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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民营化政策的依据及管理研究

【摘要】:(一)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政策依据与其他许多改革一样,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是在地方推动与中央支持的双重规定下运转的。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央政府开始考虑对各地的民营化改革实施整体推动,为此,自2001年起,相继出台几部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对外资、民资准入,鼓励民营化的政策规定。可以预计,今后各级政府会加大民营化改革的推进力度,相关政策、法规也会不断出台。

(一)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政策依据

与其他许多改革一样,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是在地方推动与中央支持的双重规定下运转的。以广东省为例。从2002年起,广东省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已经向民间投资开放。政策规定,凡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和国家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要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能源交通、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以由民间投资。为此,广东省有关部门通过采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新建基础设施项目上市融资以及选择基础设施向社会出让股权等方式,拓展投融资方式,增加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资的机会与空间。广州市委、市政府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若干意见》,规定个体、私营企业获准参与兴建和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标、TOT(转让-经营-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个体、私营经济主体可投资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停车场、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管道、电力、绿化、园林、道路、能源、水利、公共信息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2003年5月1日,《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正式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参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经营权的取得为招标、招募两种主要方式,通过民营化,旨在促进公用事业服务的效率与质量。(www.chuimin.cn)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央政府开始考虑对各地的民营化改革实施整体推动,为此,自2001年起,相继出台几部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对外资、民资准入,鼓励民营化的政策规定。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02年1月,国家计委发出《“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放宽外贸、教育、文化、公用事业、旅游、电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公示有条件准入的领域、准入条件、审批确认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国家计委2002年3月4日公布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中,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被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国家在城市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行业扩大开放的政策逐步到位。即将出台的国企并购政策将给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一般性城市公用企业向外资全面开放提供政策保障。国家建设部于2002年12月27日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为目的,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2002年8月20日,国家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其中提出,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并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这些中央或地方法规、政策的推动下,民营化改革在全国各地展开,并且一些地方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预计,今后各级政府会加大民营化改革的推进力度,相关政策、法规也会不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