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音宅法“五音定姓”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吉凶判断方法,对此上文已经讨论。五音之术与宅法的结合,始于汉代。王充《论衡》中所提及的《图宅术》一书,是今所见最早的“五音”宅法文献:《图宅术》曰:宅有八术,以六甲之名数而第之。第定名立,宫商殊别,宅有五音,姓有五声。而宅的五音和姓的五声又分别配属五行,据此就可根据五行生克之理,判断宅的吉凶。......
2023-11-28
一、卜宅与宅法
宅法是风水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是人类一定文明阶段的历史产物,避霜遮雨、抵御风寒是住宅的基本功能。但对古代的中国人而言,住宅并不是单纯的土木堆积,它还承载着深厚的文化与观念内涵。将住宅与人们的吉凶祸福相联系的观念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观念出现可能非常早。汉刘熙《释名》曰:“宅,择也。择吉处而营之也。”许慎《说文》亦称:“宅,人所托也。”刘熙、许慎的解释正是这种观念的体现。这种观念落实在术数层面,就形成了风水术中宅法体系。风水术认为,住宅与人们的寿夭穷通、吉凶祸福、婚姻家庭、子孙繁衍等密切相关。成书不晚于唐代的《黄帝宅经》即称:“宅者,人之本。人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吉;若不安,即门族衰微。……人因宅而立,宅因人而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2)正是由于住宅被赋予了“人宅相扶”的基本观念,于是,人们在住宅的选址造型、朝向布局、架梁立柱、门窗井灶等诸多营建环节中,附会了种种吉凶之说,此即风水术中的宅法。
后世风水著述为了“高远其所由来”,在构建宅法谱系时,不仅上追三代,甚至标榜于黄帝。(3)唐吕才在《叙宅经》中称:
《易》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以宫室,盖取诸大壮。”迨于殷、周之际,乃有卜宅之文,故《诗》称“相其阴阳”,《书》云“卜惟洛食”,此则卜宅吉凶,其来尚矣。(4)
宋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也说:
古人建都邑、立室家,未有不择地者。如《书》所谓“达观于新邑,营卜瀍涧之东西”。《诗》所谓“升虚望楚,降观于桑。度其险原,观其流泉”。盖自三代时,已然矣。(5)
在这里,吕、罗二人固然没有上溯黄帝,但他们都明确将夏、商、周时期的卜宅、相宅活动作为宅法之缘起。这一看法也为现代的一些研究者所接受,许多研究者在追溯风水起源时,也都着眼于商周时期的卜宅、相宅活动。(6)更有学者将其源头追溯至史前时期,比如有人根据仰韶时期聚落遗址的布局,推断仰韶文化聚落的选址已经体现了后世风水术的一些基本观念。(7)该如何看待所谓史前时期的风水观念或意识呢?个人认为史前时期的建筑遗址所体现的一些环境选择特征,是人类早期定居时一些朴素的择地经验的产物,是人类一种本能的利害趋避行为,这种趋避多是出于向阳、避风、安全等因素考量,这与后来的风水术不同,风水术所追求的是建筑行为中所预示的吉凶判断,并据此做出趋吉避凶的行为调整。这种基于经验和本能的人类建筑活动,在世界其他文明早期也同样存在,并没有特殊的文化含义。也就是说,在分析史前时期建筑遗址时,是因为我们本身就带有追溯风水源头的主观愿望或意识,我们才会将这些人类早期文明中基于本能和经验的建筑选址活动视为风水术。因此,我们无法仅仅根据史前遗址的布局便推断当时人们已经有了风水观念或意识。
那么见于文献记载的卜宅、相宅活动又是否就是后世风水术中的宅法呢?以下不妨稍作分析。一些早期传世文献和甲骨卜辞中,有不少关于都城、聚落及宅居选址、修建活动中进行占卜的记载:
比如卜辞中就有大量的作邑、建筑宫室的占卜记录:
己卯卜,争贞:王乍(作)邑,帝若,我从,之(兹)唐。
庚午卜,内贞:王乍(作)邑,帝若。八月。庚午卜,内贞:王勿乍(作)邑与(兹),帝若。(8)
相关记录很多,我们仔细分析这些记录不难发现,这些卜宅行为与商王室其他占卜活动并无本质区别,基本上是占问当于何时、何地进行建筑活动。从表面上看,后世风水术也以建筑活动的时空特性作为基本内容,两者看上去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如果我们将之放到殷商时期众多的占卜活动中看,都城、聚落、宫室、宅居的建筑前占卜行为并没有显示出任何风水术的技术层面因素或者风水吉凶观念系统,也就是说它只是当时人们进行决策的一种基本程序而已,根据殷墟卜辞看,商王基本上做到了无事不卜,这些占卜涵盖了商王室的所有政治和生活领域,因此,我们同样无法将之与后世风水术相提并论或简单类比。
在一些传世文献中,我们也可以同样看到关于卜宅、相宅活动的记载。《诗经·大雅·公刘》篇就记载了公刘迁豳过程中如何根据地理形势“相其阴阳”,“笃公刘,于胥斯原。……笃公刘,逝彼百泉,瞻彼溥原。乃陟南冈,乃觏于京。……笃公刘,既溥既长,既景乃冈,相其阴阳,观其流泉。其军三单,度其隰原,彻田为粮”。这一描述,被后世风水文献所反复称引,作为风水术上溯三代的重要依据。一些当代研究者,也认为公刘迁豳过程中的“陟”、“景”、“观”、“度”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周人的相地活动已经具备了某些科学因素,将其视为风水术的重大发展。其实,公刘迁豳时,对周围山岗、流泉、隰原进行仔细的观察、测量,仍然是一种聚落环境的选择而已,并不等同于后世的风水术。公刘迁豳中种种“相其阴阳”的举动是否表明周人比商人的卜宅要更加理性呢?当然不能这么说。其实,周人在都邑、聚落和宅居的选址建筑中,仍然要进行占卜,比如《诗经·大雅·绵》中就记载了古公亶父在从邠迁岐时,通过“爰契我龟”而“筑室于兹”,“绵绵瓜瓞。民之初生,自土沮漆。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曰止曰时,筑室于兹”。古公亶父带周人迁徙至周原,同样通过龟卜来决定是否定居。而《诗经·大雅·文王有声》也称:“文王有声……考卜维王,宅是镐京。维龟正之,武王成之。”可见,文王在定都镐京时进行了占卜,“维龟正之”。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公刘“相其阴阳”的举动就认为周人就一定比殷人更加理性,这只能是文献记载的详略差异。《尚书·召诰》、《尚书·洛诰》详细记载了周人在建筑洛邑时的相宅、卜宅活动。
成王在丰,欲宅洛邑,使召公先相宅,作《召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则至于丰。惟太保先周公相宅,越若来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卜宅。厥既得卜,则经营。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越五日甲寅,位成。(《尚书·召诰》)(www.chuimin.cn)
周公拜手稽首曰:“朕复子明辟。王如弗敢及天基命定命,予乃胤保,大相东土,其基作民明辟。予惟乙卯,朝至于洛师。我卜河朔黎水,我乃卜涧水东,瀍水西,惟洛食;我又卜瀍水东,亦惟洛食。伻来以图及献卜。”(《尚书·洛诰》)
建设洛邑是西周初年巩固、加强周朝统治的重要举措,在这一重大建设行动前,召公先行“相宅”。所谓“相宅”,最为主要的就是“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卜宅”。占卜仍然是决定性的选择依据,为了慎重,在召公相宅的基础之上,周公继续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占卜活动,先后占卜了“河朔黎水”、“涧水东”、“瀍水西”、“瀍水东”,最后“惟洛食”,因此决定建设洛邑。可见,西周时期的建筑活动中,占卜仍然是决定性因素。所以《礼记·表记》才会对卜、筮做出某种制度性的规定,“大人之器威敬。天子无筮;诸侯有守筮。天子道以筮;诸侯非其国不以筮。卜宅寝室。天子不卜处大庙”。《左传》中也明确记载:
《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冬,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卜曰三百年。
《左传·文公十三年》:邾文公卜迁于绎,史曰:利于民,而不利于君!
《左传·昭公三年》:及晏子如晋,公更其宅,反,则成矣。既拜,乃毁之,而为里室,皆如其旧。则使宅人反之,曰:“谚曰:‘非宅是卜,唯邻是卜。’二三子先卜邻矣,违卜不祥。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违诸乎?”卒复其旧宅,公弗许,因陈桓子以请,乃许之。
可见春秋时期占卜仍然是都邑、宫室及宅居建筑中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上述记载,自殷商至于春秋时期,占卜(包括龟卜、筮占)是进行都邑、宫室、宅居建设决策时的决定性因素。但这些卜宅、相宅活动,并不能等同于风水术中宅法,将其作为宅法缘起尚缺乏充分的文献证据。也即是说,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这些卜宅、相宅活动就认为在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后世风水术的宅法体系。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宅法起源之说呢?笔者认为,殷周之际的卜宅、相地活动固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了吉凶因素,但我们不能把人类早期自发和朴素的选择居住地的活动看做后世意义上的风水宅法。风水术固然在客观结果上,表现为对宅居之地的选择,但风水术的核心是对个人及家族命运吉凶的占断和趋避。风水术中的宅法是根据宅居的地理形势、建筑布局等因素对居住者个人和家族的吉凶祸福进行推断,并以此指导人们营建活动。据此,则宅法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第一,住宅与居住者吉凶相关的观念系统;第二,宅居形势、布局的吉凶推演体系;第三,民众的信仰。以此要素分析三代的卜宅、相宅活动,显然不能将其视同后世风水术中的宅法。殷周之际的卜宅、相宅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占卜行为。固然有“相其阴阳”的表述,但其核心并非是对居住者及其家族命运的推演,而只是营建活动中的一种决疑方式,从卜辞的内容看,它提供的只是可否兴建、何处何时兴建?并没有任何关于宅居吉凶及居住者命运的推断。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文献支持前,尚不能将殷周卜宅活动视同为风水术中的宅法。必须指出的是,卜宅、相宅虽然不能作为宅法的直接缘起,但这些记载本身又对后世风水宅法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文王、周公的卜宅行为,由于他们的特殊历史地位(被视为圣贤),一直为术家所比附,唐代就有《文王宅经》、《周公宅经》等托名风水著述。更为重要的是,文王、周公的行为,也被历代统治者、士大夫作为接受、相信风水术的合法性依据。
当然,否认殷周时期卜宅活动等同于风水术中的宅法,并非否认宅法缘起甚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否认殷周时期的卜宅、相宅是后世意义上的风水术,并不是否认殷周时期宅法出现或形成的可能性。只是由于文献的缺乏,风水术早期的历史形态,今天我们已经无法确知。就所能见到的材料而言,将风水术的形成和出现上溯至三代,甚至更早的史前时期,是缺乏足够的证据的。退一步说,即使我们相信风水术确有更早的渊源,实际上也很难确定它的具体形态究竟是什么样的。
借助于考古发现,我们可以确定至少在战国晚期,宅法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吉凶判断体系。1981年5月至1989年底,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工作站在江陵县九店发掘东周墓596座,其中M56所出的竹简中叙述修建住宅及所处方位对人所能产生的吉凶后果,整理者名之曰“相宅”。该墓时间确定为战国晚期。(9)作为目前所能见最早的宅法体系,其意义与重要性自不待言,它将风水宅法可考之历史推至战国晚期。也即是说,至少在战国晚期,宅法就已经出现,且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吉凶推演模式。鉴于其相对完善的体系,它的出现和形成可能需要一个更为漫长的时期,那么可以进一步推论,宅法体系的出现和形成可能远远要早于战国晚期。
令人遗憾的是,《九店楚简》中的相宅内容残缺不全,它无法为我们勾勒更为清晰的宅法体系。所幸我们在近年来出土的《日书》中,发现了许多有关宅法的内容,这就较为完整地揭示了早期宅法的历史形态。《日书》是战国到秦汉时期人们选择时日、占断吉凶的书籍,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考古发现的《日书》已有10余种(批),时代从战国中晚期到东汉末年。在这些竹简中以1975年12月,考古人员在湖北省云梦县发掘战国末期至秦代墓葬时,出土的秦代竹简所记载的《日书》内容最为完整。睡虎地《日书》分为甲、乙二种。《日书》甲种共有166枚,竹简两面均有文字。《日书》乙种,经拼合现存257枚,竹简仅单面有文字。《日书》乙种的最后一枚简的背后有“旧书”的标题,但《日书》乙种残简较多,文字较凌乱,远不如甲种保存完好。睡虎地秦简《日书》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大部分是以某日宜于干某事或不宜于干某事的方式记载了择日的选择宜忌,行事范围几乎覆盖了人们穿、住、行、生、死等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某些选择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体系,如建除、稷辰等等。另外一小部分是与择日无关的内容,但仍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关,如相宅类、解梦、诘咎等等。这些特征与后世广为流行的选择通书基本一致,学者指出“它是目前已知的一本最早的古代选择通书”(10)。
宅居的营建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务之一,在《日书》中理所当然也占有相当的篇幅。从《日书》内容看,当时举凡建宅安门、立灶凿井等营建活动中,不仅要选择时日,而且还附会了许多吉凶禁忌之说。这些关于宅居的吉凶禁忌内容,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有关住宅吉凶的信仰形态。特别是《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15~23号简背有一段专讲住宅吉凶的文书,学者称之为《相宅篇》。《相宅篇》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考察、研究早期风水观念和吉凶判断体系的重要材料。下面,结合《日书》与其他传世文献相关记载,就这一时期宅法体系的具体内容做出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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