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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两汉兵学文化研究:血亲复仇与部落争雄

【摘要】:第一节从血亲复仇到部落争雄在中国,战争萌芽于史前时期。在这类武力冲突之中,“血亲复仇”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胜利的一方首领登上本部族集团尊长的宝座,失败的一方则成为本部族集团中的依附性氏族团体,从而加速了部族集团内部的整合进程。

第一节 从血亲复仇到部落争雄

在中国,战争萌芽于史前时期。正如《吕氏春秋•荡兵》所说:“兵之所自来久矣,与始有民俱。”原始人类为了争夺生存资源,就曾发生过无数次的暴力冲突。具体地说,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大约在距今六七千年之前,在今黄河长江、辽河、汉水等流域的广大地域上,母系氏族社会进入了繁荣阶段,这与我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农时代大体相当。当时各个氏族部落之间,为了保有或扩大各自的生存空间,不时发生激烈的武力冲突。在这类武力冲突之中,“血亲复仇”是一条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古老的集体复仇法则,氏族内部的某一成员遭受侵害,即被看做对氏族整体的侵害,个别冲突也就迅即演变为集体的武力冲突。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很自然的,因为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前提下,人们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一个人无法独立生存,血缘的纽带把同一氏族人们的命运紧连在一起,所以为同一氏族的人进行血亲复仇是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神圣的权利,它的根子深深地扎在自卫的本能之中。(1)左传•成公四年》所援引的“《史佚之志》有之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正是这种观念的孑遗。

可以认为,这种必然会发生的集体武力行为,就是萌芽状态的战争。这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一定的反映,《孙膑兵法•见威王》关于“神戎(神农)攻斧遂”,《战国策•秦策一》所载“昔者神农伐补(斧)遂”等传说,就是例证。而陕西仰韶文化村落遗址周围发现的防卫沟,就是这类武力冲突考古学意义上的实物遗存。很显然,只有当武力冲突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已经不是偶然现象的时候,这类防卫沟的设置才是必要的。可见,当时的氏族生活是处于经常的、有组织的集体戒备之中。可是这类武力冲突的目的很单纯,其既无攫取私有财产的因素在起作用,更不是以从事阶级奴役为基本宗旨,与战争起源的两个基本要素(私有财产的出现与阶级的分化)并不相涉,因此,这类以“血亲复仇”为特征的武力冲突,并不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战争,而至多是战争的萌芽而已。同时,这类武力冲突的方式也非常原始,参加者是氏族部落的成员集体,并没有出现专业化的军队,也没有专门制式的武器装备,使用于冲突的只是那些常用的木、石生产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它颇类似于近代农村聚落中常常发生的大规模械斗。(2)。(www.chuimin.cn)

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初期阶段后,血缘相近的氏族逐渐结成相当规模的部族集团。这时在部族集团内部开始出现争长称雄的斗争。来自不同氏族的首领们,为了争夺部族集团的领导权,遂发生相当激烈乃至残酷的武力冲突。所谓“强则分种为酋豪,弱则为人附落,更相抄暴,以力为雄”(3)。胜利的一方首领登上本部族集团尊长的宝座,失败的一方则成为本部族集团中的依附性氏族团体,从而加速了部族集团内部的整合进程。传说中黄帝攻伐炎帝的阪泉之战,就是这一类武力冲突遗留的史影:“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4)两个同源共祖的氏族(史称“炎帝以姜水成,黄帝以姬水成”),经过阪泉之战,胜利的一方黄帝氏族成为主宰者,并且组成了规模空前的华夏部族集团。但就这类武装冲突的性质、目的、手段、影响诸要素来说,它们依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战争,而只能算做萌芽状态的战争的最后形态而已。