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组织变迁中的意识形态整合研究成果

组织变迁中的意识形态整合研究成果

【摘要】:从制度变迁和意识形态的关系上来看,制度变迁与意识形态的动态演化实质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第二节 核心概念:组织、制度与意识形态

制度是当代社会科学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虽然各个学科对制度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例如,关于制度的生成与演化方面,就存在着制度是人为设计还是自发演化的分歧,但学者们在制度与行为的关系上基本达成一致,即认为制度对行为起到一定规制作用,是约束行为的规则。并且在制度的类型划分上,分解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个维度:所谓正式制度通常是指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得到的那些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合同等,正式制度一般是有形的、成文的,并在国家或组织强制力作用下得以实施;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因素,一般是不成文和无形的,较之正式制度具有自我实施和非强制性的特征。实际上无论是人为设计还是自发演化的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是人与人互动的产物,都伴随着人们对意义的理解与价值选择的主观过程,并且,只有建立在人们对制度的共同理解与认同基础上,制度对行为的约束关系才能达成,制度的作用才可能是长期有效的。

因此,制度不仅仅具有客观性,制度应该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并且制度的主观维度是制度的深层结构,是制度得以被理解和实施的基础,制度变迁不是单纯的客观过程,更是人们在一定的思想观念支配下的选择行为,这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同样适用的。对于正式制度而言,制度不仅仅表现为我们看得到、摸得着的那些有关约束我们行为的法规、条例等明文规定,更体现为这些明文规定背后支撑它们的价值理念。例如,我国建国初期所设置的各种经济、政治制度安排,都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国家的理想信念指引下完成的,经济工业化的进程是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导引下展开的;各种改革开放新政策的施行,也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的支撑下得以实现的。对于非正式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其客观维度表现为稳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而非正式制度的主观维度则表现为使这些行为习惯得以沉淀下来的群体价值选择。例如,许多文化人类学家和文化社会学家都发现大量的文化习俗背后体现出人们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巨大差异,中西文化中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差异也广泛体现在其风土习俗之中。可见,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在其生成和演化过程中,都渗透着人们对制度价值与理念追求的主观理解。

意识形态是在特定时空情境下,用于指导特定群体实践的价值观念图式,意识形态与制度的关系极为复杂。一方面,意识形态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一种,与正式制度的区别在于它以文化观念形态出现,但与其他非正式制度相比又具有更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所以,有许多学者甚至认为“意识形态不属于非正式制度,而是一种没有正式制度形态的正式制度”[2],但我们依然倾向于认为意识形态是有别于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因为意识形态的软约束力与正式制度的强制实施确有不同。同时,由于意识形态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能动性,又确实使其有别于一般的非正式制度,意识形态对于现实的塑造具有更明确的意向性和更强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又不仅仅只是作为正式制度的补充,作为非正式制度,它与正式制度不是形成机械并列关系来约束人们的选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两者发生更深层的有机互动与渗透关系,即它作为一种意义和价值图式渗透到正式制度深层的理念体系之中,成为指导正式制度建设的理念原则并为正式制度提供合法性说明。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成为贯穿整个制度网络的意义准绳,无论在正式制度还是在非形式制度中都具有重要作用。

从制度变迁和意识形态的关系上来看,制度变迁与意识形态的动态演化实质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意识形态是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我们实际拥有和向往的价值理念直接决定我们在什么样的意义范畴内进行怎样的制度选择,不同的意识形态决定了制度的初始路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许多问题上的价值原则分歧导致了其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方面巨大的制度差异,所以我们的意识形态首先塑造了我们的制度选择偏好。同时,意识形态不仅仅影响到制度的选择更加是制度确立后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在制度确立后,决定制度选择的价值理念就渗透到制度的深层理念结构中,成为指导制度实践的价值原则,意识形态的功能就由制度选择机制发展为对制度本身的意义阐述机制,发挥制度维护功能,成为促使制度与行动相互联结的意义桥梁。我们知道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对于人们行为的普遍约束作用,而这种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基础又依赖于人们对其意义的理解与认同。意识形态作为指导制度建制的深层理念对制度价值予以说明,从而使制度建制的深远意义被人们理解而获得合法性,只有人们在思想观念中认同某种制度原则,具体的制度实践才可能更有效地在非强制意义层面上展开,实现自我实施的特性。因而,意识形态作为制度的深层理念结构与具体的制度安排共同持存,正是因为如此,当一定的制度变迁发生时,不仅仅是我们看到的作为制度表层结构的各种具体规章条文发生了变化,更有作为制度深层结构的价值逻辑转换蕴藏其中,制度变迁与意识形态的动态演化存在某种共生关系。此外,意识形态也只有与具体的制度实践相结合,内化到具体制度之中,即实现制度化才能实现稳定化,意识形态如果始终是高高在上、脱离实践的价值主张,就不可能长久地存在下去,必然被历史所淘汰。(www.chuimin.cn)

组织、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关系也极为复杂,一方面,组织本身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安排,但我们更倾向于把组织看作行动者,组织作为行动者要受到外部制度环境对其行为的制约,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另一方面组织又建构自己的内部制度结构,是内部制度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特别是近年来组织研究领域兴起了从结构分析到文化分析的转换,[3]意识形态研究与组织研究在这种视角转换中发生必然的亲和。以米歇尔·克罗齐耶和埃哈尔·费埃德伯格为代表的法兰西组织社会学学派的研究认为,组织并非是一种自然形成的现象,而是一种人为的建构,人们建构组织的目的在于解决集体行动问题,而其中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合作问题,以完成惟有靠集体行动才能实现的目标,组织是围绕特定目标而有意识组织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4]对于特定目标的理解和集体行动都离不开组织意识形态的精心建构,以整合人们对于目标、利益、规章制度的理解与认同,促成统一的组织认知和集体行动的形成,这是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看到的组织并不仅仅是一个冷冰冰的客观等级结构,更是为应对环境的不确定性,围绕各种任务目标紧密合作的行动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达成与维续始终离不开积极有效的集体动员,无论是对任务目标的统一认识还是对行动的鼓励与促动,以及对矛盾的疏导与整合,都离不开一个有效意义系统的参与和引导。从组织建立之初的意义动员到组织运转中集体行动的达成,以及组织为了生存要与环境不断适应,在与更大文化背景观念的切合中获得外部合法性,都充分体现了组织中意义体系对组织认知和行动整合的重要作用。

组织意识形态居于组织意义体系的核心,它贯穿于组织制度建设的全部过程之中,但主要存在于组织的制度理念层次,是组织各项制度建构的深层理念基础。组织中大多数制度的建立是人为有意识的结果,是为了完成组织目标或是解决组织运转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一种积极干预的产物。因此,对于每一项制度都要向行动者阐明制度建制的目的和意义,组织的行为才能被组织成员和外部世界所理解,不然对于客观建构的主观理解会由于人们利益和经验的不同而不同,所以,统一制度认知是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组织内部的具体制度安排是在制度理念指导下形成的,而制度理念反映了组织的深层旨趣即组织意识形态。在塑造统一的组织认知与积极的组织认同中,组织意识形态对于组织目标的价值阐述是共享意义与理解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是组织获得外部合法性与内部认同的重要力量。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诺斯曾明确指出组织、制度与意识形态的交互关系对于制度变迁的影响:“制度变迁的最终路径由以下两个因素来决定:(1)由制度与组织的共生关系所引起的固定特征——它们已随着这些制度所提供的激励结构而演进;(2)由人类对机会集合变化的认识与反应所作出的反馈过程。”[5]对于第(1)点制度与组织的关系,诺斯认为“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首先要区分制度和组织两个概念。制度是博弈的规则,组织是博弈的参与者;制度和组织的交互作用形成了制度变迁。”[6]一方面,制度作为限定人们交互行为的约束力量,制度提供的机会限定了组织的存在类型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组织又不完全被动的受制于制度的制约,组织会在具体实践行为中通过改变规则来提高自身的生存效率,从而引发制度创新,进而在组织演进中改变制度,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制度变迁。对于第(2)点,诺斯认为人类对机会集合的认识与反应主要取决于人们的感知,而人们的感知又主要取决于人们所获得的信息和他们处理信息的方式,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行动者选择行为的复杂性,行动者在信息选择和处理方面并不完全符合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使得“行动者常常根据不完全信息行事,且他们常常通过想象来处理所获得的信息”,[7]这样行动者的主观模式就成为影响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子,而意识形态所架构的信念体系正是作为塑造行动者主观模式的重要力量而发挥作用。这就是为什么诺斯在后续研究中将决定人类意识和意向性的意识形态、文化等信念体系作为理解制度变迁过程的关键力量,提出了制度变迁的认识论基础问题。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源泉除了受要素相对价格变动的影响之外,与行为者偏好的变化密切相关,而意识形态与信息因素被一起纳入行为者的主观模型之中。他认为拥有相同信息,但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行动者,将建构出不同的主观模型,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诺斯通过将意识形态纳入人的认知模式,强调意识形态对行动者的选择行为和制度变迁过程的深刻影响:“理解经济变迁过程的关键在于促使制度发生变迁的意向性以及他们对问题的理解”[8],他将意识形态放到了理解制度变迁的重要位置,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这一著作中,诺斯明确指出“信念及其演化方式是本书理论问题的核心。”[9]

总之,我们关注制度与组织变迁的社会过程不仅仅包括客观可见的人口、规章、生产工具、技术等方面的变迁,还有树立其上的主观意愿发生联系的集体意识——意识形态的变化,我们不应该只去关注那些可见的社会结构和行为,更应该去深入考察沉淀在人们心中的意义结构及其作用机制,并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对意识形态展开经验考察以形成初步的探索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