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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策民主化与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研究

【摘要】:(一)政府决策民主化公共服务民营化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里情况更是如此。我们所说的“公共精神”,是作为公共管理基本伦理原则与价值观念的公共精神,它不是一种虚幻的概念范畴,而是必须体现在公共管理与政府决策的过程之中,从而保证公共管理与决策真正为公共利益服务。

(一)政府决策民主化

公共服务民营化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里情况更是如此。民营化是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单就操作层面就有很多东西值得研究,而这些改革方案的出台往往开始于政府的决策。政府决策的质量高低制约着民营化的成败。

从理论上分析,政府决策是公共决策,公共决策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制定出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这就是公共决策的科学化问题;二是如何保证公共决策方案真正体现公众意图,代表并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公共决策的民主化问题。随着现代政府管理发展的需要,人们更加关心一个基本点,即公共决策因何而来,为何而定?所以,相对而言,公共决策的民主化更重要,因为没有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即使是科学的政策又有何用?

那么现代政府公共决策如何更加民主化呢?(www.chuimin.cn)

首先,公共决策应越来越体现出“公共精神”。我们所说的“公共精神”,是作为公共管理基本伦理原则与价值观念的公共精神,它不是一种虚幻的概念范畴,而是必须体现在公共管理与政府决策的过程之中,从而保证公共管理与决策真正为公共利益服务。具体而言,公共决策是公共部门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它的决策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或法律规定,因此公共决策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公共决策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它应该从民众的基本需求出发,而不是个人或组织团体利益。我国在进行民营化改革时,应该尽可能向体察民情、反映民声、关注民生的方向转变,更多地考虑这种改革给公众带来什么而不是给政府带来什么。

其次,公共决策的参与机制应逐步完善,社会化程度应越来越高。公共决策能否代表民意,其主要渠道之一是引导公众参与决策,逐步实现社会化或多元化。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出现由分离到融合的趋势,社会公众对公共领域内关系自身利益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参与意识。因而公共决策若能够扩大公众参与度,就是其民主化的表现。例如,在进行民营化设计时,设立专门的决策监督机构,范围广泛的听证制度,甚至议会的否决权等。通过电子政府实现决策方案透明化,积极吸收来自制度外的建议;通过举行听证会,把人民心声融入政府决策之中;通过专家咨询,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的同时也使其民主化程度提高。

再次,公共决策应越来越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应更加具体明确。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效率与效益同等发展的机制选择上,政府公共部门可能不是完美的,但却是最佳的。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人们选择公共政策,就是希望它能够给公众满意的结果,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对政府公共决策实施监督制约。从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看,目前不仅强化了原有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机制,还在行政机关推行公共决策责任追究制,即对于违反国家宪法的决策行为,决策人必须承担违宪的政治责任;对于决策人凭主观臆断,不遵循科学的论证与合法程序出台公共政策,决策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后果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对于决策时从部门利益出发,从管理者狭隘的管理本位出发而制定的公共政策,除明令废除外,还必须使决策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基本监督制约机制若能贯彻下去,将对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与民主化大有益处。正因为如此,作者主张有关民营化的决策也应该纳入这一监督体系,如是,将有利于政府推动民营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