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共服务的上述特性,一般公共服务都是由政府提供。二是公共服务由公共部门提供而不是由私人部门供给,这种制度安排强化了公共服务的公共性质。例如,按照传统经济理论对公共物品与服务特性的分析,自然垄断行业的电信、电力、铁路与民航交通等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对公共服务本身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2023-11-28
(四)民营化带来公共责任缺失
许多地方政府在进行民营化改革过程中,直接考虑更多的是解决财政与投资问题,以及减少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人员编制等,而对于民营化后可能存在的公共责任空白却估计不足,也或许主观上就希望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如此等等。这都会引发公共部门的责任危机,最终损害公共利益。无论是承包还是特许经营,民营化之后政府都不应该把公共服务当成包袱甩掉,它仍然需要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国外民营化比较彻底的地方,政府也没因为服务外包而推卸责任,毕竟,公共服务可以民营化,但公共责任不能民营化。
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一种委托代理机构,它必须对其委托人即公众负责,确保公众利益得到维护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市场行为只有在满足利润的前提下才会对消费者负责,如果没有利润,或者市场行为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约束,如垄断,则即使是公众不可缺少的服务,市场也可能不会完善供给。这里的供给不完善是指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服务价格较高,甚至根本不供给,如此等等。
对公共部门民营化中的责任问题的关注,可能一开始就与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范式在一定层面上的不足有关。在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政府真正去权留责了吗?私营化的过程可以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吗?如此等等。或许答案正如人们认为的那样,即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它们在所有不重要的方面都是相似的,而在根本问题上,二者的区别是难以逾越的。那么,就必须认真对待公共部门(政府)性质的问题,因为这是我们研究责任与回应性的基础。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尽快考虑重塑或再造政府等问题,准确地判定和合理分清政府权责已尤为紧迫。
休斯指出,“责任机制将政府的行政部分与政治部分结合在一起,并最终关系到公众本身。责任机制说到底是民主制度”。因为“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治理,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为公民服务”,所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责任机制”。[14]由于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来源于本身就存在责任问题的私营部门,于是就无法期望公共机构在确立一种新的责任制时不忽略或削弱另外的一些责任,例如维护公平竞争、提供基本服务,其结果可能如休斯所言,“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确实需要适当的确立并被公民广泛接受。如果责任机制含糊不清,或者很容易被回避,那些潜在的问题必将形成对整个管理主义模式的挑战”。[15](www.chuimin.cn)
以下这则案例说明,某些公共服务在民营化后显露出政府责任的空置,不仅使公共利益受损,而且影响了政府乃至一个城市的形象。
近年来,“公厕拍卖”似乎成了一种潮流,公厕成为城市管理部门的财源。包括湖北、山东、四川、云南、黑龙江等地的许多城市纷纷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将公厕推向市场。公厕经营权的卖价也是“一山还比一山高”。尤其以今年8月武汉武昌火车站出口一公厕拍得62.15万元的天价最为轰动。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昌火车站公厕经营权今年拍出62.15万元天价,比去年46.95万元的拍价又创新高。然而,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流量最多的春运期间,该公厕每日收入仅1000元左右。按每人每次收费0.5元计算,则要达到一年62.15万元收入,必须每天至少3404人入厕。显然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而经营商不会做亏本生意,结果只能是提高价格。实际上,该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就把价格定为每人每次1元,比原来提高一倍,更是一般公厕的3~4倍。目前,此事经过中央电视台曝光,已经被收回经营权。
通过市场激励机制进行公共管理经营,政府既能大大降低公共管理的投入成本,又能给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应该说这是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变革过程的必然要求。从这一方面看,通过拍卖等方式出让城市公厕经营管理权,尽管当前还存在不少争议,但客观地说,这种尝试符合政府管理与社会公众两者的共同利益诉求。但是,这种市场激励机制的介入,不能以损害和破坏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众两者共同利益诉求的对称和平衡为代价。而许多城市在这一过程中,恰恰误读了“经营城市”、“公共事业市场化经营”的正确内涵,不但把自己的责任完全推给了市场,还让一部分公共产品成为部分人的谋利工具。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成了大多数人的奢望;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成了少数个人资本的赢利场所。这显然不是政府管理与社会公众共同利益诉求的归宿和目标。在黄金地段凭借地理优势和垄断经营搞天价收费,在这种前提下的公共事业民营化,将利润最大化放在了首位,这必将使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消费都有失公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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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首先,政府要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者提供制度激励,这包括对公共产品产权的界定以及给予某些激励措施等,从而为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可能会出现某些负外部性问题,对此政府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如组织消费者成立关于该种公共产品的协会等,以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加大公众与公共产品私人供给者博弈的筹码,促使私人提高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品质。......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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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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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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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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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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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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