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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剧增:先秦两汉战国时期的军队变迁

【摘要】:第六节剧增的军队与战国兵役制度殷商、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并受“国人征兵制”的束缚,军队总的数量相对有限。从当时总人口两千万总数与军队的数额之间的比值关系来看,上述各国军队的数额也应该看做可征兵数。各国为之纷纷建立以征发兵役为中心内容的“傅籍”制度。这种通过招募途径所组成的部队,与郡县征兵制下的士卒已有所不同,其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常备军。

第六节 剧增的军队与战国兵役制度

殷商、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并受“国人征兵制”的束缚,军队总的数量相对有限。这从当时军队的组织编制上就可以看出来,军队的最高建制是“师”,“军”的建制尚未出现。进入春秋后,周王室权力下移,诸侯国之间不断进行争霸兼并战争,使军队数量相应得到递增,“军”的建制开始出现。尤其是晋、楚、齐、秦等大国,扩军更为迅速和庞大。如晋国,按有关规定,只能拥有一军的兵力,但晋献公时即扩为二军加二行(步兵),晋文公在城濮之战前夕“蒐于被庐,作三军,谋元帅”,并别建步兵“三行”,到稍后更扩充到四军、五军、六军,完全打破了《周礼》中“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的框框。当然,总的来说春秋前期军队数量还不是很大,管仲治齐,士乡十五,共三军,为三万人;晋文公“作三军”,亦不过三万余人,即使后来扩至五军、六军时,兵员也不过六七万人。(30)

到春秋中后期,各国军队的扩充规模与速度遂出现大的飞跃。其动因一是“国”、“野”普遍征兵制的实行,二是物质的丰富能够装备更多的军队,三是激烈战事频繁的需要。组织上的条件、物质上的可能、现实中的需要三者结合,使各国军队在春秋末年急剧扩增。如晋国在鲁昭公时全国有四十县,每县可征发一百乘兵力,全国共有四千乘兵力。这比之于城濮之战中晋国动员七百乘兵力,增加了近六倍。又如楚国,灵王在位时仅是陈、蔡、东西不羹四个大县,赋皆千乘,若再加上申、息等地的军队,兵力当有万乘,兵数达数十万人。所谓“万乘之国”便在这时出现了。

进入战国后,兵员的数量更是以无可遏制的势头上升,秦、楚两国都是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齐、赵、魏、韩、燕诸国也都拥有带甲数十万,车数百乘,骑数千乘不等。伊阙之战,秦军在白起统率下阵斩韩、魏联军二十余万,长平之战,白起坑杀赵军降卒四十余万,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军队人数之庞大可观。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春秋晚期的各国兵额,还是战国时期的七雄兵力,都不能看成是各国实有的现役兵力数额,而应该视为当时各国所能征发的兵额总数。苏秦在估算齐国兵力时指出:“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31)这里苏秦所讲的即是以一户三男子从征为率所能组建的军队数额。它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所谓“赋皆千乘”、“带甲百万”、“带甲数十万”,指的是可供征发的兵员数额,而并非指齐装满员的军队数额。从当时总人口两千万总数与军队的数额之间的比值关系来看,上述各国军队的数额也应该看做可征兵数。(32)

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在各国得到普遍推行,兼并统一战争进入高潮,“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33),封建国家就全面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即一律按照郡、县、乡、里等地方行政体系征发“编户齐民”的民众入伍从战。但这种郡县征兵制,在性质上依然是临战征聚,每逢大战,全面征兵。像著名的长平之战中,秦昭王亲临第一线,征发河内一带“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34)。又如秦在灭楚之战中,“空秦国甲士”(35),征集六十万人,由名将王翦统领伐楚。

在郡县普遍征兵制条件下,军队成分完全平民化,不仅丁壮男子要入伍从征,在特定情况下连普通妇女老幼也要入伍服役,担任守城、修筑工事、转运粮秣的任务。各国为之纷纷建立以征发兵役为中心内容的“傅籍”制度。所谓“傅籍”,就是指普通男子(像秦国甚至包括妇女)在达到一定服役年龄后,必须将姓名登记在公家的适役名籍上,“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36),并根据需要,服一定期限的徭役和兵役。

战国郡县普遍征兵制是春秋晚期“国”、“野”普遍征兵制的完善与发展,奠定了中国古代征兵制的基本方式与特征,它满足了当时步战再次成为主要作战样式、战争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是合乎军事历史发展趋势的。但是它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也给民众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如果说春秋以前的兵役制度是“国人”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执干戈以卫社稷”曾被引为一种光荣,那么,战国的兵役则根本没有权利可言,而完全变成了一种单纯的义务了。(www.chuimin.cn)

随着战争条件的变化,对士兵的素质、作战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各国在推行郡县征兵制的同时,也开始初步尝试实行募兵制度。

当时,各国通过训练、考核,招募选拔了一批精锐士卒,被称为“选练之士”。这样的部队,在齐国叫做“技击”,在魏国称之为“武卒”,在秦国则称作“锐士”。有的国家,还把一些负辱、逃罪的亡命之徒“相聚为一卒”,组成近似于“敢死队”一类的部队。

对这类部队的考核,标准十分严格。如魏国武卒的考选要求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箙)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img20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37)

由于标准严格,入选不易,所以这些士兵一经选取,就获得优厚的待遇,或免除其家庭的赋役,或“利其田宅”,分给好的田宅。如果在作战中立功,则颁赐以“锱金”,“五甲首而隶五家”。这实际上是将社会上“庸徒鬻卖之道”引入军队建设。这样招募而来的“百金之士”具有相当优良的素质条件,乃是技艺较高的职业军人,成为各国军队的主力,人数虽不很多,但却在作战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种通过招募途径所组成的部队,与郡县征兵制下的士卒已有所不同,其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常备军。秦国商鞅变法,设法招徕三晋地区的农民在秦国从事耕作,供给“当粮”,而秦民则专力习武,这也是军民分开各司其职的一种制度。

当然,战国时期招募兵员的方法,仍然是建立在普遍征兵制基础上的,所谓的“技击”、“武卒”、“锐士”,基本上是从业已服役的兵卒中遴选拔擢,并不完全是面向社会广泛招募。这和后世严格意义上的募兵制尚有一定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战国时期那种招募“选士”的方法,只能视之为募兵制的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