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上古军事中国上古时期指的是中国原始社会后期至西周灭亡这一特定历史阶段,其前后跨度近三千年。而伴随着原始战争呐喊厮杀场景,中国上古军事也开始迈出了自己的第一步。由于文字的普遍使用和战争经验的积累,这一时期军事思想也有了初步发展。......
2023-11-28
第三节 《司马法》
一、《司马法》的来龙去脉
(一)《司马法》的成书
关于《司马法》的成书,最早的明确记载见于司马迁所著的《史记》,主要是三条材料:
1.《司马穰苴列传》言:“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而诸侯朝齐。”“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
2.《太史公自序》云:“自古王者而有司马法,穰苴能申明之。”
3.《太史公自序》言:“非兵不强,非德不昌,黄帝、汤、武以兴,桀、纣、二世以崩,可不慎欤?司马法所从来尚矣。太公、孙、吴、王子(成甫)能绍而明之,切近世,极人变。”
《史记》的这些记载,清楚地表明了以下这么几层意思:
第一,古本司马法是春秋中期以前的军事典籍,其基本性质可能与《左传》、《孙子兵法》等书所提到或引用的《军志》、《军政》、《令典》诸书相近,但也有可能是《司马法》为一类名,而《军志》等则是这一类名范围内的具体兵学著作。我认为,司马迁的这一记载比较可信,可以作为研究其书时代特征的重要线索,因为这也能从其他先秦文献材料的记载中获得充分的印证。《周礼•夏官•司兵》称说:“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兵,从司马之法颁之。”它多少透露了这么一个信息:既然司兵之官是按照“司马之法”颁发兵器,那么在西周时期确实存在着一部“司马之法”。换言之,从西周时期起,很可能已有供武官学习的或武官必须遵循的法典、军法一类著作,就叫“司马法”或“司马兵法”。正因如此,“太公”(吕尚)才“能绍而明之”。所以《唐太宗李卫公问对》卷上对此作了很准确的揭示:“周之始兴,则太公实缮其法,始于岐都,以建井亩,戎车三百辆,虎贲三千人,以立军制。六步七步,六伐七伐,以教战法。陈师牧野,太公以百夫致师,以成武功,以四万五千人胜纣七十万之众。周司马法本太公者也。”
清人张澍在其《养素堂文集》卷三《司马法序》中就《司马法》的成书及其性质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证,可以信从。其要云:“按《孙子注》云《司马法》者,周大司马法也。周武(王)既平殷乱,封太公于齐,故其法传于齐……是古者即有《司马法》,非穰苴始作,亦威王时附《穰苴兵法》于《司马法》中,非附《司马法》于《穰苴兵法》中也。《周礼》疏误矣……考《周官•县师》将有军旅田役会同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小司马掌事如大司马之法,司马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此《司马法》即周之政典也。”
当代著名学者余嘉锡先生赞同张澍的上述考证,并进而认为:“盖《司马法》为古者军礼之一,不始于齐威王之大夫,并不始于穰苴。穰苴之兵法,盖特就《司马法》而申明之,而非其所创作,其后因附之《司马法》之中。古书随时增益,不出于一人之手,类皆如此。至于齐威王使大夫追论,疑不过汇辑论次之,如任宏之校兵书而已。”(22)由此可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作者判定“《隋》、《唐》诸志,皆以为穰苴之所自撰者”之成说为“非也”的观点,是大致可以成立的。
第二,春秋齐景公时期的重要军事家司马穰苴,对“古代王者司马法”有过深刻的研究和论述,是一位能够“申明”“古代王者司马法”的人。这也许正是后来齐国大夫们在追论“古司马法”之时,之所以要“附穰苴于其中”,并“号曰《司马穰苴兵法》”的原因。“能申明之”,即能够发扬光大《司马法》,这是说穰苴曾运用《司马法》击退燕、晋的军队,而且对《司马法》有所创新。据《左传》等典籍记载,春秋诸侯多设司马之官,如孔父嘉为宋司马,子反为楚司马,韩厥为晋司马,子国为郑司马等等;春秋二百五十余年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七十二,大大小小军事行动近五百起。由此可知,司马穰苴之前一定有人“申明”过《司马法》,司马穰苴的“申明”,是在春秋前中期诸多司马“申明”基础之上的“申明”,是春秋时期有代表性意义的一次“申明”。这说明春秋时期是《司马法》获得新的发展之重要阶段,司马穰苴在《司马法》成书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司马穰苴的有关兵学论述,也是《司马法》的军事思想的来源之一。但是需要加以指出的是,司马穰苴在“申明”古司马法方面的作用不宜夸大。司马迁就说得非常明确:“太公、孙、吴、王子(成甫)能绍而明之。”
第三,《司马法》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时有散佚,至战国中期,一般人对它已经相当陌生与隔膜了。所以齐威王才“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即齐威王指派大夫负责研究、整理古代流传下来的《司马法》,并将春秋司马穰苴的军事理论附记于内,称之为《司马穰苴兵书》。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得“古代王者司马法”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保持基本原貌,并确保其书的最主要内容和核心精神未致被历史的风尘所湮没。应该说,齐威王和他的学士大臣在客观上为保存古代军事文化传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在的《司马法》既系战国中期时人整理成书,那么,书中带有一定成分的战国时代色彩,也是相当自然的。但是,这并不足以抹杀全书中保留有相当部分的“三代”精神特征,其基本性质比较接近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言:“其言大抵据道依德,本仁祖义,三代军政之遗规,犹藉存什一于千百。盖其时去古未远,先王旧典,未尽无征,摭拾成编,亦汉文博士追述《王制》之类也。”
总之,西周、春秋时期,《司马法》的原形作为重要的军事典章著作应该是存在过的,而《司马法》一书在形式上辑次成书最终确定于战国中期的齐威王时代。因此,《司马法》可以被称为一部以古为主,综合古今的混合型兵书。其基本内容则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一,“古代王者司马法”,即西周时期供武官学习或遵循的法典性兵学著作,这是它的主体成分。其二,春秋时期齐国著名军事家司马穰苴的兵学观点以及他对“古代王者司马法”的诠释内容。其三,战国中期齐威王统治时的稷下大夫们在“追论”“古代王者司马法”之时,根据战国时代新的战争特点加入的一些兵家语言。
(二)《司马法》的著录与流传
《司马法》古本,据《隋书•经籍志》记载,乃是汉河间献王所得,似乎是一种古文写本,共一百五十五篇。在刘歆的《七略》中,它被归入兵家。在班固的《汉书•艺文志》中则被著录于《六艺略•礼部》,亦为一百五十五篇,称为《军礼司马法》。《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等各代正史,以及《崇文总目》、《遂初堂书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等公私目录书,均将其列入子部兵家类。
其书历代散佚比较严重,至唐初《隋书•经籍志》成书之时,仅存残本三卷五篇,计三千四百一十九字。这就是我们所能见到的今本《司马法》。也有学者认为,今本《司马法》三卷五篇,很可能就是隋以来的一种删节本。(23)五篇的篇题,分别为《仁本》、《天子之义》、《定爵》、《严位》、《用众》。大略而言,《仁本》、《天子之义》前两篇较多地反映了春秋中期以前的军事思想,而《定爵》、《严位》、《用众》后三篇则较多地体现了战国军事思想的时代特征。
除今本《司马法》五篇之外,尚有一定数量的《司马法》佚文流传下来,主要散见于《太平御览》、《通典》、《文选注》、《郡书治要》等汉唐时期的类书和政书、文集。清代朴学家从事了大量专门的辑佚搜集工作,张澍、钱熙祚、黄以周、王仁俊等曾从古书的引文及其注疏中辑得《司马法》佚文约六十余条,共一千六百多字,并分别以《司马法逸文》、《军礼司马法考证》为题收入《二酉堂丛书》、《指海》、《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等。这些佚文从内容上看似乎更偏重于古代军礼或军法制度的各种细节,它们对于了解《司马法》原书的全貌,进行先秦军事制度和军事思想的研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与佚文比较,今本在内容上似乎更偏重于对战争观念、用兵原则和某些作战方法的论述。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同,所以有些学者认为佚文才是《司马法》原书,而今本乃是伪托。(24)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很多研究者早已指出,大量古书引文能够证明,今本和佚文都是出自《司马法》,引用者或题为《司马法》(古司马法、古司马兵法),或题为《穰苴兵法》,其实都是同一部书。至于流传中出现的今本篇幅不大的现象,原因当是复杂的,其中一条也许不可忽略,那就是,人们喜欢该书较抽象的兵略部分内容,故有意较系统地集中在一起,加以保存和流传,而对各种制度的具体细节兴趣不大,长此以往,这方面的大量内容就逐渐被汰除了,仅仅散见于某些古籍的引文或注疏之中。
今本《司马法》的版本比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仅明清时期其版本就不下六十种。(25)其中公认的优秀版本当数清代孙星衍《平津馆丛书》卷一所收影宋本《孙吴司马法》中的《司马法》、《续古逸丛书》所收宋刻本《武经七书》中的《司马法》以及《四库全书》所收的《司马法》抄本。
历史上为《司马法》作注者亦不在少数,较早的有尚零散保存于《北堂书钞》、《群书治要》、《太平御览》等类书和某些古书中的引文附注。这些注文可考者,据李零先生研究,只有曹操注和“李氏”注,其他大多性质不明。前人辑录古书引文和引文注,主要有清代张澍所刊《司马法》(《二酉堂丛书》本)和曹元忠《司马法古注》(《笺经堂丛书》本)。这些残注对于校勘注释《司马法》具有较大的价值。宋代以降,为《司马法》作注者大约有三十余家,但这类注本大多只限于顺说大义,理解较为肤浅,参考价值并不是很大。其中相对比较优秀的,有金施子美所撰《武经七书讲义•司马法讲义》、明代刘寅所撰《武经七书直解•司马法直解》和清代朱墉所撰《武经七书汇解•司马法汇解》等,它们系统完整,校订文字,疏理文义,间有阐说发挥,长期风行海内,学者称便。
《司马法》一书在国外也有一定的流传和影响,据田旭东同志在《司马法浅说》中的介绍,仅在日本,其注本就达二十余种。另外,在1772年,法国神父约瑟夫•爱密欧从众多中国兵法名著中选择几部译成法文在巴黎出版,题名《中国军事艺术》,其中就包括有《孙子兵法》十三篇和《司马法》五篇。这乃是有文字可考的《司马法》传入欧洲的开始。
二、《司马法》的军事思想要义
《司马法》一书的内容相当丰富,其中包括有关战争的基本理论、治军原则和有关军制、军令、军礼等内容的论述等等。与《孙子兵法》等先秦其他著名兵书稍有不同的是,其书对战争观念、军事典章制度的论述较为重视和充分,而对具体的作战指导方法等问题则相对较少涉及,这可以说是其书内容上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也是“军法”类兵书与“兵法”类兵书差异点的具体体现。
(一)“以仁为本”“以义治之”的战争观念
西周时期高度发达的奴隶制“礼乐”文明,在《司马法》一书中有非常显著的体现,这反映在其书有关战争理论的阐述渗透着崇尚“军礼”的浓厚色彩。同时,《司马法》毕竟最终成型于战国中期,因此又不可避免地打印上当时的文化特征,折射出新的社会思潮的光辉。
深入考察《司马法》的战争观,可见其既突出地反映着古典“军礼”的主要精神,又明显地接受了儒家政治观的影响。其实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因为儒家出自“司徒之官”,其学说直接渊源于“礼乐文明”,彼此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的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礼乐仁义德教,说到底是对西周时代古典“礼乐文明”进行改造、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自然结果。这就是孔子及其他儒家代表人物所津津乐道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由来。正由于儒学与古典“礼乐文明”之间的这种深层次的内在一致性,决定了《司马法》其战争观理论构筑时对两者的和谐兼容。
《司马法》一再提及所谓的“治乱之道”,主张“顺天之道,设地之宜,官民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国辨职,以爵分禄”(26),即顺应自然变化的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任用民众中德行优秀的人担任官职,并确定官职名分,以治理各项事务;分封诸侯,区分职权,按照爵位的高低给以数额不等的俸禄。循此以达到“诸侯说(悦)怀,海外来服,狱弭而兵寝”的理想政治境界。这既是西周“礼乐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儒家政治观的显著特色,《司马法》将它们有机地统一了起来。
从这一政治立场出发,《司马法》非常重视对军事与政治之间关系的考察。它将从事战争的基本条件概括归纳为八个大字,“以礼为固,以仁为胜”,即以礼义廉耻为规范,军队就能够固如磐石;以仁慈博爱为宗旨,军队就能所向披靡无往而不胜。通观《司马法》全书,“因古则行”,崇礼尚仁的文化精神贯穿于始终,成为其立论的基础。换句话说,就是提出“六德”以统挈军事思想的各个层面。所谓“六德”,即“礼、仁、信、义、勇、智”。其中的“礼”,更被置于特别突出的地位,“以礼为固”,正是古典“礼乐文明”的中心内容,也是正统儒学影响和制约下的战争观的必有之义。再从“仁”的方面讲,《司马法》的作者明确提出了对战争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主导态度,“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之谓正,正不获意则权”(27),“仁见亲,义见说(悦)……内得爱焉,所以守也;外得威焉,所以战也”(28)。“仁”在“治乱之道”中居于“信、直、壹、义、变、专”诸项要素之首,被视为关键和根本之所系。
当然,理想的境界并不一定就是现实的可行选择。崇尚礼乐,弘扬仁义也不等同于一概否定和排斥战争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礼乐文明”已走向衰亡,而这一时期严酷的战争现实,也实际上宣告了儒家在战争问题上“德化至上论”的破产。作为兵学著作,毋庸置疑必须以指导战争为前提。因此,受时代条件的制约,《司马法》一书的战争观念也有突破“礼乐文明”,超越儒家学说藩篱的高明之处。它并没有像有些“迂远而阔于事情”的陋儒那样,仅仅停留在“王霸之辨”、“争义不争利”这样简单机械的认识层面,而是充分肯定了战争的不可避免性与正当必要性,“正不获意则权,权出于战,不出于中人”(29),论证了战争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辩证统一关系。
根据具体战争的不同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司马法》的作者将战争划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大类型。他们认为,正义战争的根本目的是“讨不义”,“诛有罪”。对于这一类战争,应该持充分肯定、积极支持的态度。当礼乐遭到破坏,仁政不能施行,德化无法推广,战争又不可避免时,《司马法》主张启动《周礼•夏官•大司马》所规定的著名“九伐之法”,“以战止战”,即通过战争的手段制止战争,赢得和平。
《司马法》积极提倡从事以仁爱为根本宗旨的“义战”。《仁本》说:“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贤王制礼乐法度,乃作五刑,兴甲兵以讨不义。巡狩省方,会诸侯,考不同。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子正刑。”这种既立足于“仁义”的立场,致力于避免无谓的战争活动,又正视战争存在的客观现实,肯定从事正义战争必要性的理性态度,立论是辩证的,思想是可贵的,较之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简单斥责战争为“凶器”的迂腐观点,以及一味鼓吹“战争万能论”的偏激言论,无疑要来得正确高明,具有相当突出的合理性与进步性,反映出《司马法》在有关战争问题上的理性认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可与同时期的《吴子》、《尉缭子》的进步战争观念相媲美。
(二)慎战与备战并重的国防建设思想
历史事实证明,一味好战,穷兵黩武,必定会自食苦果,走向失败的深渊,但是苟且偷生,懈怠战备,同样将导致丧师辱国、葬送社稷的恶果,所谓“兵者百岁不一用,而不可一日忘也”(30),指的就是这层道理。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两者的辩证关系,对于高明地指导战争、建设国防实具重大的意义。《司马法》对此进行了具体而深刻的阐述,作出了辩证而精彩的回答:“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31)其核心含义就是“慎战”与“备战”并重,既高度重视战争,积极从事备战活动,又坚决反对迷信武力,热衷于征伐兼并战争,从而牢牢地立于不败之地。这充分反映了其书作者在战争与国防认识上所达到的思想高度,直至今天仍是至理名言,不乏重大的启示意义。
当然,在当时战争频仍、兼并日炽的残酷现实面前,《司马法》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加强战备、打赢战争、巩固国防这一点上,一再强调“春蒐秋狝”、“不忘战”,“天下既平,天子大恺,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32),“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33)。从这个基本立场出发,《司马法》用相当多的篇幅,论述了国防建设和战争指导问题。
《司马法》认为,政治的清明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负、社稷的存亡,因此无论是指导战争还是建设国防,都首先要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为军事行动的顺利展开提供充分的保证,“凡战,固众相利,治乱进止,服正成耻,约法省罚”(34)。这就是要做到团结恩抚广大民众,开展政治教育,统一君臣上下的意志,激励军心士气,以及严明法纪,省减刑罚等等。它认为这一切正是从事军事斗争的最根本的前提,离开它们,就不可能谈论巩固国防,克敌制胜。
在拥有良好政治条件的前提下,《司马法》进一步具体阐述了克敌制胜,巩固国防的综合因素。一是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平时开展经常性的训练与教育,积极网罗和任用各种专门军事人才,“定爵位,著功罪,收游士,申教诏,询厥众,求厥技”(35)。二是要把巩固国防与指导战争当做一个大系统来对待,处理好该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落实具体的环节。《司马法》的作者把这种综合系统模式十分扼要地概括为所谓的“五虑”———“顺天,阜财,怿众,利地,右兵”(36)。即应通晓天文地理,发展繁荣经济,争取笼络广大人心,巧妙利用地形条件,改善提高武器装备水平。(www.chuimin.cn)
至于“五虑”的基本内容,《定爵》篇中也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说明:“顺天奉时。阜财因敌。怿众勉若。利地,守隘险阻。右兵,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意思是说,顺天应时,就是要了解和利用天候等自然条件;广殖资源,就是要善于利用敌人方面的资源财富;取悦人心,就是要努力顺应迎合广大民众的意志愿望;利用地形,就是指要占据狭隘险要的地形,夺取战场上的先机之利;重视兵器装备,就是要在作战中用弓矢御敌,用殳矛守阵,戈戟等武器掺杂配合使用,互为辅助,发挥最大的杀伤效能。
这些情况表明,《司马法》的国防建设思想除了优先突出政治前提之外,还包括了重视天时、地利,发展经济实力,增强官兵之间的团结,提高武器装备水平等诸多内容。这中间有三点特别值得我们引起注意:一是主张“阜财”,强调从经济的角度从事战备活动,即广集资财,发展生产,努力做到“众有有,因生美”,使民众富足,国力充实,从而为建设国防或必要时实施战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提倡“大军以固,多力以烦”,“人习陈利”,即建立起一支兵员充足而且战法熟练、能征善战、强大无敌的军队,作为国防安全上的牢固支柱,以适应日趋激烈残酷的争霸兼并斗争的迫切需要,去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三是广“求厥技”,即通过各种途径大量收罗起用具有专门军事技能的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以改善部队的素质,提高整支军队的战斗力。
总的来说,《司马法》的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十分丰富和成熟,是适应时代要求的产物,深刻地揭示了战争与政治、经济、民众以及天时、地利、军事装备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具有较全面、较辩证的特色,对于后世国防建设思想的发展,对于后世国防建设实践的成熟,都曾产生过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其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的总纲———“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依然是不刊之论,被人们奉为圭臬。
(三)“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为中心的治军思想
治军理论是构成《司马法》整个军事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相对比较系统完善,其不少论述符合军队建设与管理训练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具有一定的军事学术价值,同时,它的治军理论还具有鲜明的特色,即较多地反映了“礼乐文明”在治军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因此受到后人的高度重视。
《司马法》治军思想的重大价值之一,在于其指导思想以及体系构建是建立在把握军队建设自身特点的基础之上的。这方面最为显著的标志,是它一再强调“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37),一针见血地道出了治军的特殊要求与自身规律。换言之,这句军队管理教育的脍炙人口的至理名言,区分了治军与治国两者之间的重大差异,划清了彼此的界限。指出国家、朝廷的那一套礼仪规章不能搬用于军队之中,而军队的那一套法令章程以及处事方式同样也不能搬用来处理国家、朝廷的事务。《司马法》的作者认为,这是治军中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在其看来,治军与治国各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在国言文而语温,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进易退;在军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38)。
鉴于两者的差异,《司马法》进而强调,倘若将军队的那一套应用于国家、朝廷,那么民间礼让的风气就会废弛。一样的道理,如果把国家、朝廷上的礼仪规章制度移用于军队,那么军人尚武果决的精神也会被削弱,“军容入国则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39)。总而言之,治理国家应该崇尚礼义,治理军队则应讲求法制。礼与法两者互为表里,互为补充,各有其司,并行而不悖,“礼与法,表里也;文与武,左右也”(40)。正是基于“居国和,在军法,在刃察”这种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司马法》作为军事法典性的兵学著作,根据治军的自身规律,提出了比较系统而且影响深远的治军理论及其方法措施。
《司马法》十分重视军事教育的作用,认为这是军队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也是战场上克敌制胜的强有力保障,为此它强调指出“故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41)。在具体的军事教育内容上,《司马法》反对烦琐冗杂,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而主张做到简明扼要,切合实际,“教极省”,并积极提倡以所谓“六德”,即“礼、仁、信、义、勇、智”来教育和培养部队,这就是它所津津乐道的“六德以时合教”。
《司马法》还用大量的篇幅来具体阐述治军立法的各种要则,指出申明军法,规定约束,严格赏罚为治理部队的关键之所在。
第一,它把治军看成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历史时期有各自不同的特色,应该以发展变化的眼光来看待其形式上的差异性和实质上的同一性,夏代在朝堂上施行奖赏,这是为了勉励好人;商代在集市上公开施行诛戮,这是为了警惧坏人;周代在朝堂上施行奖赏,在集市上执行诛戮,这乃是为了劝勉君子,惧骇坏人。然而,三代君王鼓励人们去恶从善的精神实质却是完全一致的,“夏赏于朝,贵善也;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三王彰其德一也”(42)。
第二,提倡严明赏罚,树立权威,令行而禁止。“从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从而使得“德义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43),“正不行则事专,不服则法,不相信则一”(44)。尤其要能够做到坚决贯彻明耻教战的原则,“服正成耻,约法省罚”(45),以保证军队最大限度地发挥战斗力,达到“不令而行”,勇往直前,英勇杀敌,战胜攻取的目标。
第三,主张施行赏罚,申明军纪军法要把握合适的分寸,既不能软弱松弛,也不宜过火偏颇,同时还要贯彻及时准确的基本原则。《天子之义》指出,“师多务威则民诎,少威则民不胜”,意思是说,治军上过于威严,士气就会受到压抑,反之,如果治军缺乏威严,就难以指挥众将士去克敌制胜。所以,只有仁慈爱人,才能使众将士亲近拥戴自己,但是倘若只讲仁爱而不讲信义威严,那就反而会走向反面,祸及自身,“唯仁有亲,有仁无信,反败厥身”(46)。当然,宽严适度都必须以执法的及时与准确为前提条件,即所谓“赏不逾时”,“罚不迁列”(47),从而做到“小罪乃杀”,以避免出现“小罪胜,大罪因”(48)的不利被动情况。
《司马法》高度重视对将帅队伍的培养建设,并着重强调搞好将帅自身的道德品质修养。它认为将帅是军队的核心,但是这种核心地位需通过与广大士卒间的沟通和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军,身也;卒,支(肢)也;伍,指拇也”(49)。强调指出真正优秀的将帅应该具备“仁、义、智、勇、信”五种美德,做到德才兼备,智勇双全。
同时,《司马法》还要求将帅做到“心中仁,行中义”(50),谦让谨慎,虚怀若谷,以身作则,洁身自好,身先士卒,成为普通士卒的表率,从而“敬则慊,率则服”(51),使得部属心悦诚服,乐于为将帅效劳尽力,“说(悦)其心,效其力”(52)。《司马法》还主张将帅应该具备正确的荣誉观、得失观,在打胜仗的时候,要“与众分善”,共享荣誉;当战斗失利时,又要能够“取过在己”,主动承担责任。至于临阵作战之时,将帅更应该善于果断地实施指挥,激励士气,冲锋在前。总之,将帅兴兵打仗要合乎正义,处世做事要把握时机,任用他人要施以恩惠,遇敌交锋必须镇静沉着,面对混乱必须从容不迫,在遇到危难的时候要“无忘其众”,和官兵们生死一体,荣辱与共。
特别值得注意和肯定的是,《司马法》主张将帅应该和广大士卒同样遵纪守法,不能搞特殊化,“使法在己曰专,与下畏法曰法”(53)。这是对“同罪异罚”等“人治”弊端的冲击和否定,不论在当时还是对后世,都是有突出的进步意义的。
《司马法》的治军观符合军队建设与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深受后人的重视。西汉名将周亚夫细柳营军门挡驾整肃军容的做法,就是借鉴《司马法》“国容不入军”思想、理解“介者不拜,兵车不式”等原则,并应用于治军实践的一个显著事例。
(四)“相为轻重”的作战指导思想
与《孙子兵法》、《六韬》等先秦其他兵书相比,《司马法》对于作战指导问题的论述,显然不是重点之所在。然而作为一部著名的兵书,它对此也并不忽略。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它在作战指导思想上,提出了“相为轻重”的重要作战原则,即如何在对敌作战中,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地部署和使用兵力,赢得优势,把握主动,夺取胜利。
《司马法》指出,“战,以力久,以气胜,以固久,以危胜”(54),意思是说,用兵打仗,依靠力量强盛而持久,凭借士气高涨而取胜,依靠行阵坚固而持久,凭借经受考验而取胜。它明确认为,所谓战争就是敌对双方之间互相使用不同的兵力的生死较量,“故战相为轻重”,所以必须要认真地“筹以轻重”。至于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司马法》也作出了很好的回答,即在兵力的具体部署和使用上,要严格贯彻“以重行轻则战”的根本原则,“凡战,以轻行轻则危,以重行重则无功,以轻行重则败,以重行轻则战”(55),意思是,一般作战的规律,用自己的小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小部队就会有危险,用自己的大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大部队就难以取得成功,用自己的小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大部队就会导致悲惨的失败,用自己的大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小部队方可占据主动,才能够决战取胜。这实际上就是主张集中优势兵力,以强击弱,以多击寡,掌握主动,稳操胜券。
应该指出,《司马法》这一“相为轻重”,集中优势兵力对敌的观点,揭示了作战指导中的一条普遍规律,也是中国古代兵家的一般共识,并已为战争实践所一再证实。如孙子就主张“胜兵若镒称铢”,提倡“并敌一向,千里杀将”。《淮南子•兵略训》更是用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层道理,五个手指轮番敲打,不如握紧拳头狠命一击;一万人逐个轮番进攻,不如一百人同时出击,“夫五指之更弹,不若卷手之一挃;万人之更进,不如百人之俱至也”。这恰好说明,真正优秀的兵书,在一些带基本规律性的兵学范畴上,认识往往是相通的。
《司马法》同时还指出,即使是以优势的兵力对付劣势之敌,也不能一次性投入己方的全部兵力,“重进勿尽,凡尽危”(56),意谓即便是兵力雄厚,优势明显,当实施进攻时也不要一次性投入全部的兵力,要知道力量用尽会带来不可预测的危险,而应当留有适当的机动性兵力(略相当于现代战争中的战略预备队)以便应付各种突然的变故。这样,集中兵力就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
关于战略选择,《司马法》的观点和《孙子兵法》有相近之处,即推崇谋略,对单纯“伐兵”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大善用本,其次用末”(57),然而它也认为“伐谋”与“伐兵”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可一概而论,“执略守微,本末惟权,战也”(58)。这很显然是辩证平允的态度。
在作战指挥上,《司马法》积极提倡“智”、“勇”、“巧”三者的有机结合,“凡战,智也;斗,勇也;陈,巧也”(59),即作战要重视谋略,运用智慧,战场拼搏厮杀要提倡勇敢献身的精神,布阵列势要讲求巧妙灵活,变化多端。要求作战指导者善于造就优势,争取主动,“用其所欲,行其所能,废其不欲不能,于敌反是”(60)。它强调要使军队做到,屯驻时注意兵器甲胄的放置,行军时注意队列的整齐,战场交锋时能注意进退有节,“舍谨甲兵,行慎行列,战谨进止”(61)。
《司马法》作战指导思想的核心精神之一,是明确主张用兵打仗要善于做到“视敌而举”,“称众,因地,因敌令陈”(62),强调捕捉战机,随机变化,因敌而制胜,“因欲而事,蹈敌制地”(63),根据不同的情况变化尤其是敌情制定不同的战法。例如,当兵力处于优势地位之时,应该力求阵势严整,摆堂堂之阵向敌开战,包围敌人,轮番对其实施猛烈的打击。反之,如果以劣势兵力对付优势之敌,则不可轻举妄动,随意出击,而先得要求自己阵脚稳定不乱,在此基础上,再采取内线作战的方式(“受裹”),努力使战术运用灵活巧妙,变化无穷,从而实现克敌制胜的目的。
在因敌变化的用兵原则指导下,《司马法》进而积极提倡示形动敌,观察分析敌情,高屋建瓴掌握全局,从容应付各种情况,乘隙蹈虚,出奇制胜,避实击虚,予以敌人凌厉而毁灭性的打击,“凡战,击其微静,避其强静;击其倦劳,避其闲窕;击其大惧,避其小惧”(64),“众寡以观其变……袭而观其治。击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袭其规”(65)。这些作战指导方法,与《孙子兵法•虚实篇》中所倡导的“策之而知得失之计,作之而知动静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余不足之处。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等手段,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关于战场的选择,《司马法》也有独到的见解。它提倡贯彻“背风,背高,右高,左险,历圮”等一系列原则。主张在驻军或防御之时,要构成环形的态势,“兼舍环龟”,力求坚实稳固。在阵法的具体布置上,《司马法》的基本原则乃是“行惟疏,战惟密,兵惟杂”(66),即布列阵势的行列要相对疏散,接敌作战时的队形要相对密集,各种兵器要掺杂着配合使用。并且它认为方阵作战,关键在于作战指导者的匠心独运,举重若轻,“凡战,非陈之难,使人可陈难;非使可陈难,使人可用难;非知之难,行之难”(67)。毫无疑问,这是十分精辟而深刻的看法,反映出《司马法》作战指导理论的确已达到高度成熟的形态。
《司马法》还进一步指出,要确保作战指导理论进入高明的境界,收到最佳的效果,极为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能够在作战指挥方面做到“无复先术”,即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开拓,避免老一套的战法,防止墨守成规,胶柱鼓瑟。所有这些见解,无疑都具有重大的军事学术价值,都值得我们今天加以必要的总结和历史的借鉴。
(五)“甲以重固,兵以轻胜”的军事技术观念
古人或多或少都懂得“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层道理,在军事上则是讲求军械之利,这无疑是正确的观点。因为人固然是战争中最活跃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是武器装备在军事斗争诸条件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武器装备的优劣对于作战进程乃至胜负归属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一些古代兵家比较重视武器装备的改良和运用问题。如《管子•参患》云“凡兵有大论,必先论其器”,把“审器而识胜”提到重要的位置来认识,“备具,胜之原”(68)。然而,受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性的制约,人们在这方面的共识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众所周知,重道轻器,忽视科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这在军事领域同样有较明显的表现。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司马法》重视武器装备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将其列为战争制胜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显得十分难能可贵了。
通观《司马法》全书,其关于武器装备问题的论述占有很大的篇幅,而所达到的广度与深度,在先秦时期诸多兵书中更是卓然不群,对此,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概括地说,《司马法》这方面论述主要反映为:
一是阐说武器装备在军事活动中的作用与地位。《司马法》充分认识到制造精良的武器装备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军队“以甲固,以兵胜”,“甲以重固,兵以轻胜”(69)。它指出如果武器装备精良,往往可以使己方的实力由弱转强,“凡马车坚,甲兵利,轻乃重”(70),反之,倘若战争指导者不讲求兵器锋利,不讲求盔甲坚韧,不讲求战车牢固,不讲求马匹优良,不致力于扩充军队,那就意味着没有真正懂得和掌握用兵作战的道理,“兵不告利,甲不告坚,车不告固,马不告良,众不自多,未获道”(71)。《司马法》特别强调,当发现敌人发明和使用新式兵器时,应该尽快地仿效制造,以保证自己与敌方在兵器装备方面保持必要的平衡,“见物与侔,是谓两之”(72)。
二是讨论如何在作战中发挥武器装备的应有功能。《司马法》认为,在作战中要适当地配置各种兵器。为此,它提出了方阵作战中的武器配置运用原则,主张长、短、轻、重兵器掺杂混同配置和使用,以充分发挥其威力,“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73)。指出各类兵器都有其不同的功用,不可替代,五种兵器有五种不同的用途,长兵器是用来掩护短兵器的,而短兵器则是用来弥补长兵器的不足的。五种兵器轮番用于作战可以持久,一齐使用就能发挥出强大的威力,“凡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74)。《司马法》这些重视武器装备的制作和使用的论述,是从当时实战经验中提炼概括出来的,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古代有关人与武器关系问题探讨方面的精彩篇章,能给后人以较大的启迪。
这里我们还可以顺便谈谈《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差异问题。如果说“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是《司马法》的军事思想的基本特色,那么班固在《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中所说的,“自春秋至于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的战争现实,反映到春秋晚期的军事理论建树上,便是《孙子兵法》的成书以及对长期军事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这种时代特征上的重大差异性,不少后人是心领神会,洞若观火的。郑友贤《孙子遗说》便曾就《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各自特点作过扼要的比较:“《司马法》以仁为本,孙武以诈立;《司马法》以义治之,孙武以利动;《司马法》以正,不获意则权,孙武以分合为变。”
其实,这两者间的区别又何止于郑友贤所列举的简单几则。通过进一步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司马法》与《孙子兵法》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甚至可以说不无对立。
在论述的侧重点上,《司马法》注重于申明军礼,论列军制;而《孙子兵法》则注重于探讨作战指导原则。在战争目的方面,《司马法》基于“军礼”的“仁义”特色,而将战争活动的宗旨归结为“诛伐不义”,“会天子正刑”;而《孙子兵法》则明确提倡“伐大国”,战胜而强立。这影响到战争善后问题处理上,便是《司马法》“又能舍服”,“正复厥职”做法与《孙子兵法》拔“其城”、堕“其国”行为之间的截然对立。在作战方式和战术运用上,《司马法》主张“军旅以舒为主”,要求做到“徒不趋,车不驰”;而《孙子兵法》则是提倡“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在后勤保障及执行战场纪律方面,《司马法》主张“入罪人之国”,“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而《孙子兵法》则明确主张“因粮于敌”,鼓吹“掠于饶野”、“掠乡分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要而言之,就是在《司马法》与《孙子兵法》之间,似乎真的存在着一条较难逾越的时代鸿沟。
总之,《司马法》一书集中体现了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规模、形式及特点,反映了早期军事思想的基本内涵与主导性质,说它为上古军制、战术的渊薮恰如其分。毫无疑义,《司马法》乃是我们今天认识整个古代军事思想逻辑递嬗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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