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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礼貌与社会:社会语言学研究

【摘要】:何兆熊教授在讨论中西礼貌观念差异的时候曾指出,Brown和Levinson把“主动向人提供便利或物品”和“向他人发出邀请”这两个言语行为归类到威胁听话者的言语行为,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在强调个性发展的美国社会里,孩子是独立的个体。种种研究表明,不同文化传统在礼貌表达方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要充分考虑到礼貌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

2.4.1 礼貌与社会

衡量礼貌行为的标准与不同社会和文化息息相关。由于社会进程的不同,生活方式的差异,风俗习惯的不同,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同的社会对礼貌行为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何兆熊教授(1995:2-8)在讨论中西礼貌观念差异的时候曾指出,Brown和Levinson把“主动向人提供便利或物品”和“向他人发出邀请”这两个言语行为归类到威胁听话者的言语行为,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西方社会奉行个体主义。中世纪时,可能当时人们挣脱了欧洲大陆教派的束缚,自我意识苏醒,后来,欧洲人又到大西洋彼岸开发新大陆,更是唤醒了个性和自我,因此,尊重个人自由、尊重个人权利、尊重个人自主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把上述两类行为归类到威胁听话人的消极面子,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妨碍了听话人的自由。而对于中国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在“向别人提供便利或物品”和“向他人发出邀请”这两类行为中,在中国的集体文化中,听话人无疑是受惠方,不管听话人的意愿如何,这类使对方得益的行为是礼貌行为,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人三番五次热情相邀和反复提供。

在The Sociolinguistics of Language一书中,Ralph Fasold(1990:53-62)介绍了Elinor Ochs和Edward Keenan在马达加斯加中南部一个小村庄的调查情况,并和美国白人中产阶级的交际模式“No gap,no overlap(不过长停顿,不话语重叠)”进行比较,说明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文化习俗对人们所采用的言语交际模式所产生的巨大差异。其中有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在这个小村庄里,奉行的是自然的平等主义,每个成年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去教育任何一个村庄里的孩子,哪一个孩子做了错事,在场的成年人一定会出面责备纠正其行为,而孩子通常也会乖乖听话,不会因为不是他自己的父母或亲戚而不听教诲。在他们的社会体系中,成年人是一个整体,教育孩子是这个集体的事情,孩子的父母亲不需要完全负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在教育孩子方面,这种文化有点类似于中国社会的集体主义文化)。因此,成年人批评教育任何一个孩子,不管是不是自己的孩子,都不会被认为是不礼貌的行为。这种交际模式自然不同于美国社会。在强调个性发展的美国社会里,孩子是独立的个体。父母亲要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完全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父母、其他成年人和孩子是平等的个体,孩子需要得到同等的尊重。孩子做错了事情,其他成年人没有一定要去批评制止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出面制止,也要委婉而行,施行一定的礼貌策略,不然,反而会被认为是不礼貌行为,甚至会触犯法律。在反映中西方文化差异电影《刮痧》中,许大同因为在晚会上斥骂和上司儿子起争执的丹尼斯,为了给上司面子,当众打了丹尼斯,后来在美国法庭上百口莫辩。(www.chuimin.cn)

社会、文化和礼貌的关系千丝万缕,难以穷尽。这方面的宏观和微观研究目前正在开展,下文另有涉及。我们要做的是探究其深层次的缘由,挖出差异的源头。礼貌是一种行为,是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礼貌既是语言的一部分,同时亦凌驾于语言之上,从某种角度来看,它代表了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一个民族的礼貌准则,无形中反射了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著名的Sapir-whorf假说,惹得学术界风生水起,硝烟弥漫。有人出于民族主义或专业角度做了一些实验,证明语言不能决定说话者理解世界的思维方式;也有人坚决赞成语言决定思维论。中庸的看法是语言和思维互相影响,但难以决断到底是谁决定谁。这说明了语言和思维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而作为和语言、思维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礼貌现象同样如此。我们难以说,到底是语言形式决定了礼貌准则,还是礼貌准则决定了语言形式。只能说,它们互相作用。

礼貌和社会、文化的研究比较多。自从Brown和Levinson(1978)提出“面子保全论”是一个普遍性的理论以来,各路专家学者以此为基点,纷纷映照不同文化之中的礼貌现象,深入讨论了社会文化与礼貌准则之间的关系,影响深远的有Matsumoto(1988)、Gu(1990)、Mao(1994)等学者对与礼貌相关的社会因素、不同文化的价值取向、面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还有Spencer-Oatey和Jiang(2003)、Yu(2003)等学者从微观角度对礼貌惯用语进行研究,如问候、告别、道谢、致歉、恭维、婉拒等惯用法。Suszczynska(1999)研究了英语、波兰语和匈牙利语的道歉策略,得出结论:在不同的文化中,人们使用不同的策略。他还指出,礼貌准则不能完全解释人们使用道歉的不同情况,应更多从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去解释。此方面相关的研究还有Trosborg(1987)、Holmes(1990)、Koutlaki(2002)、Bharuthram(2003)、Haugh和Hinze(2003)、Heisler、Vincent和Bergeron(2003)等。种种研究表明,不同文化传统在礼貌表达方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要充分考虑到礼貌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