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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民营化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及法治化的重要性

【摘要】:(二)政府行为法治化就其实践效果看,民营化确实对政府行为走向法治产生积极影响,但总体而言,法治对于我国政府还是急需达到的目标。法治意味政府行为在根本上摆脱人治的影响,按照既定规则办事,而不是任意行为。他认为政府解除过多的管制的意义是,释放公共部门蕴涵的能量,以提高政府行动的水平。因此,建立规制型政府实际是对法治行政的具体化,也是政府今后改革的重要取向。

(二)政府行为法治

就其实践效果看,民营化确实对政府行为走向法治产生积极影响,但总体而言,法治对于我国政府还是急需达到的目标。法治意味政府行为在根本上摆脱人治的影响,按照既定规则办事,而不是任意行为。其实,法治是个综合体,它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法的意识、合乎法规的行为、对自己行为负法的责任乃至于达到法的精神理念。在我国民营化改革的初级阶段,一切都还处于探索与试错之中,没有规则观念,不按照法则行事将会给这一改革蒙上失败阴影。例如,一些政府官员一看到民营化带来的丰厚收入,就把一切抛在脑后,不经过论证,不考查企业资质,转手把国有资产贱卖,这样的民营化只能使民众利益受损,与改革初衷大相径庭。(www.chuimin.cn)

在民营化改革中,更多涉及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如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的管制与放松管制。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政府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按照实际状况选择措施,决不是过去那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做法。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行政学家B.盖伊·彼得斯曾经把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分为四种:市场式政府、参与式政府、解制型政府及弹性化政府。他认为政府解除过多的管制的意义是,释放公共部门蕴涵的能量,以提高政府行动的水平。解制型政府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内部充满繁文缛节、缺乏效率的基础之上的。[22]对政府管制的不满还可以在其他文献中找到,而因政府过分管制使行政效率降低也是事实。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政府改革的方向就是尽可能减少政府的管制与干预。政府是应该解制还是规制,既要依据不同国家的现实需要,又要考虑一定历史阶段的限制。就我国而言,法治政府更多地应该是“立”而不是“破”。几十年来,建立法治政府一直是我国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之一。法治一方面要求政府的管理行为在程序、内容、结果及管理者意识上都以法律为准则。另一方面,法治行政必须使政府在一些方面加强规范性管理,如引导企业更好地遵循与适应有关民营化的规则与机制。在另外一些方面则要放松规制,如减少行政审批内容和简化审批程序等。因此,建立规制型政府实际是对法治行政的具体化,也是政府今后改革的重要取向。为了适应这种改革的要求,我国政府已经着手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废除了一些与机制不相适应的法规与文件。当前应进一步加强以政府审批制度为核心的规制改革,因为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它既从制度与规则上保证了政府如何管好,又确保其不会滥用职权,体现出政府治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根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