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音墓法“五音”与“墓法”的结合,可能要晚于“宅法”。就目前所见文献而言,“五音”与“墓法”的结合大约在魏晋六朝时期出现。所以陶弘景认为,按“五音”定姓之法,许姓为羽音,五行为水,方位为北。陶弘景以墓书所言与仙真之诰相比较,足以证明当时有“五音”葬地选择之法。此内容亦可与上文互相印证,足以说明“五音”与四灵结合,实为魏晋六朝时期墓法的重要吉凶判断体系。《隋书·萧吉传》中也曾谈及“五姓”墓法。......
2023-11-28
五音宅法
“五音定姓”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吉凶判断方法,对此上文已经讨论。其与风水术的结合,按照调节对象的不同,有所谓的“宅法”与“墓法”的区别。
五音之术与宅法的结合,始于汉代。王充《论衡》中所提及的《图宅术》一书,是今所见最早的“五音”宅法文献:
《图宅术》曰:宅有八术,以六甲之名数而第之。第定名立,宫商殊别,宅有五音,姓有五声。宅不宜其姓,姓与宅相贼,则疾病死亡,犯罪遇祸。(116)
从王充的简要记载看,《图宅术》是一本运用“五音”判断住宅吉凶的风水书籍,这是毫无疑问的。
首先“宅有八术,以六甲之名数而第之”该作何解?要理解所谓“六甲”和“八术”,唯一能借助的就是王充书中展开批驳的语境。先看王充的批驳:
夫人之在天地之间也,万物之贵者耳。其有宅也,犹鸟之有巢,兽之有穴也。谓宅有甲乙,巢穴复有甲乙乎?甲乙之神,独在民家,不在鸟兽何?夫人之有宅,犹有田也,以田饮食,以宅居处。人民所重,莫食最急,先田后宅,田重于宅也。田间阡陌,可以制八术,比土为田,可以数甲乙,甲乙之术,独施于宅,不设于田,何也?府廷之内,吏舍比属,吏舍之形制,何殊于宅?吏之居处,何异于民?不以甲乙第舍,独以甲乙数宅,何也?民间之宅,与乡亭比屋相属,接界相连。不并数乡亭,独第民家。甲乙之神,何以独立于民家也?数宅之术行市亭,数巷街以第甲乙。入市门曲折,亦有巷街。人昼夜居家,朝夕坐市,其实一也,市肆户何以不第甲乙?州郡列居,县邑杂处,与街巷民家何以异?州郡县邑,何以不数甲乙也?(117)
关于“八术”,有人望文生义,强解为“八种方法”。根据王充的论述,这个解释显然是错误的。他说:“田间阡陌,可以制八术,比土为田,可以数甲乙,甲乙之术,独施于宅,不设于田,何也?”王充在批驳中以“田”来比附“宅”,他认为既然“田”和“宅”都有所谓“八术”,为什么宅需要“六甲之名数而第之”,而“田”却没有,因为在王充看来“田”和“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由土地构成。根据王充这个推理逻辑,对所谓“八术”就不难理解。其实“八术”就是指八个方位,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王充说“田间阡陌,可以制八术”。阡陌乃田间小路,所谓“东西为陌,南北为阡”,这种纵横交错的阡陌,“田”可以被分割为八个方位,即所谓“八术”。据此可以确知“宅有八术”就是指宅有八个方位,“八术”可能就是后世宅法中的“八卦”定位的方法。
所谓“六甲”,一般认为就是指甲子、甲寅、甲辰、甲午、甲申、甲戌。《汉书·律历志》:“日有六甲、辰有五子。”(118)关于“六甲”,在《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曾经提到了“六甲相逆”的种种禁忌,但和屋宇并无直接关系。不能断定此处“六甲”和《日书》中的“六甲相逆”是否有联系。不妨看看王充是如何论述“六甲”的,他在批驳中多以“甲乙之神”、“甲乙之术”、“甲乙第舍”等来解释“以六甲之名数而第之”。又《汉书》中有所谓“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119),似乎也说明“六甲”和方位有某种关联。据此,笔者认为六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时日”禁忌,而可能就是汉代已经盛行的纳音五行。如果我们把它和“宅有八术”结合起来看,大概是指以“六甲之术”来确立宅第的方位,所以才会有下文的“第定名立,宫商殊别,宅有五音,姓有五声”。
“第定名立,宫商殊别,宅有五音,姓有五声”又如何理解呢?如上所论,通过“六甲之术”来确立宅第方位,再通过纳音五行,又将住宅与五音之间建立了联系,此即是“宫商殊别,宅有五音”。也就是《地理新书》中所言:
至于十干、十二支、五行分刚柔之性及其错而为六旬也,则为之纳音以定之,故甲子为木,子为水,配之以金,则相生相克,父子夫妇舍水木尔论金矣。人之姓氏亦犹是焉。(120)
可以看出,所谓“宅有八术,以六甲之名数而第之”,其实就是将“八卦”方位与六甲相配,通过纳音五行的方法将住宅配属于“宫、商、角、徵、羽”五音,五音又配五行。也就是说按照住宅所从属的方位,通过纳音五行的方法,将住宅配属于五行。关于宅居的“六甲之名”,在《地理新书》中有详细的说明,可作为参考:
入巷南穷为丙午,西穷为辛酉,北穷为壬子,东穷为乙卯。里舍城邑巷堕阡陌之界之然。假令南入巷,东入第一宅为甲子,西入第一宅为甲午,尽宅轮甲子如此。东巷东行,北入门第一宅为甲寅,东行南入门第一宅为甲辰,尽宅贯甲子如此。西行巷,南入第一宅为甲申,北面第一宅为甲戌,尽宅络甲子如此。北行入巷内,东面第一宅为甲午,西面第一宅为甲子,尽宅轮甲子如此。(121)
通过上述步骤,《图宅术》就从理论上将住宅和居住者之间通过纳音五行的方法建立起了联系。而宅的五音和姓的五声又分别配属五行,据此就可根据五行生克之理,判断宅的吉凶。所谓“宅不宜其姓,姓与宅相贼,则疾病死亡,犯罪遇祸”。其吉凶判断模式可以图示如下:
根据以上模式建立起来的吉凶推断体系,构成了《图宅术》的吉凶判断的基本原则。它的应用相当广泛,根据王充的记载,可以知道,在住宅门的朝向选择上就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论衡》中另一段引文就提供了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方法:
《图宅术》曰:商家门不宜南向,徵家门不宜北向。则商金,南方火也。徵火,北方水也。水胜火,火贼金,五行之气不相得,故五姓之宅,门有宜向。向得其宜,富贵吉昌;向失其宜,贫贱衰耗。(122)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出,在确定住宅门的朝向时,首先根据纳音五行的方法,将人们的姓与五音相配,如洪姓属宫,钱姓属商,孔姓属角,田姓属徵,冯姓属羽。而这五音又分别相对应于五行中的土、金、木、火、水。五音再与方位配合,即东配角、木,南配徵、火,中配宫、土,西配商、金,北配羽、水。根据五行相生、相克的原则,人们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住宅门的朝向。按《图宅术》所言,如钱姓属商,商又属于金,可以知道火克金,而火为南方,所以钱姓之家的门不宜朝向南。
关于《图宅术》中“五音”定吉凶的方法,王符在其《潜夫论》中也曾提及并加以批驳:
俗工又曰:“商家之宅,宜西出门。”此复虚矣。五行当出乘其胜,入居其隩乃安吉。商家向东入,东入反以为金伐木,则家中精神日战斗也。五行皆然。又曰:“宅有宫商之第,直符之岁。”既然者,于其上增损门数,即可以变其音而过其符邪?今一宅也,同姓相代,或吉或凶;一官也,同姓相代,或迁或免;一宫也,成、康居之日以兴,幽、厉居之日以衰。由此观之,吉凶兴衰不在宅明矣。(123)
王符的批驳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五音”定宅门,即王充所引的“五姓之宅,门有宜向”。按照《图宅术》的“五音”吉凶理论,商姓之家五行为金,其宅门应向西,因西方五行亦为金。而王符认为门西向则人东入,而东为木,金木相伐,则家中“精神日战斗也”。所以其认为“五音”图宅之法并不符合“五行”生克理论。王符批驳的第二点,集中在“宅有宫商之第,直符之岁”,所谓“宅有宫商之第”即上文所讨论的“以六甲之名数而第之”,是通过纳音五行的方法来确定住宅的五音所属。至于其提到的“直符之岁”,其实就是一种择日与五音相结合的吉凶判定方法。王充《论衡》中称:
世俗起土兴功,岁、月有所食。所食之地,必有死者。假令太岁在子,岁食于酉,正月建寅,月食于巳,子、寅地兴功,则酉、巳之家见食矣。见食之家,作起厌胜,以五行之物,悬金木水火。假令岁、月食西家,西家悬金;岁、月食东家,东家悬炭。设祭祀以除其凶,或空亡徙以辟其殃。连相仿效,皆谓之然。如考实之,虚妄迷也。何以明之?
夫天地之神,用心等也。人民无状,加罪行罚,非有二心两意,前后相反也。移徙不避岁、月,岁、月恶其不避己之冲位,怒之也。……且夫太岁在子,子宅直符,午宅为破,不须兴功起事,空居无为,犹被其害。今岁、月所食,待子、宅(寅)有为,巳、酉乃凶。(124)
上引王充所论,“起土兴功”则有月岁之忌,此即王符所言“直符之岁”。姓之“五音”不同,其所冲破亦当不同,所以王符称“其上增损门数,即可以变其音而过其符邪”?可见汉代的“五音”宅法与时日是相结合的,这与后世风水术“形”、“理”、“日”三要素说是一致的。(www.chuimin.cn)
以上所论,即是汉代《图宅术》中所见的“五音”宅法。这一方法流传甚久,在敦煌文献中仍保存了大量“五音”宅法资料,比如《诸杂推五姓阴阳等宅图经》、《阴阳五姓宅图经》、《五姓宅经》等。敦煌文献中“五音”宅法与汉代的“图宅术”相较而言,更为复杂,其应用也更为广泛。如用“五音”之法修灶、井等。
汉代宅法理论的核心是“五音”术。尚无材料证明“五音”术与“形法”在汉代已经结合。到了隋唐时期,“五音”术与“形法”理论开始结合,敦煌文献中就有许多这方面的材料。如编号为Pel.chin.3492的《诸杂推五姓阴阳等宅图经》称:
第一之宅但然平,第二之宅东南倾,第三之宅地与姓相生者吉。(125)
从上引文可以看出,住宅选择中注意不仅要“但然平”,还要“东南倾”,此两者均是从地形方面考虑的。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宅地与姓相生者吉”。那么“宅地”如何与“姓”相生呢?按照五行理论,“宅地”要与“姓”相生,则“宅地”必须有五行的属性。也就是说“形法”中的相地必须与五行之间建立联系。这种联系同样是通过“五音”术建立的,同卷写文就直言:
推地刑(形),东高(西)下名曰角地,羽居之吉;南高北下名徵地,宫居之吉;西高东下名商地,金居之吉;北高南下名羽地,角居之吉;四方高中央下名宫地,商居之吉。(126)
此即按照地形来确立“宅地”的“五音”属性,进而建立其“宅地与姓相生”的吉凶判断方法。按照文中所言,地形与五音的关系是依照四方地形的高下来建立的。东高西下之地,东方五行为木,五音为角,故“东高西下名曰角地”。同理,则“南高北下名徵地”、“西高东下名商地”、“北高南下名羽地”、“四方高中央下名宫地”。这样依据宅地的高低就可以确定宅的“五音”属性,进而与居住者的“五音”之间建立其吉凶对应关系。如角地,五行为木,木生水,故羽姓居之吉。这种关系一旦建立,则“宅地”与“五音”之间就有了明确的吉凶关系:
角居宫,贫穷少子孙,家得廿年后破,□家亦煞长子,出寡妇及刑人;角居羽,无后,凶,官事,三年内破家尽;角居羽,大吉,富贵,后向西南徙,三年必破家尽。
徵居徵,大凶,先富后贫,十三年内即衰,宜改移;若居商,不利,散财益,口舌讼斗,先富后贫,六十年出兵死,失火,女妇厄,及改移;若居羽,凶,灭门,不出三年,宜及改移,即免殃,移向西北、北方者,三年灭门,慎,吉。
宫居宫,平,先富后贫,多死亡及病;若居商,大富贵,保财卅六年,得两县财入家,六十年后衰,宜改移;若居羽,先富后贫,少子有官事,死亡不绝;若居角,大凶灭门;若居徵,大富贵,宜子孙,廿四年得兄后财。
商居商,先富后贫,卅年衰,大凶,宜移改吉;若居角,不宜子孙,口舌官事,大凶;若居徵,大凶,不出三年灭门;若居宫,大富贵,宜子孙,卅年后暴财入家,封官禄吉;若居羽,亦大吉,富,二千石,生贵子,多奴婢,吉。
羽居羽,先富后贫,廿五年后暴死,大凶;羽居角,大富贵,富子孙,五十年后则衰;羽居徵,先富后贫,凶;羽居商,亦富贵,出封侯,卅年得两家财,吉,向南移凶,慎之;羽居宫,绝灭,大凶。(127)
以上引“羽”音之姓为例,羽之五行为水,按其所言,居羽地大凶;居角地,角之五行为木,水木相生,所以“大富贵,富子孙”;而居商地,商为金,水金亦相生,故言“亦富贵,出封侯”,又言“向南移凶”,因为南方五行为火,水火相克,所以南移凶;若居宫地,宫五行为土,水土相克,故言“绝灭,大凶”。其他各音亦大同小异,则此吉凶判断方法,与《图宅术》中的“五行生克”理论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其判断体系更为复杂。而且在“五音”术中引入“形法”,反映了宅法的变化和发展的历史趋势。这种趋势,在宋修《地理新书》中仍然得到了体现。《地理新书》中引《五音经》云:
东高西下,为之角地,徵羽亦可居之;南高北下,为之徵地,角姓亦可居之。(128)
就其内容而言,此与敦煌写本《诸杂推五姓阴阳等宅图经》一致。《五音经》一书,早已亡佚,且不见相关文献著录,无以判断其具体年代。但其以地势定宅之五音,其术不会早于六朝。按其所言,则东高西下,是角地,角为木,当然适宜角姓所居。徵、羽二姓亦可居者,以为徵为火,木生火,羽为水,水生木,所以角姓之地,徵、羽二姓也可居住。此法与《图宅术》中所言的“五音”之术,明显有所不同,但《图宅术》中所用的“宅姓相宜”的吉凶原则得到了保留。
“五音”宅法,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与“形法”理论相结合,还表现为与“日法”的结合。所谓“日法”,即住宅营建中的时日选择。上引王符、王充关于“直符之岁”的批驳,说明在汉代“五音”与“日法”已经初步结合。这一结合在唐宋时期更为明显,编号为Pel.chin. 3281v敦煌写本称:
土家,正月架屋吉,二月出孤寡,三月殃祸灭门,四月生贵子,五月、六月大富贵,七月出刑人,八月出贵子,九月出长史,十月大富贵,十一月不吉,十二月宜子孙。
金家,正月架屋悬官事,二月煞六畜及妇,三月大吉,四月富贵,五月宜子孙大吉,六月宜子孙,七月出刑人,八月出病人,九月疾病,十月、十一月大吉,十二月祸至灭门。
木家,正月架屋出贵子,二月大穷耗凶,三月大富贵,四月出贵子,五月益田宅富贵,六月祸之灭门,七月保子孙,八月煞长妇,九月卅年富贵,十月亦宜子孙,十一月多口舌,十二月破灭门。
火家,正月架屋悬官事,二月多口舌,三月灭门,四月出贵子,五月、六月子孙吉,七月、八月出刑人,九月致灭门,十月大吉,十一月□子孙,十二月大富贵。
水家,正月架屋大富贵,二月宜子孙,三月祸致灭门,四月多恶口大舌,五月出子孙孤寡,六月祸致灭门,七月宜子孙,八月增财物大吉,九月祸致灭门,十月大吉利,十一月煞子孙,十二月大吉。(129)
上文所谓土家、金家、木家、火家、水家即宫姓、商姓、角姓、徵姓、羽姓之家。显然这是将“五音”宅法与“日法”相结合的吉凶判定体系,较上引王充、王符关于汉代时日之忌要更为系统,吉凶判定也更为直观。
究其实质而言,则无论是汉代的《图宅术》、敦煌写本中的《诸杂推五姓阴阳等宅图经》,抑或是《地理新书》所引的《五音经》,均是按照一定方法将住宅的“五音所属”与居住者的“五姓所属”相配合,按照五行生克的原理加以判定吉凶。至于具体形式,则随时代的发展当然会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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