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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修改说明

【摘要】:关于修改《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的说明 ——在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6年7月28日各位代表:我受市工人运动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请予审议。原《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是2000年8月1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

关于修改《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的说明
——在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06年7月28日

各位代表:

我受市工人运动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关于《章程》修改的理由

修改《章程》是学会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原《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是2000年8月1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在过去的5年多时间里,这个《章程》对学会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对全市的工运研究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任何一个《章程》都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近几年,党的理论创新和工会理论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应吸收进学会章程;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工运理论研究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

二、关于《章程》修改的原则

本次修改《章程》,是经市工运学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议决定,并广泛吸纳各位理事的意见,形成修订稿,提交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稿对原《章程》没有做大的改动,没有改变原《章程》的条款数目,仍为8章48条,只是增加了部分条款的内容。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任何社会团体离开了这个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和原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都不予登记。”因此,这次修改《章程》,是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框架和原则,结合我市工运学会的实际进行的。

三、关于《章程》修改内容的说明

本次《章程》修改内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总则》做了补充修改。第一章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中,增加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第四条增加了“本学会的主管单位是大连市总工会”。第五条“本学会办公地址设在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61号”改为“本学会办公地址设在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7号”(现址)。(www.chuimin.cn)

二是扩大了学会的业务。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学习和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第(五)款中增加了“搞好会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会员素质”的内容。

三是对部分团体会员的称谓做了统一规范,适当提高了个人会员的条件。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将原章程中的“市总工会各部门建立的工运理论课题组”改为“研究会”,将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学组”改为支会。第八条:将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条件的第(四)款“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和文化素质”改为“具有较高的社会科学知识和文化素质”,第(五)款“热爱工运理论研究”改为“热爱并积极参与工人运动与工运理论研究工作”。

四是强化了学会的组织建设机制。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增加了“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实行替补制”;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团体会员单位常务理事原则上实行替补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改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这些修改对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实现新老交替,不断增强学会的活力大有益处,也不违背国家民政部编制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是《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的条文,派生文本对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超过70周岁是不允许的,但小于70周岁是可以的。《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作为派生文本,适当降低最高任职年龄,即由70周岁降到65周岁,有利于新老交替。

五是力求保证学会经费有稳定来源。原《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市总工会资助;(三)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修改后的《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本学会经费来源:(一)市总工会拨款、资助;(二)会费;(三)社会和个人的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市工人运动学会的主管单位是市总工会,在这个体制下,“市总工会拨款、资助”是保证市工运学会经费稳定来源的主渠道,对此必须加以确认。

总之,修改后的《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既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又更加紧密地联系我市工运学会工作的实际,因此,是比较科学的严密的,也是可行的。提请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修订稿)进行审议,如有不当,请各位代表提出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如无不当,请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附: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的决议

(2006年7月28日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刘功成副会长兼秘书长代表三届理事会所作《关于修改〈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的说明》和三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修订稿)表示满意。大会确认:本次进行的《章程》修改工作合乎法定程序,修改内容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精神,决议批准执行新的《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章程》。

[原载刘功成林伟主编:《工运研究文集——大连市工人运动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获奖论文选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