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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文库探析先秦两汉兵学文化的战争价值取向

【摘要】:第一节“以礼为固”的战争价值取向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就是以一整套“军礼”来指导、制约具体的军事活动。然而在当时,却是完全符合“军礼”的做法。正是在这种浓厚的尊崇旧“军礼”社会氛围影响之下,以春秋中期为界,前后的战争指导观念呈现出明显的不同。真正以主力进行会战以决定胜负的战争为数相对有限。于是会盟、“行成”与“平”乃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方式。

第一节 “以礼为固”的战争价值取向

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就是以一整套“军礼”来指导、制约具体的军事活动。在春秋前中期,这种“军礼”的外在形式与内在宗旨开始遇到冲击,这从子鱼、舅犯等人对“军礼”的批语言辞中可以窥见一斑,如子鱼指出:“三军以利用也,金鼓以声气也,利而用之,阻隘可也;声盛致志,鼓儳可也。”(1)然而从总体考察,“军礼”的基本精神却依旧得到人们的尊重和奉行。

这里,我们可先看几组有趣的历史镜头:在晋楚邲之战进行过程中,“晋人或以广队不能进,楚人惎之脱扃,少进,马还,又惎之拔旆投衡,乃出。顾曰:吾不如大国之数奔也”(2)。当两军阵上致刃交锋之际,居然教敌人如何摆脱困境遁逃,结果还招致对手的一番奚落,在今天看来,未免太不合乎情理。然而在当时,却是完全符合“军礼”的做法。

又如在晋楚鄢陵之战中,“晋韩厥从郑伯,其御杜溷罗曰:速从之,其御屡顾,不在马,可及也。韩厥曰:不可以再辱国君。乃止。郤至从郑伯。其右茀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郤至曰:伤国君有刑。亦止”(3)。晋军将领韩厥、郤至等人在交战中,均曾有机会擒获协同楚军作战的郑伯,然而他们却拒绝了部下的建议,停止追击,让敌手逃逸。郤至本人还曾“三遇楚子(楚共王)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向敌国国君竭尽恭敬之礼,而楚共王也不含糊,“使工尹襄问之以弓”(4),回报以礼物与慰问。令人不可思议。其实这不过是郤至等人忠实遵循“军礼”的要求行事而已。《国语•周语中》明确道出了这一点:“见其君必下而趋,礼也;能获郑伯而赦之,仁也。”

正是在这种浓厚的尊崇旧“军礼”社会氛围影响之下,以春秋中期为界,前后的战争指导观念呈现出明显的不同。春秋中叶以前的战争,除了铁血厮杀的残酷一面外,还存在着比较多的以迫使敌方屈服为宗旨的温和一面。这是与战国以后那种“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5)的现象有所区别的。

具体地说,在当时军事威慑要多于会战(6),即以军事威慑和政治外交谋略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屈服,乃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战争指导原则。真正以主力进行会战以决定胜负的战争为数相对有限。所谓的“霸主”,一方面固然兼并小国,坐大自己;另一方面在同其他大中型国家发生冲突时,则多以双方妥协或敌方屈服为结局,而彻底消灭对方武装力量,摧毁对方政权的现象则较为罕见。于是会盟、“行成”与“平”乃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方式。

齐桓公所从事的战争,就突出反映了这一战争指导原则。他在位43年,参与战争20余次。其中除了长勺之战、乾时之战等个别战例外,都是凭借军事行动的威慑作用,来达到预期的战略目的,即所谓“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这是齐桓公战争指导上的一大特色,也是儒家人物异口同声称道其功业的缘由。(7)

在春秋战争史上,齐桓公的所作所为并非孤立的现象。《左传》中就有很多类似的例子:如《左传•隐公元年》载:“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又如《左传•隐公八年》载:“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秋,会于温,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礼也。”再如《左传•桓公八年》载:“秋,随及楚平。楚子将不许。斗伯比曰:天去其疾,随未可克也。乃盟而还。”其他像公元前770年,屈瑕率楚军大败绞师,结城下之盟而还。公元前571年,晋、卫、宋三国之师攻郑。冬,城虎牢,逼迫郑国求和。凡此等等,不胜枚举,都充分反映了当时战争以屈服敌方为宗旨的普遍性。(www.chuimin.cn)

这种以“军礼”原则规范、指导战争活动的时代特征,究其原因,当是与当时的大中型政权都属于贵族阶级专政,且相互又有宗族、姻亲关系分不开的。《左传•闵公元年》引管仲语:“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即是对这种情况的揭示,而它反映在战争指导观念上,就不能不笼罩着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公羊传》贵偏战而贱诈战,就是明显的标志:“偏,一面也。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8)可见“兄弟之国”、“甥舅之国”名分的存在,决定了当时的战争指导原则讲究的是正而不诈,否则便是违背“军礼”,要受到人们的谴责,“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也”(9)。班固《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说:“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正是对春秋前中期战争指导原则基本特征的概括和揭示。

从更深的层次考察,当时指导战争的“军礼”精神还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战争的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征伐以讨其不然”,《国语•周语上》云“伐不祀,征不享”,《左传•成公十五年》云“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司马法•仁本》云“兴甲兵以讨不义”,讲的都是这一层意思。即只有当对方犯有“凭弱犯寡”、“贼贤害民”、“放杀其君”等九种严重罪过时,才可以兴师征讨。(10)

第二,军事行动“不加丧,不因凶”的限制。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就必须在行动中贯彻“礼”、“仁”的原则,“以礼为固,以仁为胜”(11),《左传•文公十二年》亦云:“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这都是本“仁”宗“礼”的意思。郤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也在于他曾做到了“勇而有礼,反之以仁”这一点。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不加丧,不因凶”(12),乃成为对敌军事行动的重要原则之一。覆按史实,可谓信而有征。《左传•襄公四年》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士匄侵齐,及穀,闻丧而还,礼也。”

第三,战场交锋的正大不诈原则。当进行正式的战场交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具体的原则,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在《左传》、《司马法》、《穀梁传》、《公羊传》中均有反映。《司马法•仁本》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宋襄公则云:“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13)《司马法》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又云:“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穀梁传•隐公五年》亦云:“战不逐奔,诛不填服。”而这在宋襄公的口中,便是“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14)。这不能简单地断定为《穀梁传》、《公羊传》或宋襄公“迂远而阔于事情”,而恰恰应视为其对古军礼的申明和执著。故《淮南子•氾沦训》有言:“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

第四,战争善后措施上的宽容态度。“服而舍人”是“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春秋中期以前指导战争者,其从事战争,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旨趣与境界。这一目标既已达到,便偃兵息武,停止军事行动,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的机会。《司马法•仁本》云:“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左传•僖公十五年》云:“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左传•文公七年》:“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左传•宣公十二年》云:“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说的都是这层意思。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使命之后,进一步行动纲领就是《司马法•仁本》所说的“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楚“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吴归于陈,礼也”,孔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15)的真切含义,终于借此而昭白于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