事业法”、“医疗法”、“电信法”等,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制定实施,如《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本身过于原则,这些法律法规有了很大缺陷,尤其不能适应民营化的新情况。如果我们把一些服务民营化后,政府如何监管,企业又如何操作,公众利益如何得到保障,都是未知状态,怎么期待改革能够成功?另外,在立法程序上,我国也存在不足,缺乏必要的听证与公告,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违背公共性的立法现象还存在。所以,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民营化还不可能依靠正规的法律规则来管理与运作,有时候还只能依靠政府与企业各自的承诺机制,一旦发生信用问题,结果将很可怕。例如,公共交通民营化了,企业因为利益低于成本,就停止运营,那么城市将陷入困境。所以,缺少法律支持,将是民营化的重要障碍。所以宁愿把改革放慢,也要首先从立法入手。在我国进行民营化改革以来的十多年里,针对民营化的立法只有2003年5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其他多为行政规范或政策意见。可见,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目前已经有的规范公共服务领域生产经营的法规及政策涉及市场准入、所有制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已明显落后于民营化改革的形势,甚至已成为改革的桎梏,应当着重加以修改和完善。事实上,党的十六大以来许多中央文件已对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公共服务行业、促进该行业内的有效竞争做出了不少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由此可见,中央对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改革是有决心、有思路、有政策的。相形之下,有关民营化改革的立法却跟不上形势的要求,这就要求政府管理者及时根据民营化的需要,进行立法或政策制定,以促进民营化改革顺利进行。(www.chuimin.cn)

从民营化的国际经验中,也许可以得到一些启示。美国有关公用事业管制的法散见于各种法典与宪法之中,公用事业委员会拥有类似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以使其能够有效地建立和执行行政性管制。英国在民营化改革中,也相继有《公民宪章》和《为质量而竞争》两份白皮书来规范改革,确保公共服务质量。我国台湾香港等地也制定实施了相应的规范民营化的法律法规。通过分析民营化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尽快按照国际惯例,制定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法规,是摆脱目前困境的出路。

相对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民营化的过程更体现市场规则意识,需要按照相应的法规与政策办事,从而使原来的行政干预乃至控制显得不合时宜。对此,政府一方面要加大政策制定力度,保障基本的民营化改革活动;另一方面要按照法规与政策办事,形成合理合法的政府管理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