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宅符箓是一种宗教仪式化的宅居禳解之术。幸灵在为高悝家驱鬼安宅时,看到其家门“符索甚多”,而加以批评,认为符索是“以邪救邪”,根本无效。汉魏六朝时期,道教典籍中关于安宅符箓的记载甚多。坤、午、巽、卯之位各符的形制图示如下:道教文献不禁有安宅符箓,还有各种冢宅解谢方法。......
2023-11-28
冢讼与风水信仰
冢讼是六朝时期道教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观念并由此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上章宗教仪式。关于什么是冢讼,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论。(94)冢讼记载最早见于《真诰》(95),据其所称,冢讼是指亡者在冥间发起诉讼,从而使生人遭受冢讼,导致生者出现各种灾祸、家族衰败、疾病等不利现象。冢讼反映了汉魏六朝时期人们的一个普遍观念,那就是人们把生活中出现的疾病、死丧、灾祸、噩梦、钱财损耗等等都归结为祖先或先亡者的德行和墓葬吉凶之上。出现冢讼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赤松子章历》卷5《又大冢讼章》中称:“恐某家七祖已来,过去既往,今于三官九府之中,或有溺死之讼,烧死之讼,伤死之讼,绞死之讼,囚死之讼,填连死之讼,堕坠死之讼……葬非本墓之讼,葬犯禁忌之讼,葬不安稳之讼,葬高下东西南北之讼……”(96)按照该书所述,能引起冢讼的情形多达81种,在这81种冢讼之中,有关墓葬风水问题的为4种,即上引文所称的“葬非本墓之讼,葬犯禁忌之讼,葬不安稳之讼,葬高下东西南北之讼”。可见,道教典籍中的冢讼与丧葬风水观念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道教中的冢讼观念是社会民众鬼神信仰的一种必然反映,它体现了世人的丧葬礼俗和种种禁忌,这些礼俗和禁忌正是风水观念形成与膨胀的重要原因。关于丧葬风水观念的兴起,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丧葬风水观念与中国古代祖先崇拜、儒家慎终追远的孝道伦理等思想观念有关,认为祖先与子孙之间存在着一种互惠关系,这种互惠关系导致了对祖先墓葬的重视,并将墓地作为这种互惠关系成立的重要决定性因素。应该说,这种互惠观念确实是墓法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丧葬风水信仰膨胀的重要动力。但是,丧葬风水观念的兴起和信仰的膨胀,并非仅仅是一种“父慈子孝”式的温情面相,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出于对死者的恐惧,对“鬼”作祟生者的担心。
中国古代鬼的信仰起源较早,形态也较为复杂。由于文献无征,先民的鬼信仰仍然不能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97)《小戴记·祭法》:“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者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变也。”也就是说,人死之后仍然以一种“鬼”形态存在,而且这种形态还具有某种超自然的能力,可以影响或左右生者的祸福。关于鬼对生者祸福的影响,在殷墟卜辞中就已有记载。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一些传世文献中也大量出现这方面的记载,比如《左传》就记载郑人对死去的伯有非常害怕,一听说伯有来了,就吓得不知所往。“或梦伯有介而行,曰:‘壬子,余将杀带也。明年壬寅,余又将杀段也。”结果胭带、公孙段相继死去。于是,“子产立公孙泄及良止以抚之,乃止。子大叔问其故,子产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吾为之归也。’”及子产适晋,赵景子问焉,曰:“伯有犹能为鬼乎?”子产曰:“能。……匹夫匹妇强死,其魂魄犹能冯依于人,以为淫厉,况良霄,我先君穆公之胄,子良之孙,子耳之子,敝邑之卿,从政三世矣。……其用物也弘矣,其取精也多矣。其族又大,所冯厚矣。而强死,能为鬼,不亦宜乎?”(98)子产提出人死为归,如果鬼无所归,必然就会为害生者。人与鬼的关系,主要是子孙崇祀祖先鬼,祖先鬼护佑子孙。没有祭祀就会为厉,这是春秋时人对鬼的看法。强死者为淫厉,没有后代祭祀的也会成为厉鬼。在人鬼的关系之中,还逐渐融入了冢墓因素,也就是说冢墓如果不能符合一定要求,也会影响生者的个人及家族福祸。《左传·僖公十年》晋惠公改葬申生,申生是被他的父亲晋献公的爱妃骊姬谗害而被迫自杀的,死后埋葬得不符合礼节,所以晋惠公即位后改葬申生。据《史记》记载晋侯改葬太子申生时:
晋君改葬恭太子申生。秋,狐突之下国,遇申生,申生与载而告之曰:“夷吾无礼,余得请于帝,将以晋与秦,秦将祀余。”狐突对曰:“臣闻神不食非其宗,君其祀毋乃绝乎?君其图之。”申生曰:“诺,吾将复请帝。后十日,新城西偏将有巫者见我焉。”许之,遂不见。及期而往,复见,申生告之曰:“帝许罚有罪矣,弊于韩。”儿乃谣曰:“恭太子更葬矣,后十四年,晋亦不昌,昌乃在兄。”(99)
今天我们看来,这一记载事实上当然不会发生,但记载却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改葬的一种态度。晋惠公之所以改葬申生,可能有政治考量,但是它也是当时人们认为改葬可以安慰亡者、祈福生者观念作用的结果。人们为了对付鬼对人的种种危害,采取了诸多方法,在睡虎地秦简《日书》中《诘咎》篇专门载有各种对付鬼的方法。进入汉魏六朝时期,这方面的记载就更加普遍,人们普遍认为亡者的冢墓可以影响生者的祸福,各种买地券、镇墓文的出现就是这种观念的真实反映,关于买地券和镇墓文的风水意义,前文已有讨论,不再赘述。其实这一时期的传世文献也有相当的记载,比如《三国志·魏书·管辂传》记载管辂为郭恩占卜:
利漕民郭恩兄弟三人,皆得躄疾,使辂筮其所由。辂曰:“卦中有君本墓,墓中有女鬼,非君伯母,当叔母也。昔饥荒之世,当有利其数升米者,排著井中,啧啧有声,推一大石,下破其头,孤魂冤痛,自诉于天。”于是恩涕泣服罪。(100)
郭恩兄弟三人皆得躄疾,所谓躄疾即脚残疾所致的行走不便。管辂为他们进行占卜,指出他们之所以得病,是因为他们家族的墓中有女鬼为害,女鬼是他们的叔母。叔母之所以在墓中为害导致他们皆得躄疾,是因为饥荒之时曾经因为几升米而将叔母推入井下杀死,孤魂含冤,引致冢讼,而使他们得病。管辂在占卜中,郭恩兄弟得病是事实,其叔母非正常死亡也是事实,但将其两者相联系无疑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的,但是在当时,人们普遍持有这样的观念。鬼为害生者,不仅是本家族之鬼或者抱怨之鬼,还包括与生者并无关联的鬼,它们也可以为害生者,《三国志·魏书·管辂传》还记载了一个故事:
时信都令家妇女惊恐,更互疾病,使辂筮之。辂曰:“君北堂西头,有两死男子,一男持矛,一男持弓箭,头在壁内,脚在壁外。持矛者主刺头,故头重痛不得举也。持弓箭者主射胸腹,故心中县痛不得饮食也。昼则浮游,夜来病人,故使惊恐也。”于是掘徙骸骨,家中皆愈。(101)
信都令家人相继生病,管辂为其占筮,认为他们家的北面房屋的西侧之下,有两个男子埋在其下,从而导致了他们家人生病。后来他们将骸骨重新下葬,亡者得到了安葬,家人的病也就好了。故事同样是荒诞的,但是在观念上却是真实的,人们就是如此认识的。这种观念,被道教所吸收,成为道教冢讼观念的重要构成要素。《真诰》中就有关于冢墓所造成的疾病的叙述:(www.chuimin.cn)
风病之所生,生于丘坟阴湿,三泉壅滞。是故地宫以水气相激,多作风痹。风痹之重者,举体不授,轻者半身成失手足也。若常梦在东北及西北,经接故居,或见灵床处所者,正欲与冢相接耳。墓之东北为徵,绝命,西北为九厄,此皆冢讼之凶地。若见亡者于其间,益其验也。(102)
冢墓之地的阴湿可以导致生者的疾病,这是因为亡者所葬之地阴湿,使得鬼魂不得安宁,从而以冢讼的方式影响生者的健康,造成疾病的产生。这就暗示人们,要想不得疾病,必须善葬亡者,也就是对葬地风水吉凶的讲求,谨慎选择葬地,否则必然会导致生者的不适乃至疾病。
道教中的冢讼观念正是来于社会大众的普遍信仰与风俗。冢讼的原因多种多样,前文已有论及,那么在这些原因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葬地的选择与埋葬的时间、方式等也是导致冢讼的重要原因。《赤松子章历》的《又大冢讼章》提到了冢墓营建与埋葬中没有遵循风水的吉凶原则导致的冢讼:
若某家祖曾已来,先亡后死,男女大小,凡葬埋所在,有犯十二月建破王耗、八将六对、伤绝禁忌、音向不正、哺次不得、左前右后伏尸,故伤妨害男女位座,诸为刑祸,致不安稳,子孙疾病者,悉为解释……(103)
文中所提到的“十二月建破王耗、八将六对、伤绝禁忌”是指埋葬时应讲求时日,这是丧葬风水的重要吉凶原则,我们在讨论墓法时已经提及。“音向不正”,是指五音墓法。五音墓法较宅法晚出,在六朝时得到迅速发展,体系日益驳杂,其吉凶判定体系依然是建立在“五音定姓”和“五行生克”基础之上,音向不正,就是指丧家之姓有五音之别,从而确定了五行之属性,而方位也有五行之属性,五行又有生克之关系,埋葬时音向不正就是指姓氏五行和方位五行之间为相克关系,这违背了风水基本吉凶原则,所以才会导致冢讼。《赤松子章历》在卷4还直接说明了墓地的选择原则:
或墓在龙头,或葬在龙尾,或葬在龙左,或葬在龙右,或葬在龙足,举动缩伸盘旋禁忌之处,致令亡人魂魄震动,恐怖不安,返害生人。(104)
所谓龙头、龙尾、龙左、龙右、龙足都是一种对葬地山川形胜的描述,前文已有讨论,不再赘述。
以上的讨论表明,汉魏六朝时期道教中的冢讼吸收了社会民众的风水信仰观念,风水信仰对冢讼观念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反过来道教中的冢讼观念,必然也更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民众的风水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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